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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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老师课件中的案例分析题

1许某为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年8月,许某被董事会选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主要经营低温液体贮运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化工机械、机电设备等。自2004年11月起,尚在任职期间的许某擅自申请设立了“上海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是:低温液体贮运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化工设备机电设备等。两个公司在营业范围上有许多重合之处。许某利用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业务渠道和技术资料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活动,造成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4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返回违法经营所得,并赔偿损失。

[问题]:

?1 、请说明董事对公司的义务。2、许某的什么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

提示

?1、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即指负责人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应有的谨慎,在履行职务时要始终将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

?2、本案中,许某擅自申请设立“上海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并从事与其所在公司相同业务,造成其所在公司的经营损失。许某违反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对许某的违法所得行使归入权。如果公司在行使归入权后仍不能弥补其实际损失,还可以要求许某承担损失。

公司债券

2某麻纺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2000年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濒临倒闭。为了保住税收大户,县政府对该公司积极扶持以图其生存和发展。在县政府的帮助下,公司与某大学科研机构挂钩,通过技术转让,生产该科研机构的专利产品“新棉纱一号”,但是生产这个产品必须上新的生产线和其他一些辅助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公司难以筹集。正当公司经理一筹莫展之际,某机关干部替经理想出一个“妙策”:打报告到县政府,请县政府批准公司发行债券,然后请本县的彩印厂印制上百万的公司债券,将债券抛向社会,就会解决资金问题。经理听了非常高兴,随即付诸实施。2000年8月1日,该麻纺公司向县政府提交了拟发行90万元公司债券的书面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彩印厂实际印制了105万元债券,债券票面内容包括:面额500元、年利率17%、企业名称、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后因进行了有奖销售,该债券很快发售一空。

问题:指出某麻纺公司在发行债券过程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提示:

?1)发行主体不合格:麻纺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债券的资格。

?2)发行债券决议的作出和批准不合法:县政府无权批准;

?3)该债券缺少应记载事项:偿还期限和方式;

?4)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不得自己发售。

(公司的合并)

3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系企业。甲公司负责“克敌灵”商标产品的生产,乙公司负责经销。该“克敌灵”商标专用权属于乙公司,并已注册在案。为扬长避短,提高经济效益,两公司洽谈达成合并意向,经董事会分别向各自公司股东会提议,双方股东会均决议同意合并。于是,两公司签定了合并协议,约定将乙公司并入甲公司。根据决议,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移交其全部财产及“克敌灵”商标专用权。然而,乙公司部分股东反对移交公司财产及商标权,主张合并协议无效。

问:甲公司是否有权接受乙公司“克敌灵”商标专用权?为什么?

提示:

?甲公司有权接受乙公司“克敌灵”商标专用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的分立)

问:所欠汽车改装厂的货款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 某汽车改装厂与某金属机电化工公司自1996年以来一直存在汽车购销、代销合同关系,到2001年6月时,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尚欠汽车改装厂款项24万元。2002年2月该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分立成某金属材料公司、某机电设备公司、某化工轻工公司,原公司注销。新成立的三个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未达成协议,机电公司被原公司主管局(物资局)指定偿付汽车改装厂的货款,该公司对此有意见,长期拖欠该款。汽车改装厂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公司清偿欠款并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机电公司以原债务分配不合理又无款为由声称自己无力付款。金属公司、化工公司认为原公司分立时,已按业务经营范围分割了债务,原告的款项应由机电公司负责,便以原告的诉讼与其无关为由,电告法院拒绝出庭。

提示:

?三家承担货款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如果没有债务分担协议,或者一方无力承担或者拒不执行分担协议,分立后的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案例

5李某是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2年8月,该物资公司的业务员陈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在当年10月由物资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一批钢材和木材。合同签定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用支票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5万元预付款,但物资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物资公司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返还建筑公司的5万元预付款,并双倍返还其定金10万元。正在建筑公司向物资公司索赔时,该年12月,物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解散了。李某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公司的全部财产变卖掉分配给各位股东。建筑公司见其债权求偿无门,遂向法院

起诉要求追究李某和陈某的法律责任。法院刚受理建筑公司的诉讼,又接到物资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以及该公司部分职工的联名起诉,分别要求物资公司清偿债务和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

?问题:1、物资公司在解散时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作法是否合法?

