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通告规范
水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_交通运输部

水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水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设施、单位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内河通航水域申请、发布、接收、使用水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主管全国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国家协调人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工作。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具体发布工作。
第四条遇下列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布航行警告:(一)灯标、浮标或者其他助航标志发生故障;(二)船舶或者其他物体沉没;(三)设立或者改变助航标志;(四)拖带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五)发现漂浮危险物,如遗弃船舶、浮冰、集装箱等;(六)开展搜救应急行动;(七)新发现的礁石、浅滩或者暗礁;(八)已公告的航道(路)发生意外改变或者中断;(九)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十)开展军事演习、武器发射、航天任务等活动;(十一)引起水平面、水位异常变化的海啸、洪水等突发情况;(十二)无线电导航系统、岸基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服务发生重大故障;(十三)海盗和武装抢劫船只行为;(十四)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命、环境或者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
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四条第(四)、(九)、(十)项活动的单位应当提前10日告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
但是有特殊情况,经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认定,需要立即发布航行警告的除外。
船舶、设施和人员发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五)、(七)、(十三)项等情形应当立即告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
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航行警告播发时间不超过42日。
航行通告文档

航行通告1. 引言本文档为航行通告,发布航行相关信息,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请所有船舶和船员仔细阅读并遵守以下规定。
2. 航行路线根据最新的航行规划,船舶将从出发港口前往目的地港口。
以下为船舶的航行路线:•出发港口:XXX•目的地港口:XXX•途径港口:XXX、XXX请船舶和船员根据以上航行路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3. 航行时间根据预估,船舶的航行时间预计为 X 天。
请船舶和船员做好相应的物资和人员调配,以确保航程顺利完成。
4. 航行条件4.1 天气状况以下是近期的天气预报信息:•温度:XX ℃•风力:X 级•海浪:X 米请船舶和船员注意天气状况,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4.2 水文条件以下是近期的水文预报信息:•潮汐:X 高潮、X 低潮•水深:X 米请船舶和船员根据水文条件做好航道选择和航行计划。
5. 航行安全为确保航行安全,请船舶和船员遵守以下安全规定:•所有船员必须佩戴救生衣,并熟悉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
•船舶必须配备适量的救生圈和救生艇。
•船舶必须配备灭火器和火警报警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船舶必须配备通讯设备,并保持与岸上联系的畅通。
•船舶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和国际海事法规。
请船舶和船员严格遵守以上规定,确保航行安全。
6. 联系方式如有任何航行相关问题或紧急情况,请及时与以下联系人取得联系:•船长:XXX•监管部门:XXX•港口管理机构:XXX7. 结论本航行通告发布航行相关信息,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请船舶和船员仔细阅读并遵守以上规定。
如有任何变动或紧急情况,请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联系人。
