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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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形码管理规定范文

条形码管理规定范文

条形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条形码管理工作,保障商品流通的安全、便捷和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条形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条形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商品流通环节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条形码管理工作应当与国际条码标准相符合,便于国内外商品交流和互通。

第五条条形码管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和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泄漏和滥用。

第六条条形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条形码申请与分配第七条企业或单位在销售商品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商品条形码。

第八条条形码的申请和分配应当由国家权威机构负责,确保申请和分配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第九条企业在申请条形码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和商品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条形码分配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分配合格的条形码给申请单位,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分配单位要求的方式使用和管理所获得的条形码,不得私自转让或乱用。

第十二条分配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申请单位的条形码使用情况,确保其合规和规范。

第十三条分配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条形码申请和分配记录,备查和核对。

第三章条形码使用第十四条使用条形码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商品包装上清晰、准确地标注条形码。

第十五条条形码应当与商品信息相匹配,保证商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使用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及时更新商品信息,确保条形码的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在商品流通环节中,各个环节应当合理使用和管理条形码,不得私自更改、删除或篡改。

第十八条使用条形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条形码设备,防止损坏或丢失。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有权对使用条形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四章条形码违规处罚第二十条对于违规使用或管理条形码的单位和个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二)限期整改;(三)暂停使用条形码;(四)吊销条形码使用权限;(五)罚款;(六)追究法律责任。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文:----------------------------------------------------------------------------------------------------------------------------------------------------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发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三)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四)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五)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商品条码管理规定一、商品条码的含义和用途1、含义:条码是商品包装上附带的条码和商场根据销售的需要由电脑自编店内码的总称。

商品包装上的条码又称“自带码”,由电脑自编的条码称店内码或自编码(含电子称码)。

自带码是由国家统一编制认可,用来区分、确定商品品名、产地(国家和地区)、生产厂家等内容,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商品所编条码也不同。

2、用途: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以及顺利实行商场管理电脑化。

二、商品条码管理的基本1、一个商品在同一时间内只能由一个供应商供货。

2、一个商品在电脑内只能存有一个电脑资料。

3、商品进货、销售必须是同一条码,不能进货一个条码而销售是另外一个条码。

4、配送中心、物价质检部、电脑部负责同一商品、不同或相同供应商、不同条码(电脑资料)的检查、审核工作。

5、分店仓库负责对验收商品的条码检查、扫描工作。

6、分店柜组负责对商品调拔单、标价签、实物条码的检查、核对工作。

7、商品条码的修改、录入必须在总部电脑部实施。

三、商品产生一品多码的原因1、同一商品不同供应商在进场时没查明该商品在商场是否有销售(不正常)。

2、同一供应商相同商品因更新换代改变了原自带码(正常)。

3、相同商品因更换供应商,而原供应商商品无法清退处理,短期内出现的一品多码(正常)。

四、商品条码的管理、操作规定(一)、配送中心1、配送中心业务员根据新商品开发单的要求,详细填写录入电脑新商品资料。

2、新商品中有自带码的,必须正确填写于新商品开发单上。

3、品名、自带码、颜色、口(气)味、外形、功效、规格不同的新商品,必须逐个填写新商品开发单。

4、商场超市区商品原则上必须使用自带码,无自带码、不规则码、模糊码、重码、红色码的商品,经供应、业务员证实确认后使用商场商品自编码。

5、填写新商品开发单时,业务员必须仔细查明电脑内有无商品资料。

6、所有商品(含引厂进店)必须一个商品一个条码,配送中心要严格遵循商品条码的唯一使用性原则。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1. 商品条码可重要啦!就像每个人都有独特的身份证一样,商品条码就是商品的“身份证”呀!咱可得把商品条码管理制度弄清楚。

比如在超市里,收银员一扫条码,商品信息全出来了,这多方便呀!要是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那不乱套啦?2. 你想想看,商品条码管理制度不严格能行吗?这就好比一个球队没有规矩,那还怎么打比赛呀!像那些大型商场,每天那么多商品进出,全靠条码管理呢,没有好的制度可不行啊!3. 哎呀呀,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真的不能马虎!它就像交通规则一样,保障着商品流通的顺畅呢!要是条码混乱,不就像路上乱开车一样危险嘛!比如在仓库里找货,条码清楚才能快速找到呀!4.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那可是关系重大啊!这就好像是一艘大船的导航系统,指引着商品的去向呀!要是制度不完善,不就像船没了导航容易迷失嘛!想想如果买东西时条码出错,多麻烦呀!5.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真的超级重要好不好!它如同建筑的基石一样,没有它怎么行呢!比如在电商平台上,条码准确才能确保顾客收到正确的商品呀,这不是很关键嘛!6. 嘿,可别小瞧商品条码管理制度哟!它就像一个精确的时钟,让一切都有条不紊呢!像在物流中心,靠的就是条码管理货物呀,没有好制度怎么运转呀!7.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就像军队的纪律一样严肃呢!要是条码管理混乱,不就像军队没了纪律打不了胜仗一样嘛!想想那些出错的条码导致的混乱场面,多糟糕呀!8. 哇塞,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简直太重要啦!它就像一把钥匙,能打开商品管理的大门呢!比如在生产线上,条码规范才能保证流程顺畅呀,这多关键呀!9.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必须重视起来呀!它就像一个无声的守护者,默默保障着商品的流通呢!要是条码出问题,不就像守护天使失职了嘛!想想买东西扫码扫不出来的情况,多烦人呀!10.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真的是太关键啦!它就像阳光对于万物生长一样不可或缺呀!比如在供应链中,条码管理不好,不就像万物没了阳光生长不好嘛!我的观点结论: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真的是至关重要,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这样才能保障商品流通的高效和准确。