提示:

?1、物资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顺序违法了;

?2、《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前应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对公司财产的处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先清偿债务,即按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然后是对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法(概念、特征)

6王某,某市个体工商户,在城隍庙从事服装零售业务,其商店名为“兴隆商行”。2003年2月,王某与另外两个个体工商户依法共同设立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四季服装,王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一段时间后,兴隆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由于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兴隆公司一直经营状况不佳,拖欠多家服装厂债务没有偿还。兴隆公司于是召开股东会,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决定解散公司。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王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自己借给公司的钱。而其他债权人则主张,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成立前的兴隆商行经营场所相同,业务范围相同,且都是王某负责经营,因此,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王某自己先前所开办经营的兴隆商行改头换面而来,王某根本无权作为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的财产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以清偿债务。并且,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王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问题: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王某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提示:

?不能。应由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其股东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清偿债务。

?王某虽是公司的股东(对于其认购的公司股份,属于公司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撤回),但他也是公司的债权人,借给公司的钱应属于他自己的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某省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3个国有企业确定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工人的劳务及其服务中心挂靠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名誉入股出资,作价为5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该公司成立后,由于对市场估计不足导致产品积压,效益不好。于是股东之间出现分歧,原纺织厂认为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补交货币50万元;百货公司想将其出资转让给一服装制衣有限公司,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不同意,并声称如果百货公司坚持转让出资,他们将抽回本方的出资。问题:1 纺织厂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2 百货公司能否转让其出资?为什么?3 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能否抽回其出资?为什么?

提示:

?1、纺织厂提出的异议是成立的。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教P58)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知识产权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它是能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利益的特殊财产。本案中,科技服务中心提供的劳务和名誉不具有财产的属性,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因此纺织厂提出的异议是成立的。

?2、不能转让。原因见股东的权利第三点规定(教P60)

?3、不能抽回出资。原因见股东的义务规定(教FP61)

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

8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公司董事会曾经于2002年8月15日召开会议,所有董事一致同意在当年12月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决定由董事长张某代表公司及董事会寄发会议通知。2002年12月5日,股东李某等9人收到了仅有张某具名没有董事会具名的会议通知,并于12月17日参加了股东会。在12月17日的股东会上,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该草案得到部分股东赞成,也遭到部分股东反对。经过激烈的争论,王某等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此修改案,李某等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则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修改案通过。但李某等股东不同意张某的意见,他们认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是无效的。

?问题: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是否有效?

提示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不合法。注意通知股东开会的时间。

?2、决议无效。注意需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经理

?4、监事会或监事

?1)设立及组成

?2)职权

?3)议事规则

?5、工会

?6、公司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其义务(结合案例了解内容

国有独资公司法律规定案例

9甲乙均为国有企业。2003年1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该协议规定:

?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劳务50万元。2、公司分别在A、B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5年后,双方可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1、设立的公司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假定是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协议在内容上有那些违法之处?

提示

?1、不符合。

?2、违法之处在于:

?1)出资方式;2)法人资格的分公司;3)抽回出资。

国有独资公司法律规定案例

?某大型国有企业是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全部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王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企业还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2000万元,由于决策失误,该子公司全部亏损,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问: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

?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其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

?1、董事会的组成应有职工代表;不得兼任。

?2、该国有独资公司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仅以其1000万元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工业产权案例

1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某缔约国的某工业公司于2000年4月10日就一发明创造在其本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00年10月18日和11月27日,又分别在美国和日本就该发明创造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2001年4月15日,该公司就同一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提交了美国专利受理机关的证明文件,要求优先权。中国某技术开发公司2001年4月10日将与该公司完全相同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问:谁的发明创造能获批准?

