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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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规划布点(2018-2020)》的通知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规划布点(2018-2020)》的通知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规划布点(2018-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规划布点(2018-2020)》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的通知》(黔商发〔2016〕137号)文件精神,以及“多彩贵州·最美高速”创建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高速公路成品油分销网络建设,增强成品油市场保供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确定了《贵州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规划布点(2018-2020)》(以下简称规划布点)。

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划布点”(见附件),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加强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推动我省成品油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贵州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规划布点(2018-2020)2018年7月17日附件贵州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规划布点(2018-2020)贵州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规划布点(2018-2020)贵州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规划布点(2018-2020)贵州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规划布点(2018-2020)贵州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规划布点(2018-2020)贵州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规划布点(2018-2020)贵州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规划布点(2018-2020)贵州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规划布点(2018-2020)贵州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规划布点(2018-2020)。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黔人社通〔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贵州特色的劳务品牌,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文件落实。

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24日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劳务输出从松散型向有序型、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培育和壮大贵州劳务品牌。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显著行业特征、过硬技能特点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具有一定的从业规模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带动就业能力强。

第三条劳务品牌包括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

区域公用劳务品牌是由相关组织所有,并由若干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共同使用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地域+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企业劳务品牌是指以企(事)业为主体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企业名号+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施行日期】2014.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商务局: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12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2014年9月2日附件: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12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鼓励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鼓励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南京,支持中高端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按“择优扶持、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共同管理使用。

第二章申报企业条件第四条申报国际服务贸易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具备条件是:(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南京境内,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二)已列入市重点领域优先发展的服务贸易类企业;(三)企业已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在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里填报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京财企[2010]2042号•【施行日期】201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财企〔2010〕2042号)各有关单位、区县财政局、区县商务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09]1873号,京商务服贸字[2009]1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以下简称“平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三条平台资金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四条市商务委负责平台资金的业务管理,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及验收等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浙科发高[2011]18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0.08【实施日期】2011.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18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做好我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定和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八日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贵州省2025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储备项目(需求)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贵州省2025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储备项目(需求)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贵州省2025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储备项目(需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贵州省2025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储备项目(需求)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贵州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教〔2024〕86号)及相关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组织工作,现开展储备项目(需求)征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一)区域创新体系建设1.培育建设贵阳贵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支持贵阳贵安以贵州科学城、贵阳大数据科创城、花溪大学城、清镇职教城“四城”为核心支点,探索“四城联动”转移转化技术成果的体制机制,培育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

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支持强度:每项不超过500万元。

绩效目标:每个项目力争2025年转化科技成果3项以上,带动社会投入与立项财政资金比不低于4:1,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不低于500人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量不低于500人次,培训技术经纪人数量不低于60人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指标)2.支持市(州)和贵安新区开展省内外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聚焦省级重点支持的各市(州)工业主导产业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开展省内外跨区域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载体或服务体系建设等。

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支持强度:每项不超过500万元。

绩效目标:每个项目力争2025年转化科技成果7项以上,带动社会投入与立项财政资金比不低于3:1,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带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3家,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2000万元,带动地方投入东西科技合作及区域协同创新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不低于150人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量不低于150人次。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鲁商务服贸字[2010]842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商务服贸字[2010]842号)为科学认定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队伍,规范企业管理,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联系。

山东省商务厅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科学认定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队伍,规范企业管理,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述服务外包,系指服务外包专业公司(以下统称“服务外包企业”),以信息科学技术为依托,利用其知识劳动力,承接服务外包发包企业(以下统称“客户企业”)所委托的技术性服务,以有效利用资源,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创造价值。

其中,提供跨境外包服务者,为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提供境内外包服务者,为承接在岸服务外包。

第二条服务外包的业务范畴,伴随服务外包新领域的不断出现而延伸扩展,现阶段对服务外包业务的界定范畴是:(一)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

指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客户企业的委托,向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系统、应用管理、技术支持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

指服务外包企业根据与客户企业的合约,对从客户企业业务链中所剥离出来的部分重复性、辅助性、核心或非核心业务流程,进行运营、管理、服务,如业务数据处理、呼叫中心、财务税务、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等。

铜仁市物流产业发展分析及对策建议

铜仁市物流产业发展分析及对策建议

现代经济信息铜仁市物流产业发展分析及对策建议闫乔华 贵州省铜仁职业技术学院摘要:利用swort分析法对铜仁市物流发展环境和优劣势进行了分析,认为铜仁市发展物流业具有综合立体交通体系逐步形成、市场需求充分优势和物流市场发育水平低,基础设施不完善等劣势;面临着政策支持、市场空间进一步扩大的机遇和出口拉动不强、周边竞争加剧等威胁,在此基础上对铜仁市物流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物流产业;swort分析;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F127;F25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488-02一、铜仁市物流产业发展现状(一)产业规模、企业数量至2013年底,铜仁市物流企业226家,主要分布在碧江区、万山区、玉屏县等东部地区。

全市物流企业总资产28.05亿元,营业收入7.39亿元,物流企业上缴税额2890.9万元,物流业增加值41.3亿元,同比增长15.0%,约占全市GDP的7%。

(二)基础设施与交通运输能力近年来,铜仁市不断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2014年,全市公路通车里程22872千米,其中高速公路里程414千米;全市现有过境铁路3条,渝怀铁路设置货运站2个,年货运周转能力32万吨;湘黔铁路设置货运站2个,年货运周转能力170万吨。

