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复习试题

合同法期末复习试题

全案例分析

一、某商场于5月10日分别向甲厂和乙厂发出了信函:我商场急需A型日光灯1500支,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厂收到该信后,于5月15日给商场回信:你商场所需的A型日光灯我厂有现货,每支价格5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5000元,余款货到后支付;请5月20日前回复。该商场收到甲厂的回信后,认为甲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支价格为45元,于是甲厂在5月19日收到该商场发出的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商场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支价格能否降低为每支45元,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6月1日之前给予答复。

该商场又于5月2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我厂有你商场需要的日光灯,价格为42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5月30日之前给予答复。该商场认为乙厂的价格合理,于是5月27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5月29日,乙厂收到该商场发出的同意信函。

请回答:

1、该案例中哪些信件属于要约?那些属于承诺?为什么?

2、如果甲厂收到该商场的第二封信后,在6月1日给予该商场答复表示同意,但商场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甲厂订立合同,那么,甲厂与商场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商场发给乙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5月30日送达给乙厂的,乙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该商场和乙厂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4、如果另有一家丙厂与乙厂是竞争对手,知道乙厂正与商场商讨购买日光灯事宜,向商场表示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每支日光灯价格只有35元,其目的就是阻止乙工厂与商场达成合同,而后在商场与丙工厂商量购买事宜时,丙工厂又不同意以35元价格出卖,致使商场错过时机,没法购买A型日光灯。商场可否要求丙厂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说明理由。

二、2010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钢材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钢材5000吨,单价为2850元/吨,交货期为6月10日至7月10日。同年1月18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供给甲公司钢材3500吨,每吨2700元,并与6月底交货。合同签订后,丙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准备履行合同。而此时钢材市场价格暴跌至最低点。5月17日,丙公司忽然接到甲公司电告:据悉,向我公司购买钢材的乙公司已破产清算,因而我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已无法履行,故而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合同有关条款不再执行。丙公司接电后即回电:我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请按原合同条款执行。5月27日丙公司电告催促甲公司验货,甲公司明确表示拒绝,且函告丙公司:因钢材市场价格暴跌,我公司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亏大本,决定不再履行合同,2010年5月17日已电告你方,今再特此通知你公司。

至此,丙公司见履约无望,遂于5月27日发函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此后数日,钢材价格开始回升,市场开始紧俏。6月23日,甲公司突然电告丙公司:请速将货备齐,我公司准备提货。而此时,丙公司已将钢材以2900元/吨的价格转售一空,于是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丙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请回答:此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古董商人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请回答: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四、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1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

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

请回答:

1.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2.乙公司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说明理由。

3.如果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乙公司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说明理由。

五、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件祖传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降价5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表示。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0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发信后,获悉有人愿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始行到达。12月2日魏某请求郑某交付该件古画。12月5日郑某、魏某二人同时履行完毕。随即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请回答:

1、本案中那些是要约?哪些是要约邀请?哪些是承诺?为什么?

2、魏某与郑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

3、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4、如果郑某刊登广告时不知道祖传古画是赝品,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六、甲贸易公司与乙服装厂签定加工承揽合同,为甲贸易公司定做服装1500套,加工费15万元。双方约定10月5日钱货两清。服装厂如期完成加工任务后,甲贸易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乙服装厂先提供服装,待向丙百货商店收取欠款费后再结清货款。乙服装厂拒绝了甲贸易公司的请求。10月5日,甲贸易公司到乙服装厂提货,但拒绝支付加工费,乙服装厂不予放货。不久,乙服装厂便催告甲贸易公司尽快支付加工费,但是甲贸易公司声称,由于乙服装厂未能先行供货,该批服装已经过季,仅能售卖14万元。乙服装厂将变卖款冲抵加工费后,仍不断向甲贸易公司索要1万元欠款。此时甲贸易公司因经营不善,趋于破产。为了躲避尚未到期的戊公司的20万元债务,甲贸易公司将全部财产低价予以变卖,将所得15万元款项赠与给知情的丁公司,同时为了逃避债务怠于行使丙百货公司到期债权2万元。

请回答:本案谁违约?为什么?应该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各当事人可以行使什么权利?后果怎样?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下面是2019年《合同法》备考知识点:合同与合 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供参考。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 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合同法期末复习提纲