提示:

?某工业公司只能以2000年4月10日在其本国的申请日为第一次申请日,要在中国享有优先权,须在2001年4月10日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因此,该公司未在2001年4月10日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

?中国某技术公司申请在先,能获得批准。

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11某工厂工人王某由于懂外文,被调到某印刷厂担任资料翻译工作。他在工作中发现了一种用于印刷工艺的润湿片剂,用这种片剂代替以往的水剂,具有安全、无毒、携带方便等优点。于是王某主动提出搞润湿片剂和粉剂的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得到厂家即印刷厂在人力、物力上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该新产品于2001年试制成功,同年通过技术鉴定并获得市科技成果奖。不久后,他辞职自己办厂,生产上述同类产品,产品因质优价廉畅销国内外市场。在此期间,王某以非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专利。印刷厂知晓后,认为该发明是王某在印刷厂时搞出的,应属印刷厂的职务发明,于是提出异议并要求王某停止该产品的生产。

?问:王某的发明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提示:

?是职务发明。吴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能否实施强制许可?

?非职务发明人王某研制成功了一种新型的多功能电饭煲。于1998年3月10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广东某厂家获悉后,于2000年12月派人同王某协商请求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提出了草拟的书面实施许可条件,王表示4个月后给予答复。随后,该家电厂为生产该产品做好了准备。到2001年5月,王某电告该家电厂,表示不接受其提出的条件。2002年1月,家电厂得知王某仍未实施该项专利,遂于1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强制许可实施该项专利申请书。同时附具了同王某协商实施某专利技术条件的复印件。专利局对家电厂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家电厂具备实施“多功能电饭煲”的充分条件,理由成立,作出了给予家电厂强制

许可实施“多功能电饭煲” 专利技术的决定。并规定期限为3年。

?家电厂取得该专利技术的实施强制许可后,马上投入生产,产品很快进入市场并销路极好。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家电厂与本市

另一电器厂合作,联合生产“多功能电饭煲”。专利权人王某知道上述情况后,于2002年8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以家电厂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其专利技术为由,请求终止该实施强制许可。

?问:1、家电厂的强制许可实施为何能够获得批准?

?2、家电厂能否与本市另一电器厂合作联合生产“多功能电饭煲”?

专利侵权案例

13某箱包厂于2000年7月18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防虫防腐箱包”的实用新型专利,2001年7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某家具厂在某箱包厂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此种产品,并于2000年5月6日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做了生产制造该产品的必要准备。该厂进行试产后,从2001年开始扩大原生产能力,使生产规模超过了箱包厂申请专利之前的规模。箱包厂得知后,遂于2002年8月向法院起诉,指控某家具厂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问:某家具厂是否侵犯了箱包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三)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1、保护措施和方式

?2、诉讼时效

?(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请看几个案例:

14案例一北京某电器公司研究出一种“安全电源插座插头”。该产品其插头上的零线插片长于火线插片,能区分零线和火线,使用时较普通交流电源插头插座更安全。该公司欲将该产品申请专利。

Q:1是否能申请专利?

2假如能,请问它符合那一种发明创造?并说明理由。

A:这种“安全电源插座插头”可以申请专利。根据实用新型专利的特征,这种产品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相对已有的产品,具有明显的技术特征,产生良好的安全效果,因此,这种“安全电源插座插头”可以取得使用新型专利权

15陈某于2001年10月设计出一种“汽车敏捷超车装置”同年11月,陈被派往日本作访问学者,为期3个月。在日本期间,他在一家杂志上刊登了自己设计“汽车敏捷超车装置”的技术内容。回国后,陈某立即于2002年2月向中国专利部门就此技术方案提出申请。

Q:请问陈某的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批准?并说明理由。

A:因陈某的发明在申请专利前,已经在日本的杂志上公开发表了,所以他的发明创造便丧失了新颖性,即使提出申请,专利行政部门也不会获得批准。

案例:两个商标,哪个应受法律保护?

16 2003年3月帅美西服厂以“大科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47742号,用于本厂生产的西服产品。2003年5月腾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以“大哥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申请注册,并用于本公司生产的25类服装商品。帅美西服厂发觉后,即致函腾达公司,说明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而腾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已申请注册,且与对方的商标并不相同,没有侵害帅美西服厂的商标权,因此置之不理。

?[问题]帅美西服厂应该怎么办?

