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制裁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制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惩罚违法行为。
制裁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被制裁者的惩罚、对社会的警示以及对法律本身的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制裁的法律后果。
二、对被制裁者的惩罚1. 经济制裁经济制裁是制裁法律后果中最常见的一种。
被制裁者可能面临以下经济惩罚:(1)罚款:罚款是对被制裁者经济惩罚的一种形式,旨在弥补其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
(2)没收财产:对违法行为所得的非法财产,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3)限制或取消经营许可: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公司或企业,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限制或取消其经营许可。
2. 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制裁法律后果中最严厉的一种。
被制裁者可能面临以下刑事惩罚:(1)拘役:拘役是对被制裁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刑罚,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被制裁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刑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3)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对被制裁者的人身自由进行终身限制的一种刑罚。
(4)死刑:死刑是对被制裁者的人身自由进行终身剥夺的一种刑罚,但我国已废除死刑。
3. 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制裁法律后果中对违法行为的轻微惩罚。
被制裁者可能面临以下行政惩罚:(1)警告:警告是对被制裁者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罚款是对被制裁者经济惩罚的一种形式,数额较小。
(3)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是对被制裁者取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
三、对社会的警示制裁的法律后果不仅体现在对被制裁者的惩罚,还体现在对社会的警示作用。
以下是制裁对社会的警示作用: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裁违法行为,使受害者得到补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促进法治意识:制裁使社会成员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提高法治意识。
3. 预防犯罪:制裁对潜在的违法行为者起到警示作用,降低犯罪率。
4. 增强法律权威:制裁的实施使法律具有权威性,提高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
法理学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三、法律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或者因为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
还钱、偿命对责任人来说都是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下面三种:①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
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政治权利或精神权利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全部法律责任中占多数。
②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的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③法律规定,这是指无过错责任或叫严格责任,即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产品致人损害责任。
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
法律责任的特点: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
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③法律责任所承担的是否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指导致主体利益减损的不利后果。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以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实行责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方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监察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其主管、班子成员、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班子成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赋予安全管理工作以充分的重视,树立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不得以工作量、时间等为由擅自减少或者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防护措施和人员。
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维修、保养和保管生产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者主管指定人员。
第九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全面调查、认真处理、公开通报和彻底整改的原则,保证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
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和宣传教育。
教育政策与法规

教育政策与法规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一、教育政策、法规的概念(一)教育政策的涵义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二)教育法规的涵义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注意三点:1.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
2.教育法规是规定教育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则。
3.教育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与结构(一)教育政策的类型1.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2.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3.从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4.从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
(二)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1.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1)党的政策性文件(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2.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1)教育政策的纵向结构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
(2)教育政策的横向结构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方式和秩序。
(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1.教育体制政策教育体制政策包括办学体制政策,管理体制政策,学校领导体制政策,教育投入体制政策,教育认识管理体制政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政策六个方面内容。
教育体制政策在教育政策体系中起着全面性、基础性和政治保障性作用。
2.教育质量政策3.教育经费政策4.教育人事政策5.国家学制政策6.课程与教学政策7.学历与学位政策8.教师教育政策9.考试与评价政策10.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11.学校语言文字政策(四)教育法规的类型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还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行政违法行为就是违反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的行为。
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包括市声管理法规、 森林法规、环保法规、交通管理法规、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1、什么是法律Biblioteka 任?它有哪些种类? 2、什么是法律制裁?它有哪些种类?
(四)法律责任
1、含义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 应承担的责任。
2、法律责任的类别
违宪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违宪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情节较轻, 社会危害性不十分严重,触犯民事法律 法规和行政管理规范,应承担法律责任 的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就是犯罪。指违反 刑事法律,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制裁的行 为。
民事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民事法律 法规的行为。
民事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 《合同法》等
具有社会危害性
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所违反的法律类别 有责任能力 根据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 程度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王某曾因多次盗窃而被判刑3年有期徒刑,刑满 释放后,他不思悔改,一天又潜入三户居民家中, 将一台价值 2700 元的彩电偷回家,并窃得现金 5 万 多元。事后,王某遇到张某,并对张某说:“我又 弄到一台新彩电,你如果要的话,可以便宜一点卖 给你。”张某明知彩电来路不正,却贪图便宜,以 800 元的价格买了彩电。后来,公安机关破案,将 王某和张某抓获归案。
案例二
1998年1月20日,临时工刘某下夜班 后,到某歌厅玩,吃了水果,喝了一瓶洋 酒,服务小姐催他结账,刘某却说“我没 钱!”被保安人员拖出歌厅。刘某对此不 满,早7时,他拨打110称:“有4名男青 年持刀抢走我人民币7000元、手机一部。” 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以拨打110取乐, 滋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按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将其拘留。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法理学课程性质:基础必修课开课时间:第一学期开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学时 /学分:56学时/3学分二、课程目标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达成以下目标:课程目标1:树立法治信仰。
使学生认识到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
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内在价值,包括正义、公平、自由等,并将其内化为个人行为准则。
课程目标2:掌握法理知识体系。
掌握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基础概念。
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脉络。
理解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遵守等环节的特点、原则、程序等知识。
课程目标3:掌握法理分析方法。
形成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比较等分析方法的初步意识和能力,引导学生将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知识相结合,形成跨学科的思维视角。
四、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的对应关系五、课程目标与考核内容方式的对应关系六、课程成绩评定与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法1.成绩评定方式(百分制)课程总成绩 =期末考核总成绩(百分制)×60% +所有过程性考核总成绩(百分制)×40%2.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式七、考核标准八、课程学习资源(一)教材《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二)主要参考书目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7。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 1997。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身外世界如果 不受行为干涉 而保持被动将 是怎样状态