谢谢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日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做好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设航行警告总台(以下简称总台),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国家有关航行警告、航行通告法规和具体管理规定;2.承担世界航行警告系统国家协调人的职责;3.处理重大事件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工作;指导各航行警告分台、航行通告台工作;4.核准涉及毗连区以外水域航行警告的发布,并指定相关的航行警告分台承办。
第三条天津、上海、广州港务监督设航行警告分台(以下简称分台),分别主管北纬35度08 分30秒以北、北纬23度30分至北纬35度08分30秒和北纬23度30分以南我国沿海水域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制定本分台管辖区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具体实施办法;2.管理和协调本分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发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3.拟定和调整本分台管辖区内各航行警告台管辖区域,报总台批准公布;4.发布或撤销跨分台、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5.收集、整理本分台管辖区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资料,并按期报告总台或通报相关的航行警告台:6.完成总台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广州、湛江、海南港务监督设航行警告台(以下简称港台),负责本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1.管理和协调本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2.受理并发布本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区内由其他港务(航)监督管理的港区水域航行通告除外。
)3.受理跨分台、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申请,拟写航行警告电文,交相关的分台发布。
4.收集、整理本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资料,并按期报告所属的分台;第五条未设置航行警告台的港务(航)监督(以下简称其他港监),负责本港港区水域航行通告发布工作。
NEW航行通告(陈文华版)解读

3
航行通告处理与发布
SNOWTAM通告的处理
运行冬春季航班时,需要特别注意对雪情通 告的监控,应及时将有重大变化或有重要影响 的雪情通告提供给签派,必要时向机组提供讲 解。
在通告系统“SNOWTAM”页面能查询到所 有收到的雪情通告,收到雪情通告分析后,翻 译成明语通过FOC消息发送到签派及情报值班 人员。
2010年9月12日10时(UTC)起,我国航行通告系列由原来的A系列变更为A 、E、F系列。见AIC 01/2010。
• •
5
1
非邻国情报中心 如老挝、越南
NOTAM基础知识
A、E、F等 A、E、F等
总局情报中心
ZBBB
B类 B类
邻国情报中心 如老挝、越南
东北
ZYTX
华北
ZBAA
新疆
ZWWW
西北
ZLXY
西南
ZUUU
华东
ZSSS
中南
ZGGG
C
C
C
C
C
类
哈尔滨 ZYHB
类
天 津 Z B T J
类
乌鲁木齐 Z W W W 西
类
安
Z L X Y
类
贵 阳 ZUGY 南
C
C
类
京
Z S N J
类
深 圳 Z G S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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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OTAM基础知识
航行通告的一般规范
报号规范 内容规范 校核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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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7
3
航行通告处理流程
航行通告处理与发布
发布航行通告 接收航行通告 处理通告 修订数据 发布使用
航行情报数据 航行情报通告 航行情报通 发布单位 支持席 席 告席
【航图】2 航行通告的系列和格式

✓
E)...................)
(A0234/11B03 NOTAMN Q)....................... A).... B).......... C).......... E)...................) "END PART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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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PART 01"
