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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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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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汇编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汇编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三章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章 1 刑法:即⼀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义刑法~⼀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法解释~⽴法机关(全国⼈⼤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前⼈⼈平等原则~任何⼈犯罪,适⽤法律⼀律平等,不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范围:即刑法的适⽤范围,即刑法适⽤的时间、地⽅、⼈及其是否具有朔及⼒。

2.刑法溯及⼒~刑法⽣效后,对其⽣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为是否适⽤。

3.刑法的时间适⽤范围,⼜称刑法的时间效⼒,是指⼀部刑法⽣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外国⼈,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具体⾏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

3.刑事责任:是指⾏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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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大全刑法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惩治犯罪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刑法名词解释如下:1. 刑法:刑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用于规定和惩处犯罪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

2. 罪行: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称为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式。

3. 罪犯:犯罪行为的主体称为罪犯,是指犯罪的个人或组织。

4. 犯罪: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5. 刑罚:国家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对罪犯作出的惩罚措施。

6. 死刑:最高刑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实施终身有期徒刑。

7. 无期徒刑:对罪行严重,不宜释放的罪犯实施的徒刑,未规定刑期。

8. 有期徒刑: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实施的徒刑,规定了刑期。

9. 缓刑:对判决的刑期中,可以暂缓执行或者减轻刑罚,并将罪犯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刑罚。

10. 拘役:对一些轻微犯罪,刑期较短的罪犯实施的徒刑。

11. 管制:对一些轻微犯罪,刑期不超过一年的罪犯实施的刑罚。

12. 罚金:对财产犯罪的罪犯依法征收的刑罚,支付一定金额的钱款。

13. 刑法适用原则:刑法规定的罪行和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明文不罚、法有明文不释、不能罚刑两重等。

14. 立功: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主动揭发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向警方提供重大犯罪线索,可以减轻刑罚或免于刑罚。

15. 自首: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可以减轻刑罚。

16. 主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作案动机、意图和罪犯的精神状态等个人主观因素。

17. 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环境、方式、对象等与罪犯个人无关的客观事实。

18. 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中,人人平等,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

19. 民事赔偿:对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由罪犯负责赔偿。

20. 辩护权: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刑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诠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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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名词诠释大全一、罪责 (Culpability)罪责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主观方面的过错和客观方面的违法特征,才能够成为刑法中的罪责。

罪责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教育。

二、犯罪 (Crime)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备主观恶意和客观违法特征。

犯罪行为通常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损害,并且与刑法的制裁相对应。

犯罪行为的界定和认定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故意犯罪 (Intentional Crime)故意犯罪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在明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

故意犯罪的特点是主观恶意十分明显,犯罪主体通常对其行为的后果有充分的预见和控制能力。

四、过失犯罪 (Criminal Negligence)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违法行为中虽然没有直接的故意,但是由于疏忽、失误或不当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或社会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过失犯罪的特点是主观方面的过错相对于故意犯罪较为轻微。

五、刑法 (Criminal Law)刑法是国家设立的一种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惩罚犯罪行为。

刑法主要包括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刑罚的设定和适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等内容。

六、法律责任 (Legal Liability)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制裁和追究。

法律责任可以包括刑法责任和民事责任等不同形式。

刑法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而面临的处罚和制裁,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法规定时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等责任。

七、量刑 (Sentencing)量刑是指在判决犯罪主体有罪后,根据刑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和刑罚决定的过程。

量刑的目的是在依法惩罚犯罪行为的同时,考虑犯罪主体的社会危险性、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主体的个人情况等因素,进行公正合理的刑罚决定。

八、违法行为 (Illegal Act)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行为主体通过实施违法行为而破坏了法律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规范和保护。

刑法学中的所有名词解释

刑法学中的所有名词解释

刑法学中的所有名词解释引言:刑法学作为法律学科的重要分支,研究的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或其他强制措施的规定和适用。

