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张明君律师原创|最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逐条解读

张明君律师原创|最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逐条解读国资委、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为:新3号令)。
新3号令相比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为:老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国有企业定义、交易行为批准、转让交易规则、增资规程、资产转让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动,它将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等发挥重大作用。
【法规标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07.01【生效日期】2016.07.01【发文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君按:新老3号令均强调对资产(产权)交易(转让)的监督管理,均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监管目标。
区别是:新3号令将“国有产权”改为“国有资产”,但在正文中仍存在“产权转让”和“资产交易”混用的现象。
通读全文,新3号令中资产交易在概念上包括产权转让和狭义资产交易。
同时新3号令增加了立法依据的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义丰富,意义深远。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
建立健全财会制度。 第18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
职工民主管理:
第20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的委托代理:
与第12条呼应,第21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 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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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二)全国人大常委和社会关注的八大问题
问题一:制定《国资法》的必要性。 问题二: 国有资产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 问题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问题。 问题四:国有资产经营决策中的一些重大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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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二)全国人大常委和社会关注的八大问题
问题五: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管的权责问题。 问题六:国有职工的权益问题。 问题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问题。 问题八:法律责任以及其他法律的配套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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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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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章 总则 规定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国有资产权属、国有企 业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原则等问题。 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第2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
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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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它对于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企业国有资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理解和应用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解释和实用指南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一些指导。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目标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投资兴办、国家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企业所持有的资产。
其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保值增值、有效利用、科学经营和增加国家财富。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方法1. 公平公正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严禁滥用职权、纵容腐败等行为,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2. 集中统一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应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资产管理机关集中统一管理,形成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3. 市场化运作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以市场化原则为导向,注重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风险抵御能力。
4. 监管协调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平稳运行。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准则和制度1. 资产评估制度:企业国有资产应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公正、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
2. 资产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的资产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核查、监督和审计,规范资产管理行为。
3. 资产增值制度: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等方式增加资产价值,提高企业竞争力。
4. 资产处置制度:对于存在严重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的企业,应及时采取合理处置措施,防止资产流失。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问题与解决方案1.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2. 加强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决策和监督能力。
3. 建立国有资产负债表制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防范能力。
4. 推进企业国有资产证券化,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流转,提高配置效率和流动性。
企业国有资产法

❖ 被告人涂景新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一审判决后,涂景新表示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 据他的二审辩护律师、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主 任李云龙介绍,此案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新大地 的企业性质到底是国有还是私有?二是涂景新及其 妻子的罪行有无足够的指控证据?按照我国《企业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注册资金来源是 企业性质的决定因素。而事实上,海南机械仅提供 了一张资信证明,却未有实际注入资金的进账单。 这就说明此为空头资金证明。
二、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国有产权
❖ (一)国有资产
❖ 1.国有资产的概念
❖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 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 权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 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附则(六) 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 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 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 等形成的资产。
❖ 据公开消息称,1999年前后,海南省纪委不断 接到举报材料,反映海南机械总经理黄智忠有严重 的经济问题。海南省纪委在立案查处黄智忠的同时, 也把涂景新作为连带对象一并列入。随即涂景新及其妻子王慧艳被缉 捕归案。此时,海南机械全面接管了新大地。
❖ 上诉至最高法院,(2010年6月)尚未在网上看到有关 的判决信息。
❖ 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认为,1984年成立的益康公司 属于海军,后归中国北方公司,都属于中央系统的国有 资产。地方政府国资办无权直接对中央系统的企业产权 性质作出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权限。批复是涉及 数亿资产的重大行为,作出前竟然没有听取一方当事人 的意见,也未作认真调查,作出后也不通知当事人,违 背了正当程序的起码要求,且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议和 提起诉讼的权利,程序上严重违法,应属于无效行政行 为。法院根据无效行政行为作出的判决,显然也是错误 的判决。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解读

工程建设-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解读前言•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第一部调整和规范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各类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也是迄今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国有资产法。
《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我国聚集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财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改革转型期进入重要时段,特别是《物权法》的出台直接对国有资产管理形成压力。
•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的确立必须明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与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国家出资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难题需解决。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登记层次较低,不宜于解决国有资产方面的法人冲突。
•国有资产管理中需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定概念,以及与企业财产的区别。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篇章结构与条文•《企业国有资产法》共9章77条,其章节结构如下:–总则–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履行国家出资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目的•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的特征:•一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包含三个要素:–出资人是国家–以资本的形式向企业出资–出资表现为多种形式•二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国有资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国家作为出资人将其资产投入到企业后,不能直接支配企业中的实物资产,也不再对其出资的具体财产拥有所有权,出资财产转成为法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
它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有效保护国有资产、规范企业的运作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该法律的颁布实施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该法律中,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以及国家持有的股权、无形资产等。
这些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而不是任何一个个人或组织的所有。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国有资产的评估、转让、处置等具体事项,为国有资产的合理运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该法律还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定职责、合法权益和运营机制等具体内容。
国有企业应当遵循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律,促进企业的效益增长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国有企业的稳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对于相关领域从业人员或者相关人员来说,需要了解并遵循该法律的规定,不仅能够满足国家法律的要求,还能够促进自身的事业发展。
为此,相关人员需要不断学习、熟悉和运用该法律,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为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学习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学习稿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任宏伟律师本学习稿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企业国有资产法》作全面地、基本地介绍,包括该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第二部分是针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重点内容即其第五章规定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内容作重点讲解,以期使听者能够在整体、全面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对于该法的重点内容有具体地、更深一步的认识。
第一部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一、出台过程及出台背景(一)出台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律自1993年开始起草,历经十五载艰辛起草,跨越三届全国人大(八、九、十届),并经过三次人大审议,最终出台。
一直以来由于对国有资产范围的划定和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争议过大,经历了立法机关的多次调研、讨论和修改,其名称也随之由曾经的“国有资产法”而被改动。
(二)出台背景第一,出台该法是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紧迫性所决定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积累了数量巨大和分布广泛的国有资产,既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又有行政事业性资产。
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比重最高,市场化取向也最为明确。
据统计,截至2007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已分别达到资产总额35.5万亿元和14.8万亿元,金融性国有资产更是接近60万亿元。
如何保护和管理好占我国国民经济主体结构、构成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根本特征的巨额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的艰巨而伟大的任务。
自1984年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之日起,中国的国企改制已走过二十多年的历程,尽管国家逐渐加大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力度,但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仍层出不穷。
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