铜仁凤凰机场开通至贵阳、北京、上海等9条国内重要城市航线;乌江黄金水道过境全长247千米,建有货运港口4座,设计年货运吞吐量达500万吨,彭水、沙沱、思林等电站建成过船设施后,1千吨载重级轮船可沿江进入长江直达武汉、上海等大中城市。

2014年,营运性货物运输量公路2276万吨、水路141万吨,航空14.79万吨;营运性货物周转量公路311548万吨公里、水路6939万吨公里。

(三)仓储建设2013年底,全市拥有货物周转仓库141405平方米,冷库13座,库容量21920吨。

二、铜仁市物流产业发展的SWOT 分析(一)优势1.铜仁市水、陆、空综合立体交通体系逐步形成近年来,铜仁市不断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倾力打造贵州向东开放的“前沿”和武陵山片区交通“枢纽”,铜仁市初步形成了“高速公路、铁路、航空、水路多式联运”的综合立体交通体系,较为便捷的交通为铜仁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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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8.04.13•【字号】黔商函〔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函黔商函〔2018〕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商务厅2018年4月13日附件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四章评审和认定第五章考评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申报认定、考评管理工作,促进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关于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和综合评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是指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产业、人才、技术、资本、区位等资源和优势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具有一定基础规模和较大潜力,对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省会城市、市(州)及其下辖县(市、区)级城市。

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是指基础和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外包企业相对集聚,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对全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开发区、保税区、产业园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

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是指研发创新能力强,获得国际资质认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对全省承接某一类型服务外包业务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

第三条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申报认定以及考评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面系统、实绩主导,区别差异、分级评定,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科学民主、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原则上我省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不超过10个、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不超过20个、服务外包示范企业不超过30个。

第四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及考评管理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当地政府出台了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支持政策,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清晰的发展思路及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二)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可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配套设施改善、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内外市场开拓、离岸和在岸外包业务承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重要领域。

(三)当地政府成立了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了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服务外包城市规划和建设;成立了服务外包行业协会。

(四)具备发展服务外包的产业基础、人才资源、区位环境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优势;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综合创新能力强,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集中,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储备和供给充足,具备外包产业定向培训条件。

(五)服务外包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其中省会城市200家以上,地级城市120家以上;省会城市所辖县区级城市60家以上,其他县区级城市40家以上);服务外包产业达到一定规模(上年度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省会城市达到4000万美元以上,地级城市2500万美元以上;省会城市所辖县区级城市1200万美元以上,其他县区级城市800万美元以上;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占25%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列为重要发展方向,出台了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和具体支持政策。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服务外包招商、统计和产业促进等工作。

(三)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定位准确,基础和配套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服务外包企业集聚度较高,运营成本具有竞争力;综合创新能力强,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者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发展的潜力。

(四)服务外包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其中省会城市所辖区域50家以上,其他区域30家以上);服务外包产业达到一定规模(上年度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省会城市所辖区域1000万美元以上,其他区域600万美元以上;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占25%以上)。

第七条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在我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有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二)上年度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其中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25%以上。

(三)上年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或者具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发展的潜力,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或者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五)申报前2年,在财务、税务、通关、外汇、用工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无行政处罚记录;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六)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登记注册并按时填报数据。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八条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当地政府申请书。

(二)《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报表》《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和业务统计汇总表》。

(三)当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情况。

(四)当地政府出台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专项支持政策、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等相关文件。

(五)其他与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第九条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申请书。

(二)《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报表》《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和业务统计汇总表》。

(三)当地出台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支持政策文件。

(四)其他与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第十条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申请书。

(二)《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申报表》。

(三)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统计表和相关证明材料(1.业务合同复印件;2.银行收款或收外汇证明材料复印件;3.记账凭证和发票复印件;4.其它材料),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上年度企业员工数量及人员结构说明。

(五)近2个年度企业无违法行为、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法人承诺书。

(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国际资质认证、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需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版。

第四章评审和认定第十一条初审。

每年3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向省商务厅提交申报材料。

省商务厅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指标达标率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评审。

初审通过后,省商务厅召集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大数据局,省国税局、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贵阳海关,行业协会、院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和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评审组,采取查阅资料、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公示。

评审通过后,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审批和认定。

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之后,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由省商务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认定,授予“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牌匾并颁发证书;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大数据局,省国税局、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等部门审批认定,授予“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或“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牌匾并颁发证书。

从审批认定之日起,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即可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支持政策;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可推荐申报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第五章考评与管理第十五条建立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考评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考评,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考评,在当年第一季度完成;相关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第十六条考评内容。

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年度考评主要包括产业发展情况、综合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综合考评主要包括产业发展情况、综合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体制机制创新情况、示范带动情况、下步发展思路等。

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考评主要包括服务外包合同签约额和执行额、研发创新情况、市场开拓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示范带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考评方式。

主要采取信息报送、资料核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考评结果公示之后,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考评结果运用。

对考评合格的予以确认;对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或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撤销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企业的资格。

被取消资格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不再享受国家和省级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不合格的定期淘汰,其他符合条件的可以定期申报替补。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严禁弄虚作假,捏造、虚报数据。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接受考评单位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降低成绩一等,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省商务厅以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应利用相关政策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体系,引进和培育市场主体等;支持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加强核心技术、商业模式等研发创新,打造服务知名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开展人才培训等。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将根据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适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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