答案与分析

?帅美西服厂可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理由如下:

?这两个商标只有一字之差,且文字组合形式及发音有近似的特征,构成了近似商标,又使用了同一类商品,为充分保障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帅美西服厂可在腾达公司的商标申请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以近似商标为由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商标。如果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腾达公司的商标申请后,腾达公司仍继续使用该商标时,帅美西服厂则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腾达公司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讨论与思考:

?旅游产品(诸如“红色之旅”、“三峡游”)能否作为商标注册?

17案例: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004年2月16日,王某在看到国旅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旅游广告后,遂到国旅公司准备为其父办理“澳大利亚九日田园之旅”。国旅公司向王某提供了旅游广告中所含的行程表一份,其中一项内容为:第八日早餐后参观奥林匹克运动场外景、市容观光、等;第九日早餐后飞往北京,当晚抵达。王某把办理护照的资料及2000元钱交给国旅公司业务主管陈某。

?3月中旬,陈某告诉王某签证已经办好,3月26日出团。3月17日,王父乘火车从河南到京(费用92元)。3月22日,国旅公司通知王某于24日开会,王某再次向国旅公司索要具体行程,国旅公司便将行程传真王某。收到传真后王某发现第八、第九日的行程被变更为“第八日酒店早餐后继续市区观光购物,午餐后前往机场,乘机经新加坡返回北京。第九日转机飞往北京。”王某不满与国旅公司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

?国旅公司辩称:我公司收取王某2000元的费用是办理签证和机票的定金,因王父的签证有可能拒签,故我公司与王某说正式合同在签证办下来之后再签。因此,我公司与王某从未订立合同,交付的2月份的行程只是参考,当时王某也没有提出特别的要求。因此我们的广告是要约邀请,3月22日的行程才是要约,但是王某未承诺,因而双方之间未建立合同关系,故我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问: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分析:国旅公司发布的广告及参考行程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要件。王某根据国旅公司发布的广告及参考行程的内容,向国旅公司交纳了2000元团费的定金,应视为是承诺,合同依法成立。

18李某有一名画,画家张三前来观赏该画。在观赏的过程中乘其不备将该画偷梁换柱,以一副赝品取而代之。李某不知画已被他人掉包。不久李某因急需用钱将该画出卖给某暴发户王二,王二买来该画后,恰逢某字画鉴定家来访,发现此画属于赝品便告诉了王二,王二闻之大怒。要求撤消与李某的合同。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

?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

?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以甲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19案例:甲公司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甲公司(承租方)与乙公司(出租方)于2004年1月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餐饮、住宿;租期十年;年租金70万人民币;付款方式:首次付款70万,开业前再付70万。两年后,一年一交,先交款后使用;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房屋配套工程、天然气管道工程及消防达到要求。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将第一年租金支付乙方。但乙方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房屋配套、天然气管道输入及消防也没有达到要求。甲方从当年6月的一张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乙方已濒临破产。为避免损失,甲方不再支付租金。

评析

?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理由是:

?根据《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先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后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先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公司拒绝支付房租的要求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举例:A公司欠B公司货款20万元,双方约定于5月10日前付清货款。可A公司因经营不善,到期后无力支付货款。5月20日B公司得知一厂家C欠A公司的货款30万元,但A公司从未要求C厂家还款。这时B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替代A公司找C厂家要钱,从而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呢?

举例:A公司欠B公司货款20万元,双方约定于5月10日前付清货款。可A公司因经营不善,到期后无力支付货款。5月20日B公司得知A公司将自己的资产40万元无偿给C公司做抵押。这时B公司能否请求撤消抵押呢?

1、概念:

2、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3、撤销权的行使

向人民法院提起

一年期限五年不行使撤销权消灭

20 某三星级旅游宾馆与本市某建筑装饰公司签定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对宾馆进行装修,对宾馆地面采用大理石铺地,装修用的原料由建筑公司负责,总计装修费用120万元。合同签定后,建筑公司即按合同施工。不久,宾馆要求对已经装修完毕的会议室进行改装,换用木制地板铺地。建筑公司表示同意。为了购买木制地板,并对会议室重新装修,建筑公司共花去5万元。当装修完毕,验收合格后,建筑公司要求宾馆承担为改装会议室而支出的费用。而宾馆只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装修费12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承担因变更合同而导致自己多支出的费用。问:建筑公司与宾馆的合同变更是否有效?为什么?

