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处置治理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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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废弃物管理规定-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天津市废弃物管理规定-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天津市废弃物管理规定: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2月2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市废弃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市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八条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废弃物处置规章制度

废弃物处置规章制度

废弃物处置规章制度引言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科研活动中产生的不能再利用的物质。

正确处理废弃物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更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规范废弃物的处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普遍建立了废弃物处置规章制度。

现行制度中国中国目前采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节约使用法》等法律法规对废弃物的处置进行规范。

具体措施包括:•当废弃物无法规律化处理、危害人民健康或影响保护环境,采取负责单位或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方法。

•废弃物贮存、处理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环保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环保的规定执行,同时进一步加强其管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全面禁止堆放,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回收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用于资源再生。

•种植业等产生的农村生活废弃物,应该进行分类存放和加工利用,必要时可关闭村口大门实施集中处理。

美国美国根据《资源保护与再利用法》和《废物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废弃物进行规范和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实行废弃物产生者的责任原则,即废弃物的产生者要对其废弃物采取妥善措施,避免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

•对散装以及危险性废弃物实施一次性出口许可证制度,以预防与控制废弃物跨境转移。

•实行灾害废弃物管理,要求各州在灾害后60至90天内收集和排除废弃物,并要求对废弃物采取妥善处理,以防止任何二次污染。

•加强对垃圾填埋场的检查和监管,以预防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废弃物处置的分类废弃物的分类通常分为有害废弃物和非有害废弃物。

有害废弃物有害废弃物是指具有生物毒性、药剂性、腐蚀性、易爆性、放射性等特性,或具有灵长类动物、人类等对健康有伤害的性质的废物。

有害废弃物应该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和处置,不能随便投放和堆放。

非有害废弃物非有害废弃物是指没有特殊危害性质,但仍需分类和处理的废物,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办公垃圾等。

废弃物处置的方法废弃物的处置方法主要包括垃圾填埋、焚烧和再生利用。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不断增加,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并实施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十分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的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固体废弃物的生成和排放,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原则:依法管理、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分级负责、公众参与。

三、管理主体和责任1.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固体废弃物管理政策、标准和规划,监督和指导固体废弃物的清理、运输和处置工作。

2.地方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3.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减量、收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

四、分类和减量1.分类:根据固体废弃物的不同属性和资源价值,将固体废弃物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制定相应的收集和处理措施。

2.减量:采取措施鼓励和促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少固体废弃物的生成和排放,推广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技术。

五、收集和运输1.建立健全的固体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系统,确保收集和运输的安全、高效和环境友好。

2.制定固体废弃物收集和运输标准,规定收集和运输的要求和程序,确保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封装和标识符合相关要求。

六、处置1.可回收物处置:推广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建立回收站,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

2.有害垃圾处置:建立有害垃圾收集系统,严格控制有害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推广有害垃圾的安全处理技术。

3.其他垃圾处置:建立健全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推广生物处理和填埋技术,减少垃圾的占地,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七、监督和执法1.加强对固体废弃物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和有效实施。

2.对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八、公众参与和宣传1.加强对公众的固体废弃物管理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废弃物处置工作制度

废弃物处置工作制度

废弃物处置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弃物处置管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废弃物处置工作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废弃物处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五条废弃物处置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单位和个人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废弃物产生单位的废弃物处置责任第六条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废弃物管理制度,明确废弃物处置责任人。

第七条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分类标准,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要求收集、存放。

第八条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将废弃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废弃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条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处置时间等,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十一条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定期对废弃物处置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三、废弃物处置单位的废弃物处置责任第十二条废弃物处置单位应依法取得废弃物处置资质,按照资质范围从事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十三条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废弃物处置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弃物得到安全、环保的处置。

第十四条废弃物处置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第十五条废弃物处置单位应与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废弃物处置合同,明确废弃物处置的种类、数量、质量、期限等。

第十六条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处置时间等,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十七条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定期对废弃物处置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四、废弃物处置监管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废弃物处置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废弃物管理规定范文(4篇)

废弃物管理规定范文(4篇)

废弃物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弃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废弃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废弃物管理活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三条废弃物管理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循环利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采取措施有效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加强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减轻环境污染。

第二章废弃物产生与减量化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在生产和生活中,应当优先选用环保型材料和产品,避免不必要的包装,控制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废弃物清单,在废弃物产生过程中,实时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方式等信息,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废弃物的分类与收集工作,确保废弃物能够得到有效回收和利用。

应当根据废弃物的特性和处理方式要求,划分不同的废弃物类别,并在建筑、公共场所等地设置相应的废弃物分类回收设施。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推广废弃物减量化的技术和经验,利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将废弃物经过处理和加工后转化为资源。

对于不可避免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废弃物产生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改进废弃物管理措施,确保废弃物减量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废弃物分类与收集第九条废弃物应当按照其特性和处理要求,分为可回收物、有害物质、可再利用物等不同类别。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废纸、废纸箱、玻璃瓶、塑料瓶、金属罐等可回收物从其他废弃物中分类收集,并投放到指定的回收装置或回收点。

