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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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经2016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19日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雕塑规划管理,进一步丰富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的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绿地、居住组团级以上的住宅区、地铁车站、滨水沿线以及大型商业服务业、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设施等地区的城市雕塑规划建设。

第三条城市雕塑密度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密度按总用地面积2.5座/km2控制,不足1座的按1座配置。

(二)居住组团级以上的住宅区城市雕塑密度按0.6座/千人控制,不足1座的按1座配置。

(三)教育科研设施城市雕塑密度按0.6座/千人控制。

(四)大型商业服务业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项目,每项目配置雕塑不低于1座。

(五)用地面积1公顷以上的大型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设施城市雕塑按每处不少于1座控制。

(六)滨水沿线地区城市雕塑密度按1-2座/km控制。

(七)地铁车站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设置。

第四条城市雕塑建设尺度应当按以下要求控制:(一)城市雕塑按尺度类型一般分为亲近尺度、自然尺度和超人尺度。

一般情况下城市雕塑尺度与空间尺度成正比关系。

(二)亲近尺度一般为高度在1.5米以下;自然尺度一般为高度在2-5米,表现城市雕塑本身自然的尺寸;超人尺度一般为高度在5米以上,用于特定环境中的某种特殊效果。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经费使用情况单位:万元
资助经费总额:
已收到资助经费:
经费开支情况:
.资料费:
.数据采集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设备费:
.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
.印刷费:
.管理费:
.其他支出:
总计:结余:
下年度经费预算(主要支出项目、出版预留经费等):
总计:
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联系电话
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意见
(如无具体文字意见,即视为“情况属实且符合有关规定”)
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联系电话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厅(局)科教处或科研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年度检查表
项目批准号项目类别学科类别
项目名称
批准完成时间
项目负责人职称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修订
研究工作情况(可另加附页)
主要内容:.研究计划执行情况。.阶段性成果,并请注明发表、出版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步研究计划。.其它需说明的情况。(批准项目如需变更或调整须另填写《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规划委员会建筑艺术委员会更名和聘任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规划委员会建筑艺术委员会更名和聘任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规划委员会建筑艺术委员会更名和聘任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3•【字号】津政办发[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规划委员会建筑艺术委员会更名和聘任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鉴于工作需要和天津市规划委员会建筑艺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已满,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规划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1〕73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天津市规划委员会建筑艺术委员会更名为天津市规划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筑艺术委员会,并聘任以下人员为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委员:(聘任)彭一刚天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副主任委员:郑嘉轩市规划局副局长(聘任)刘军市建筑设计院院长委员:张晓雁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窦华港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郭喜东市市容园林委副主任赵顺利市滨海委副巡视员李宝纯市科委副主任路红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辛志伟市环保局总工程师金永伟市文物局副局长陈彦云市人防办副主任委员(聘任):于世宏市美术学院副院长史津市城建学院副院长刘景樑市建筑设计院名誉院长朱铁麟市建筑设计院总建筑师朱雪梅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规划师张颀天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李忠献天津大学建工学院教授李宪奇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心主任(市人大代表)李洪远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运迎霞天津大学建筑学院规划系主任田野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单耀珠市华耀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市政协委员)周恺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建筑师荆其敏天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黄为隽天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徐连和市风貌办主任赵晴大地天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那日斯博风建筑设计公司总建筑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9•【字号】津财教〔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6〕52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推进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工作,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9月19日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实施方案》(津教委〔2016〕4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市设立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施“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为鼓励高校争创一流、特色办学,采取“一校一策”的方式,支持高校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规划,自主确定综合投资建设内容;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增强高校财务安排和使用经费的自主权;科学设定资金分配因素,引导高校生师比趋于合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总量控制、分类核定、逐年安排、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规范透明、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稳定性与竞争性相协调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津科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7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项目形成第四章申报与受理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验收与成果转化第八章监督与评估第九章附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以信任为前提、激励为导向、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诚信为底线的新型科研管理模式,进一步支撑我市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创新规划、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对于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下放立项权限的法人单位,其自主立项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备案后,视同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引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捐赠等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项目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市科技局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对法人单位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及我市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研成果,市科技局给予奖励补助。

