《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园区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内政发〔2018〕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内政发〔2018〕2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区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加快在全区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
根据国家确定的扩大对外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制定实施自治区扩大公路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具体措施,谋划一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网信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我区投资。
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字〔2019〕34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字〔2019〕3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4月17日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开放大市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项目范围。
2019年1月1日以后,从市外、境外引进的二、三产业投资项目,或通过招商引资对我市现有企业进行重组并扩大再生产的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传统商场类项目、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能源资源开发类项目除外)。
第三条奖励引资者范围。
本办法所称引资者,是指介绍外地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不包括公职人员。
第四条引资成功标准。
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资项目投资成功的标准,是指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形成固定资产,并且项目竣工投产。
第五条奖金来源。
按照市和旗县区财政税收分享体制分别列入公共预算。
第六条奖励标准。
引进单体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项目(含1亿元人民币项目)奖励50万元人民币,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人民币项目(含5亿元人民币项目)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引资者资格审定。
每年11月份对需要奖励的引资者进行一次资格审定。
落户旗县区项目引资者资格,由旗县区政府审定;落户东山工业园区项目引资者资格,由赤峰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试行)第一条为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加快我区向外向型经济发展,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自治区境内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和投资兴办其它公益事业。
第三条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5年内先征后返;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在投产后5年内,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
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对实际经营期未满10年的,应追缴已返还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款。
第四条鼓励兴办投资额大的外商投资企业。
对设在国务院批准的省会、沿边城市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高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沿海开放城市及高新技术的税收优惠待遇。
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50%。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15%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予以退还。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产品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适用国家现行出口退税政策。
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本年度产品总值60%以上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超过10%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外商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鼓励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BOT)、项目融资、转让经营权等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对重点交通项目、旧城改造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的需要,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批,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将《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二日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我盟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引资中介人是指引入盟外投资者在我盟投资建设工业、农牧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商贸物流和社会事业等项目,起关键作用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条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投产运营项目,予引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以非招拍挂形式取得或配置资源的资源型项目,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条奖金按照引资项目投产运营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比例计算。
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奖励标准见附表,农牧业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按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奖励标准的120%计算奖金;商贸物流服务业投资项目,按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奖励标准的90%计算奖金;社会事业投资项目,按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奖励标准计算奖金。
第五条奖金按照谁收税(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直接受益的盟或旗县市区财政出资奖励;其他项目由直接受益的盟内合作方出资奖励。
第六条奖励项目的确认依据:1、以货币形式进行投资的,凭投资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开户行进账单(资金到位证明)和投资各方协议(合同)进行确认。
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融资项目要有借贷合同;2、以实物形式进行投资的,凭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投资各方协议(合同)或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确认;3、盟外投资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兴办的种植、养殖型的一般性农业开发项目和开发“五荒”项目,无须办理营业执照的,需出具协议书或合同书,经现场勘察后予以确认;4、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当年加工费完成额按引进原材料、配件和初级产品计算招商引资额,凭结算单进行确认。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个人考核奖励工作方案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个人考核奖励工作方案一、考核奖励目标
本次考核奖励的目标是对2023年度在内蒙古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此激励全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二、考核奖励对象
考核奖励的对象为在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三、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总额:根据各集体和个人在2023年度内实现的招商引资总额进行
考核。
2.招商引资项目质量:根据各集体和个人引进的项目的质量进行考核,包括项
目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
3.服务保障:根据各集体和个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保障进行考核,
包括政策解读、项目对接、后续服务等。
四、考核方式
采取自我评价、上级评价、同级评价和下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奖励方式
对于考核成绩优秀的集体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颁发荣誉证书、提供奖金、提供培训机会等。
六、组织实施
由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七、时间安排
考核奖励工作将在2024年初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其他事项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所有。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乌兰察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乌兰察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乌政办字〔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乌兰察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乌政办字〔2015〕58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乌兰察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5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加快园区发展,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参与园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以及市委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乌兰察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优先引进中国农业100强企业和首都农业企业资本。
第二条优先引进乌兰察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的主导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优先引进产业带动作用强、投入产出率高的知名农业企业,着力引进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和有利于延伸农业产业链的企业。
第二章投资条件第四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环保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符合乌兰察布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第六条符合乌兰察布国家科技农业园区的投入产出要求。
第七条有稳定的建设资金来源,有相当规模的生产能力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强的生产发展潜力。
第八条有利于项目区群众增收致富、改善项目区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第三章用地政策第九条入园企业征用土地时若不改变原土地性质,采取租赁、转包、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鼓励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园区管委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土地流转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5•【字号】内政办字[1998]37号•【施行日期】1998.03.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字〔1998〕37号1998年3月2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改善经营环境,规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保障投资者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达到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目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各级经贸委(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保障和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了解和掌握企业项目的实施及生产经营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程序的宣传和咨询;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实施、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外商投资和企业的生产运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主管部门是中方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两个以上中方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大的中方政府主管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为中方投资主体选配或推荐股权代表,经组织部门审批后,报同级经贸委(局)备案;加强对中方投资主体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季度和年度项目进展及生产经营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9〕2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9〕2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把全区各类工业园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引领自治区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现就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工业园区调整整合步伐(一)优化工业园区布局。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815号),原则上每个旗县(市、区)保留1个工业园区,经济实力强的旗县(市、区)可保留2个工业园区,每个工业园区不超过3个区块,对超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合。
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工业园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工业园区。
(二)科学确定工业园区产业定位。
坚持以产业规划引领园区发展,每个工业园区重点打造1至2个主导产业。
围绕主导产业上下游引进和建设项目,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提升产业链水平。
每个工业园区按区块设定的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要逐步达到60%以上。
除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向工业园区集中布局。
各地区要及时开展规划修编调整,确保工业园区在规划指导下有序健康发展。
(三)鼓励合作共建工业园区。
积极探索合作办园模式,各地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不符合本地区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鼓励推荐至其他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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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园区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园区(乌里雅斯太工业园区、口岸国际物流园区)招引优势项目,引进高新技术,聚集产业发展,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鼓励投资政策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项目达产达效后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扶持奖励:一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项目,扶持奖励资金50万元;二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项目,扶持奖励资金100万元;三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项目,扶持奖励资金150万元;四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项目,扶持奖励资金200万元;五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项目,扶持奖励资金300万元;六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项目,扶持奖励资金500万元;七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项目,扶持奖励资金1000万元;八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项目,扶持奖励资金2000万元;九是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巨大带动作用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自治区100强、旗舰型龙头型企业,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带专利且属地企业注册资金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项目,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报请研究通过后给予更优惠的扶持奖励。
招商引资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转六个月后,按照以下标准兑现引资者奖金,项目批复建设期内未建成投产项目不予以奖励。
引资者奖励标准如下: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项目,一次性奖励4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项目,一次性奖励6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项目,一次性奖励7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区内100强企业、央企国企、行业龙头企业以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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