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出台的一项法律。
该法对国有资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有效利用。
本文将对企业国有资产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
一、国有资产归属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首先明确了国有资产的归属问题。
按照该法,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是国家的重要财富。
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同时保障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权,在保护全民利益的前提下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企业国有资产法设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检查和评估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协助企业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计划等。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明确,为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其中包括:国有资产管理计划制度、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国有资产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法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的检查;对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检查等。
通过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五、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原则。
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法保护和规范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权。
对于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资产的合理流转和价值实现。
结语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强化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的制度建设,有利于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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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来源:2009-05-07 08:21:02 阅读: 3174 选择字号:大中小从国企改革到国资立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再纠结于单个企业的生存死亡,而是从促进国有经济整体效率和国民福利的角度,让国有资本在经济格局中有效配置,发挥最大效力。
跨越三届全国人大,《国资法》“破茧而出”,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
这也是迄今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资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我国国有企业依法运营好国有资产,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历史性推进作用。
《国资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怎样准确把握国资委的职能定位,国资委应该怎样履行出资人职责?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有哪些规定?下面对《国资法》进行一次全面解读。
1、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理论,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三类。
《企业国有资产法》施行前,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进行规范,行政事业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36号令)进行规范,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进行规范。
《国有资产法(草案)》将调整范围定位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其修改为企业国有资产,就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看,先对企业国有资产立法是符合实际的。
2、企业国有资产的含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正确认识企业国有资产,我们应当把握好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权益”是指国家对企业中的国有净资产享有的所有者权益,指的是价值形态。
这里,企业国有资产实际上就是企业国有资本的概念。
这样规定,有利于解决出资人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问题。
一般来说,出资人不能直接支配企业中的实物资产,只能按照自己所投资的份额,行使出资人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除直接投入企业的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外,还包括其他一些形式。
主要有:一是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借入资金,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二是国有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三是国家银行、国有投资公司及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
四是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
五是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第三,《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企业国有资产包含了金融类国有资产。
国家对金融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与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监管,但考虑到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特殊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没有将金融类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
而《企业国有资产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将金融类国有资产纳入适用范围,同时又考虑到其监管的特殊性,在第76条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同时,还要适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3、国有资产的归属和权利行使主体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国家财产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全体人民是通过国家来行使所有权。
《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规定一致。
同时,由于我国国有资产分布极为广泛,国家出资企业的规模大小差异很大,全部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难以做到。
因此,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应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分级管理体制,并进行适当分工,即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家出资企业的4种类型《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四类企业:一是国有独资企业。
即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
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与公司制企业不同: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任命;政府通过向企业派出监事组成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二是国有独资公司。
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也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三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即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国有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里所称国有资本控股与公司法规定的控股是一致的。
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作了界定,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绝对控股);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相对控股)。
四是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即公司注册资本包含部分国有资本,且国有资本没有控股地位的公司。
另外,值得说明的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将以往的“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修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突出了“资本”这一词,这一称呼上的新变化,更加表明立法者在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等方面的良苦用心。
5、出资人履行职责应遵循三大原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政企分开是搞好国有企业必须坚持的原则。
我国30年来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重要的环节就是使企业真正成为市扬主体。
这些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推进,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状况已得到很大的改变,但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在一些领域和部门仍存在着政企不分的问题。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就是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6、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1条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设置。
本条所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依照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的国务院国资委和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国资委。
鉴于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巨大、主要分布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同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
因此,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在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还授权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对某些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如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等。
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但我认为,由于国资委以外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毕竟是少数,且是暂时现象,随着国资监管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出资人机构必将统一。
7、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其主要职权有:(1)、享有股东的三大权利。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大权利,《企业国有资产法》也同样赋予了出资人这三项权利。
“资产收益”权,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家对企业的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代表国家通过企业盈余分配取得股息和红利的权利。
“参与重大决策”权,是指根据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出资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参与国家出资企业就其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任免或推荐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2)、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对企业、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的章程因没有股东会,其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或者由企业起草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各个股东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企业章程应由各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共同制定,而不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一家单独制定或批准。
在实际工作中,省国资委专门制定出台了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按照国有独自、控股、参股公司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3)、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3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