地区航空情报中心 航行通告室
Series A、E、F等
地区航空情报中 心航行通告室
Series A、E、F等 ( 对外开放)机场航空情报单位
国际系列
7.1 我国航行通告的系列划分(2015.08.29)
• A系列:发布内容包括法规、标准、服务和程序;航路/航线;仅与航路飞行有 关的空域、导航设施和航空警告;以及E、F等系列航行通告未包含的其它航空 情报。
地区航空情报中心 航行通告室
D系列
机场航空 情报单位
D系列(紧急情况)
机场航空 情报单位
地区系列
7.1 我国航行通告的系列划分
A、E、F
民航局 A、E、F
国外
A、
C A、 A、 E、F
E、F E、F
华东局 中南局
东北局
DC
C
C
禄口机场 机场
机场
第七章 航行通告-系列和格式
7.1 我国航行通告的系列划分
ZYSF. ➢W系列:乌鲁木齐情报区: ZWSH, ZWTN, ZWWW;
国际系列
7.1 我国航行通告的系列划分
全国航空情报中心 国际航行通告室
C系列
C系列
地区航空情报中心 航行通告室
C系列
地区航空情报中心 航行通告室
主要机场航空 情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
第六条 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 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 之 日 的 七 天 前 向 该 项 活 动 所 涉 及 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 发 布 海 上 航 行 警 告"航 行 通 告 的 书 面 申 请 #但 是 !有 特 殊 情 况 !经 区 域 主 管 机 关 认 定 !需 要 立 即 发 布 海 上 航 行 警 告 "航 行 通 告 的 除 外 #从 事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九 %项 所 列 活 动 的 !依 照 本 规 定 第 七 条 执 行 #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活 动 起 止 日 期 和 每 日 活 动 时 间 ’ $二 %活 动 内 容 和 活 动 方 式 ’ $三 %参 加 活 动 的 船 舶 "设 施 和 单 位 的 名 称 ’ $四 %活 动 区 域 ’ $五 %安 全 措 施 # 第 七条 船舶从事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第 $九%项 所 列 活 动 的! 应当在启拖开始之日的三天前向启拖地所在海区的区域主管 机 关 递 交 发 布 海 上 航 行 警 告 "航 行 通 知 的 书 面 申 请 #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拖 船 "被 拖 船 或 者 被 拖 物 的 名 称 ’ $二 %启 拖 时 间 ’ $三 %启 始 位 置 "终 到 位 置 及 主 要 转 向 点 位 置 ’ $四 %拖 带 总 长 度 ’ $五 %航 速 # 第八条 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必须在 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 动’需 要 变 更 活 动 时 间 或 者 改 换 活 动 区 域 的!应 当 依 照 本 规 定 !重 新 申 请 发 布 海 上 航 行 警 告 "航 行 通 告 #
航警、航告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4号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域主管机关)主管本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
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交通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域主管机关)主管本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
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7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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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航行通告规范第一节航行通告的签发航行通告(NOTAM)是与飞行活动有关人员必须及时了解的,以电信方式分发的关于任何航行设施、服务、程序或危险的建立情况和变动的资料的通知。
任何时候,遇下列情况应签发航行通告并立即发出;需发布的情报为临时性资料;短期有效资料或用短小通告形式发出的长期存在的临时性变动;或对飞行有重要意义的永久性变动,除非有大量文字和/或图表。