• (四)主观过错 •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 的主观心理状态。 • 主观恶性的程度与责任的轻重成正比。 • 刑法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 任。 •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 挖笋伤人案----2004年5月,某地未成年人杨某与同学 陆某、王某三人相约到山上挖笋,在同村范某的竹林 挖笋时被范某发现,范某把三人的锄头暂扣在其脚踏 三轮车内,并告诉杨某等三人回家后叫其家长到她家 里去拿锄头。 • 范某骑车回家的路上,杨某追上车子想拿回锄头,造 成范某车子不稳摔倒在地,导致右腿骨折构成了轻伤。 事后范某光医疗费就用了8000余元。
刑法的本质不在刑罚多么严厉, 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 ——贝卡利亚
6/28/2014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主体因不法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应 承受制裁。 1.内容是对责任主体利益的剥夺 2.原因是不法行为或法律直接规定 3.法定机关决定 其它法定机关 法院
6/28/2014
行政机关
仲裁机构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构成
6/28/2014
• 逗母猪-老太太-受伤-陶瓷
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
违约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罪、合同诈骗
6/28/2014
(三)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
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
精神损害
6/28/2014
损害结果
现实利益损害
预期利益损害
实际危险
行动如果任凭 行为者的主观 目的的完全发 展,将会造成 怎样一种状态( 逻辑状态)。
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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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分类方法的多样性:可以根据责任主体、 责任内容、责任的承担程度、责任的实 现形式、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 的关系进行分类。
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根据责任的类型, 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 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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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小学举办春季运 动会,观看铅球比赛的 三年级学生俞某擅自进 入铅球落地区域,在场 教师无人劝止。结果被 正在比赛的同学李某投 掷出的铅球砸中头部, 造成重伤。
1、分内应做的事情 2、特定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编号及其成果负有积极
的助长义务,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 3、因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情(没有履行角色)或没有履行助长
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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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 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 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 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分析:校方是否应承担赔 偿责任?原因何在?
在操场看铅球赛被砸伤, 学校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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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 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 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进入运 动区时,在场老师未劝止,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 原告受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 过错责任。李某参加铅球比赛时未满13周岁,是限制行为 能力人,应由小学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 告要求小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可酌情由被告小 学赔偿原告一定的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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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行为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
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1)刑事责任:行为人因为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是刑罚,在中国,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2)行政责任:行政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因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1 / 12行为人因为民事违法行为或因为民事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填补性。
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三种责任的关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事不二罚。
取最严厉的处罚。
三种责任的关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违宪责任:---------------------------------------------------------------最新资料推荐------------------------------------------------------ 一般指国家机关、国家领导人(以及政党)因为违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违宪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弹劾、罢免、撤销、取缔。
(5)国家赔偿责任: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构成条件见《国家赔偿法》三、法律责任的功能整体而言,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功能:1.救济2.惩罚3.预防民法主要是救济,行政法主要是惩罚和预防。
第二节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或条件)民事责任:(1)民事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2)法律规定。
行政责任:行政违法行为。
刑事责任: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也3 / 12是区别不同违法行为的标准):1.客体条件2.主体条件3.客观方面的条件4.主观方面的条件例如:犯罪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 1.犯罪客体:何种法益?(不同于犯罪对象) 2.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 3.犯罪的客观方面:什么行为特征?eg.同样窃取财富,秘密窃取特征是盗窃,暴力窃取特征是抢劫罪,出其不意特征是抢夺罪。
4.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过错=故意+过失)第三节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责任能力一、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属于行为能力的一种特殊情况。
责任能力由法律规定,考量年龄和精神状态两个因素。
二、若干法定情形(一)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最新资料推荐------------------------------------------------------ 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能力《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民事责任能力无年龄和精神状态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5 / 1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案例分析清弋江在凤岚山南麓绕了一个湾,湾里怀抱着静静的洪桥村。
村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相安无事,宛如世外桃源。
但是 2008 年 8 月一天发生的事情打破了小村的宁静。
洪二娃,1993 年元月出生。
这天,二娃见同村10 岁女孩阿月在江边放牛,便强要牵牛戏水。
阿月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
二娃很是生气,用手中锄柄赶牛下水,欲使阿月受惊,发泄不满。
不料牛入深水后,阿月惊慌落水。
初二娃见状颇为得意,后见阿月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阿月溺死。
政府闻讯后派人下来调查。
请问:依现行法律,二娃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第四节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一、法律责任的归结(归责)法律责任的归结,亦简称归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归责的具体原则:民事责任:---------------------------------------------------------------最新资料推荐------------------------------------------------------ (1)一般情况下:过错责任原则(包括推定过错责任);(2)在法律规定的的特殊情况下:无过错责任原则;(3)由法官自由裁量: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是指在确认法律责任时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
(2)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确认法律责任时不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与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基本相当)。
例如《侵权责任法》规定了 12种情况,其他法律规定了 3 种情况,共 15 种情况(统称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4.产品责任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因此7 / 12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不属于法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然而受害人得不到补偿有失公平,法院可以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受害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通则》第 132 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推定过错责任。
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不必证明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具有过错。
刑事责任:过错责任。
应该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来对比理解。
因为是规定在刑法的总则中,所以具有总体规定的效果。
也就是说,故意犯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是可以负刑事责任。
这里所说的可以可以理解成不一定,那么,什么时候负,什么时候不负呢?第十五条第二款就是回答这个问题的,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时,才负;法律没有说要负,就不负。
---------------------------------------------------------------最新资料推荐------------------------------------------------------二、法律责任的免除(自学)法律责任的免除,亦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是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一段时间后免除。
刑事责任的免除:《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