提示

?有效。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例中,宾馆提出改装要求,建筑公司同意按照宾馆要求进行改装,则属于协商一致,所以该合同变更生效。

?宾馆理应承担建筑公司多支出的5万元费用。

21某工艺美术公司与李某签定了一份装裱国画的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负责为工艺美术公司装裱120幅国画,工艺美术公司担心在装裱国画发生损害,于是要求李某找一个担保人,李某找到好友张某作担保人,三方签定了担保合同。随后李某开始装裱.在装裱过程中,工艺美术公司将这120幅国画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刚刚落成的某高级宾馆,双方约定由某高级宾馆直接向李某索取国画.工艺美术公司在转让国画时,没有告诉担保人张某,仅告知了李某.装裱期满后,该高级宾馆向李某索取国画时发现有两幅被污染,经专家评估经济损失约4万元,于是向李某提出赔偿要求,但李某声称无力赔偿.该宾馆遂要求担保人张某承担责任.张某认为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工艺美术公司而不是该高级宾馆,因而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问:

?1 工艺美术公司与某高级宾馆之间的转让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 张某主张合同的当事人应是工艺美术公司而不是某高级宾馆,是否合法?他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提示:

?1)有效。转移债权,通知债务人即可。

?2)张某的主张不合法。但他可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P153

22005年7月,某旅行社接待了一批游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长江三峡和神农架游览5天,其中7月25日是漂流神农溪。但该旅行社委派的陪同导游李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漂流神农溪的日期推迟到7月28日,而将7月25日改为其他项目。旅游团的游客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李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7月27日晚突降暴雨,7月28日晨该观光团赴神农溪时山洪爆发,漂流活动无法进行,只得取消。30日,该旅游团集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经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团未能漂流神农溪,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旅行社则辩称,造成未能漂流神农溪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山洪爆发,属不可抗力事件,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旅行社是否违约?为什么?

?2、在本案中,旅行社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吗?为什么?

1、旅行社是否违约?为什么?

1)旅行社违约了。

?2)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在本案中,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组织安排旅行游览活动。由于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导游李某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旅游团未能漂流神农溪,违反了合同约定,当属违约行为。

2、在本案中,旅行社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吗?为什么?

?1)不能。

?2)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在本案中,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漂流神农溪的原因,虽是发生了不可抗力,但是,是在导游人员擅改旅游行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

?4)由此,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

案例:该旅行社是否违约?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23 2005年1月30日至2月4日,刘某等到16名旅游者参加北京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合同约定应于2月3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回昆明。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迫取消。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4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批改乘大巴赶回昆明。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8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刘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期间的住宿费用及误工费。

本案评析:1.该旅行社违约。《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是违约行为。本案中,旅行社没有按约定提供从西双版纳至昆明的乘机服务,就是违反了原合同的规定。

2.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规定,只要有违约情形发生,就须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了不可抗力除外。本案中,旅行社的违约是由于大雾雷电天气不可抗力所致,且旅行社及时向旅游者做了说明,并采取了补救措施,依据《合同法》规定,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3.因此,旅游者的投诉要求不合理。

