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服务业增值税制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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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转让税务处理问题全解析

知识产权转让税务处理问题全解析

知识产权转让税务处理问题全解析一、涉税法律层面的知识产权分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八大类:(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对此,企业可以做一个大概的了解和判断,知识产权不单纯指向经权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等,还包括其他未向社会公示的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

但就涉税法律层面,对于知识产权的划分,则没有如此细分的必要,我们经梳理相关税收法律及文件,特将知识产权划分为技术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

这种区分的原因在于:技术成果转让有税收优惠;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则按一般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5】116号,税法意义上的技术包括专利(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当然,就现行法律而言,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成果仅限于前述正向列举的5种知识产权,至于以后国家会不会进一步放开技术成果列举范围或者因科学技术发展产生新的技术,等待以后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列举明确,这是税法领域考虑到科技的发展而无法穷尽所有技术类型而严谨性规定的体现。

除上述正向列举的技术成果类型外,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则适用一般性涉税规定,我们就把它归类到其他知识产权。

二、技术成果交易涉税法律问题1、增值税领域需要明确的是,营改增后,无形资产销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领域的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在这里,转让网络游戏虚拟道具,也属于税法意义上的销售无形资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知识交流

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知识交流

1.出售电信流量业务。
从事数据信息资料(如:国际金融数据信 2.电信增值业务。
息)收集、加工、处理并提供相关信息查询 3.网络游戏的运营业务。
等服务的境外单位,通过网络和其提供的专 4.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
用设备(包括硬件、软件)为试点地区的单 务。
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数据查询等服务
5.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
1. 咨询服务的判断原则:应结合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特点,按照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 。对于提供“咨询服务”的主体,没有专业 资质要求。 2. 市场调查业务,如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 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 建议,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 询服务——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如单 纯提供调查结论,不提供上述咨询服务的, 则不纳入试点范围。
部分现
代服务
业(围绕
制造业、
文化产业 、现代物
研发和技
流产业等 术服务
提供技术
性、知识
性服务的
业务活
动)
研发服务
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 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技术转让服务
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业务活动。
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
技术咨询服务 、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
不包括: 1、运钞车运钞业务。 2.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 3.高速公路收费业务。 4.快递业务
营的省际长途客运业务。
不包括:船舶监造业务
航空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 活动。包括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管道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 运输业务活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财税[2011]13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3年8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交易日益频繁,成为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流转和应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相关交易的税负,激发市场活力。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对于纳税人转让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进行技术转让,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

例如,某企业将其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为企业进行大规模的技术转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比如,一家科技型企业通过转让多项技术,所得为 800 万元,那么其中的 500 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 300 万元则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知识产权的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能享受优惠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通常在技术研发和创新方面投入较大,知识产权是其核心资产之一。

国家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其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这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知识产权交易获取收益时,能够减轻税负,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研发和创新中。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政策有助于激励个人创作,并促进著作权的流通。

比如,某位作家将自己的作品版权转让给出版社,所获得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受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价值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交易也越发频繁。

对于参与知识产权交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并充分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还能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那么,究竟该如何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呢?首先,我们要明确知识产权交易中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类型。

增值税方面,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方面,一个重要的优惠政策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了解了这些优惠政策类型后,接下来我们看看如何满足享受这些政策的条件。

以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例,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转让的技术必须是经过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

同时,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在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优惠政策中,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而且,所转让的技术应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能够为受让方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著作权转让优惠,个人必须是转让自己创作的著作权,且转让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享受知识产权交易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一步,准备相关资料。

这可能包括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认定登记证书、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财务报表等。

资料的准备要齐全、准确,以确保顺利通过审核。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交易日益频繁。

无论是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专利许可,还是个人的版权出售,都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

了解这些税收政策对于参与知识产权交易的各方来说至关重要,不仅有助于合理规划交易,降低税务风险,还能确保依法纳税,维护市场的公平与规范。

首先,我们来谈谈增值税方面的政策。

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如果是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适用 6%的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这里的“免征”是有条件的,比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必须是经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方面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这对于一些小型的知识产权交易参与者来说,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减负措施。

