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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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上海地区工作方案(版)》等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上海地区工作方案(版)》等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上海地区工作方案(版)》等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2021年版)等3个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25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上海地区工作方案(2021年版)》(见附件1)和《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与防护上海地区工作方案(2021年版)》(见附件2)。

现印发给你们,请统筹安排资金,继续认真组织实施相关监测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上海地区工作方案(2021年版)2.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与防护上海地区工作方案(2021年版)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8月12日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上海地区工作方案(2021年版)一、监测目的通过对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了解公共场所的基本卫生状况,掌握重点公共场所的主要健康危害因素,进行健康风险评价,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控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监测范围和主要场所(一)国家级监测点黄浦区、静安区、闵行区、松江区等4个区为国家级监测点。

对辖区内宾馆(酒店)、游泳场(馆)、沐浴场所、商场(超市)、理发店、美容店、候车室、健身房等8类公共场所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原则上每区监测三星级以上宾馆(含三星级)、三星级以下宾馆、快捷酒店各6家,游泳场(馆)4家,沐浴场所4家,商场(超市)8家,理发店8家,美容店4家,候车室2家,健身房2家。

此外,黄浦区和静安区选择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各1家,开展消毒效果评价试点。

(二)市级监测点徐汇区、长宁区、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嘉定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等12个区为市级监测点。

对宾馆、游泳池、洗浴场所、商场(超市)、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乐场、候车室、健身房等10个公共场所进行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上海吸烟规定

上海吸烟规定

上海吸烟规定上海作为中国的一线大都市,无疑是热门旅游目的地之一。

然而,作为一个国际化的城市,上海也面临着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

为了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居民的健康状况,上海市政府实施了严格的吸烟规定。

首先,上海市政府从公共健康的角度出发,制定了一系列的吸烟禁止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几乎所有的公共场所都是禁止吸烟的,包括室内和部分的室外场所。

这些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学校、医院、车站、公交站、市政府大楼、购物中心等。

这意味着无论是员工、学生、患者还是普通市民,在这些地方都不能吸烟。

吸烟者必须到指定的吸烟区域。

其次,上海市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的吸烟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这些活动包括在电视、报纸、杂志和互联网上播放反烟广告,举办吸烟害处讲座和义务服务等。

这些宣传活动的目的是教育公众,使他们知道吸烟对自己和他人的危害,并且鼓励他们戒烟。

另外,上海市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惩罚吸烟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的人,将会被罚款。

这个罚款的数额将根据吸烟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最高罚款可以达到数千元。

此外,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如在禁烟区域内故意扔掉烟蒂或者忽视禁烟规定的警告,将会被处以更严厉的处罚,甚至会被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总的来说,上海市政府的吸烟规定在促进公共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禁止吸烟和宣传活动,人们的吸烟意识得到增强,吸烟率得到了显著降低。

同时,通过惩罚违法行为,吸烟者被迫遵守规定,从而减少了二手烟的产生。

另外,这些规定还为公众提供了一个无烟环境,改善了居民的生活质量,使城市更加宜居。

然而,尽管上海的吸烟规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一些人仍然对吸烟规定漠视,故意违法。

此外,一些吸烟者在吸烟区域外扔掉烟蒂,污染了环境。

针对这些问题,上海市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吸烟规定的执行和监管,加大对吸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促使更多的人遵守规定。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2017年《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全文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影视、报刊、通信、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

上海抽烟规定

上海抽烟规定

上海抽烟规定
上海市的抽烟规定主要通过《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来进行管理和监督。

该条例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是
上海市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减少吸烟对环境的影响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上海市的抽烟规定,公共场所被严格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主要包括室内场所、室外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等。

在这些场所内或者接近这些场所的地方,都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吸烟行为。

而在公共场所设置了专门的吸烟区域,则吸烟者必须前往指定区域。

除了公共场所,上海市的抽烟规定还对其他一些特殊场所实施了一些特殊措施。

例如学校、医院、儿童福利机构等场所,严禁在其室内区域内吸烟。

而在其他特殊场所,例如餐厅、酒吧、咖啡店等,可以设立吸烟区,但必须达到特定的空气质量指标,并且被明确划定和标示。

上海市的抽烟规定对个人吸烟行为也进行了一些限制。

未成年人禁止购买和吸食烟草制品,同时也禁止在公共场所向未成年人兜售烟草制品。

对于成年人,上海市的抽烟规定要求他们在禁烟场所不得吸烟,并尽可能地避免在户外公共场所吸烟。

为了实施这些抽烟规定,上海市政府设立了吸烟治理机构,并对各类监督部门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划分。

这些机构负责对公共场所、商业业主、烟草销售和吸烟者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对于违反抽烟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可能会面临罚款和其他
相应的行政处罚。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抽烟规定非常严格,并主要从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出发。

通过禁止公共场所吸烟、限制个人行为以及明确责任和违规处罚等措施,上海市政府致力于营造一个无烟的健康环境,提高公众的生活质量。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0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13【实施日期】2018.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8〕004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有效开展本市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健康,我委组织制定了《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13日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通过实施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了解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现状、主要健康危害因素,为政府有关部门科学决策以及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促进公共场所经营者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降低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件发生的风险,保护公共场所的人群健康。

二、监测依据开展监测的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三、监测范围各区监测三星级以上宾馆(含三星级)、三星级以下宾馆、快捷连锁酒店、游泳场(馆)、沐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7种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

其中宾馆(含三星级)、三星级以下宾馆、快捷连锁酒店、游泳场(馆)每种选择至少6家单位进行监测,沐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每种选择8家单位进行监测;有条件的区另外监测候车室(普通火车站和汽车站)和地铁(地下站厅、站台及车厢)。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沪卫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11月16日经市卫生健康委第5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记分实施第三章记分应用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执业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过程中,违反医疗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制度以及诊疗规范等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以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沪卫计法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并经第15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通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能力和水平。

二、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继续细化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阶段、分步骤制定和完善本市各卫生计生专业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全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三、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全面掌握、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裁量相关信息数据的同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收集的信息及时有效地反馈裁量基准制定机关,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四、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考核监督机制。

对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显失公正或者其他不规范的情形,要坚决及时予以纠正。

五、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执行本适用办法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沪府发[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3]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对公共场所及设施实行预防性消毒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及设施包括:(一)文化、体育、娱乐、休闲、游览等场所和公园、公共绿地;(二)机场、车站、码头及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三)餐饮、旅馆、沐浴、理发、集市贸易、超市等商业服务场所;(四)会议、展览场所;(五)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及相关设备;(六)其他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及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公共场所及设施的预防性消毒,由公共场所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实施。

第五条街道、镇的社区公共场所及设施的预防性消毒,由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实施。

第六条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部位)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由居住物业管理企业实施。

第七条公共场所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居住物业管理企业自行实施预防性消毒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委托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提供消毒服务。

第八条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接受委托提供消毒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九条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有关卫生标准,在本规定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制订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的行业操作规程。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进行监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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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12
【实施日期】2017.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
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减少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切实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根据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健促委〔2017〕1号),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整合控烟监督工作人力资源,建立控烟监督执法队伍,研究制定控烟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控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立监督执法和投诉举报查处机制等。

《条例》生效实施后,在市健康促进委员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卫生计生部门已开展系列宣传、培训和集中执法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控烟氛围。

为全面推进《条例》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大控烟监督执法力度,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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