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病逝后,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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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骨折了,儿媳却叫嚣没有照顾婆婆的义务,你赞同吗?

婆婆骨折了,儿媳却叫嚣没有照顾婆婆的义务,你赞同吗?

婆婆骨折了,儿媳却叫嚣没有照顾婆婆的义务,你赞同吗?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尊老爱幼一直是人们所推崇的美德。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家庭出现了代际矛盾,尤其是在老年人生病需要照顾的时候,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更是不可避免。

那么,作为儿媳,是否有义务照顾婆婆呢?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作为一个家庭成员,无论是儿子还是儿媳,都有照顾老人的责任和义务。

这是一种传统的家庭观念,也是一种道德责任。

尤其是在老年人生病需要照顾的时候,家庭成员应该积极承担起照顾的责任,给予老人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更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关爱。

现实情况却往往比理想情况更加复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家庭出现了代际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儿媳可能会因为工作忙碌、家庭压力大等原因,无法全身心地照顾婆婆。

这时候,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这个问题,不能一味地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儿媳。

相反,我们应该从家庭结构、社会环境等多个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并寻找解决的办法。

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商量出一种合适的照顾方案。

这不仅可以缓解儿媳的压力,也可以让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分担照顾的责任。

社会应该加强对老年人的关爱和照顾,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老年人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和关爱。

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家庭的教育和宣传,让人们更加重视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关爱,营造出一个更加和谐的家庭环境。

婆婆骨折了,儿媳却叫嚣没有照顾婆婆的义务,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来探讨和解决。

无论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还是社会环境和家庭的教育,都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才能够让老年人得到更好的照顾和关爱,让家庭成员之间更加和谐和睦。

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法 官 提 醒 ,做 担 保 人 需 谨 慎 ,要 提 前 认 识 到 自 己签 这 个 字 意 味 着 将 来 可 能 要 承 担 责 任 。
案 情 : 河 南省 南 乐县 的武 某 乙 因 买 车 需要 资金 ,遂 向 南 乐县 某农 村 信 用合 作 社 (以 下 简 称 “农 信 社 ” ) 申请 借 款 ,并 提 供 原 告 武 某 甲作 为担 保 人 。 当 日,农 信 社 与 武 某 乙 、武 某 甲签 订 借 款 合 同 、 保 证 合 同 , 两份 合 同每 人 各 一 份 。武 某乙、武 某甲分别在借款合 同中 的 借 款 人 处 、保 证 合 同 中 的保 证 人 处 签 名 捺 印 。 同 时 ,三 方 签 订 了 《借 款 合 同、保证合 同》补 充条款 ,并经 南乐县 公 证 处 公 证 ,赋 予上 述 借 款 合 同 、保 证 合 同及 补 充 条 款 强 制执 行 效 力 。
公 婆 的 × 务 吗
i ~

问 : 前 年 , 我 儿 子 不 幸 出车 祸 去
世 ,我 和 我 的 妻 子在 家 带孙 子 , 儿媳 在 深圳打工 ,我现在 年老 多病 ,经济收入
不行 ,我 媳妇从 不往 家寄钱 。我 想 问, 我媳 妇 有 赡 养我 们 的义 务 吗 ?
答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老年人 权益
后 因武 某 乙不 能 按 时 还 款 。农 信 社 申请 法 院采 取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 法 院通 知 武 某甲履行保证责任 ,要求其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偿还借款 。此 时,武 某甲不愿 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随即将武某 乙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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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过世妻子注意什么

丈夫过世妻子注意什么

丈夫过世妻子注意什么当丈夫过世时,妻子需要面对许多心理和生活上的挑战。

这是一个痛苦而困难的时刻,妻子可能感到茫然和无助。

然而,她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帮助自己走出悲伤和逐步适应新的生活。

下面是一些建议,供妻子注意:一、接受和处理悲伤:丈夫的过世是一个非常沉重的打击,而且悲伤的过程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同的。