经济法典型案例集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 (合同法) 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问:(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经济法案例答案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答案 第一节 案例1:下面的案例中某学校食堂是否属于消费者? 1999年中秋节前,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次日经加工后分用于本校师生午餐;进餐后不久,在该食堂进餐的师生纷纷出现腹绞痛、腹泻等症状,遂立即与医院及市卫生防疫站取得联系,经紧急治疗,患病师生均脱离危险。后查明,这次事故系某食品加工厂供应的腊肉腐败霉变所致。为此,学校依法向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食品加工厂赔偿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某学校食堂符合消费者的特征。生活消费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消耗各种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劳动服务的行为和过程,具体表现在吃、穿、住、行、用等方面。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的目的是为了给广大师生午餐之用,因此属于消费者。但目前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现存在较大争议,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仅指个体消费者,不应包括单位和法人。因此对消费者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已成当务之急。 案例2:下列案例中,受害人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1994年底到1995年初,辽宁省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从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购进30760公斤名为“掖单子十三”的玉米种子,在未复检的情况下,售给739户农户,农民播种后发现玉米长势参差不齐、植株高矮不一,进入结穗期的穗型、粒型、轴色与正常的“掖单子十三”相比均不一致,植杆早衰、减产程度较大,于是他们集体到政府上访,在县政府支持下,鞍山市种子管理站做了田间鉴定,结论为此种子不是“掖单子十三”杂交种,于是739户农户对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和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提起集团诉讼。 参考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适用该法的规定。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这是因为,农业生产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生产,农业生产与农民的生活消费密不可分,农业生产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有的作为商品销售,有的作为生活消费品自己使用。农业生产是农民生活的基本来源。农民在农业生产消费中也处于弱者地位。为了保护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了特殊适用的规定。本案中受害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第二节 案例1: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结果未检查出大学生身上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其离店。事后,女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的何种权利? 参考答案: 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维护尊严权也称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等,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精神上的利益。但终审法院认为,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2006年11月17日单荔枝 十一、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争议的法律适用及合营期限 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况另行协议。 试分析: 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 答题要点: 1.所列条款中,第三十六条无错,不需修改。 2.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 (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因此,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2)第二十五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第四十三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4)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合营各方举办服务性行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十二、假冒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长沙鼓风机厂是国家大型骨干企业,已有40年历史。“七五”以来,国家和企业先后投入9200万元自行研制了几代产品。80年代后,该厂又独家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所生产的“长风”牌鼓风机不仅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而且远销20多个国家和地区。 近几年来不少地区实施名牌战略,加大了培植名牌的力度。以名牌产品为纽带、名牌企业为龙头,“长风”也被当作龙头。可悲的是,当了龙头的“长风”却受到了不正当竞争的大肆蚕食,假冒侵权行为极为猖獗。

经济法案例64296

08级案例 【案例一】 原告(上诉人):柳州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城站分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忻城县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罗汝传。 原告诉称:因忻城县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本公司货款70896.48元,2000年3月5日本公司委托被告罗汝传到忻城县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结算,本公司与罗汝传签订的委托书明确是让罗汝传将货款转入本公司在农行的账户,但被告忻城县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白糖充抵该笔货款,让罗汝传拉走白糖。罗汝传将白糖变卖后只将其中的一万元转至本公司账上,至今罗汝传下落不明。故要求被告忻城县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仍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义务,被告罗汝传对本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忻城县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出具的委托书未明确指定以何种方式结算,在实施以白糖冲抵货款之前,本公司不仅征得了原告代理人的同意,而且也与原告方业务经理叶连平通了电话,征得了原告方的同意,不是擅自与罗汝传实施以糖抵款行为,本公司与原告已结算清楚,不应再履行付款义务。 罗汝传辩称:以糖抵款是征得原告同意的,白糖拉走变卖后,购糖方只付了一万元糖款,余款未付,本人可继续替原告方催收。 (一)一审情况 广西忻城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l998年7月至l999年2月,被告忻城县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到原告处提走轴承、阀门、电器等机电设备,价值70896.48元,由于货款久拖未结,2000年3月5日原告委托被告罗汝传到忻城县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结算手续,委托书载明:贵公司欠我公司货款计柒万零捌佰玖拾陆元肆角捌分正(70896.48元)人民币,现我公司委托罗汝传同志前往贵处办理有关结算手续。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叁份:第00158565号价税合计26168.92元;第00158567号价税合计:19849.48元;第00158558号价税合计:24878.08元。请转款至如下开户银行:柳州市农行柳南支行,账号3030005965801 1016495,全称:柳州市机电设备总公司城站分公司。当时忻城县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资金紧张,愿以白糖抵消货款,罗汝传及忻城县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把此事告知原告方的业务经理叶连平,征得同意后,罗汝传于2000年3月11日开票,提走一级白糖20.25吨,同年4月9日罗汝传付给原告糖款一万元后分文未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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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0年4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种型号水泥1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电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货,每吨的价格60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4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的,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径直发货至你公司。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55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货款支付方式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4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每吨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4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4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 二、思考问题 (1)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答:在本案例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乙水泥厂发给建筑公司的信为要约,因为根据合同

