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近年著名经济法案例

近年著名经济法案例
以下提供一些近年来比较知名的经济法案例:
1. 合营企业股权投资纠纷案:当地的一家国有企业在合营企业中拥有49%
的股权,负责提供生丝。
MIGA向这个合营者的股权投资提供了200万美元的担保,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
这个案例涉及股权投资的条件以及与MIGA担保有关的审批手续。
2. 合同违约纠纷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关于羊毛的买卖合同,约定分三批交货,并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A公司随后与C公司签订了转卖合同。
B
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A公司为履行与C公司的合同而承受了差价损失。
此案涉及合同违约及损失承担问题。
3. 代位求偿权争议案:A公司在乙国投资兴建了大型综合娱乐中心,后因乙国政府改造而遭受损失。
A公司向MIGA提出索赔。
此案涉及MIGA是否
应对A公司进行赔偿,以及乙国政府是否可以拒绝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这些案例都是近年来比较知名的经济法案例,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的法律问题和背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第一篇:经济法案例.经济法案例案例一: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8万元。
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2008年4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
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2.8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公司法》,分析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答:(1)减少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
应该要有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所以此案不对。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即3万)。
此案2.8<3,因此不对。
(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此案决议作出就变更,因此不对。
为什么是45日呢?我来告诉您这个流程。
根据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为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所以才会有45日这个时间。
案例二:以下是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案:股东为15个自然人;其中12人以现金入股31万元人民币,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6万元人民币,赵某用自己的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技术入股、折合为11万元人民币。
新公司不设监事。
新公司以食品生产为主营业务。
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赵某的专利技术只值5万元人民币。
(1)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专利技术入股应办理哪些手续?(3)赵某名义上11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实际上只值5万元人民币,应如何处理?答:(1)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6万元人民币,这里不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行为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经济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经济法常常通过案例来解决具体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经验。
本文将通过几个经济法案例分析,探讨其背后蕴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
案例一:巨额虚假广告诈骗案该案中,某公司为了推广一款产品,发布了大量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结果导致众多消费者受骗,损失惨重。
经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假广告诈骗,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经济法的原则。
首先,广告宣传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能误导消费者。
其次,虚假广告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破坏。
因此,法律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惩,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案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将价格定得过高,并且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这个案例揭示了经济法中反垄断原则的重要性。
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竞争,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对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的限制。
反垄断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企业窃取了另一家企业的商业机密,并未经授权使用。
原企业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是激励创造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结论以上几个案例分析展示了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乙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甲公司主张,其研发的某款电子产品具有独特的核心技术,该技术为公司保密,属于商业秘密。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使用该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则辩称,其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该技术为公司保密,不属于公开信息;(2)研发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研发人员知晓并承诺保守该技术秘密;(3)产品宣传资料,证明该技术为公司独特核心技术;(4)乙公司员工曾任职于甲公司,离职后未经允许获取并使用该技术。
乙公司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员工与甲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乙公司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2)乙公司曾与甲公司进行过合作,但合作过程中并未获取该技术。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虽辩称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启示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
2. 商业秘密保护需多方协作商业秘密保护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员工行为、外部竞争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商业秘密安全。
3. 法律法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4篇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篇1《经济法》案例分析1、徐、朱、谢、吴均是A市小有名气的服装个体户。
四人欲联合成立万鹏制衣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名称:××县万鹏制衣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
(3)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徐以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谢以家传制衣技术出资,作价12万元;吴以设备出资,作价20万元;朱提供货币资金18万元。
(4)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徐任董事长,吴、朱任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2名监事,分别由吴和公司聘请的销售人员王兼任。