妻子应该允许自己感受到这种悲伤,并且接受它。

这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慢慢地,她会发现自己逐渐接受这个事实,并且能够从悲伤中走出来。

二、除了悲伤,还要寻求支持:丈夫的过世不仅给妻子带来了悲伤,还可能带来许多其他的心理和情绪问题。

因此,她应该找到一个能够提供支持和理解的社交圈子,比如家人、朋友或专业咨询师。

在这些人的陪伴下,她可以随时倾诉心事,并且找到合适的途径来处理自己的情绪。

三、均衡自己的生活:丈夫的过世会影响到妻子的生活方式和日常习惯。

她可能需要重新评估自己的生活,并且逐渐建立起新的习惯。

她可以尝试参加一些娱乐活动、运动或者其他的兴趣爱好,以帮助自己调整。

同时,她应该注意保持健康的饮食和作息习惯,保持自己的身体健康。

四、管理财务事务:丈夫的过世可能会使妻子面临各种财务问题。

她应该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财务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管理家庭财务。

这可能包括处理丈夫的遗产以及办理退休金和保险等。

五、抚育子女:如果妻子有子女,她需要关注并处理他们对父亲过世的情绪。

她应该与孩子进行坦诚的交流,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寻求心理咨询的帮助。

同时,她应该承担起教育和引导子女成长的责任,以确保他们能够健康地成长。

六、寻求自我成长:丈夫的过世可能使妻子重新思考自己的人生和目标。

她可以利用这个时机,思考自己的兴趣和激情,并且努力追求自己的梦想。

她可以参加一些培训课程、旅行或者志愿者活动,以增加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并且扩展自己的社交圈子。

丈夫过世是一次巨大的变革,对于妻子来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时期。

但同时也给了她一个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生活,并且逐渐适应新的现实。

《民法典》关爱女性呵护“她”权益

《民法典》关爱女性呵护“她”权益
丈夫出轨妻子可多分财产 案例:面对“花心”不改的丈夫刘某,魏
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不仅要求婚生女儿 归自己抚养、多分割共同财产,还要求对方赔偿 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庭上,原告提交了刘某书 写的多份悔过书、与第三者的同居照片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女儿由母亲抚 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60%分割给女方,被告赔 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说法:土地收入是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 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 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
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 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法《关 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款安 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阿红仍享有该村民小 组成员的一切权利。
说法:一般情况下,丧偶儿媳和女婿的确不 是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但是,《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也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 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 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 扶养义务。”本案中,赵女士在丈夫去世的情况 下,一直照料公婆起居10余年,完全符合“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法定条件。
农家参谋
《民法典》关爱女性呵护“她”权益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是否具有赡养义务作为一个丧偶女婿,我一直在思考岳父母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我知道这是一个非常敏感和复杂的问题,但我认为,作为一个成年人,我们应该有责任和义务为家人尽一份力。

首先,让我们看看赡养义务的定义。

赡养义务是指子女对父母的生活、食宿、医疗等方面的帮助和关怀。

这个义务是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形成的,旨在保证家庭的和谐和亲人的幸福。

但是,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赡养义务的概念和形式也在逐渐改变。

对于丧偶女婿来说,是否具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家庭结构、经济状况、地理位置等。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家庭结构。

如果家庭成员较少,丧偶女婿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来帮助岳父母。

在这种情况下,赡养义务不仅包括提供经济上的帮助,还包括提供情感上的支持和陪伴。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经济状况。

如果丧偶女婿的经济条件允许,他应该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这意味着他应该尽力为岳父母提供生活所需和医疗保健等方面的支持。

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可以考虑其他方式来提供帮助,如提供他们需要的物品或服务等。

还有一个因素需要考虑,那就是地理位置。

如果丧偶女婿和岳父母住在不同的城市或国家,他可能无法亲自照顾他们。

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考虑其他方式来提供帮助,如定期通话或寄送礼物等。

总的来说,我认为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具有赡养义务,但这个义务是有条件的。

它取决于家庭结构、经济状况、地理位置等因素。

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尽力为家人尽一份力,保持家庭的和谐和亲人的幸福。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因素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也需要考虑。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岳父母的需求。

