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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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

最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

最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市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受转经营权)作抵押,由县级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范围为我县辖区内农村承包地。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七条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八条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而制定的。

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有哪些具体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

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

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扶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的承包方农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通过专业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通过依法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规模经营业主及外来承包人。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经过国家银监部门批准设立、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所有金融机构.第五条抵押人是承包方农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依法签订的《农村土地专业承包合同》,经登记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抵押人是规模经营业主或外来承包人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贷款准入条件;(二)依法签订的《农村土地对外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登记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取得发包方和承包方农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四)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五)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不清的;(二)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四)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银行(信用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优质】

银行(信用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优质】

银行(信用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支持“三农”力度,满足农户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贷款需求,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仅包括农村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农户。

第五条农户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二)有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且抵押率控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承包期承包价格的50%以内(剩余承包期指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期减去已使用的承包期);(三)农户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四)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需要。

严禁发放垫付自有资金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严禁发放与种植、养殖经营活动无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三章抵押物范围第七条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经依法登记并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的经营权。

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在⼴⼤农村,⼟地承包经营可以依法进⾏流转,还可以按规定进⾏抵押贷款,那么最新⼟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内容是什么,关于⼟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最新⼟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第⼀章总则第⼀条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为抵押⼈,长丰科源村镇银⾏(以下简称“贷款⾏”)为贷款⼈和抵押权⼈。

第四条⼟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地承包权、不改变⼟地的农业⽤途。

第⼆章借款对象、条件及⽤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然⼈,具有完全民事⾏为能⼒,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四)信⽤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拖⽋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发⽣过经济纠纷;(五)从事⼟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经营活动,⽣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的监督检查;(七)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可优先办理。

第⼋条借款⼈必须是⼟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解决方案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解决方案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解决方案作者:侯敬红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03期从整体层面看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呈现出正面发展状态,但农村金融却仍旧是其弱点所在。

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农村金融体系的持续创新,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问题的解决上。

基于此种背景,本文就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中的担保机制分类分析作为切入点,以目前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暴露出的问题为基础提出了相应的问题解决策略。

一、相关概念简析(一)土地经营权概念本质上,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分离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一类权能,简单而言,获得经营权的主体可以利用土地实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但土地的承包权却仍旧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概念作为债权担保方式之一的抵押,借助抵押交换,便可得到与之相应的价值,其目的并非是对抵押物进行支配,而是能够实现债权的优先受偿。

拥有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在维护土地原初使用用途的基础上,严格遵循国家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以抵押的方式,将其拥有或在使用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的担保物品,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或者是其他种类有价物资,同时在对应机构备案的融资行为便是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融资。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中的担保机制分类(一)土地经营权直接作为抵押担保这种用于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中的担保行为,也是农民在行使财产性权利的过程中最为基础的应用频率最高的方式。

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公司和农户、合作社和农户等形式最为常见。

作为土地经营权拥有者的农户,需要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时候,提供担保的是包括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在内的第三方,农户则需要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以其现有的土地经营权为第三方提供反担保。

(二)土地承包的经营收益、流转作为抵押担保在农户需要银行贷款的时候,第三方需要为银行提供贷款的担保,同时农户需要约定大量家庭对应的带有条件的土地流转协议,简单而言,就是在农户无法正常履行贷款偿还责任之后,第三方组织可以为其贷款偿还,并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中的具体内容,获得在约定期限内的土地经营权,并行使对协议中规定土地资源的占有、使用等权利。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 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 款业务。 第三条 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 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 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 期时不得超过 60 周岁;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 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 50 亩以上或基础 设施投入在 30 万元以上;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 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农民对土地资源的利用需求也不断增加。

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逐渐被农民所接受和使用。

本文将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定义、优势与风险,并对相关的政策和措施进行介绍。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金融担保方式,旨在为农民提供便捷、快速的资金来源,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优势1. 解决农民资金需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为农民提供了灵活多样的资金来源,能够满足农民在土地经营、农业生产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2. 促进农村发展: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的土地资产得到充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

3. 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拓宽了金融机构对农村的服务领域,增加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可持续性。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1. 外部环境风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如天气灾害、市场行情等因素可能对农户还款能力造成影响。

2. 内部经营风险:农民可能因经营不善、技术不过关、市场营销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经营出现问题,从而影响到贷款的还款能力。

3. 政策风险:土地政策的变动可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生重要影响,政策性风险需要农民和金融机构密切关注。

四、相关政策和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立法工作,明确相关权益和责任,保护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2. 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农村金融业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的信贷支持,提供更多丰富的农村金融产品。

3.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农户和金融机构的利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金融效劳方式,支持“三农〞开展,有效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资金需求,根据第十八届三中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根本制度?,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本方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人;所称贷款人是指开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各营业机构;所称县级联社是指各县〔市、区〕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的贷款。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担保,也可以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有效补充。

