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法条分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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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第四五章内容

刑法分则第四五章内容

刑法分则第四五章内容1 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情形,主要有绑架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侮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多种。

绑架罪是以胁迫手段,违反公民自由权利,擅自将公民骚扰、限制在某一地点或者押送其他地点的行为。

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手段,违反公民财产权或者人身权,强夺公民财物罪。

抢夺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反公民财产权,抢夺公民财物。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反公民财产权,非法向公民勒索财物的行为。

侮辱罪指的是,以语言、文字、象征或者其他的方式,故意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强行闯入其住宅,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

2 刑法分则第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分则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走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的罪等。

故意杀人罪是指,有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强奸罪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实施性行为的行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的是,三人以上的人在公共场所影响公共秩序,导致社会混乱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的是,个人或者团体体组成或者参加非法组织,领导、协助、实施非法活动的行为。

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的是,有意分裂国家、损害国家统一的行为。

煽动民族仇恨罪指的是,有意激起民族仇恨、煽动民族仇恨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有意挑起纷争,损害他人身、财、名等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

走私罪指的是,有非法引进或者非法出境违禁物品、走私违禁物品的行为。

贩卖毒品罪指的是,非法买卖、运输毒品的活动。

非法持有毒品罪指的是,个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本章所规定的罪行,均影响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并构成社会危害性行为,故被约束严格,违者将处以相应的刑罚。

《刑法》重点法条大全

《刑法》重点法条大全

学习索引一、刑法概述 (2)二、犯罪概述 (2)三、排除犯罪的事由 (3)四、故意犯罪形态 (4)五、共同犯罪 (4)六、刑罚 (4)七、刑罚的裁量 (7)八、刑罚的执行 (9)九、时效 (11)十、危害国家安全罪 (11)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2)十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5)十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8)十四、侵犯财产罪 (33)十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7)十六、危害国防利益罪 (46)十七、贪污贿赂罪 (47)十八、渎职罪 (49)十九、军人违反职责罪 (51)一、刑法概述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相关法条】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司法解释】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总览表

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总览表
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乳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8
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秣抵扣税款发票罪
149
第209条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50
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51
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152
第210条之一
■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
65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66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67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68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69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70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1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1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6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5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23
第八幸贪污贿赂罪
14
第九章渎职罪
37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31
1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章共有12个罪名
1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2
第103条第1款
8国家罪
3
第103条第2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49
第128条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50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

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犯罪类别的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知识点进行整理:一、刑法分则的基本原则1.犯罪责任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凡自由之受限制必经合法程序,不必罪则应免此原则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了犯罪行为的公正定罪。

2.法无禁止即可为:意思是在法律规定以外的范围内,公民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

3.犯罪事实精确认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明确具体的事实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犯罪的种类1.犯罪行为的分类:刑法将犯罪行为划分为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两类,普通犯罪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等,特殊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从事的犯罪行为。

2.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即犯罪、重大犯罪和特别重大犯罪,严重程度不同,刑罚幅度也不同。

三、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要件:即进行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体要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四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特殊限制、辅助人的特殊规定等。

2.犯罪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3.犯罪行为要件: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情态,包括故意、过失和未必的区别等。

四、犯罪与刑罚的关系1.刑事责任与刑罚:在刑法中,犯罪和刑罚是密切关联的。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以及与刑罚相关的附加刑和自由刑等都是在刑事责任基础上确定的。

2.刑事责任的限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依法撤销刑事责任能力人等不具备刑事责任的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和处理措施。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1.刑罚的基本种类: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2.刑罚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原则等。

法硕(非法学)考研必背知识点汇总——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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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47个)分则的背诵主要把握每一个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特别是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殊情况,具体情况等等,建议这部分可以做下笔记,也可以到时候买一本老妖精的背诵版看上面的分则表格,还是很不错的,本人就是用的这个,但是感觉内容不是很全,所以对照着分析和指南分则补充和总结了很多内容,后期就可以直接拿着背了。

做笔记的时候相似的罪名可以放在一起分析比较记忆,还有就是建议对每个罪的主体进行一次汇总整理。

由于有些罪名在我们平时的练习当中就能大概掌握,所以下面我就写一下重点的有需要背的内容(基本上是四要件以及一些概念的解释,如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什么等等,我就不具体总结了)的罪名:1.间谍罪(第十三章)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十四章)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十四章)4.交通肇事罪(第十四章)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十五章)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十五章)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十五章)8.妨害行用卡管理罪(第十五章)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罪(第十五章)1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十五章)11.洗钱罪(第十五章)12.贷款诈骗罪(第十五章)13.保险诈骗罪(第十五章)14.信用卡诈骗罪(第十五章)15.逃税罪(第十五章)16.侵犯著作权罪(第十五章)17.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十五章)18.合同诈骗罪(第十五章)1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十五章)20.非法经营罪(第十五章)21.故意杀人罪(第十六章)22.过失致人死罪(第十六章)23.故意伤害罪(第十六章)24.强奸罪(第十六章)25.非法拘禁罪(第十六章)26.绑架罪(第十六章)27.拐卖妇女儿童罪(第十六章)28.几个特殊罪告诉才处理的不同情况(第十六章)29.抢劫罪(第十七章)30.盗窃罪(第十七章)31.诈骗罪(第十七章)32.抢夺罪(第十七章)33.职务侵占罪(第十七章)34.挪用资金罪(第十七章)35敲诈勒索罪(第十七章)36.妨害公务罪(第十八章)37.招摇撞骗罪(第十八章)38.寻衅滋事罪(第十八章)3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十八章)40..**罪(第十八章)41.窝藏、包庇罪(第十八章)4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十八章)43.贪污罪(第十九章)44.挪用公款罪(第十九章)45.受贿罪(第十九章)4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十九章)47.徇私枉法罪(第二十章)凯程法硕优势: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分则(五)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分则(五)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分则(五)「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相关法条」《刑法》第98、271条。

