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1. 引言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中重要的销售力量,他们负责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工作行为和提高其工作效率,制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2. 规定内容2.1 资格要求保险营销员应具备以下资格要求:•年满18岁。
•具备相关保险从业资格证书。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销售技巧。
•了解保险产品知识,并能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2.2 工作行为准则保险营销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行为准则:•诚信经营,不得利用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销售活动。
•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尊重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不得接受非法回扣、佣金等不当利益。
•尊重客户选择,不得强制推销保险产品。
•不得贬低竞争对手或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2.3 工作目标和考核为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工作效率和销售质量,设定工作目标和进行定期考核是必要的。
•设定明确的销售目标,以激励保险营销员努力工作。
•定期进行销售业绩评估,对于表现优秀的保险营销员给予奖励和提升机会。
•对于业绩不达标的保险营销员,提供相应培训和辅导,并监督其整改。
2.4 培训和发展为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专业能力和销售技巧,进行培训和发展是必要的。
•定期组织保险产品知识培训,提升保险营销员的专业知识。
•提供销售技巧培训,帮助保险营销员提高销售技巧和谈判能力。
•鼓励保险营销员参加行业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综合素质。
2.5 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机制,能够有效地激励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和出色表现。
•根据保险营销员的业绩表现,设立奖励制度,如提成、奖金等。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保险营销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停职、解除合同等。
3. 实施和监督为了确保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和监督,需采取以下措施:•保险公司应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相关制度,明确保险营销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销售行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管理好保险营销员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保险营销员管理的规定,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
1.选拔合适的保险营销员。
保险公司应该严格筛选和选拔保险营销员。
优秀的保险营销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销售技巧和团队合作精神。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面试、模拟销售等方式来选拔合适的人才。
2.提供专业培训。
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帮助保险营销员提升销售技巧和产品知识。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产品介绍、销售技巧、客户管理等,以帮助保险营销员更好地了解产品和满足客户需求。
3.设定明确的销售目标。
保险公司应为保险营销员设定明确的销售目标,并提供能够实现目标的销售计划和策略。
目标可以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以有针对性地引导保险营销员的工作。
4.建立激励机制。
为了激励保险营销员积极性,保险公司可以建立激励机制,例如设置奖金制度、提供晋升机会等。
此外,还可以组织销售竞赛,让保险营销员相互之间进行竞争,激发工作动力。
5.加强团队合作。
保险公司应鼓励保险营销员之间的合作与分享。
定期组织团队会议,让保险营销员互相交流经验和心得。
同时,建立良好的内部沟通机制,让保险营销员与其他部门的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合作。
6.密切关注客户反馈。
保险公司应鼓励保险营销员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反馈。
对于客户的投诉和意见,保险公司要及时解决并采取措施,以提升客户满意度和保持客户忠诚度。
7.持续评估和培训。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保险营销员进行绩效评估和业绩考核,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和培训。
评估的内容可以包括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客户满意度、团队贡献等。
8.保障营销员权益。
保险公司应确保保险营销员的权益,例如提供正当的薪资待遇、培训机会和晋升机会。
同时,保险公司还要为保险营销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以增加工作的吸引力和减少员工的流失率。
总之,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是保证保险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一、总则为明确保险营销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行为,根据《保险法》、《保险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保险营销员的身份认证1.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保险营销员的身份认证程序,并将认证结果纳入相关人事档案。
2. 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经过认证的身份证件,并按公司要求进行录取、培训和考核。
3. 保险营销员的身份证明中应当注明所在公司名称、工作内容和职责,并在业务范围内代表公司开展保险销售活动。
三、保险营销员的职责1. 坚守职业道德,恪守承诺,诚实守信,奉行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
2. 帮助客户了解保险产品的基本情况,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提供诚恳的咨询和建议,协助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执行公司制定的销售计划,实现个人业绩目标。
3. 德才兼备,积极学习保险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四、保险营销员的权利1. 有权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了解公司业务、产品、市场和行业动态,提高业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 有权根据客户需求,推荐并销售公司授权的保险产品,按照公司规定获得酬金、提成或其他奖励。
3. 在开展保险销售活动时,有权使用公司提供的销售工具和宣传资料。
五、保险营销员的义务1.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法》、《保险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遵循市场规则,维护行业形象。
2. 必须贯彻公司的营销方针和策略,认真执行公司的销售计划,并按规定的流程和程序开展保险销售活动。
3. 必须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尊重客户权利,诚实守信,规范销售行为,杜绝不良商业行为。
4. 必须遵守公司内部制度和保密规定,保守客户信息,防范保险资金风险,维护公司利益。
5. 必须定期向公司汇报销售情况和工作进展,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六、保险营销员的禁止行为1. 禁止以虚假、误导的方式进行销售宣传,误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范文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范文1. 导言本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保险公司的代理制营销员,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2. 定义2.1 代理制营销员:指经保险公司选派并授权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个人或机构。
2.2 保险公司:指拥有合法经营保险业务资质的公司。
2.3 管理规定:指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工作要求和管理措施。
3. 代理制营销员的要求3.1 符合条件:代理制营销员应符合有关保险销售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3.2 诚信守法:代理制营销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从事损害客户权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3.3 业务能力:代理制营销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销售技巧,熟悉相关产品知识,能够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3.4 客户关系:代理制营销员应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积极维护客户利益,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 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措施4.1 资格认定:保险公司应对申请成为代理制营销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满足相关要求。
4.2 培训考核: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代理制营销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4.3 业绩评估:保险公司应根据代理制营销员的业绩进行评估,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对优秀者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4.4 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对代理制营销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4.5 奖惩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奖惩机制,对代理制营销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其他代理制营销员,以示警示。
5. 代理制营销员的权益保障5.1 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尊重代理制营销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