在有其他物权担保前提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其他物权担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担保补充。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人与借款人主体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须坚持“审慎拓展、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实效〞的原那么。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行属地管理原那么,严禁同一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多个营业网点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客户资源,争取农业部门的支持,为借款人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技术和相关的培训时机,引导借款人科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高借款人的生产效率和质量,促进借款人生产经营可持续开展。

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探讨——以新疆为例


来 的融资难问题 , 让金融支持在促进新疆跨越式 发展 、 服务 “ 三农 ” 与解 决农 村 中小企 业 融 资 问题
中发挥 更大 的作 用 。

务方式创新的试点地区 , 0 年出台了 《 2 9 0 农村土 地承包经 营权抵押借款暂行办法》 《 、大棚抵押借 款暂行办法》 《 、农村住房抵押借款暂行办法》 贷 ,
有一定优势 , 但依然需要在法律依据、 农地登记管理、 评估等环节做好政 策扶持 、 打造服务平台、 完善 风 险防 范机 制 等 工作 。
[ 关键 词 ] 农地 承 包经 营权 抵押
新疆农村贷款难是制约农 民增收的“ 瓶颈” 。 开展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 能够扩大农村抵
押 物 范 围 , 以有 效地 解 决农 民 因缺乏 抵 押 物带 可
股 权化 ① 。
陕西高陵县等地都纷纷开展了农地承包经 营权 抵押贷款试点 , 这些都可以为新疆开展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 。 二 、 疆 开展 农地 经 营权 抵押 贷 款试 点 的 优 新
势 分析
陕 西 省 杨 凌示 范 区是 全 国唯 一 国家 级 的农 业 高 新 技术 产业 示 范 区 ,尽管 试 点起 步较 晚 , 但 内容更 为广泛 , 障措施 更 为完 善 。2 1 保 00年 8 月 1 8日示 范 区管委 会下 发 了《 于开 展农 村产 权抵 关
款 通道 变得 大 为通 畅 。政府 还建 立 了政府 风 险补 偿 和 激 励 机 制 , 办 理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村住 对 农 房 、 菜 大棚 等 抵 押 贷 款 业 务 的金 融 机 构 , 年 蔬 按

各地 对农 村 土地经 营 权抵 押贷 款 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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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三权分置”
36农村经营管理总第197期2019.7栏目编辑:徐刚
长治市潞城市位于山西省东南部,国土总面积615平方公里、耕地36.5万亩,总人口23万、农业人口18万。

2016年,潞城市被确定为全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该区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截至目前,全区抵押融资2亿元以上,满足了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

一、主要做法
一是出台管理办法。

出台了《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潞城市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各部门任务目标和工作责任。

出台了《潞城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对抵押贷款范围条件、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是创新工作机制。

创新评估机制,采用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中的标准法、区农经和物价部门出具的实际年均产值法以及借贷双方自主协议评估法三种评估方式,减少工作环节,降低了评估成本。

创新风险防控机制,采取政府贴息、设立风险金、农业保险降低
前期风险,采取农业、气象部门专
家提醒和技术监控降低中期风险,
采取提供销售服务、理顺处置抵押
物流转渠道等减低后期风险。

三是全面推进抵押贷款。

规范
借贷流程,出台《潞城市农村承包
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
施细则》,减少贷款前置环节,规
范抵押流程,降低农户准入门槛,
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建立了政府基金补偿机制,区财政
拨付200万元用于承包土地经营权贷
款风险补偿,降低了银行和经营主
体贷款风险。

理顺了抵押物处置清
偿机制,市供销部门主导成立了土
地托管合作社,在经营主体无力偿
还贷款时,银行部门把用于抵押的
土地经营权委托给土地托管机构进
行经营还贷,减轻了经营主体、银
行风险压力。

二、存在问题
一是政策宣传力度不足。

广
大村集体、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
场、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不了
解国家政策,融资时采用其他贷款
形式多,采用经营权抵押贷款形式
较少。

二是贷款融资难问题仍然存
在。

农户小额贷款容易,信誉较好
的大户大额贷款容易,但真正想贷款
的经营主体仍存在一定融资难题。

三是银行抵押贷款风险较大。

政府部门、银行部门在正常情况下
尽量减少风险金使用范围,加上银行
贷款实行终身责任制,风险较大。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传统
媒介和新媒介,广泛宣传经营权抵
押贷款政策,让土地经营权抵押贷
款在农村形成“想贷款、就抵押”
的良性发展模式。

二是完善政策配套。

政府部门
和银行部门制定好相关配套政策,
让银行敢放贷,让新型经营主体敢
贷款。

降低贷款门槛,让新型经营
主体、规模大户容易融资。

三是加强引导优化服务。


二、三产业发达、就业门路较多、
农民收入比较稳定、部分农民不再
以土地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地方,积
极引导,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面贯彻落
实执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为
土地流转及时提供法律、政策、信
息服务和搞好协调服务,建立土地
经营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适度规
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作者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
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效办法 李秀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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