「意思分解」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二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点,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

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或拒不交还为标准。

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 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的犯罪。

当然,这里仍然要受刑法总则第98条的制约,即当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注意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以及行为人是否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同时,侵占行为的对象范围也有所不同。

「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183、382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27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 日《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64)——分则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64)——分则
3 本罪的对象即行贿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是本罪与第164条的对公司、企业 人员行贿罪的区别所在。如果 行贿人不是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是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则构成《刑法》第391条 的对单位行贿罪。可见,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三种行贿犯罪区别的关键就在于行贿的对象不同。 但它们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相关法条」 《刑法》第164、390~391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行贿罪。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 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 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 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 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情 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具有三种:一是索取他人财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是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单位索贿,还是单位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 件,这一点显然同受贿罪有所不同;再者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必须是在账外暗中进行,即未在依法设立的 财务账目上如实记账,如果虽然收受了回扣、手续费,但都如实记账的,则不构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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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法条分则(5)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重点法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177、195、264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意思分解】本条规定的是信用卡诈骗罪。

本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

注意认定透支的性质,善意透支是信用卡的特有功能,而恶意透支才是法律惩处的对象。

构成犯罪的恶意透支同时具有两个要素:一是透支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二是经发卡银行催还而仍不归还的行为。

注意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构成第264条的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其盗窃数额应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以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而不以信用卡的面值额认定。

注意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第177条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的界限。

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信用卡诈骗与信用证诈骗的行为方式基本一致,除了对象一个为信用卡,一个为信用证外,在行为方式上,使用变造的信用证可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但使用变造的信用卡则不存在信用卡诈骗罪问题。

再者,根据《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但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注意本罪须有“数额较大”的限制。

【重点法条】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相关法条】《刑法》第183、229条。

【意思分解】本条规定的是保险诈骗罪,实际上为骗取保险金的诈骗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主体 ,即仅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犯罪目的。

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实际上为一种诈骗行为,本条规定了五种法定的行为方式,前三种为故意编造事故(或事实),后二种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包括故意制造财产保险事故(第(四)项规定)和故意制造人身保险事故(第(五)项规定)。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制造财产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人身保险事故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这是一种法律的特别规定,虽然从理论上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一种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但这里不适用牵连犯的择一重罪论处的处断原则。

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应依照第183条的规定,区别该工作人员是否为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分别定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依本条第4款的规定,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而不定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但如果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提供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结果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了便利的,应当依照第229条第3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重点法条】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相关法条】《刑法》第204条第2款、第211~212条;20XX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4月8日《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

【意思分解】本条规定的是偷税罪。

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为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但其他人可成为本罪的共犯。

根据第211条规定,单位也可构成偷税罪。

偷税罪的客观行为实际上为不缴、少缴应纳税款或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根据本条以及上述《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法定的具体表现方式有五种,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使纳税的真实和直接依据丧失;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使应纳税额变少;三是拒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四是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是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可见,偷税与漏税是不同的,偷税是行为人故意的、积极实施造成不缴、少缴的事实,而漏税是无意识的(非故意的)或者因税务机关工作上过失造成的,即行为人是无过错导致少缴、不缴的事实。

偷税罪是数额犯,在构成要件方面,要求偷税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程度才可构成偷税罪。

有两种法定的情形,一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并且在1万元以上,另一种情形是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这种情形并不必然要求偷税数额达10%以上且1万元的标准。

对于多次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根据上述《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意这样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偷税行为定性,即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如果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也依照本条的规定即直接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由于上述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刑法第375“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所作的解释,而该条并非我们复习过程中的重点法条,故对此司法解释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在这里点明。

)【重点法条】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201、212条;20XX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

【意思分解】本条规定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质为没有缴纳税款而采取假报出口等欺诈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或者虽然缴纳了税款,但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已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

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可见,本罪实际为在出口退税环节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注意上述司法解释的两个小问题:一是关于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界限问题,该解释第7条规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实际骗取了国家税款;二是与本罪相伴随实施的其他相关罪行之处理原则,该解释第9条规定:“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区分本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行为人本无出口产品,也未缴纳税款,而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自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行为人已缴纳税款后,又采用欺骗方法,骗取所交纳税款的,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构成偷税罪。

因为在此情况下,行为人骗回的是本人所交纳的税款,相当于应当纳税而没有纳税,属于偷税的性质;但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则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此时纳税人同时构成了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是法律的特别规定,也是一个特殊的现象。

根据第212条之规定,在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定罪量刑时,如果行为人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刑的,在执行财产刑前,应当优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即遵循优先追缴税款的原则,然后对犯罪分子剩余财产部分,再执行财产刑。

【重点法条】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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