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审查

合集下载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法〔2007〕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制定的《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环境的义务,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闭坑或者停办、关闭时做好矿山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而缴存的抵押金。

第三条保证金按照矿山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缴存保证金。

第四条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存第五条保证金实行一次性缴存和年度缴存制度。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内(含3年)的,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按年度分期缴存。

保证金计入矿山企业成本,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六条保证金缴存数额按照矿山企业核定的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年限,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下达,保证金按以下标准计算:年缴存额=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山设计开采规模。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一、申报和受理审查、必须提供的资料:、受理审查要点二、审查和备案(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二)审查依据(三)审查职责(四)方案审查规则(五)审查要求(六)审查会(七)方案修改(八)送管理部门备案第三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要点一、对目的任务的审查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三、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审查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审查六、矿区土地复垦的审查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审查第四部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备案申报材料二、备案审查附件编写提纲第一章前言第一节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第二节编制依据第三节编制工作概况及方案适用年限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第一节矿山概况第二节矿区地质第三节矿山土地利用现状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第三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第一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第二节矿区总体部署方案第三节建设方案第四节矿床开采第五节选矿方案第六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方案第一节矿产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的影响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第三节土地复垦第五章投资估算与进度安排第一节矿山开发必要性分析第二节矿山开采方式和利用方向可行性分析第三节投资估算第六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第七章结论与建议附件审查申报表附件承诺书附件受理与安排表附件审查意见书附件审查意见书备案的报告附件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为适应生态文明先行示区建设,推动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引导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编制要求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编制要求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编制要求1.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编制要求1.1 基本要求(1)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以矿山为单元编制;(2)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以上一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上年度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为基础,根据本年度矿山地质测量成果编制,应准确反映当年矿山的下列情况:a. 当年动用(开采和损失)和累计消耗的矿产资源储量;b. 当年开拓工程控制的矿体,重新连接圈定计算增减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c. 矿山累计查明和保有的矿产资源储量;d. 下一年度计划动用的资源储量。

1.2 编制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的基础资料(1)上一次矿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上一年度的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

(2)按《矿山测量基本内容和精度要求》,对本年度新增探、采工程(井巷、采区)进行井上井下工程测量、矿山生产测量,圈定采空区范围的有关矿山测量资料。

(3)对新增探、采工程,按《矿山原始地质编录要求》进行编录,按《矿山主要样品采集要求》进行采样及编录的资料。

(4)新增探、采工程所取样品,按有关矿产勘查规范要求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分析测试,并按要求进行内、外检的资料。

(5)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按季编制和更新储量台账、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等资料。

2.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的构成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由报表及相关附表、附图组成。

附录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格式和填写要求附录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格式和填写要求一、报表(一)封面、扉页1、报告名称:××××矿××××年度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

2、报告扉页:采矿权人名称、采矿许可证号、所在行政区代码、报告提交单位、单位负责人、报告编制单位、编制单位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报告审查人、报告提交日期。

3、报告报表的主要内容目录、附图目录、附表目录、证件目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

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

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将审查结果(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等)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审查单位应明确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及专业等,聚焦矿区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把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

四、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申请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协助核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核查效率,及时反馈核查意见。

五、采矿权申请人对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质量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注密级。

六、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及海砂的开发利用方案可参照本《编制指南》另行制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厅办函[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4〕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投资勘查、开发地热(温泉)资源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科学、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地热(温泉)矿产资源,现就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要求(一)编制单位。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应由省厅公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甲类单位,且具有液体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编制人员。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人员必须涵括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经济管理等不同专业,编写、主编、审核人员应为本单位的相关人员。

(三)编制要求。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按照《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大纲(附件)》(以下简称《大纲(试行)》)要求编写;文本须按规范格式编制,扉页和附图中的编制人员以及评审专家名字必须本人亲笔签名,不得打印、复印。

申请采矿权登记时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需提交1份原件。

二、评审规定(一)评审组织。

省厅委托地热(温泉)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审查意见报省厅审定。

(二)评审要求。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专家从“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的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类专家中选取,人数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员必须包含有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09〕4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方案”的编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应根据已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已受理采矿许可证申请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在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适用期限参照采矿许可证的年限。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可依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设计年限确定。

二、“治理方案”编制资质要求“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单位进行编制。

其中,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资质。

广西《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

广西《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

附件1《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试行)第一章前言第一节任务由来及编制目的一、任务由来。