他们需要多大程度的帮助?他们需要什么样的帮助?我们需要和他们交流,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然后根据这些需求来提供适当的帮助。

其次,我们还要考虑到自己的能力。

我们不能把自己逼到极限,承担过多的赡养义务,这可能会导致自己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自己的家庭和职业生涯。

因此,我们需要诚实地评估自己的能力,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承担适当的义务。

老人去世,儿媳的忌讳【一位儿媳的高情商:婆媳之间,最忌讳做这四件事】

老人去世,儿媳的忌讳【一位儿媳的高情商:婆媳之间,最忌讳做这四件事】

老人去世,儿媳的忌讳【一位儿媳的高情商:婆媳之间,最忌讳做这四件事】婆媳关系应该是每个家庭一个特殊的存在,他们不可能亲如母女,甚至有时闹起矛盾就像天敌,老公夹在中间左右为难,一边是妈,一边是老婆,偏帮谁也不对。

按理说,她们爱着同一个男人,更应该和睦相处,不让男人操心,可偏偏她们有时的关系如同水火,甚至到了有她没我、有我没她的地步。

可能婆婆觉得媳妇分走了儿子的爱,有点吃醋,更不放心把儿子交在其他女人手上;而老婆却觉得既然我们已经结了婚,成立了自己的小家,就应该有自己的空间。

其实,好的婆媳关系是一个家庭的风水,只有两个女人都好,男人才能在外安心工作,不会每天提心吊胆,家里是不是又鸡飞狗跳了。

其实也有好的婆媳关系,这就需要婆婆或媳妇有着高情商,很好地协调两个人之间的关系,两个人能和平相处,省却了很多麻烦。

同事王姐经常对婆婆赞不绝口,我们都觉得不可思议,不知道的还真以为她是装出来的,婆婆在家给她看孩子,她才能安心在外工作,而且回到家不仅做好饭,还把饭给她端出去,也不用她洗碗,婆婆总是说:你在外面也挺累的,我能多帮你们一点是一点,我也做不了什么,只能做这些小事。

当然王姐也懂得感恩,经常隔三差五给婆婆买衣服或者一些女人都喜欢的小物件,婆婆自然也很开心,她们相处得十分愉快,还经常两个女人一起怼她老公,每次老公都甘拜下风,说惹不起她们女人。

听了王姐的话,我们纷纷讨教起经验,王姐告诉我们:婆媳之间,最忌讳做这五件事:第一:不要把婆婆当亲妈,但一定要尊重她。

我们不必把婆婆当亲妈看,自然婆婆也不会把你当女儿看待,媳妇就是媳妇,这一点首先不要忘记,也就不会做超出边界的事情。

比如在家里,你可以让妈妈帮你找件衣服找双袜子,而跟婆婆再好,你也不可能因为一些小事去麻烦她,不要觉得你们关系处得不错,就肆无忌惮,时间长了就有矛盾了。

再者,即使她不是你亲妈,你们的关系也可以亲如母女,不管在什么时候,你一定要学会尊重她,站在她的角度想问题,这样才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矛盾。

《法律咨询与调解》形成性考核任务1-4参考答案

法律咨询与调解课堂测验(一)1. 法律咨询应当以()为中心?A. 当事人B. 法律职业者C. 人民法院D. 司法行政机关答案:当事人2.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哪一项违反了律师从事法律咨询应遵守的诚信原则()?A. 诚实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B. 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C. 依案件需要,自行变更委托事项、权限,未告知委托人。

D. 对于办理结果,不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答案:依案件需要,自行变更委托事项、权限,未告知委托人。

3. 以下关于法律职业者从事法律咨询中所采用的技巧和方法,描述错误的是哪一项?()A. 对于可调和的矛盾,应尽量寻找和解存在的条件和可能性,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