5.2 培训机会:保险公司应为代理制营销员提供持续的培训机会,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5.3 支援措施:保险公司应为代理制营销员提供必要的支援措施,包括销售工具、市场信息和客户资源等。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一、引言保险营销员作为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对于公司的发展和销售业绩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保险营销员队伍,提高其素质和业绩,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本文将围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展开论述。
二、招聘和培训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销售需求,确立保险营销员招聘的标准、程序和要求。
招聘程序应注重考察营销员的专业知识、销售经验、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同时,保险公司应提供全面系统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培训、销售技巧培训和理赔知识培训等方面,以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综合素质。
三、绩效考核为了鼓励保险营销员积极主动地开展销售工作,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应综合考量保险销售业务、客户满意度、保险代理服务以及团队合作等方面。
通过绩效考核,既可以评价保险营销员的业绩,也可以激励保险营销员提高销售能力。
四、激励机制为了激发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销售额奖金、提供业绩排名奖励、设立荣誉奖励等。
激励机制不仅能够激发保险营销员的工作热情,还可以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地提高销售业绩。
五、规范行为保险营销员的形象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认可。
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具体要求包括:保险营销员应遵守公司的行为准则,保护客户隐私,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销售业绩等。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六、发展机会为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保险公司应为他们提供广阔的发展机会。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职业发展通道,提供广泛的培训机会,开展轮岗实践等。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激励保险营销员不断提升自己,实现个人和公司的共同发展。
七、总结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招聘和培训、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规范行为和发展机会等方面的管理,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保险营销员队伍,提高销售业绩,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四篇)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保险营销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保险营销技能和知识,并通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获取必要的资格证书。
2. 保险营销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和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3. 保险营销员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信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利用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客户。
4. 保险营销员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5. 保险营销员应当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提供准确、及时的咨询和服务。
6. 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保险公司规定的销售业绩要求,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夸大销售业绩或压力销售。
7. 保险营销员应当定期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8. 保险营销员应当通过保险公司规定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活动,不得擅自在其他渠道进行销售。
违反以上规定的保险营销员,将根据具体情况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二)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一、监管责任1.1 总则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对保险营销员的监管责任。
1.2 职责分工保险公司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准入与资格2.1 岗前培训保险公司应规定保险营销员入岗前需接受规范的培训,详细介绍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及行为规范。
2.2 资格审查对报名参加保险营销员工作的人员,保险公司应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及法规规定。
2.3 资格证书保险公司应及时颁发合格的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并确保营销员持证上岗。
三、管理制度3.1 绩效考核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通过考核评定保险营销员的工作表现。
3.2 奖惩机制针对营销员的工作表现,设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激励其积极性,促进业务发展。
四、人员培训4.1 定期培训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保险营销员进行业务知识、销售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4.2 情境模拟通过情境模拟培训,提高保险营销员的应变能力及专业水平,提升服务品质。
五、合规管理5.1 风险防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风险防控,规范其行为,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5.2 投诉处理对于保险营销员的投诉,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6.1 监督制度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定期对保险营销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法规的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七、附则7.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保险公司需遵守实施。
7.2 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完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以上为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各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执行,确保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行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合用于所有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的职责和权利一、保险营销员的职责1.向潜在客户进行合理的保险销售及咨询服务;2.协助客户理解及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3.提供关于保险产品、条款、保额、保费等方面的有关信息。
二、保险营销员的权利1.在保险的范围内有权为客户咨询、签单和索赔;2.经授权,有权查阅客户的保险资料。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一、保险营销员的资格1.保险营销员必须经过特定机构授权,才干从事保险销售工作;2.保险营销员必须通过考试或者培训而获得资质;3.保险营销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素质;4.保险营销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保险从业证书。
二、保险营销员的考核1.保险营销员必须参加规定的考核,以维持从业资格;2.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和销售技巧等方面;3.保险营销员在考试不合格后,需重新培训并通过考试才干复业。
三、保险营销员的薪酬1.保险营销员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等多个部份;2.保险营销员的收入分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四、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1.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定期进行;2.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充分考虑其工作成绩、业务能力、职业素质等方面,公正公平;3.保险营销员的考核结果,应当做为晋升、聘任、调整薪酬、解聘等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五、保险营销员的义务1.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2.保险营销员应当按照公司政策的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3.保险营销员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和销售低层次、无用甚至有害的保险产品等违法或者不道德的活动。