《合同法》期末复习提纲 民法学——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69元第一章合同概述 ★掌握合同的分类 如: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名合同的有(BC )。P500 A保管合同 B旅游合同 C借用合同 D 租赁合同 如: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有(AC)。P501 A 保管合同 B 仓储合同 C 客运合同 D 承揽合同 ★掌握合同关系相对性规则 如:合同关系相对性具体包括哪些内容?P504 具体内容包括: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掌握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P510 ★掌握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P511 ★掌握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P512-513 如:下列意思表示属于邀请要约的有(ABCD )。P511 A 拍卖公告 B 寄送的价目表 C 招标公告 D 招股说明书 如:甲向乙编辑部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司法考试的参考书,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司法考试参考书5本,计价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需要而拒绝接受。此案中,(D )。P511 A 甲应按时支付价款 B 甲的行为属于要约 C 乙的行为属于承诺 D 甲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如:甲造油厂向乙饭店发出要约,愿以每公斤X元的价格出售大豆油300公斤,乙答复愿以要约所示价格购买100公斤大豆油,则(C )。P513 A 合同成立,以甲的要约为准 B 因油为可分物,故可以就100公斤大豆油成立合同 C 乙的答复属于新要约 D 如果甲没有答复,则认定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乙的承诺为准 如:甲、乙二人互发E-MAIL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货。”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该回电。在甲、乙互发的E-MAIL中,属于要约的有(ABC )。P513 A 4月30日甲的邮件 B 5月1日乙的回电 C 5月2日甲的回复 D 5月4日乙的回复 ★掌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P515-516 如:某贸易公司与服装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贸易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服装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时间为(A )。P515

合同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C.监护关系D.财产关系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C.赠与合同D.承揽合同3.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债务人承担B.代位权人承担C.全体债权人承担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4.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主体的变更B.客体的变更C.内容的变更D.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5.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 )。A.表示要承担对方的损失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C.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D.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6.在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 )。A.财产交付时起转移B.财产交付之前转移C.财产交付之后转移D.双方当事人认为合适的时间转移7.借款合同中对货币种类的要求是( )。A.一般可以写明货币种类B.无需写明货币种类C.必须写明货币种类D.依当事人约定8.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年B.5年C.10年D.20年9.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义务有( )。A.通知义务B.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C.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义务D.定作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10.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A.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不负赔偿责任C.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只赔偿直接损失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1.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借用合同C.承揽合同D.租赁合同E.一般赠与合同12.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B.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C.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处D.承诺已发出时E.承诺正在发出时1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有(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C.涉外贸易买卖合同D.技术引进合同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14.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 )。 A.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B.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C.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E.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15.合同的履行原则为( )。A.全面履行原则B.实际履行原则C.协助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E.全部履行原则16.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 )。A.清偿B.提存C.抵销D.免除E.混同17.合同纠纷处理的途径有( )。A.和解B.调解C.仲裁D.申诉E.起诉18.买卖合同的特征有( )。A.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它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它是双务有偿合同D.它是诺成合同E.在一般情况下它是不要式合同19.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20200604034058)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 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 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 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 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 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 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 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1)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

电大《合同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

电大《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 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 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 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 合同。 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 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 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 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 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 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

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即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凋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二.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而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题要点:(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9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2分)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三.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1

三、填空题 l.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2.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合同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4.合同终止的原因,是指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5.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6.借款合同的担保可以采用三种形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 7.根据租赁的标的物来划分,租赁合同可分为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 8.运输合同最主要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9.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 10.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12.意思表示瑕疵依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分为意思表达不成立和意思表达不自由两种类型。 13.乙合同的移转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14.混同的原因有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5.根据赠与合同成立和履行的时间关系可分为现实赠与合同和非现实赠与合同。 16.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的标的可分为总承包合同和分项承包合同。 17.从技术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来看,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 18.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业务。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C 4.B 5.D 6.C 7.B 8.A 9.D 10. A 11.B 12.B 13.A 14.C 15.B 16.B 17.C 18.B 19.A 20.A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ABCDE 2.AB 3.BDE 4.ACDE 5.ABDE 6.ABE 7.CDE 8.ABCDE 9.ABCDE 10.ABCD 四、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3.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5.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9.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名词辨析+简答)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1、 名词辨析 1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合同生效指的是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不同点: 1.概念和性质。合同成立后并非当然生效。 2.两者的要件。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 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2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相同点:两者均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

不同点:1.责任性质: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解决没有合同关系情况下,因一方过失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2.责任形式。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羞不替换等多种形式;缔约过失责任只以损害赔偿为责任形式。 3.赔偿范围。违约责任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仅限于信赖利于。 4.损害赔偿的性质。违约责任中,法律通常做出一定限制;缔约过失责任重则不存在。 3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最终做出承诺以前,将该项要约撤销,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联系: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做出之前实施 不同点:1.时间: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的期限内。 2. 责任:因撤销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撤回并无此限制 ④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 联系:两者都属于违约责任的种类。 区别:1.发生时间:预期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实际违约发生在期限届满时 2.预期违约存在明示和默示之分,实际违约不存在 3.预期违约只能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实际违约可以是双方违约 4.预期违约实质上是一种可能违约,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违约是一种现实违约,一般要承担违约责任。 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20119710 过儿 合同法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1缔约自由,即根据本人的需要和意愿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负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是想,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5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采取何种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合同订立、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成立的合同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则会被法律否定,或归于无效,或得撤销,或效力未定。 合同成立的要见:1缔约人2意思表示一致3标的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从当事人的目的看,要约的目的在于缔结合同,而要约邀请仅在使受要约人为要约,性质为意思通知 2从法律的规定看 3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宜按照下述原则判断:1意思表示的内容明确的,一般为要约;不明确的,为要约邀请2意思表示不重视当事人的资格、标的物的性质的,一般为要约;重视的,一般为要约邀请3依交易习惯、社会的一般观念加以判断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事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承诺一般应当用明示方式,沉默或不作为本身一般不构成承诺。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中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C.监护关系D.财产关系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C.赠与合同D.承揽合同3.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债务人承担B.代位权人承担C.全体债权人承担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4.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主体的变更B.客体的变更C.内容的变更D.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5.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 )。A.表示要承担对方的损失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C.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D.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6.在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

