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房产销售合同备案流程

一、合同签订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 合同内容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购房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
二、开发商备案1. 开发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2. 提交以下材料:- 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三、房管局审核1.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开发商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 审核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材料是否齐全等。
四、备案登记1. 审核通过后,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在系统中进行备案登记。
2. 备案登记后,购房者可查询到房屋备案信息。
五、购房者备案1. 购房者可在网上或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2. 在网上备案,只需一台电脑,可随时随地进行查询。
3. 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需避开周末,前往查询。
六、合同备案效力1. 合同备案后,房管局对房产交易进行实时监督,保障合同执行。
2. 合同备案后,相关出售信息登记在房管局,降低一房二卖等风险。
总结:房产销售合同备案流程包括合同签订、开发商备案、房管局审核、备案登记、购房者备案等环节。
通过备案,保障了房产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降低了交易风险。
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及其法律后果

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及其法律后果①什么是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是指商品房预售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房地产经营企业满足预售条件履行报备义务接受资格审查的一项行政管理行为。
②二、什么是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③三、两者的区别1、法律效力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备案登记的合同只具有债的效力;而预告登记能"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它效力。
债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因此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当然阻碍被强制执行,而预告登记可以。
2、登记的程序不同商品房登记备案制度由开发商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单方行为;商品房预告登记是买房人和开发商双方行为,只有达成合意才可申请登记,是双方行为,备案登记是预告登记的前置程序,因此履行预告登记手续是自愿性的.3、两者的登记机关也可能不同预告登记就是房屋的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是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
4、适用范围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其登记的标的仅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旧房买卖合同都被排除在备案登记的范围之外;而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不动产交易,不仅包括商品房买卖和私房交易,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受让等。
就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简单的说就是预告登记之后,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登记的效力,其权利人就具有准物权权利人的性质。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长沙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该项工作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到长沙市房产局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后,应将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系统中申报商品房拟预(销)售的价格,在以后的销售过程中需要调整价格的,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六条商品房获准销售后,房产局信息中心应当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内容;2、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3、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5、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6、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合同统一使用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制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及时提交市房产局进行变更,并上网公布。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可以申请部分房屋作为自留房源。
如何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去哪里开

如何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_去哪里开如何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1.商品房预售人申请。
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由预售人单方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如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处单位公章,委托代理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2.主管行政部门受理。
商品房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预售人提供材料齐备的,房产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备案表和预售合同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表,另两份分别由预售人、预购人留存。
3.主管行政部门审批:(1)初审: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
(2)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1个工作日)。
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去哪里开(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交易所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建档须提交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商品房建设准建证(从2004年7月1日之后报建的楼盘提供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8.商品房建设平面图(有规划局、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公章);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0.商品房屋合同备案按揭登记申请表(预售许可证的发证日期是2004年7月1日之后的,申请表要盖东莞市建设局公章);(二)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须提交资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磁盘);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式三份),在境外销售的合同须办理公证。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需要多久商品房合同备案一般需要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
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细则

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操作实际,制定本细则:一、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组成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必须通过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由下列四个子系统组成:1、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业务子系统(下称行政在线)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变更审批功能。
2、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下称网上备案系统)该子系统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网上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申请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变更功能。
3、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下称国土局办公系统)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及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变更功能。
4、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在线网站信息发布系统(下称国土局在线)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交易信息网上公布功能。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登陆行政在线向市建设局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并在行政在线录入相关项目详细信息,建立楼盘表。
每次申请必须提交整幢商品房各套房屋的完整信息,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房屋状态应设定为“自留”。
2、市建设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陆行政在线对项目信息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系统自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待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商品房进行销售。
同时行政在线自动将房屋状态同步到其他子系统。
3、市建设局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下称交易所)提交售楼人员权限明细,由交易所录入系统,方可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屋预售备案什么意思

房屋预售备案什么意思随着我国商品房价格的不断升⾼,很多开发商或者投机者出现投机倒把的⾏为,例如对房屋进⾏⼀房多卖、对购房者进⾏诈骗等⾏为,为此国家推出了预售备案制度,那么,房屋预售备案什么意思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预售备案什么意思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起30⽇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续。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地使⽤权出让⾦,取得⼟地使⽤权证书;(⼆)持有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开发建设的资⾦达到⼯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进度和竣⼯交付⽇期;(四)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签约之⽇起30⽇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民政府⼟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络信息技术,逐步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续可以委托代理⼈办理。
委托代理⼈办理的,应当有书⾯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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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区别