第四章外籍保险营销员管理1.外籍保险营销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和规定;2.外籍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等工作;3.公司应当加强对外籍保险营销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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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A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组织架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6)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8)第六章委托报酬 (13)第七章考核 (24)第八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5)第九章附则 (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20(含)—50(含)周岁,超过50周岁而不满55周岁者,需报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后方可签约;二、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仪表大方,谈吐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的工作能力;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约:一、曾触犯刑律;二、有经济或其他违法行为;三、有经济债务未清偿;四、因违反规定被本公司解除代理合同;五、因违反规定被吊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因违反同业其他公司的管理规定被解除代理合同;七、经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八、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一、待签约人员由其增员者及其直接主管初步面试后,填写《拟签约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本人最高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担保证明以及公司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由其直接主管组织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面试;二、面试通过、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营销员资格考试培训,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三、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新人培训,并通过新人培训考试。
城区营销部、支公司应将新人的培训信息及时录入AMIS系统,与新人签订代理合同、发放营销员代码时须有新人培训记录;四、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保险营销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交纳保证金,并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发放营销员代码,成为业务员职级;五、公司按《保险营销员个人资料管理办法》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资料。
第十条解约后保险营销员重新签约的规定保险营销员与公司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后,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可重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但须遵循以下规定:一、至少在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满六个月后方可再提出重新签约的申请;二、保险营销员只能与本公司重新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一次。
保险营销员在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后十二个月内申请重新签约的,则重新签约时该保险营销员的增员人,必须与上一次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前的相同,对增员人已解约的,重新签约的直接主管必须与上一次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前的相同。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实行双重担保制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须有一名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有稳定经济收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未给别人做过类似担保的自然人或一名具有担保资格的法人作为保证人为其提供经济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
如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保险营销员应主动向公司提出更换担保人申请,及时办理更换手续。
自然人或法人最多只能为两名已与公司签约保险营销员提供经济担保。
业务主管应为其直管人员提供经济担保,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如某保险营销员的直接主管解约、降级或转至业务员系列时,由新的直接主管作为该保险营销员的经济担保人。
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行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同一保险营销员先后有多名担保人时,由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业务主管承担担保责任以被担保保险营销员违规当月该主管领取主管津贴的100%为限。
第十二条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在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时无息退还,但保险营销员如因违反规定等原因,对公司或保户应承担经济责任而未清偿者,公司可用保证金来充抵。
具体规定按《保险营销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保险营销员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异动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保险营销员在公司内异动,如确需异动,须由该营销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直属主管及营业单位经理同意,并报所在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
保险营销员转任内勤或其他非保险营销员岗位后,原签定的《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其服务的保单应作为孤儿保单转入收展系列。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解约时应填写《保险营销员解约清单》,缴清应交纳的保险费及其他款项,交回所有公司印发的单证、收据、活动管理工具及所记录的客户资料,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等。
如上述有价单证丢失,保险营销员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如保险营销员主动提出解约申请,应在办理完以上事项后及时办理解约手续。
如公司提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应向保险营销员出具《保险营销员解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由直接主管送给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办理解约手续,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需向公司出具《保险营销员解约保证书》,并于办理手续齐全一个月后至公司领取保证金。
解约人员在办理完解约手续后不得再以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不再享受公司规定的委托报酬与奖励。
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解约时应按公司规定及时办理解约手续。
各级主管负有督促解约人员办理解约手续的责任,并应协助公司办理该手续。
如解约保险营销员未及时办理解约手续,仍以公司保险营销员身份去招揽业务或收取保险费,由此产生的责任自负。
如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第十六条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一)业务系列: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包括组经理、处经理、区域总监三级,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和营销区。
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和资深组经理三档;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和资深处经理三档;区域总监级主管分设区域总监和高级区域总监两档。
第十七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
当主管个人业绩达到所转换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
第十八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转换系列的程序:(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一)业务系列人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协助客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2.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客户回访、协助客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客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情况;4.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2.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和陪访;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4.培育组经理;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三)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6项);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5.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的经营管理。
(四)区域总监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5项);2.对直辖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和区域总监;4.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5.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的经营管理;6.建立与维护区域公共关系。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第二十条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营销区。
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处经理(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直接管辖的营销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管辖的营销组、营销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区。
第二十一条营销员与其推荐的新签约人员之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可以为多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