说明委托单位、委托时间等。

二、编制目的。

大致查明矿区的地质特征及矿体特征、矿石质量、矿石加工技术性能,大致了解开采技术条件,科学估算矿产资源储量,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绿色矿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推进“边开采、边修复”的开发模式,保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义务、任务、措施、计划和资金落到实处;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办理采矿许可证出让和申请延续提供依据。

第二节方案编制情况一、编制工作概况(一)说明工作的起止年月、简要经过、完成的各项实物工作量、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矿床类型及简要地质特征、总计资源/储量、开发前景。

(二)矿山资料的收集、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资源现状调查情况,说明调查工作量;阐述方案编制过程、公众参与(包括义务人、土地权人、有关部门的意见)。

插工作量表、工作程序图。

二、编制依据按下列顺序列出依据:(一)法律法规。

(二)部门规章(三)政策性文件。

(四)技术标准与规范。

(五)其他相关资料三、方案的服务年限根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或其剩余年限,或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服务年限、或拟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期限,加上超出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的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保护治理工程期(一般1年)及监测管护期(一般3年),确定方案服务年限(自××年××月-××年××月)。

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第一节采矿权概况一、矿区位置、交通。

矿区所在县级城市的方位、直距、中心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行政管辖的乡镇村屯。

经过矿区或邻近的(现有或拟建的)铁路、公路、水路等重要交通线以及距矿区的里程。

插交通位置图。

二、采矿权设置情况拟新设矿山,说明设立的政策依据、是否符合矿产规划和采矿权设置要求,阐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开采深度(标高)、矿区面积和服务年限等。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查要点-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查要点-国土资源部

附件2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查要点一、总体审查(一)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否符合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的规定,做到科学合理优化布局,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效益的提高。

(二)方案是否由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编写,是否由政府组织呈报,并附专家审查意见。

(三)方案是否包含《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规定的章节、内容和图件,是否做到了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叙述条理清楚、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内容审查(一)概述部分审查1.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概况、勘查开发现状(含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是否阐述清楚;2.勘查项目设置集中的勘查区,矿山数量较多、布局不合理的矿区是否全部确定为整合矿区,勘查区、矿区情况是否阐述清楚;3.是否明确了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数量是否达到要求;4.整合预期目标是否明确可行。

(二)整合工作部署审查1.整合工作的原则是否明确;2.整合工作的总体安排是否周密,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是否落实,能否满足本行政区整合工作实际需要;3.整合各实施步骤是否清晰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合理;4.整合的方式方法是否以经济的、法律的为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发〔2009〕141号等文件的要求。

(三)整合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审查1.是否分别对每个整合矿区的地理位置、范围、面积、交通状况、地质工作概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及储量分布、主要探明矿体分布及相对空间位置关系等进行了详细说明;2.是否对每个整合矿区的资源勘查开采现状(已设置探矿权数量、勘查工作程度及预测资源储量,已设置采矿权数量、整合前各矿山占用和保有资源储量情况、生产规模)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列举了矿业权布局、资源利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3.是否对整合矿区内拟整合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说明,整合矿区中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基本情况,拟整合探矿权预测资源储量,拟整合采矿权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剩余服务年限等方面的内容是否反映清楚;4.整合矿区是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合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数量、布局是否合理;5. 整合后的勘查区是否具备整装勘查或规模勘查条件,勘查投入能力是否满足要求;6. 整合后的矿山是否符合规划,是否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矿区范围划定是否合理,开采规模是否与资源储量相适应,是否达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最小开采规模的确定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相关产业政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为《×××(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为加强《总体方案》的编制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编制的《总体方案》适用于本办法。

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发证的采矿权以及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非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的相关技术方案,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方案的编制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设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应当编制《总体方案》;已有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时,不能全部沿用原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编制《总体方案》。

第四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总体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总体方案》应依据《〈×××(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文件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评审组织第五条《总体方案》按照采矿证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

方案审查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不得向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第六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对《总体方案》进行审查,也可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取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总体方案》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评审工作实行专家现场核查与内业审查相结合方式按有关规定开展,内业审查原则上要采用专家组会审方式。

第七条评审工作主要流程包括申报、接收、受理、成立专家组、现场核查、召开审查会议、报告修改、专家复核、出具评审意见书、公示备案批复等。

第八条申报。

申报单位按编制大纲要求将《总体方案》及相申报材料应经申报方和编制单位自审合关资料报送给审查机构。

.格后报送。

第九条接收。

审查机构在规定场所按要求清点申报方提交的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接收,并当场告知申报方不予接收的理由。

