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3.20【实施日期】1993.03.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教育、艺术、军事学科规划领导小组:现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基金,以及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资助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及特殊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管理。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各地、各部门应广开经费渠道,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和发展本市文化艺术事业,推动和促进艺术理论研究工作,提高研究水平,使本市艺术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紧密围绕本市文化艺术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研究探索,努力提高质量,促进理论创新,指导文艺实践,为上海文化艺术事业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面向全市艺术管理部门和实际工作部门、高校、社科、文化单位与团体的研究人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重点,关注基础。
第四条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第五条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艺术科学规划办”)设在市文广局艺术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艺术研究所。
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并发布全市艺术科学发展规划及课题指南;2、负责全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评审、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3、制定全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4、具体管理、监督使用艺术科学研究经费;5、具体承担全市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6、组织开展有关学术研讨活动。
第三章规划和选题第七条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市艺术科学规划办提出初步方案和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市文广局审定。
第八条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要突出本市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文化艺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积极探索体现先进文化和民族特色的艺术发展规律,服务于市委、市政府决策。
第九条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设立专题研究和分类研究两类项目.事关本市文化艺术发展急需的重大课题,可以特别委托项目方式,经市文广局审定,单独立项。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川教[2006]304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川教[2006]304号)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努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川委发[2004]13号)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我省社科研究人才优势,进一步整合社科研究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规划管理,促进科研体制和机制创新,推动社科研究和队伍建设,繁荣和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更好地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经省教育厅和省社科联反复协商研究,决定共同建设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为了加强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成立了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现将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一: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努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意见》,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研究规划纲要》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四川省社科研究与人才优势,进一步整合社科研究力量,优化社科资源配置,促进科研体制和机制创新,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精品生产和重点项目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为推进四川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需建立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和发展我省艺术事业,促进艺术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研究水平,推动我省艺术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优秀人才,根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哲学社科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教2017〔4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艺术科学是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坚持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紧密围绕我省艺术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研究探索,努力提高质量,促进理论创新,指导文艺实践,为云南民族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文化艺术科学界专家学者的创造性,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第四条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共同组织成立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五条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艺规办)设在云南省民族艺术研究院,受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具体管理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省艺规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省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的申报组织和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并发布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及课题指南;(三)负责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评审、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四)制定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五)具体管理、监督使用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六)具体承担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七)组织开展有关学术研讨活动。
第六条省艺规办负责建立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专家库,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及课题成果鉴定工作。
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徐科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科发[2011]26号)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各有关局、公司(集团),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
进一步加大科技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有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我局根据省科技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科技工作新的形势和任务,制定了《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科技计划安排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产业化等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徐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立项、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项目管理包含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评价和审计等环节。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一)根据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衔接国家、省科技重点项目,结合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科技计划项目源,制定并发布《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二)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下达,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完成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三)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四)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五)对科技经费进行监管和审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京科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0〕5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公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项目(课题)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
第三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由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与项目凝练、行政决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注重对项目(课题)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社会科学界

附件: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2月)第一条根据《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是省社科规划项目主要类别之一,与其他类别的省社科规划项目具有同等学术地位。
第三条省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围绕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中有理论高度、有实践价值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进一步强化和突出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应用性和政策性研究,努力使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在建设“思想库”“智囊团”上有更大作为,发挥更大作用,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四条申请的省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成果要强化问题导向,紧贴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前瞻性、现实性和针对性,具有一定的理论高度和实践价值,能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申请的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常年受理省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申请省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立项的条件:1、提供的决策咨询报告或省社科规划在研项目阶段性研究的理论观点、决策建议,入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的;2、提供的决策咨询报告或省社科规划在研项目阶段性研究的理论观点、决策建议,由省社科规划办编制成省社科联《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要报》(以下简称《成果要报》),通过《成果要报》的形式报送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党政领导,并得到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党政领导批示并被采纳的;3、提供的决策建议提案通过省社科联报送有关部门。
其中,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在全国“两会”上被全国人大大会主席团确定为立案“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代表建议被全国人大主任会议确定为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在省“两会”上被省人大大会主席团确定为立案“议案”的,省人大代表提出的代表建议被省人大主任会议确定为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
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管理办法(试行).doc

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二00九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的管理,促进艺术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艺术科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艺术科学课题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科研方针,为文化艺术重大决策服务,为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推进文化创新服务。
第三条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山西省文化厅教育科技处;办公室主任由教育科技处处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教育科技处承担。
主要职责是:1、受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的领导和委托,作为中级管理单位,按照《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申报和管理本省的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
2、制定全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的有关规章。
3、审批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和研究计划,评审确定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
4、管理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
5、具体筹措管理和监督使用艺术科学研究经费。
6、组织建立全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
7、组织立项课题的成果鉴定、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8、具体承担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推荐、本省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工作。
9、组织开展有关艺术科学的学术研讨活动,推广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艺术科研成果。
10、调研各地艺术科学研究现状,组织交流全省艺术科学研究信息及管理经验。
第三章课题选题要求第五条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指南随着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申报和评审,每年发布一次。
第六条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的选题,要以我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