在刑法学领域中,有许多特定的名词和术语需要理解和解释。

本文将对刑法学中的各种名词进行解释,以期增进读者对刑法学的理解。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principle of legality)是刑法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概念必须在法律中明确定义,并且以法律为基础确定罪责和刑罚量刑的标准。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二、犯罪犯罪(crime)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

简单地说,犯罪就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包括取得犯罪的主体、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结果三个要素。

三、刑责刑责(criminal liability)是指犯罪者对其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根据犯罪的轻重不同,刑责也会有所不同,包括刑事处罚、刑事责任和刑事后果等。

四、刑罚种类刑罚种类(types of punishment)指在刑法规定下,对犯罪者予以的判决和处罚方式。

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自由、处以死刑等。

五、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intentional crime)是指犯罪者以自己的意志为基础,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过失犯罪(negligent crime)是指犯罪者因疏忽、过失或不负责任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对于行为结果的预见程度。

六、犯罪后果犯罪后果(criminal consequences)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犯罪后果包括物质损失、人身伤害、社会影响等方面。

七、自卫正当性自卫正当性(legitimate defense)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合法利益而行使防卫行为的合法性。

在法律上,自卫行为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度,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行为。

八、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研究犯罪者的心理动机、思维方式和行为特征等,以期推断犯罪者的犯罪倾向和行为模式,为犯罪预防和犯罪调查提供依据。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学名词解释整理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

贝卡里亚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奠基之作。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它是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1)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不仅指刑法典,也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

(2)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3.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4.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5.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修正后的刑法典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6.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做的解释。

7.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8.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9.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罪行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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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名词解释大全一、刑法是一门法律科学,是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和权益,以国家的强制手段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制裁的一种法律体系。

二、犯罪是指侵犯社会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被法律认定并予以处罚的行为。

三、刑罚是刑法进行制裁的手段,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予以的惩罚。

刑罚包括剥夺自由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和剥夺财产的刑罚(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四、有期徒刑是刑法中最常见的一种刑罚,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并规定了具体执行的时间。

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有期徒刑的刑期长度不同。

五、无期徒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的自由剥夺没有具体的刑期限制,一般适用于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案件。

在刑法执行期间,对无期徒刑犯罪分子进行改造教育,评定其是否适合减刑或假释。

六、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最严厉的刑罚,剥夺其生命的刑罚。

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最大的案件。

然而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对死刑采取了暂缓执行、废止以及减少适用的政策。

七、缓刑是指在法院判决犯罪分子有期徒刑刑罚时,以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为依据,暂缓或免除判决的刑罚执行,但对被判缓刑的人设定了一定的考验期。

八、假释是指对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作为主体、在特定条件下解除部分或全部刑罚,提前回归社会的一种制度。

假释的核心要求是犯罪分子必须表现出对犯罪的悔过态度,同时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

九、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是刑法赋予的一种法律地位,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不可变更性的特点。

十、法定刑是指刑法规定的对某一犯罪行为所规定的最低刑罚和最高刑罚,法定刑覆盖了大部分犯罪行为。

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以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酌情量刑。

十一、量刑是指在判决阶段,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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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名词解释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一个重要部门。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的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付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其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5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学者、专家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在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8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的一项刑法基本原则。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

其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它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10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11属地原则-也称领土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3保护原则-也称自卫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4普遍原则-也称世界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18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

19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22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5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

它包括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等。

27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29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个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3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和状态。

35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6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38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9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44犯罪目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45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47假象防卫-是指行为人对事实发生认识错误,把想象的或推测的实际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当成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假象防卫人主观上无损害他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犯罪。

有过失,符合过失犯罪要件的,构成过失犯罪。

无过失,则不负刑事责任。

48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49特别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50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而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51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52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53犯罪即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54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55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

56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即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57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58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公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59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犯罪分子。

60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61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62首要分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是犯罪的聚首、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63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64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状态。

65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66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67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68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69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70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71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刑罚的目的体现着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的指导思想,决定着刑罚体系和刑罚种类的确立,也是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

73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74主刑-也叫基本刑,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它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不能适用两个以上主刑。

75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76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77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78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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