接着,我们看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知识产权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

但如果企业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在转让知识产权时可能会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

此外,如果企业将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用于研发投入等特定用途,还可能获得额外的税收扣除或抵免。

个人所得税在知识产权交易中也不容忽视。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是转让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取得的所得,则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在知识产权交易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税种是印花税。

对于签订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等,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除了上述常见的税种,还有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措施值得关注。

比如,在某些地区或特定的产业园区,为了鼓励知识产权交易和创新发展,可能会出台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返还、税收减免等。

另外,对于涉及跨境知识产权交易的情况,税收政策会更加复杂。

增值税教案

增值税教案

课题:增值税段昊鋆一、学情分析:流转税是中国现行税制中最大的一类税收,是主体税类,而增值税又是流转税中最大的一类税收。

学生在第二章《税收制度》的学习中对各税种有了初步的认识。

本章节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以当前我国现行税制以及企业需求为依据,使学生通过学习,了解增值税的相关知识、掌握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二、教学目标:(一)知识目标:1、了解增值税的概念、特点。

2、了解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及视同销售的范围3、了解增值税纳税人的种类以及划分标准4、牢记增值税的各种税率(二)技能目标:1、正确计算应缴增值税2、掌握增值税的减免和出口退税3、掌握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和纳税地点4、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三、教学重点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2、增值税的计算3、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4、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办法四、教学难点: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区分不同纳税人按不同税率征收3、应交税款的计算4、征管环节的处理五、预计教学时间4-6个学时六、教学过程:(一)了解增值税的概念1、增值税存在的意义:传统的流转税是以流转额的总额为计税依据,经常造成重复征税.假设我们制成一件衣服需要购买20元的布料,卖给批发商的售是价30元,批发商30买进,50卖给零售商;最后,这件衣服被顾客以100元买走.假设每个流通环节都以10%的税率征收,按照传统的流转税计征方式,那么如果只简单地对销售额征税,必将导致重复征税,不利于社会化大分工的开展,严重影响产业链的精化细化。

20世纪50年代初期,法国人引入增各环节增值额之和,等于最终的销售额;对增值额征税,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2、概念: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备注】如果增值额不以货币形式支付,而以其他形式支付(如实物支付或劳务支付),一样要交纳增值税。

3、特点:(1)实行价外税(2)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3)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有形动产是税法的概念,区别于会计概念中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 纳税人税率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17%
3%
17.65%
13%
3%
23.08,购进项目金额为7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年应纳增值税额为4.25万元。
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的增值率为26.31%[(95-70)/9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 ,企业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
方案二:假设和B企业订立200吨棉布的购销合同,价格为15000元。B为专营销售棉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并且愿意委托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要求: (1) 分析计算各方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2) 分析计算各方案的收益额;(3) 找出税负最低和收益额最高的方案并确定最优方案。
方案一:假设和A企业订立200吨棉布的购销合同,价格为20000元/吨。A为生产棉布的一般纳税人,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税率17%;
方案三:假设和C企业订立200吨棉布的购销合同,价格为14500元。C为个体工商户,不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能提供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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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 应交增值税=500/1.17*17%-200*2/1.17*17% =14.53万元 税后现金净流量=500-400-14.53=85.47 方案二 应交增值税=500/1.17*17%-200*1.5/1.03*3% =72.65-8.74=63.91万元 税后现金净流量=500-300-63.91=136.09万元 方案三 应交增值税=500/1.17*17 =72.65万元 税后现金净流量=500-290-72.65=137.35万元
关联企业间运用转让定价方法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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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服务业增值税制的设计在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知识产权服务已正逐渐发展成为我国高新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行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①。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业在内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从2012年1月起在上海试点,并从2013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实施②。