法,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以上信件符合要约的要件。 (2)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答:称为“要约邀请”。 (3)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4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的,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承诺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告知要约人其是否承诺的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 (4)如果甲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的信后,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没有在建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建筑公司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的。甲水泥厂是否有权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不可以请求赔偿。因为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要约后,建筑公司并没有承诺,而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反要约,而甲水泥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尽管积极各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这些行为并不是承诺,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而且建筑公司的要约并没有使甲水泥厂产生了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因此甲水泥厂的损失不能要求建筑公司赔偿。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资料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经济法案例(全)

经济法案例(全) 1.[案例5-3] 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裁决对他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 [问题提示] 医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吗? [案] 原告: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沭阳第二医院)。法定代表人:袁,,院长。 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市工商局)。法定代表人:薛亦根,局长。 1996年11月至6月14日,XXXX桑阳第二医院在自XXXX以来的药品购销活动中,未对住院患者进行宣传、明示或出具保险凭证,以红联发票的形式向宝阳制药公司等单位收取了每位住院患者75,434.08元的回扣。1998年6月14日,沭阳第二医院利用自身优势,在对在校学生和妇女进行体检时,秘密向宝城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单位的于等个人支付现金9075.40元。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沭阳二法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和《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此,9月5日,[XXXX市[沭阳第二医院依法将常公上

庭子送至,收到听证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9月14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条例》第9条和《办法》第20条,XXXX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称:(1)该医院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沭阳二医院进行了错误的处罚;(2)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适用的《办法》第十条为无效条款,是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称,沭阳二法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只要他们从事商业经营或营利服务,就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制。本案中,舒阳第二医院既没有公示和表述住院患者,也没有出具保险证明。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舒阳第二医院向住院患者收取了保险费,在药品购销中收受了对方的回扣,在收取了学生和妇女的体检费后,舒阳第二医院以现金形式支付了于等人的劳动服务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和《办法》第十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者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此,常州市工商行政管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 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 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15】(2019年)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15答案】 (1)①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根据规定,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2)维修费用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甲)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案例16】(2018年)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后冯某经营不善,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得留置关系。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5.不可以。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著。根据《台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 5.不应支持,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贷担。7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由目己承扭,不能作力免责事由。 案例二:2013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2013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并在协议上签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却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张某提出自己属一般保证人,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在合议庭内部也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一般保证,担保人张某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人可以拒绝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本案中是连带保证,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作者:苏涛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 1、2000年5月广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月15日前运至北京。合同签订后,广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30日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不幸,该货于6月2日由于意外火灾致全部损失。原定于6月5日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止。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又同意将原合同的交货时间更改为7月15日。问: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什么? 2、甲、乙1989年结婚,于1990年生一女。甲在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1991年甲不幸去世。留下5000元存折一本。分析法律关系构成和法律事实。 3、康宝消毒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并获得外观主设计专利权。1995年,甲、乙两厂生产的消毒碗柜的外观设计与康宝消毒碗柜的相似。康宝消毒碗柜公司则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厂,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经济法基础理论 1、问:以下关系哪些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司登记产生的登记关系、税务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产生的征税关系、某甲公民向某公民乙借款1 万元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关系、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在权问题产生的所有权关系、王某因房屋买卖登记与房管部门发生的房屋登记关系、某公民甲因王某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人身权关系。2、1993年3 月,某县石料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环球建材公司,经批准后, 石料厂派出本厂副厂长为该公司负责人,并进行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前后,石料厂实际没有投入资金。环球建材公司与外单位签订了许多合同,收取合同对方的预付款周转资金。经营不到2 年就因困难难以清偿债务而歇业,许多债权单位起诉,要求环球建材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问:(1)环球建材公司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什么? (2)石料厂应当承担环球建材公司的债务吗? 3、李经理某日上午日程安排如下: 8:00~8:30 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布置工作 8:30~9:30代表公司与服装厂签订购买服装的合同 9:30~11:00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党委扩大会议 问:上述活动中哪项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何?