注:含有大量文字和/或图表的短期资料,应发布航行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一、必须签发航行通告的情况任何时候,遇下列对飞行有直接重要意义的资料,必须签发航行通告:(1)机场或跑道或航路的设置、关闭或运行上的重大变动;(2)航空服务(机场和地面设施、航行情报服务、空中交通服务、通信、气象、搜寻援救等)的建立、撤销或运行中的重大变动;(3)电子的和其他航空导航设备及机场设备的设置或撤销。
包括更改频率、中断或恢复工作、更改已通知的服务时间,更改识别信号、更改方向(方向性设备),更改位置,功率增减50%以上、更改广播时间或内容、任何电子导航设备和地空通信服务工作不正常或不可靠;(4)目视导航设备的设置、撤销或重要变动;(5)机场灯光设备主要组成部分的中断和恢复工作;(6)空中航行服务程序的制定、撤销或重要更改;(7)机动区内大的问题和障碍物的出现或消除;(8)有关供应燃料、滑油及氧气的限制或其变化;(9)可用搜寻援救设施和服务的重要变动;(10)标志重要航行障碍危险的灯标的设置、撤销或恢复工作;(11)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规章的更改,如搜寻和援救活动的禁区;(12)存在影响航行的险情(包括障碍物、军事演习、航空表演、航空竞赛以及在公布地点外的较大型跳伞活动;(13)起飞/爬升、复飞、进近区及升降带内对飞行有关的重要障碍物的设置、排除或变动;(14)禁区、限制区或危险区性质的改变、建立或停止活动(包括开始活动或停止活动);(15)存在拦截航空器可能性,并要求在甚高频紧急频率121.5MHz上长守的地区、航线或部分地区航线的设立或停止活动;(16)地名代码、部门代码的分配、取消或更改;(17)机场援救和消防设施通常备有的保障等级的重要变动。
只有涉及改变保障类别才必须签发航行通告,而此种改变保障类别必须清楚说明。
(18)由于活动区出现雪、雪浆、冰或水所导致的危险情况的出现、清除或重要变化(雪情通告—SNOWTAM);(19)发生传染病需要更改预防注射和检疫的要求;(2)太阳宇宙射线预报(在有此预报的地区);(21)火山活动的重要变化,火山爆发地点、日期和时间,和/或火山灰云的水平和垂直范围,包括移动方向、可能受其影响的飞行高度层和航路或航段(火山灰通告——ASHTAM);(22)出现核或化学事件之后,在大气中的有毒化学物质或放射性物质,释放地点、日期和时间,包括移动方向、可能受其影响的飞行高度层和航路或航段;(23)诸如联合国资助的人道主义救援活动的实施,包括影响空中航行的程序和限制。
(24)其他任何对飞行有重要意义的情况。
按AIRAC规定,发布AIP修订或补充时,必须签发NOTAM,简述AIP修订或补充的内容、生效日期、及其参考号等。
该NOTAM必须与AIP修订或补充同时生效。
在颁发下一个校核单/明语摘要之前,NOTAM应作为飞行前公告中的提示资料保持有效。
二、不必签发航行通告的情况下列资料不必用NOTAM发布:⑴在停机坪和滑行道上不影响航空器安全活动的例行维护工作;⑵航空器在其他可用跑道上安全运行,或在必要时所用设备能挪开的画跑道标志的工作;⑶不影响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机场附近临时性障碍物;⑷不直接影响航空器运行的机场灯光设备局部故障;⑸已知有适当工作的备份频率可供使用时的地空通信局部临时故障;⑹缺少停机坪信号指挥服务及航道交通管制;⑺机场活动区的位置标志、终点标志或其他指示标志不能使用;⑻在非管制区域,目视规则条件下进行跳伞;当管制时,在公布地点及危险区或禁区内跳伞;⑼其他类似性质的临时性资料。
对已设禁区、限制区或危险区的活动,以及除紧急行动外,需临时限制空域的活动,至少应该在七天前通知。
此后有关任何取消该活动或任何减少该活动时间或空域范围的通知,应尽早发出。
任何时候,有可能时,至少需在24小时前预先通知,以便及时完成通知手续和加快利用空域的计划。
如有可能,有关空中航行、设备、设施或通信服务不能使用的航行通告,注明不能使用的大概期限或预计恢复工作的时间为宜。
第二节航行通告的一般规范1、每一种系列的航行通告中的每一份航行通告都必须由签发人编一顺序号,该顺序号必须是以日历年为基础的连续号。
如航行通告用一个以上的系列分发,每一系列分别用字母标明。
2、每一份航行通告必须尽量简要并且意义清楚,不需参阅另一文件。
3、每一份航行通告都必须作为一份单独的通信电报发出。
4、对包含长期存在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变动情况的航行通告,必须注明参见的有关航行资料的页码。
5、如发布的航行通告系取消或代替以前的航行通告,必须注明以前的航行通告顺序号。
6、如航行通告有误,必须发布代替航行通告。
7、航行通告正文内所使用的地名代码,必须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正式地名代码表。
a)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用缩写的地名代码;b)凡未规定国际民航组织地名代码的地方,地名必须按本地习惯拼写,必要时用拉丁字母按发音拼成,用明语拼写后填入。
8、校核单:现行航行通告的校核,通过航行通告校核单来进行,必须每月至少一次,我国一般在每月一号发布航行通告校核单。
航行通告校核单,由航空固定电信网发出。
航行通告校核单必须参考最新的航行资料的修订或补充资料,发往国际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必须参考最新的AIP修订、AIP补充资料,至少要参考国际间分发的航行通告。
航行通告校核单必须按所涉及的实际电报系列分发,并须标明为校核单。
必须尽早地印制包括表明最新一期AIP修订、AIP补充资料校核单及AIC校核单在内的每月有效航行通告明语摘要,并以最迅速的方式分发给一体化航行情报系列服务的使用人。