[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壹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 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于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壹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壹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于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应用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于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 制定且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3. 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4. 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5.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品条码的管理

商品条码的管理

商品条码的管理第一篇:商品条码的管理商品条码的管理条码的应用在现代的大型超市管理中不可或缺。

大型超市,从纵向到横向,从商品的流通、供应商的选择到客户及员工的管理,都已充分使用条码。

条码的使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处:、商品流通的管理;、客户的管理;、供应商的管理;、员工的管理。

商品流通的管理超市中的商品流通包括:收货、入库、点仓、出库、查价、销售、盘点等,具体操作如下---收货:收货部员工手持无线手提终端,通过无线网与主机连接的无线手提终端上已有此次要收的货品名称、数量、货号等资料,通过扫描货物自带的条码,确认货号,再输入此货物的数量,无线手提终端上便可马上显示此货物是否符合订单的要求。

如果符合,便把货物送到入库步骤。

入库和出库:入库和出库其实是仓库部门重复以上的步骤,增加这一步只是为了方便管理,落实各部门的责任,也可防止有些货物收货后需直接进入商场而不入库所产生的混乱。

点仓:点仓是仓库部门最重要,也是最必要的一道工序。

仓库部员工手持无线手提终端(通过无线网与主机连接的无线手提终端上已经有各货品的货号、摆放位置,具体数量等资料)扫描货品的条码,确认货号,确认数量。

所有的数据都会通过无线网实时性地传送到主机。

查价:查价是超市的一项繁琐的任务。

因为货品经常会有特价或调整的时候,混乱也容易发生,所以售货员手提无线手提终端,腰挂小型条码打印机,按照无线手提终端上的主机数据检查货品的变动情况,对应变而还没变的货品,马上通过无线手提终端连接小型条码打印机打印更改后的全新条码标签,贴于货架或货品上。

销售:销售一项是超市的命脉,主要是通过 POS 系统对产品条码的识别,而体现等价交换。

注意:条码标签一定要质量好的,一是方便售货员的扫描,提高效率;二是防止顾客把低价标签贴在高价货品上结账所造成的损失。

盘点:盘点是超市收集数据的重要手段,也是超市必不可少的工作。

以前的盘点,必须暂停营业来进行手工清点,期间对生意的影响及对公司形象的影响之大无可估量。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沪市监规范〔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现将《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司法局2022年7月8日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要求,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酒类广告出现饮酒的动作,但广告仅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但广告仅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但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时当事人登记设立不满3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4.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供应商、经销商在本企业网站和经营场所均未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属于首次被发现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申请设立登记并通过审核的;6.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未依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但在下年度3月1日前完成补报,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属于首次被发现的;8.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属于首次被发现的;9.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未履行作出的优惠承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10.违反《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计量校准机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器具校准服务,属于首次被发现的;11.违反《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计量校准机构超出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合格范围开展校准,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属于首次被发现的;12.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但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恢复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效力的。

零售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范本

零售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零售商品条码管理,提高商品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零售商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日用品、服装、家电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商品条码的唯一性、准确性、可追溯性,提高商品流通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申领与管理第四条商品条码申领1. 供应商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GS1)申领商品条码。

2. 供应商申领商品条码时,应提供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3. 供应商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商品条码管理1. 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的条码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条码的申领、分配、使用、更新和回收等工作。

2. 条码管理部门应建立商品条码数据库,对商品条码进行统一管理。

3. 商品条码一经申领,不得擅自更改或转让。

4. 商品条码的更新、回收和销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使用第六条商品条码的使用1. 商品条码应粘贴在商品的明显位置,便于消费者识别。

2. 商品条码应保持清洁、完好,不得损坏或覆盖。

3. 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在使用商品条码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条码的正确使用。

第四章商品条码的追溯与查询第七条商品条码追溯1. 企业应建立商品条码追溯系统,实现商品从生产、流通到销售的全过程追溯。

2. 供应商、经销商和零售商应积极配合企业进行商品条码追溯,确保追溯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商品条码查询1. 消费者可通过扫描商品条码查询商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 企业应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如官方网站、热线电话等,方便消费者查询。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应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通报批评;2. 限制或取消供应商资格;3.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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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1996年5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动商品条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应用,提高商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所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一定信息的标识。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由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以下简称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商品条码的应用)
本市鼓励企业应用商品条码,鼓励企业采用与应用商品条码相关的自动化管理设施。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编码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的主管部门。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上海分中心(以下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工作。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商品经营活动的需要,自愿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申请注册提交的材料)
单位或者个人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的赋予)
编码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书后,经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并颁发注册证书。

第九条(商品条码的编制)
单位或者个人在获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后,即可将厂商识别代码与自主拟定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组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

未经注册,不得擅自编制使用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

第十条(商品项目代码的拟定)
单位或者个人在编制商品条码时,对不同品种、型式、规格的商品,应当拟定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

商品项目代码一经拟定,即应当遵循唯一、始终不变的原则。

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条码的专用权)
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变更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姓名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的60日内向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所拥有的厂商识别代码即行注销,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即应当停止使用。

对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再予以启用。

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承印)
需承接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商品条码印制能力,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原版胶片。

承接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可以向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能力的认证。

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缩短码的申请)
已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商品条码时,所印制的商品条码覆盖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的可印制面积一定比例的,可以申请采用商品条码的缩短码。

第十六条(行政措施)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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