天津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使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我市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为培养人才、学科建设和服务社会多出优秀成果,结合本市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统筹发展。

第三条重大项目要按照科学研究规范,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和实事求是原则,注重基础理论与应用对策研究并重、学术性和思想性并举,注重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科研组织形式创新,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创新。

更好地发挥高校理论优势、智力优势和人才优势,发挥政府决策的智库作用,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

第二章组织与立项第四条重大项目属市级项目,面向全市教育系统,按照程序,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五条市教委科技处全面负责重大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各高校社科处(科研处),受市教委的委托,按照重大项目的规范要求,要做好科研服务工作,项目负责人要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重大项目每年立项一次,项目的指南和选题,一般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发布;第三季度立项,一至二年结项。

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市教委科技处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向有关部门和社科研究人员广泛征集研究选题,经专家和有关实际部门领导论证并提出建议,市教委领导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市教委重大项目的选题要以国家和天津市的重大需求为主攻方向,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中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8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8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新增中央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项目法人对项目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提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研究水平,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同志关于建设先进文化和加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艺术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促进我国艺术科学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全面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以下简称“省文化厅”)或本级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中级管理单位管理本辖区内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艺术科研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承担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

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其他在京单位的课题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直接进行管理。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文化部组织成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责是:1、制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2、审核评定有关艺术科学研究机构;3、审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审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4、审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5、管理、监督全国艺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筹措全国艺术科学研究经费;6、评选和奖励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7、领导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和学科规划小组工作;8、指导、协调省级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工作。

第六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是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文化部教育科技司;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主任由教育科技司司长或主管科研工作的副司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教育科技司社会科学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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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市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紧密围绕我市文化艺术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研究探索,促进理论创新,指导文艺实践,为天津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重点、关注基础为原则,面向全市文化艺术团体的研究人员,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团体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四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组织成立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天津市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2、审批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选题规划和经费预算,审批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3、审定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4、管理、监督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筹措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5、评选和奖励天津市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是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天津市艺术研究所,规划办主任由天津市艺术研究所所长担任。

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和落实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组织制定和实施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选题规划和经费预算;2、受理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3、监督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4、组织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广;5、组织建立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专家库;6、制定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有关管理规章;7、组织天津市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8、承办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天津市范围内的高等院校,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艺术机构,作为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本单位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2、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提供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的条件;4、跟踪管理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5、配合规划办对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类别第八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设有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别。

重点项目,主要资助我市文化艺术建设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艺术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艺术科学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我市文化艺术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委托项目,主要资助题材重大、多学科、多部门协同攻关的研究项目;不宜公开组织的研究项目;市委、市政府急需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

第九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艺术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第十条申请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4、不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5、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遵循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规划办,并承诺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

规划办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根据评审项目类别和评审项目内容,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立负责推荐评审专家(专家来自于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专家库,必要时可聘请外省市专家),并经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领导小组批准,最终确定专家名单。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评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读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

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是申请人、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资助与实施第十八条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规划办委托各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检查,检查情况与续拨款挂钩。

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年度检查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规划办检查。

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应该拨付余款。

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付经费。

第二十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

但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专著的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两份书面申请(即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规划办审批:1、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只允许变动一次,人员调整不超过2人);2、变更项目名称;3、变更成果形式(根据经费情况和课题难度可以由低往高调,例如研究报告可以变更为专著,但专著不能变更为调研报告);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6、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7、项目执行过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8、中止项目协议;9、撤销项目;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选定鉴定专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鉴定专家需在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选;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3、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4、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规划办予以撤销项目: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6、应用性研究课题只获准延期一年,到期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课题只获准延期两年,到期仍不能完成;7、立项结果发布之前就已出版或发表的成果,立项时间与出版时间不相符;8、严重违反财政制度。

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可申请免于鉴定:1、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2、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而研究成果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为科学评估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第二十六条验收合格的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

第二十七条为充分发挥我市艺术科学研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规划办、各课题组和各有关科研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报项目已获得资助的,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做出撤销项目决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可做出撤销项目决定:1、不按照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3、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的;5、提交虚伪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6、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被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1、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2、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4、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5、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6、不配合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7、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1、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3、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4、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6、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处分:1、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2、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3、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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