第十一条有害物质包括废旧电池、废弃荧光灯、废旧药品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与其他废弃物分开收集和储存,并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安全处置。

2023年废弃物管理规定

2023年废弃物管理规定

2023年废弃物管理规定引言:随着人类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废弃物的产生量也呈现出爆发性增长的趋势。

长期以来,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一直是人类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决定在2023年出台废弃物管理规定,全面加强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本文将对2023年废弃物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弃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废弃物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废弃物管理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

第四条废弃物管理应实行全民参与、共同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废弃物管理。

第二章废弃物分类与收集第五条废弃物应根据其性质、来源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干垃圾和湿垃圾四类。

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分类标准将废弃物进行分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地点。

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加大废弃物分类收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力度,保证各类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工作能够正常进行。

第八条废弃物分类收集设施可以设置人工收集点、智能分类垃圾桶等,以适应不同地区和人群的需求。

第三章废弃物处置与利用第九条废弃物应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开展废弃物分类处理、再利用和回收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废弃物治理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倾倒废弃物,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废弃物治理单位应建立废弃物处置设施,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理技术和方法,确保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废弃物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营和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鼓励推广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设备,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

第四章废弃物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政府应建立健全废弃物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废弃物相关行业的监管。

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5篇)

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5篇)

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第三条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

公司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

第四条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

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环境安全科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必须服从环境安全科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

对于违规人员公司将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第九条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

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十一条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

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第十二条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第十三条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范本(2篇)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范本(2篇)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范本固体废弃物是指产生于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无用或废弃物质,包括固体废弃物、污泥、废渣、废矿渣、废橡胶、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木材、废金属等。

固体废弃物的处置管理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法律法规的基础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的建立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

当前,我国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主要法律法规。

制度应当紧密结合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更细化的管理办法。

二、固体废弃物分类管理1.依法设立固体废弃物分类管理机构,并明确职责和权限;2.实施居民固体废弃物分类制度,鼓励居民将可回收物、有害物、湿垃圾和干垃圾分开收集;3.推行单位固体废弃物分类管理,区分处理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物,并实施垃圾减量措施;4.制定固体废弃物投放管理规定,明确投放口设置、投放时间和投放事项。

三、固体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管理1.建立固体废弃物收集公司,明确收集点、收集时间和收集范围,规范收集流程和操作流程;2.推行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机制,设立不同类别的收集容器,便于回收和处理;3.加强对固体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监管,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洒漏、不污染,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固定装置;4.强化对固体废弃物中转站的管理,规范中转站的选址、建设和运营,严禁固体废弃物倾倒和泄露;5.完善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标准,加强设施巡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四、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处置1.加大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力度,推动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产业发展;2.推行固体废弃物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发电等能源化利用方式;3.规范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营,加强废气、废水和废渣的处理;4.加强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运行效果和安全性;5.加大对固体废弃物危害物质的处理力度,确保其无害化处理;6.建立固体废弃物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进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情况的监测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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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置治理管理标准
1目的
加强和规范废弃物处置、治理的控制管理,开展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炼油厂所属各单位。

3职责
3.1本标准归口安全环保科管理,安全环保科负责本标准的制定、修订。

3.2安全环保科负责废弃物的处置、治理、利用的管理。

3.3总值班室负责污油回收工作的管理。

3.4厂办负责垃圾池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并安排总厂运输公司拉运废渣车辆。

3.5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废弃物的统计、储存、利用、拉运的管理。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废弃物的分类
4.1.1液态废弃物:主要有生产中产生的汽油碱渣、柴油碱渣、液化石油气碱渣、废溶剂;检修时排放的各种废油及油泥;各种装在容器中的废渣等。

4.1.2固态废弃物:各种废催化剂、分子筛、活性炭、硅胶、废白土渣等。

4.1.3危险废弃物:汽油碱渣、柴油碱渣、液化石油气碱渣、化验分析产生的废溶液、废试剂、废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废灯管等。

4.1.4一般废弃物:各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包装物(包括袋、包装桶)废容器、建筑施工时的废渣、废材料等。

4.1.5生活垃圾:厂内员工工作、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办公系统产生的废纸等。

4.2废弃物的处置、利用和管理
4.2.1一车间、常减压、重催、加氢精制、公用工程二、油品、芳烃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碱渣、各种废催化剂、分子筛、活性炭、硅胶、废白土渣等拉运至炼油废渣场处置。

4.2.2一车间常减压装置和常减压车间的柴油碱渣输送到总厂西峰公贸总公司博达公司环烷酸厂生产环烷酸。

4.2.3中心化验室和公用工程一车间循环水化验室,化验分析产生的含剧毒性废溶液、溶剂应按《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的要求进行存放处置管理,安全环保科负责申报联系含剧毒性废弃物的拉运处置。

