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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为了提高渔业船舶船员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而制定的。

以下是该规则的主要内容:
1. 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渔业船舶的驾驶和轮机人员需要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才能从事渔业船舶的航行和作业。

适任证书分为海上和内陆渔业船舶适任证书,按照不同的职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2. 考试与发证:渔业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组织实施。

3. 考试科目和标准: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理论考试包括航海学、船舶操纵与避碰、气象与海洋学、航海仪器、航海英语等方面的知识;实际操作考试包括船舶操纵、船舶导航、船舶消防等方面的技能。

4. 证书的有效期与审核: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期间需要进行证书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资格条件、工作经历、培训记录、违法记录等方面的审查。

5. 法律责任:对于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培训的渔业船舶船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适任证书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之,该规则是为了保障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对提高渔业船舶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完整版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完整版
1
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
原件


1



2
取得船舶所有权合法文件
原件/复印件


1



3
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新建船舶除外)
原件


1



4
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原件


1



5
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
原件/复印件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2017年6月30日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砚山县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是砚山县行政区域内重要渔业水域的渔业船舶,包括渔政检查船、捕捞船、运输船、养殖船、运油船等。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六申请材料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申请材料目录一渔业船舶船名核定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请变更生产条件变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原件复印件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原件取得船舶所有权合法文件原件复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新建船舶除外原件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原件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原件复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原件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产条件变更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申请人的书面陈述理由原件载有公告声明的当地报纸原件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原件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原件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取水许可证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身份证明 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身份证明 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承诺书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身份证明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身份证明
3个工作日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6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身份证明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
3个工作日
63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水利局(29项)
64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65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3个工作日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 标人公章)
3个工作日
近三年从事的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 人公章)
3个工作日
8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农机局(2项)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组织管理制度
9
农机购置补贴
33

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20•【文号】〔1989〕农(渔政)字第28号•【施行日期】198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价格,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一、申请费(包括发证、签证、换证或补发)一10元二、考试费(一)远洋职务证书1.远洋一、二等:船长、轮机长——48元大副、大管轮一一36元二、三副;二、三管轮;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28元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12元2.远洋三等:船长、轮机长——40元大副、大管轮——35元二、三副;二、三管轮;三等无线电报务员——26元(二)外海及沿岸职务证书1.一、二等:船长、轮机长——40元大副、大管轮——35元二、三副;二、三管轮;四等无线电报务员——26元2.三、四、五等:船长、轮机长——35元大副、大管轮——30元二、三副;二、三管轮——25元三、抽测与加考费:因职务变动需要抽测与加考者,科目过半,收该等级考试费的80%:科目不到半数,收考试费的50%。

四、审证费:凡到期审证考签者,按该等级考试费的50%收取。

五、口试费:口试科目过半,加收该等级考试费100%:科目不到半数,加收该等级考试费的5 0%;六、实操费:实操考试、工具、器材,由所属单位提供,每人加收该等级考试费的100%。

七、证书费:远洋一、二等——10元远洋三等,外海一、二等——8元外海三、四等及近岸五等——6元八、特兔证书费:1.申请费——60元2.证书费——10元九、海员证书费:(指按中朝、中日渔业协定颁发的渔业海员证书):1.申请费——50元2.证书费——10元十、"海上求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救生艇饶操纵"专业培训证书费:1.申请费:每项——5元2.考试费:每项——5元3.证书费:每本——4元十一、合格证书费:(包括大学本科、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生):1.申请费——10元2.考试费——20元3.证书费——6元十二、补发证书费:凡证书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发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1996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第八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由登记机关核定。

公务船舶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从事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采捕作业的单位或个人,须向船舶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领取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发证机关年审。
审查合格后,发放《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附件: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流程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发展局
3、办理窗口: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农村发展局窗口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规程》(试⾏)4.1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船⽤产品取得认可后的⽇常监督检验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申请。

⼆、办理材料⽆。

⽆。

重要船⽤产品应进⾏型式认可。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珠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版《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站提出申请。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在材料审查之前,按法定检验规则,进⾏相关项⽬检验及审查报告,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完毕之⽇起5个⼯作⽇内签发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通知当事⼈,并说明理由(检验时间段不计⼊承诺时限)。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按约定的⽅式到市⾏政服务中⼼取证窗⼝领取或通过邮寄的⽅式领取渔业船员证书。

本事项的⽹上办理流程见图2《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证书核发⽹上办理流程图》。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服务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作⽇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海船员〔2019〕30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308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第五条培训合格证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外,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包括:(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二)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四)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五)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六)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八)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包括:(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第三款第(一)至(六)和第(十一)至(十四)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三款第(八)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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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审查方式
2.文书应使用电脑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22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及标准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纸正面印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 年 7 月 3 日国务 院令第 38 号发布,自 198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8 日予以修订)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 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3、4。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21 (含中介服
务) 办结时限
组织申请者考试。 30 个工作日,视实际工作情况定。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
—1—
第十一条第一项 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 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 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 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13 实施对象
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船员(内陆渔业船员)证书的公民。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明确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渔牧函[2016]277 号)规定,各级渔港(渔政渔港) 监督机构按以下权限范围开展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1)广西渔港监督局负责全区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 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渔业行政执法公务 船艇船员证书考试发证工作。
15 权限划分
(2)北海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市二级以下(含二级)海洋渔业船 员证书考试发证工作(其中三级以下不含合浦县范围);钦州市渔港监督机构 负责本市二级以下(含二级)海洋渔业船员证书考试发证工作;防城港市渔政 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市二级至三级海洋渔业船员证书考试发证工作。
(3)合浦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县三级以下(含三级)海洋渔业船员证 书考试发证工作;防城港市所辖沿海县(区、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 区海洋渔业机驾长和普通船员证书考试发证工作。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海洋渔业船舶 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 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 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 布,报农业部备案。
19 实施条件 50 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
康状况适当放宽;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 7),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
好;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4)内陆各市、县(区、市)行使渔港监督职能并有直接管理渔船职责 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县(区、市)没有设 立相应机构的,其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由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 定请示有关上级机构决定。
巴马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本辖区管辖的渔业船员(内陆渔业船员)
16 行使内容 考试发证工作。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新办)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主项名称
4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新办)
5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6
性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7 承办机构
巴马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授权组织 巴马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三、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 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 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分别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四、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 船员证书,应当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换发相应的 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17 通办范围
无。
法定办结
18
办结时限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20 个工作日。 10 个工作日。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
一、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 16 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 6);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二、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 12 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
12 设定依据 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 年 5 月 23 日农业部令第 4 号公布,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 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巴马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5:00-17:30; 冬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0778-2425102 0778-6215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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