“营改增”以实现结构性减税、刺激市场活力为目的,符合知识产权服务业长远、稳健发展的客观需求。

但现行“营改增”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较大范围,并未就知识产权服务业作出具体的、针对性的制度设计③,且因为执行过程中也存有着一些偏差,致使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税负较“营改增”前不减反增、不仅较其他行业偏重,且行业内部企业之间也存有税负不公等问题,这显然有违税收公平的价值取向,值得我们进行重新地审视,并通过制度设计加以弥补,以确保我国知识产权战略顺利实施之。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营改增呈现税收偏重或不公的状况近几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取得了稳健的发展,并逐渐成为高新技术服务业新的增长点,具有较强的投资前景和发展潜力①。

而“营改增”的稳步推进,也为知识产权服务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营改增”正处于试点阶段,并没有恰如其分地遵循税收公平原则,根据知识产权服务业的行业特点和需求进行合理化的制度设计,致使知识产权服务业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存有着税负偏重或不公等现象。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与其他现代服务业相比:税收偏重我国现代服务业可以细分很多行业,而各个行业的发展呈现千姿百态、各有特色的状况,但本轮部分服务行业“营改增”的制度设计,除了采取大致相同的普通税率,却缺乏针对不同行业采用不同成本抵扣的具体规则,特别是没有针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特点制定出合理的成本核算或成本核定规则,从而与固定资产构成较高而人力资源成本构成较低的邮电、电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技术测试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等行业相比,明显存有税收待遇不公、税负较重的状况。

1.知识产权服务业高智力成本无法得到合理的成本扣除“营改增”的最大变革在于计税依据的变化,营业税按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增值税则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因为增值额是指销售额扣除成本后的净利润,故成本扣除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将会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能否得到合理的扣除,能否真正在体现增值税仅对增值额课征的本质特征,能否最终实现“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目标。

知识产权服务业是一种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服务业,具有固定资产构成较低、人力资源构成较高,其基本生产要素为人力资源而非固定资产的特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对生产要素的投入主要表现为对专业服务人才的引进费用和培训费用,也就是说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成本主要并非来自于对固定资产的投入,而是表现为一种高智力的人力资源的投入。

正是这种人力资源成本构成了知识产权服务业高于其他服务业的重要开支。

但现行增值税立法所设计的成本抵扣制度主要表现为一种对固定资产的抵扣,而对于高智力成本如何量化或物化计算则关注不够且尚无明确的规定,即使在将知识产权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之后,也没有针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固定资产投入较低、智力成本较高且难以估算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成本核算或成本扣除规范,也没有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需要和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要求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是与邮电、电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技术测试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等资本构成较高的服务业一样不加区别地适用6%的税率,从而致使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人才引进费用和培训费用难以得到合理的抵扣,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知识产权服务业比其他服务业承担更大的税负压力。

2.代收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无法实现成本扣除依据行业的惯例,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在为客户提供商标、专利和版权等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等服务时,除了向客户收取服务费,还会同时代收客户向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缴纳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所谓代收,是指这部分费用不属知识产权企业本身的收入,而是客户应当向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缴纳的费用。

在“营改增”之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服务企业上述代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通过营业税差额计税的方式予以扣除。

但“营改增”以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只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且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才能依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予以扣除。

这就意味着各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国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因为无法开具符合要求的财政票据作为扣除凭证,将致使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原可依法作扣除的这部分“代收”的费用也被划归“收入”而划入纳税的范围,不得不承担额外的“过头税”。

以商标申请费为例,申请人向各地商标管理机关缴纳的商标申请费依行业惯例均由知识产权代理企业代收代缴。

代理企业在收取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费同时可收取50%的代理费,如续展申请费为2000元,则可收取代理费1000元。

“营改增”之前,该笔申请费可依据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予以扣除,代理企业仅就收取的代理费缴纳营业税即可。

“营改增”之后,各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商标管理机关对于代理企业代缴的申请费只开具不能作为增值税扣除凭证的、以代理企业为抬头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从而致使知识产权代理企业整体税负因代收费用而提升约一倍以上。