4.2.4各车间回收的污油应输送到油品车间污油罐进行回炼;装置异常排放、检修、中心化验室采样的剩余油样、电修、仪表、钳工车间的检、维修作业等产生的各种污油应进行收集、存放,并按照《取样油、回收油管理标准》进行统一回收处理。

4.2.5各单位应对废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废灯管、废油抹布、废油手套、废油棉纱、废石棉等危险废弃物做好标识,进行管理。

废电池、废墨盒应分别建立回收箱,由安环科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回
收,送交总厂生产服务中心统一处置。

机动科对废硒鼓采取以旧换新、集中回收处置,废灯管由电修车间负责回收、统一处置。

废油抹布、废油手套、废油棉纱、废石棉等应在危险废弃物桶处置。

4.2.6可回收的一般废弃物如废纸、废纸箱、废报纸、废金属、废电线、废应急防爆灯及充电电池等应尽可能进行集中回收利用。

办公中产生的一切废打印纸及废文件,反面可利用的作为一般文件的打印及一般办公用纸;办公中产生的废文件涉及保密范围的用粉碎机粉碎后倒入生活垃圾池。

4.2.7中心化验室、电修、仪表、钳工车间负责收集、回收和分类处置各自在相关单位单位作业现场产生的各类废弃物。

4.2.8各单位应对所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或外卖进行管理。

对本单位和总厂西峰公贸总公司直接综合利用的废弃物应进行统计、监督、管理;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外买时,安全环保科应审查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或废弃物使用单位的资质、政府环保部门批准的废物再利用的证明。

经确认许可后方可实施,并在安全环保科备案。

4.2.9对废弃物综合利用的长期用户,需要一次性证明;临时用户,每次均需要证明。

4.3废弃物处置场所的划分
4.3.1炼油废渣场,主要适用于炼油碱渣、各种废催化剂、分子筛、活性炭、硅胶、废白土渣、废有机渣等有腐蚀性的废渣、废弃物的处置。

4.3.2化纤废渣场,2个红池适用于化验分析产生的含毒性废溶液、溶剂等的处置;2个绿池适用于含重金属的废催化剂等的处置。

4.3.3各单位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包括不可回收的一般废弃物)分类存放在本单位生活垃圾桶或垃圾箱、工业垃圾池中,由总厂生活服务公司生产服务中心炼油厂绿化环卫队统一拉运处置。

4.4废弃物处置的管理
4.4.1各类废弃物倾倒前,废弃物排放车间应通过安全环保科与净化水厂办理“废弃物排放申报单”(见附录A),申报单一式叁份,分别由安全环保科、净化水厂及废弃物拉运车间保存。

4.4.2对于长期连续排渣的车间可办理年度、季度或月度“废弃物排放申报单”,短期间歇性排渣,每次倾倒均要办理“废弃物排放申报单”。

4.4.3废弃物排放单位必须根据废弃物性质进行申报,并按安环科及净化水厂的要求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由净化水厂进行监督检查。

4.4.4在废弃物的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散废弃物,运输废弃物车辆不得进入居民区,安全环保科负责炼油厂废弃物运输的监督管理,厂办在协调及安排总厂运输站拉运各种废渣的车辆时,应按《关于炼油废弃物拉运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确保不发生人为环境污染事故的协议》对司机进行要求。

4.4.5安全环保科负责炼油厂废弃物处置利用统计表(见附录B)的填报,每月10日前将统计报表上报质量安全环保处。

4.4.6对可回收的各类废弃物,由废弃物产生单位填写废弃物回收登记表(见附录C)。

5相关记录
5.1 J 73--226--2002 环境保护技术经济指标月报(安全环保科填报)
5.2 J 73--234--2002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季报表 (安全环保科填报) 5.3 J 73--235--2002 年度排污申报报表 5.4 J 73--236--2002 环境统计报表(年报)
5.5 J 73--240—2002 废弃物排放申报单
5.6 J 73--241—2002 废弃物处置利用统计表 5.7 LJ 73--001--2002 ()月环保计划统计表
5.8 LJ 73--002--2002 ___ 环保综合统计()月报表
5.9 LJ 73--004--2002 废弃物回收登记表
6相关文件
6.1 Q/SY WH L 4557--200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标准》
6.2 Q/SY WH L 4512--2002《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控制标准》
6.3 Q/SY WH L 3702--2002《取样油、回收油管理标准》
(安全环保科填报)
(安全环保科填报)
(相关车间、安全环保填
报)
(安全环保科填写) (安全环保科填写) (相关车间填报) (各车间、安全环保填报) LJ 73-004--2002
附录
A 废弃物排放申报单 J 73-240-2002 附录C
废弃物回收登记表
申报单位:(盖章)编号:000000
附录B
废弃物处置利用统计表
单位: 年月J 73-241-2002
统计: 审核: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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