有权从( )。A.财产交付时起转移B.财产交付之前转移C.财产交付之后转移D.双方当事人认为合适的时间转移7.借款合同中对货币种类的要求是( )。A.一般能够写明货币种类B.无需写明货币种类C.必须写明货币种类D.依当事人约定8.中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年B.5年C.D.20年9.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义务有( )。A.通知义务B.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C.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义务D.定作人能够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10.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A.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不负赔偿责任C.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只赔偿直接损失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一.名词解释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 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总论重点论述题考试考点总结

论述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在合同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则及包括缔约的自愿,也包括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变更有关内容,还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具体地说,合同自由与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有 约定时以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定。因此,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合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同法就不应当对其何合意进行干预。 2.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合同自由不是仅体现在合同关系的某一环节上,而是体现在合同关系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之中。具体来说,当事人的选择自由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第二,在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有约定合同的内容。第四,在合同形式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确定力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的规则。第五,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等。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中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合同关系上看,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其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违约责任则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方违反合同应当如何补救的问题。(2)从责任的性质和形式上看,缔约过失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其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责任形式,损失赔偿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免责条件等,其责任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修理,重作,更换等。(3)从赔偿范围上看,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为期待利益的损失,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4)从损害赔偿的性质上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上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而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通常做出一定的限制,如可预见规则的限制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依赖利益损失。确定应予赔偿的信赖利益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与缔约行为的关联性,即信赖利益是基于对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并非缔约行为中的一切利益。(2)信赖的合理性。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此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处于缔约阶段,但因一方的行为已使得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者生效,由于另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倘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合理信赖,即使支付了费用,亦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信赖的善意性。一方面,缔约人对相对缔约人的信赖必须基于合法目

排序版: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多项选择题题库

排序版: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多项选择题题库 (2016年8月整理,更新至16年1月试题) 1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欲向其出售一批货物。要约发出后,甲公司因进货渠道发生困难而欲撤回要约。甲公司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AC)。A.在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到达乙公司\\C.与要约同时到达乙公司 12.合同履行中的协作履行原则包括(ABC)。A.及时通知义务\\B.相互协助义务\\C.保密义务 1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在于(AB)。A.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B.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1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抵押财产有(ABCD)。A.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建设用地使用权\\C.生产设备和原材料\\D.以拍卖的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5.债的转移的原因有(ABC)。A.基于法律行为而转移\\B.基于法律的规定而转移\\C.因司法裁判而转移 16.张某到甲商场购买一台乙厂生产的冰箱,乙厂送货后10日,冰箱门被震飞。经查,系冰箱门上的弹簧瑕疵所致,冰箱其他部分并无质量问题。对张某提出的下列请求可以支持的有(BCD)。B.请求更换冰箱门\\C.请求更换冰箱\\D.请求解除合同 17.以下各选项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的有(ABC)。A.分期付款买卖\\B.样品买卖\\C.试用买卖 18.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下列行为应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有(ABD)。A.转租\\B.改善租赁物\\D.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 19.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ABC)。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丽直接向丙索赔\\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20.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此,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BCD)。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D.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1.按照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要经过的程序有( BCDE)。 B.签订拍卖合同\\C.发布拍卖公告\\D.竞买\\E.拍定 2.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间、方式使用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ABD )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A.占有\\ B.使用\\D.收益 3.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间、方式使用承租的房屋,任何人不得侵犯承租人对房屋的(ABD)。A.占有权利\\B.使用权利\\D.收益权利 4.保管人不得(ABCDE)。A.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保管\\B.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使用\\C.自己使用保管物\\D.任意要求解除保管合同\\E.擅自处理保管物 5.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ABCDE)。A.清偿\\B.提存\\C.抵销\\D.免除\\E.混同 7.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ABDE)。A.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B.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D.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E.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9.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有(CDE)。C.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D.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E.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10.不影响合同成立的原因有(CDE )。C.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未达成协议\\D.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达成协议\\E.当事人对主要条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11.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BDE)。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B.仓储合同中保管的对象是动产\\D.仓储合同为诺成、双务合同\\E.仓储合同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12.承揽合同的种类有(ABCDE)。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C.修理合同\\D.复制合同\\E.检验合同 13.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间、方式使用承租房屋的,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对房屋的( ABD)。 1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析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 析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01午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题要点: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一) 案例一、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因停电给冷冻厂造成的损失? 案情介绍: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2004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4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故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试分析:1.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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