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伟、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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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薄艳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薄艳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薄艳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52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风波苏娓曾国救【审理法官】吕风波苏娓曾国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薄艳慧;在劳动仲裁及一审时均提供证据;于2019年10月11日申请仲裁;缴纳保险;在2019年9月2日到劳动监察投诉公司未缴纳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当事人】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薄艳慧在劳动仲裁及一审时均提供证据于2019年10月11日申请仲裁缴纳保险在2019年9月2日到劳动监察投诉公司未缴纳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当事人-个人】薄艳慧缴纳保险【当事人-公司】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劳动仲裁及一审时均提供证据于2019年10月11日申请仲裁在2019年9月2日到劳动监察投诉公司未缴纳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代理律师/律所】张思佳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席旸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邵士猛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思佳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席旸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邵士猛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思佳席旸邵士猛【代理律所】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劳动仲裁及一审时均提供证据;缴纳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被告】薄艳慧;于2019年10月11日申请仲裁;在2019年9月2日到劳动监察投诉公司未缴纳保险【本院观点】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提出辞职,且2018年被告仍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穿着标有原告单位字样的工作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否违法,上诉人是否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邢贵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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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邢贵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2【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45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隋广洲于长江魏久直【审理法官】隋广洲于长江魏久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邢贵东;尹家宝;戴伯涛;陈洁【当事人】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邢贵东尹家宝戴伯涛陈洁【当事人-个人】邢贵东尹家宝戴伯涛陈洁【当事人-公司】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思佳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张昀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于家德辽宁若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思佳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张昀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于家德辽宁若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思佳张昀于家德【代理律所】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辽宁若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邢贵东;尹家宝;戴伯涛;陈洁【本院观点】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反证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上诉人在本次事件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的问题。

经查,案涉小区为封闭小区,小区内实行“人车分离”管理,事发路段系供行人通行的通道。

依据现场照片,事发时该路段存在堆放装修垃圾及停放车辆的行为,垃圾和车辆之间可供通行的路面狭窄,严重影响小区内人员正常通行。

上诉人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垃圾的堆放及外来车辆存在管理缺失及未尽职责的情况,前述事实系被上诉人邢贵东发生损害的原因之一,上诉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兰桂杰、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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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桂杰、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4【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92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川梁爽阎妍【审理法官】何川梁爽阎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兰桂杰;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当事人】兰桂杰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兰桂杰【当事人-公司】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郝珈玮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珈玮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珈玮【代理律所】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兰桂杰【被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及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于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项下,即业主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主张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与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上诉人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与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符,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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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2【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61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大勇王歆王迪【审理法官】丁大勇王歆王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王军【当事人】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王军【当事人-个人】王军【当事人-公司】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军【本院观点】上诉人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原审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被上诉人王军也已经通过补交物业费的行为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民事权利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案涉纠纷达成和解,上诉人在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原审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被上诉人王军也已经通过补交物业费的行为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2582号民事裁定;二、准予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0:20:35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615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知音园21号。

徐公道、大连亿泉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公道、大连亿泉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公道、大连亿泉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57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慧莹王歆王迪【审理法官】王慧莹王歆王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公道;大连亿泉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徐公道大连亿泉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公道【当事人-公司】大连亿泉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丽萍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丽萍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丽萍【代理律所】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公道【被告】大连亿泉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本院做出的(2020)辽02民终2225号和(2020)辽02民终3507号民事判决都已生效,两份判决对安邦北湾业委会与大连亿泉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均予以肯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安邦北湾业委会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经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该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本院对该合同效力予以确认。

在安邦北湾三期原物业公司撤离后,安邦北湾小区业委会将安邦北湾三期委托给被上诉人代管,后双方又签订了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被上诉人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为安邦北湾三期唯一的物业服务单位,在其服务期间,上诉人作为安邦北湾三期的业主受该物业合同的约束,理应按约向被上诉人缴纳物业费。