(5)分公司: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公司债券:为了弥补资金不足,公司拟发行30万元公司债券。
请分析:上述内容哪些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23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23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为使公司资本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由甲负责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23年10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是对经济法领域中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探讨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经济法经典案例的分析:
1. 《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该案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经典案例。
华为指控三星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要求三星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三星侵权,并要求其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讨论,也对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Uber诉Didi专利侵权案》:该案是关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经典案例。
Uber指控Didi侵犯了其在网约车领域的专利权,并要求法院判决Didi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这个案例涉及到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和创新,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3. 《中国银行诉小明金融诈骗案》:该案是关于金融诈骗的经典案例。
小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短信等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和资金。
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犯有金融诈骗罪,并判处其刑罚。
这个案例涉及到金融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也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很有价值,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运用经济法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也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提高法律素养。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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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老师课件中的案例分析题1许某为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董事。
2004年8月,许某被董事会选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公司主要经营低温液体贮运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化工机械、机电设备等。
自2004年11月起,尚在任职期间的许某擅自申请设立了“上海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是:低温液体贮运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化工设备机电设备等。
两个公司在营业范围上有许多重合之处。
许某利用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业务渠道和技术资料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活动,造成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4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返回违法经营所得,并赔偿损失。
[问题]:♦1 、请说明董事对公司的义务。
2、许某的什么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提示♦1、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即指负责人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应有的谨慎,在履行职务时要始终将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
♦2、本案中,许某擅自申请设立“上海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并从事与其所在公司相同业务,造成其所在公司的经营损失。
许某违反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对许某的违法所得行使归入权。
如果公司在行使归入权后仍不能弥补其实际损失,还可以要求许某承担损失。
公司债券2某麻纺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2000年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濒临倒闭。
为了保住税收大户,县政府对该公司积极扶持以图其生存和发展。
在县政府的帮助下,公司与某大学科研机构挂钩,通过技术转让,生产该科研机构的专利产品“新棉纱一号”,但是生产这个产品必须上新的生产线和其他一些辅助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公司难以筹集。
正当公司经理一筹莫展之际,某机关干部替经理想出一个“妙策”:打报告到县政府,请县政府批准公司发行债券,然后请本县的彩印厂印制上百万的公司债券,将债券抛向社会,就会解决资金问题。
经理听了非常高兴,随即付诸实施。
2000年8月1日,该麻纺公司向县政府提交了拟发行90万元公司债券的书面报告。
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彩印厂实际印制了105万元债券,债券票面内容包括:面额500元、年利率17%、企业名称、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后因进行了有奖销售,该债券很快发售一空。
问题:指出某麻纺公司在发行债券过程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提示:♦1)发行主体不合格:麻纺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债券的资格。
♦2)发行债券决议的作出和批准不合法:县政府无权批准;♦3)该债券缺少应记载事项:偿还期限和方式;♦4)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不得自己发售。
(公司的合并)3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系企业。
甲公司负责“克敌灵”商标产品的生产,乙公司负责经销。
该“克敌灵”商标专用权属于乙公司,并已注册在案。
为扬长避短,提高经济效益,两公司洽谈达成合并意向,经董事会分别向各自公司股东会提议,双方股东会均决议同意合并。
于是,两公司签定了合并协议,约定将乙公司并入甲公司。
根据决议,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移交其全部财产及“克敌灵”商标专用权。
然而,乙公司部分股东反对移交公司财产及商标权,主张合并协议无效。
问:甲公司是否有权接受乙公司“克敌灵”商标专用权?为什么?提示:♦甲公司有权接受乙公司“克敌灵”商标专用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的分立)问:所欠汽车改装厂的货款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 某汽车改装厂与某金属机电化工公司自1996年以来一直存在汽车购销、代销合同关系,到2001年6月时,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尚欠汽车改装厂款项24万元。
2002年2月该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分立成某金属材料公司、某机电设备公司、某化工轻工公司,原公司注销。
新成立的三个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未达成协议,机电公司被原公司主管局(物资局)指定偿付汽车改装厂的货款,该公司对此有意见,长期拖欠该款。
汽车改装厂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公司清偿欠款并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机电公司以原债务分配不合理又无款为由声称自己无力付款。
金属公司、化工公司认为原公司分立时,已按业务经营范围分割了债务,原告的款项应由机电公司负责,便以原告的诉讼与其无关为由,电告法院拒绝出庭。