B. 对于不可调和的、非诉不可的矛盾,应及早告知当事人诉讼的成本与风险。

C. 当案件存在多种解决方案时,指出法律方面的各种利弊,并由当事人自己做出选择。

D. 对于任何矛盾纠纷都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答案:对于任何矛盾纠纷都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4. ()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A. 部门规章B. 地方性法规C. 地方政府规章D. 行政法规答案:行政法规5. 以下关于法律推理及其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A. 法律推理是从已知的前提推导出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其目的在于从既定的法律规范中推断出最终的判决。

B. 归纳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三段论推理: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或裁定。

C. 演绎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演绎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制度。

D. 无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活动均可以适用类比推理,即通过比较在先案例与当下案例的异同,判断是否适用在先案例的规则。

答案:法律推理是从已知的前提推导出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其目的在于从既定的法律规范中推断出最终的判决。

子女赡养老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子女赡养老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

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

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

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丧假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

丧假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关于直系亲属的规定在我们国家不同的法律法规当中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大家对直系亲属的概念相信也是比较清楚的了,无论是在民法还是刑法当中,直系亲属都是包括父母、配偶以及子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法丧假直系亲属包括哪些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劳动法丧假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丧假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丧假范围是: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属于直系亲属,应属于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

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

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子的妻子,兄弟的妻子。

配偶的血亲,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如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姐妹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这是一种间接的姻亲关系;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

你所说的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就是上面三种中“配偶的血亲”。

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

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

丧偶女人三年内忌讳的几个事

丧偶女人三年内忌讳的几个事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我们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丧偶后要等三年才能再婚。

按照婚姻登记的规定,只要符合结婚时双方均无配偶等一系列条件,就可以随时再婚。

2.丧偶三年后才能再婚,更多的是讲究习俗。

在过去的婚俗中,有重要丧事时,禁止短时间内结婚,以表达对逝者的缅怀和敬意。

3.此外,三年对于当事人来说也算是一个过度的调整期。

这个时间缓冲可以慢慢缓解他们悲伤的情绪,逐渐重拾对生活的信心,更适合以后的再婚。

二、配偶死亡,对方禁忌1。

配偶去世后,对方要记得尽量不要化红绿浓妆。

同时,不要参加其他亲友的喜事,如婚礼、开业、满月酒等。

2.一般来说,一百天之内尽量待在家里,不要经常有旅游、走亲访友等活动。

在古代,官员的长辈去世,都会有一段时间的焦虑。

他们不得不离开他们的岗位,回到他们的祖籍履行孝道。

3.而且在这个丧期,你不能做任何像结婚,生孩子,分手,找乐子的事情。

虽然配偶去世不能算孝顺,但也要尽量避免参加太娱乐化的活动。

结论:本文分享一些面对守寡的习俗和禁忌。

如果你所在的地方非常看重这些习俗,了解一下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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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病逝后,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作者:单国胜
来源:《农家科技》2007年第01期
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丈夫因患癌症去世,我靠自己微薄的工资加之公婆的资助才勉强供一双儿女上学。

今年初,公公突发脑溢血,失去劳动能力,年迈体弱的婆婆也需要人照顾。

两位老人没有了经济来源,要求两位小叔子给付养老费。

可两位小叔子却说,老人对我资助过,养老费应当三家(两个小叔子和我)分摊。

我也想孝敬两位老人,但每月650元的收入还要供两个孩子上中学的现实,又使我无能为力。

请问,丈夫死亡后,我还要赡养公婆吗?
读者柳慧
柳慧读者: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对老年人应该履行经济上供给、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该法第11条指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28条也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应当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条11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所以夫妻二人在对双方共同财产行使平等支配权时,一方应该支持和帮助对方在经济上、生活上赡养和关心照顾父母。

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就不存在这种协助赡养的义务了。

柳慧读者,你丈夫在世时,作为妻子的你有协助他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你丈夫去世后,你不但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而且协助赡养的义务也没有了;至于公婆对你的资助只能看做是一种情义上的赠予,并不能产生赡养公婆的义务。

因此,两个小叔子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不过,我国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的行为的。

224214江苏省东台市台南律师事务所单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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