郭晓晖、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晓晖、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晓晖、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08【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4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虹马会敏盛韵同【审理法官】赵虹马会敏盛韵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晓晖;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郭晓晖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晓晖【当事人-公司】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晓晖【被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前述两份判决可以认定本案一审判决郭晓晖向亿达物业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期间与(2020)辽0212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判令郭晓晖向亿达物业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期间有重合,重合的时间是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亿达物业曾于2019年10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郭晓晖给付所欠物业服务费4287元;2.判令郭晓晖支付逾期交费违约金1000元。

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辽0212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郭晓晖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4281元;二、驳回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郭晓晖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刘瑞成、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瑞成、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瑞成、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87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耀天董英杰张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瑞成;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刘瑞成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瑞成【当事人-公司】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瑞成【被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是案涉小区开发商选定的物业服务单位,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业主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补充查明:刘瑞成向一审法院对亿达物业公司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辽0211民初14349号,诉请主张天棚渗漏的经济损失。

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是案涉小区开发商选定的物业服务单位,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业主有约束力。

上诉人主张其手中没有该份合同,其所述的合同相对方地位不平等等上诉事由,均不足以否定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被上诉人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上诉人理应按约定标准缴纳物业费。

故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主张,判令上诉人给付拖欠物业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几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第一,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不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物业服务不达标一节,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范围包括房屋管理、公共设施的维修、保洁、绿化等多个方面,服务对象是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一旦接受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便需在合同期内提供持续的物业服务,难以因个别业主的不满或拒绝接受而停止服务,其所服务的公共区域也很难被限定由特定对象或排除特定对象来享受。

朱安妮、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安妮、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安妮、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0【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99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歆王慧莹王家永【审理法官】王歆王慧莹王家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安妮;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当事人】朱安妮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朱安妮【当事人-公司】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郝珈玮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珈玮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珈玮【代理律所】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朱安妮【被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应按何种标准向被上诉人缴纳物业费。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应按何种标准向被上诉人缴纳物业费。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其与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期限分别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两份《学清园物业服务合同》,前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制性、限制性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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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伟、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
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4
【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94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慧莹王迪毕春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军伟;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当事人】王军伟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军伟
【当事人-公司】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思佳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思佳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思佳
【代理律所】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军伟
【被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本院观点】小区门禁系统应用于全体业主,涉及到业主们的共同利益。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恢复原状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28 01:40:39
王军伟、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民终942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数码广场1号大连软件园8号楼101-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311580807L。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佳,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军伟因与被上诉人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3民初2260号民
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军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更换门禁设备的事实确实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上诉人身为峦翠园小区内单一业主符合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身份。

上诉人在起诉时并没有代表其他业主,只代表自己。

上诉人身为业主,自始至终也没有收到过关于被上诉人更改门禁设备的征求意见通知,也没在小区公示栏内看到过任何关于门禁设备更换的相关通知,故起诉请求被上诉人对于门禁系统恢复原状,排除妨害。

被上诉人在作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该向所有业主征求意见,并公示公开征求结果,接受所有业主监督。

现峦翠园小区门禁设备由被上诉人改建,业主对此普遍存在质疑,对此,被上诉人应提供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相关证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辩称上诉人诉请内容涉及到全体业主的利益,该诉权的行使主体应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上诉人作为单一个体业主,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称王军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在亿达峦翠园小区内未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擅自重建、改建的门禁系统,要求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作为峦翠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活动并不是针对小区内单一业主,而是服务小区所有业主,原告作为峦翠园小区的业主之一,如果认为被告更换门禁系统的服务行为不合理,应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原告以其个人名义提起的要求被告亿达物业公司将已更换的门禁系统恢复原状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军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小区门禁系统应用于全体业主,涉及到业主们的共同利益。

上诉人诉请将小区升级后的门禁系统恢复原状,必然会对小区内其他业主产生影响。

而根据法律规定和物业合同的约定,更换、恢复门禁系统这类有关公共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单一业主不享有诉权。

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王慧莹
审判员王迪
审判员毕春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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