提示:♦三家承担货款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如果没有债务分担协议,或者一方无力承担或者拒不执行分担协议,分立后的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案例5李某是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2002年8月,该物资公司的业务员陈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在当年10月由物资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一批钢材和木材。
合同签定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用支票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5万元预付款,但物资公司没有履行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物资公司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返还建筑公司的5万元预付款,并双倍返还其定金10万元。
正在建筑公司向物资公司索赔时,该年12月,物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解散了。
李某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公司的全部财产变卖掉分配给各位股东。
建筑公司见其债权求偿无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李某和陈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刚受理建筑公司的诉讼,又接到物资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以及该公司部分职工的联名起诉,分别要求物资公司清偿债务和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
♦问题:1、物资公司在解散时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作法是否合法?提示:♦1、物资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顺序违法了;♦2、《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前应进行清算。
在清算中对公司财产的处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先清偿债务,即按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然后是对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法(概念、特征)6王某,某市个体工商户,在城隍庙从事服装零售业务,其商店名为“兴隆商行”。
2003年2月,王某与另外两个个体工商户依法共同设立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四季服装,王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一段时间后,兴隆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
由于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兴隆公司一直经营状况不佳,拖欠多家服装厂债务没有偿还。
兴隆公司于是召开股东会,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决定解散公司。
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公告债权人。
在清理债权债务时,王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自己借给公司的钱。
而其他债权人则主张,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成立前的兴隆商行经营场所相同,业务范围相同,且都是王某负责经营,因此,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王某自己先前所开办经营的兴隆商行改头换面而来,王某根本无权作为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公司的财产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以清偿债务。
并且,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王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问题: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王某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提示:♦不能。
应由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公司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其股东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清偿债务。
♦王某虽是公司的股东(对于其认购的公司股份,属于公司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撤回),但他也是公司的债权人,借给公司的钱应属于他自己的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某省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3个国有企业确定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工人的劳务及其服务中心挂靠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名誉入股出资,作价为50万元。
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该公司成立后,由于对市场估计不足导致产品积压,效益不好。
于是股东之间出现分歧,原纺织厂认为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补交货币50万元;百货公司想将其出资转让给一服装制衣有限公司,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不同意,并声称如果百货公司坚持转让出资,他们将抽回本方的出资。
问题:1 纺织厂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2 百货公司能否转让其出资?为什么?3 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能否抽回其出资?为什么?提示:♦1、纺织厂提出的异议是成立的。
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教P58)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知识产权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它是能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利益的特殊财产。
本案中,科技服务中心提供的劳务和名誉不具有财产的属性,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因此纺织厂提出的异议是成立的。
♦2、不能转让。
原因见股东的权利第三点规定(教P60)♦3、不能抽回出资。
原因见股东的义务规定(教FP61)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8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
公司董事会曾经于2002年8月15日召开会议,所有董事一致同意在当年12月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决定由董事长张某代表公司及董事会寄发会议通知。
2002年12月5日,股东李某等9人收到了仅有张某具名没有董事会具名的会议通知,并于12月17日参加了股东会。
在12月17日的股东会上,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该草案得到部分股东赞成,也遭到部分股东反对。
经过激烈的争论,王某等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此修改案,李某等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则投了反对票。
最后会议主持人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修改案通过。
但李某等股东不同意张某的意见,他们认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是无效的。
♦问题: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是否有效?提示♦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不合法。
注意通知股东开会的时间。
♦2、决议无效。
注意需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经理♦4、监事会或监事♦1)设立及组成♦2)职权♦3)议事规则♦5、工会♦6、公司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其义务(结合案例了解内容国有独资公司法律规定案例9甲乙均为国有企业。
2003年1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
该协议规定:♦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劳务50万元。
2、公司分别在A、B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