经济法案例分析 (2)

反垄断法案件分析 1、电信和联通是否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⑴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运营商是否存在垄断,首先要看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是看是不是通过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来排挤竞争,从而获得垄断利润。 ①本案的相关市场无疑是宽带入网市场,这个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强势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互联网接入服务是通过批发中国电信或者中国联通的宽带进入互联网络向其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 ②中国的95%互联网国际出口宽带、90%的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和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是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宽带接入,因此这两家企业在中国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上构成双寡头垄断。 ③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各自在中国南部和中国北部提供宽带入网服务,它们的宽带基础设施基本是相互独立的,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互联互通的程度不是很高,这个案件中相关市场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区域性的,即两家电信企业在它们各自相关的区域市场上都是几乎占百分之百的份额,从而可以判断这是两个垄断性的企业。 ⑵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不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反对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何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两家企业能否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有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分别说明理由。 答:⑴①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了支配地位,中国的宽带互联网的骨干网的经营者只有联通和电信两家,一方面他们自己直接开发用户,面向个人用户或者大企业;另外一方面,他们又把自己的带宽来租赁给其他一些所谓的二级运营商,比如铁通、长城宽带、北京歌华等,他们对二级运营商的租赁叫做批发价,批发价是二级运营商租赁之后,再去给市场上的消费者或者终端使用者,但是这就和电信、联通自己的零售市场直接面向用户市场发生竞争,所以电信和联通给二级运营商的价格非常贵,利用他们的垄断地位严重的压制了竞争。②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因为电信、联通对不同客户的待遇差别很大,即“同一种产品,不同用户、不同价格”。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是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 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⑵电信和中国联通想以自由定价权这一条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是行不通的。①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差别待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对此的规定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价格交易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电信和中国联通不能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②企业在现代经济市场中并不拥有绝对的没有限制的自由定价权,即便是在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法律,包括反垄断法也要对企业的自由定价权进行限制,这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③电信和中国联通的“价格歧视”行为并不是经过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而是竞争被控制后人为形成的价格,这时他们行使自由定价权的行为已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基

经济法案例解析与标准答案(期末考试)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1、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企业现有财产100万元,企业负债为180万元。 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债务如何处理? 2.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债务如何处理? 答:1.如果是企业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企业现有财产偿还,因为是资不抵债,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免除债务比如宣布破产. 2.以现有资产抵掉欠债的一部分,剩下的由甲乙丙按一定的比例偿还,偿还的比例可由甲乙丙协商,并且甲乙丙有连带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于2009年1月,拟成立联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40万元,包括原歌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23.6万元,电视接受器等25台,价值8.5万元、室内设施5.2万元,影碟机等2.7万余元。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2006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也就是新货时的价格。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于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响设备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他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和2.7万元,合计18.1万元。公司显然不能成立。甲、乙至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甲、乙二人是否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为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最低限额。(P31)本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所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 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签了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1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问: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公司章程应有所有公司股东共同确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成员为3到13人。该公司有15名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不得担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3、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其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2人的劳务及其挂靠市科委的名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同时章程中还规定: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律制度 —、法人制度 【案例介绍】 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_______________ (2)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 【案例介绍】 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 (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 【案例分析】 (1)无权。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 【案例介绍】 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 399.00 元。 问: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什么行为?为什么? 【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因为甲、乙、丙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利人民币399.00元,并因此致使鱼塘的所有人遭受损失。 四、代理制度 1 ?无权代理 【案例介绍】某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某果品公司工会干部江某任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1999年10月 10日,江某背着果品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买卖奶油西瓜子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规定:炒货厂生产2万 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给果品公司,单价每公斤5元,总 价款10万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底,由炒货厂送货上门。合同签订后,江某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炒货厂的货。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部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的领导知道了江某同炒货厂签订买卖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负责人,他以果品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被授予代理权。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代表果品公司与炒货厂签订合同,该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且果品公司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至于炒货厂的损失,因是江某行为所致,应由江某承担,果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炒货厂要求果品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介绍】 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 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 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案例分析】 无。尽管采购员牛某采购小枣10000斤的行为构成无 权代理,但公司经理告诉财务付款的行为表明其已对这一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代理行为有效,某食品公司必须对这一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2.越权代理 【案例介绍】 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经乙公司(原告)请求,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500万元,原告出资200 万元,并出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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