申报材料齐全、初步认为符合收件条件的,审查机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单。

第十条受理。

审查机构经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接收的《总体方案》进行预审把关,检查方案是否按照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编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待方案整改后重新接收;需要修改或补正材料的,出具预审意见或补正清单,待方案修改或材料补充齐全后再次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书面告知申报方同意受理。

同意受理的时间视为评审开始日期。

第十一条成立专家组。

受理后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长(组长原则上应当具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将《总体方案》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成员应含地质矿产、采矿、水工环、土地复垦、预算等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预算专家需会计师或相当级别职称)。

专家组成员数量按资源储量规模划分:中型7-9名;小型5-7名。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机构应根据矿山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到矿山进行现场实地核查,专家组组长必须参加现场核查。

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查会15召开审查会议。

受理后第十三条.议。

由审查机构根据评审需要,通知涉及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参会代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提出意见供专家参考。

评审专家组组长及成员原则上必须参加评审查会议,专家组长不得缺席,个别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会应提前通知审查机构。

矿业权人或方案编制委托单位代表、报告编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评审会,否则审查机构有权中止评审会召开。

专家组成员对各自负责的专业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详细审查,评价是否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提出书面署名的评审意见并作出明确的评审结论。

专家组长根据专家个人意见和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在评审会上应对评审结论予以明确,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不予通过评审。

专家之间存在分歧意见的,应进行充分讨论并做出明确结论。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一、一票否决制,即地质、采矿、水工环、复垦、预算等专业有1个专家不同意通过评审的。

二、评审中发现送审资料失实、弄虚作假的。

三、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的。

四、资源储量估算、工程估算等计算结果严重错误的。

五、专家组认为不予通过的其他情形。

专家组出具书面形式的意见说明主要不予通过评审的方案,原因,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名。

第十四条报告修改。

方案通过评审仍需修改和原则通过评审的方案,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会上专家提出的意见对方案进行补充修改的,在约定的时间内(储量规模为小型的修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型的修改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完成补充修改,并将补充修改后的方案纸质资料、电子文档送达审查机构。

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方案修改的,应重新申报审查。

不予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重新编写方案,并按本办法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五条专家复核。

根据审查会议确定的复核要求,《总体方案》通过评审仍需修改的,由专家组长复核,《总体方案》原则通过评审的,由专家组长和一半以上专家组成员复核,在接收到复核稿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结论。

经复核,方案修改未达到要求,应再次修改,并在10日内送交审查机构。

未按时提交的,或经再次复核仍未达到要求的,终止评审,由审查机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出具评审意见。

方案通过评审且无需修改的,或方案经专家复核达到要求的,由专家组长在5个人工作日内,汇总专家组意见形成评审意见书(审核稿)提交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应提请专家组研究处理;审核通过的,出具正式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书须经专家组织手写签名,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审查机构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方案修改时间)完成方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七条公示备案批复。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总体方案》备案批复前,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

公示的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正文内容、附图等不予公开。

公示时间自网上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如公众对《总体方案》审定稿无异议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对《总体方案》中资源储量进行备案入库、对评审意见书进行批复。

如有异议,则退回修改完善后重新公示。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半年周期对批复的《总体方案》名单在单位网站公告。

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八条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总体方案》审查专家库。

对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推荐的地质矿产、采矿、水工环、土地复垦、预算等专业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预算专家需会计师或相当级别职称)进行遴选,并对遴选出的专家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进入专家库。

评审机构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审查专家并同时记录存档。

专家库3年更新一次。

第十九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代表、审确保评审工作的合法、廉洁自律,查机构及评审专家要严格把关,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编写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等编写方案,确保编写方案依据的资源无伪造、编改、篡改等虚假信息,确保方案设计内容符合矿山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对方案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项目评审要求组织评审工作。

要遵循依法依规、合理有效、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审查,保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谨性。

审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审查工作制度,对审查各个环节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审查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矿山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要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及行业技术规程和规范开展技术审查,对方案或设计是否予以通过给出明确结论。

评审结果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组长对评审结果负总责,其他专家组成员对各自审查的内容负责。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对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政策及本部门职责的有关内容审查并负责,切实履行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评审专家和编写单位的监督考建立对审查机构、第二十四条.核制度,每年度开展1次考核工作,次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考核结果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对审查机构的考核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评审专家和编写单位的考核由审查机构负责。

各考核单位要进一步细化考核规则和奖惩办法,将《总体方案》编制审查工作与个人诚信体系挂钩,逐步提高《总体方案》编制质量和审查工作的规范化。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本办法未规定的情况,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