3.部分代收的涉外知识产权申请费、代理费等无法实现成本扣除在涉外知识产权代理申请业务方面,国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取的申请费及国外律师收取的代理费用,往往是国内代理企业实收费用的二倍至十几倍,但这些涉外商标(和专利)申请费及外方代理费却因为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扣除凭证,也得缴纳相对应的增值税,从而使涉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企业的税负相对应地增加二倍至十几倍①。

可见,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特殊性使之承担的税负要明显高于其他服务业。

4.境外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外包费用无法实现成本扣除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仍处于初步发展时期,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特别是缺乏知识产权高端服务供应机制,故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不得不向境外相关企业购买大量的信息资源及必要的高端服务。

而境外知识产权服务外包的费用十分昂贵,远远高于国内的服务外包和境外的其他服务外包。

在我国现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得以抵扣的增值税制下,一般纳税人向境外企业购买相关服务时因为得不到专用增值税发票,因而依法不能纳入进项税款的计算范围。

同时,小规模纳税人是按营业额纳税的,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知识产权服务外,也会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实行成本抵扣。

于是,“营改增”之后,知识产权服务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原营业税的5%提升到6%,但境外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外包成本却得不到合理的抵扣,重复征税的现象严重存有,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特性得不到充分的体现,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税负比“营改增”以前是明显增加,而非减轻②。

(二)行业内部不同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相比:税负不公在知识产权服务业行业内部,本次“营改增”未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进行相对应的制度设计,而是将“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传统工商业增值税税率模式移植过来,造成了以下税负不公的问题。

1.类型不同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在我国,类型不同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阶段及赋税能力各不相同: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与法律服务企业发展较为成熟,知识产权咨询、信息、培训和商用化服务企业起步较晚且盈利能力不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与法律服务的服务内容较为单一,外购信息资源及相关服务的花费较少,而咨询、信息和商用化服务等高端知识产权服务需要花费较多的外购资源和外包服务费用。

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营改增尚处于初步开展阶段,相关的征纳规范较为粗放,还来不及通过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或服务方式的深入调研而制定出不同类型的、合理的税率或成本抵扣制度或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致使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因为无差别的增值税抵扣制度而遭遇不公平的税收待遇,有损于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之间的税负实质公平。

2.规模不同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之间税负不公本轮“营改增”中,知识产权服务业纳税主体按年销售额500万为标准被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①。

前者以3%的征收率通过简单计税的方式缴纳增值税,即计税过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后者以6%的税率通过一般计税的方式缴纳增值税,即可采用凭票抵扣的方式抵扣进项税额②。

“营改增”后,知识产权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仅为一般纳税人税率的一半。

在抵扣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几乎要承担近似于小规模纳税人二倍的税收负担。

如此的税率设计,造成了知识产权服务企业趋于“小规模化”,即导致很多一般纳税人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通过精简、拆分等方式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可见,“区分规模课税”的税率设计,实际上造成了规模不同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助生了非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有悖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迫切需求。

二、税收公平原则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增值税制设计的指导意义税收公平原则(PrincipleofTaxEquity)是当代市场经济国家公认和普遍遵循的税法基本原则,对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能否贯彻于知识产权服务业“营改增”制度设计之中,更关系到本轮“营改增”的成败,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得到持续深化当前,税收公平原则已逐渐成为世界多数国家进行税制设计的税收基本原则,但它却有着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且其内涵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变革而得到持续深化与丰富。

当古代中世纪遗留下来的苛重而不公平的税制在已出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欧美国家遇到极大阻力之时,一些见识卓越、富有远见的学者试图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需求来改革旧有的税制。

于是,税收公平原则应运而生。

17世纪末期,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WilliamPetty,1623—1687)首次提出税收公平原则,他在《政治算术》(PoliticalAirthmetick,1672)一书中提到,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对各类主体和对象都要无所偏袒、普遍征收,且不能过重③。

18世纪末期,亚当斯密(AdamSmith,1723—1790)将税收公平原则上升为税收基本原则的高度,他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AnInquiryintotheNatureandCauseoftheWealthofNations,1776)一书中将“平等”列为税收四大基本原则之首,平等原则包含取消免税特权、依法普遍征收和按受益比例缴纳税款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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