第三节航行通告的分发1、航行通告必须分发给那些直接对飞行有重要意义的人员,该类人员必须至少在7天前得到预先通知。
2、每份航行通告都必须依照规范的格式顺序。
3、必须按照国际民航组织通信程序的有关规定编写航行通告。
4、必须尽可能地利用航空固定电信网分发航行通告。
用航空固定电信网以外的方法发出者,必须在正文前使用发报单位识别标志和6位数字的日时组,以表示签发航行通告的日期、时间。
5、经国际电信业务部门传递的航行通告,应使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航行通告代码代表的含义/统一简略语句组成,并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简缩字、地名代码、识别标志、代号、呼号、频率、数宇和明语加以补充。
6、签发航行通告的国家必须选出供国际间分发的航行通告。
7、国际间交换航行通告只限于在双方同意约有关国际航行通告室之间进行。
在国际间交换火山通告和有些国家继续使用航行通告发布火山活动情报时,应包括火山灰咨询中心,并且应考远程飞行的需要。
机场之间可安排直接交换雪情通告。
8、国际航行通告室之间交换航行通告,应尽可能限于有关收报国家的需要,可使用不同的系列编号,至少分为供国际、国内飞行之用。
9、只要有可能并符合第6条规定,必须根据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使用航空固定通信网传递的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
第四节航行通告的填发规则航行通告(NOTAM)是一种固定格式的电报,其格式如表1-1所示。
一、NOTAM的电报等级通常把电报分为六个等级,用两个字母表示,“SS”表示遇险报,“DD”表示特急报,“FF”表示加急报,“GG”表示急报,“JJ”表示快报,“LL”表示平报。
NOTAM通常使用急报,用“GG”表示,但是当NOTAM内容十分紧急,需特殊处理时,可以使用DD等级。
二、NOTAM的收电地址1、构成收电地址由地名代码和部门代号组成。
地名代码采用国际民航组织(ICAO)规定的四字地名代码;部门代号采用民航总局规定的部门代号(民航总局73号令-《中国民用航空部门代号》),部门代号一般由两个字母或三个字母组成,不足四位的部门代号,在代码后以X补位。
民航总局规定“OF”为管理局、飞行学院,“OI”为机场航行情报室,“YNY”民航总局国际航行通告室,“YOY”为民航总局航行情报中心,“UI”为航空公司航行情报室。
如民航总局航行通告室为:ZBBBYNYX,华东管理局航行通告室为:ZSSSOFXX,洛阳机场航行情报室为:ZHLYOIXX等。
(“OI”、“OF”的实际使用与此有差异。
)*****表1-1 NOTAM填发格式2、收电地址数量在没有没有使用航行情报自动处理系统前,通常由于系统的限制而规定每一电报的收电地址最多不超过一行(一行一般可容纳七个收电地址),收电地址较多时可另发一份不同收电地址但内容相同的航行通告。
但是随着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对于收电地址的数量已没有限制,另外对于多个收电单位也可以使用集体收电地址。
******3、集体收电地址为减少收电地址数目,电报中可使用规定的集体收电地址,如ZBZZNAXX表示民航总局航行通告集体收电地址A类分发表。
民航总局向国际转发航行通告使用AAAAAAAA(8个A)为收电地址时,与我国民航有协议的国家就都可以收到。
三、NOTAM的签发日期和时间签发日期和时间以两位数的日期和四位数的时间表示,如“210909”,表示21日9时9分;“131547”,表示13日15时47分。
国际分发的NOTAM(A系列)采用世界协调时(UTC)时间。
国内分发的NOTAM(C、D系列)采用北京时间。
四、NOTAM的发电地址其构成同收电地址,发电地址只能有一个。
五、NOTAM的系列和编号1、构成NOTAM系列和编号由A、B、C、D中的一个字母紧随四位阿拉伯数字及斜线和表示年份的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如C0237/98,A0410/96,D0001/97。
2、系列国际分发采用A、B系列。
由民航总局空管局航行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NOF)发布,发至同我国建立NOTAM交换关系的外国国际航行通告室。
B系列发往相临国家,我国暂不使用。
C系列是国内分发。
由民航总局空管局航行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和地区空管局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发布,发至各主要机场、民航飞行学院以上的航行通告室和航行情报室。
地区空管局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根据飞行情况,负责向需要本系列航行通告的所属其他机场转发。
D系列是地区分发。
由省(市、区)局、机场、飞行学院的航行情报室发布,通常发至所在地区的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发至有关的机场航行情报室。
D系列NOTAM,由所在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负责用C系列转发;如果适合国际分发,则由民航总局空管局航行情报处国际航行通告室用A系列向国际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