浅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区别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都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物权取得之前的登记。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对二者产生混淆。
然而事实上,尽管二者存在一定的衔接,但在性质、效力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
也正因为如此,当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应该区分出这两种登记制度的功能,明确其立法价值,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商品房买卖登记过程进行分析,以更好地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的区别。
标签合同;备案制度;预告登记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都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物权取得之前的登记。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对二者产生混淆。
然而事实上,尽管二者存在一定的衔接,但在性质、效力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
也正因为如此,当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应该区分出这两种登记制度的功能,明确其立法价值,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概述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是为了有效保护不动产物权的重要制度,以我国的房地产业为例,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正处于起步发展时期,与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对不动产登记及物权的认识也有限。
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备案制度在实务操作中出现了偏差,并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了不同的侧重点。
目前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作用、效力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民事(准物权)行为作用、效力论(包括防止一房二卖论);民事行政交叉行为作用、效力论;行政管理行为作用、效力论(包括控制期房交易论)。
民事(准物权)行为作用、效果论的观点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因行政备案后而获得准物权的行为,即预购人在合同备案后已取得该期房的准物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将房屋再次出售。
民事行政交叉行为作用、效力论观点认为,合同备案是一种民事行政交叉的行为,其既有民事(准物权)的行为效果又有行政管理行为效果。
商品房合同的登记和备案要求

商品房合同的登记和备案要求商品房合同是指购买商品房时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我国法律对商品房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做出了一系列要求。
本文将就商品房合同的登记和备案要求进行详细解读。
一、合同登记要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合同应当进行登记。
合同登记是一种公示制度,旨在确保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防止恶意炒作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合同登记的主要程序如下:1. 提交登记申请:购房者在双方签订商品房合同后,应当携带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前往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2. 审核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将审核购房者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预售许可证等,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登记确认:经过审核后,登记机构将对商品房合同进行登记,并核发《商品房合同登记证书》,确认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合同备案要求除了合同登记外,商品房合同还需要进行备案。
合同备案是一种公证制度,旨在确保购房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法律上的有效保障。
合同备案的具体要求如下:1. 备案申请:购房者应当将合同登记证书、购房合同等文件提交给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备案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2. 审核备案申请:备案机构将对购房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发现问题或疑点,备案机构有权要求购房者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或补充信息。
3. 备案确认:备案机构在审核无误后,将对购房合同进行备案,并颁发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是证明购房合同已备案的有效凭证。
三、合同登记和备案的意义商品房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对于购房者和开发商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对购房者而言,合同登记和备案可以为其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登记和备案程序能确保房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购房者遭受欺诈或恶意炒作的损失。
此外,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可通过合同登记和备案情况,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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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摘要:1995年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该制度的性质,并且对该制度法律条款设计得过于简单,从而引起理论层面不同的理解和实践层面对该制度操作的地方差异。
本文试结合纠纷现实,从基本内涵、制度现状以及完善等方面论述商品房备案登记制度。
关键字:商品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预售合同登记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基本概说(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概念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方)与商品房预购方就商品房预售交易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法律制度。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从对备案登记制度现实意义与法律源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
商品房预售合同一经备案,开发商虽然保留预售房的所有权,但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就仅限于占有权能,其他三项权能尤其是处分权能已经丧失。
未经预售人的同意,径行向第三人出售该预售房或者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行为无效。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优点虽然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存在上述缺陷和漏洞,但是该制度的立法也有进步的一面。
法律规定,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此制度有以下优点:1、预售项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才能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前,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查阅,这是对开发商和预售项目合法性审查的一道屏障。
2、同一套房屋已出售并且已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开发商再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则后一合同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今后也就不能办理房产证。
这就防止了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3、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手续。
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作为前置程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安全。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意义及要件1、登记备案的意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其生效要件之一,确立登记备案制度,从立法的原意来说,主要目的在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和试图规范整个商品房预售市场所做出的规定。
从实践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只具有行政意义。
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性质是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行政管理行为和措施。
当然,经过法律本身的不断发展,同时也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法律意义也在发生变化。
其已经由一种行政管理效力向确立一种法律权利,尤其是赋予该登记以一定的物权效力发生转变。
2、登记备案与预售合同本身的效力相分离,登记与否并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以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以登记为准,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没有登记,合同无效的,登记本身并不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法律对于商品房预售都要求进行登记,但同时又都明确指出登记只是备案,同时并未明确规定登记与否是否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说,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只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要求备案,合同的效力是另外一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即设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行政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与登记备案是相分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依据该条,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同时规定合同登记后才生效的,如果当事人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合同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即如果合同除未登记外都合法,那么合同生效。
关于商品房预售登记与预售合同本身的效力关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六条的规定,很显然明确了二者相分离,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
如果因预购人没有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就导致预售合同无效,就不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假如因开发企业违法不能办理预售合同备案,预购人就要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对预购人不利;或者因预购人原因不能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开发企业也要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则对开发企业不利。
所以,预售合同是否办理备案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我们判断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生效的主要标准,应是上文谈到的四个生效条件,而不应该把商品房预售登记看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登记备案与预售合同本身的效力相分离,登记与否并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
3、登记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对抗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对抗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
因为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预售方应当将预售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这就十分明确地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在先,登记备案在后,而登记机关只能对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登记备案;其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处于比较弱的地位,面临的风险比预售方要大得多。
所以,如果认为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那么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这样,一旦商品房预售合同设有登记备案,预售方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可以任意将商品房再预售第三人,预购方也就无法追究预售方的违约责任,这极不利于保护预购方的利益。
所以,登记备案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应当是对抗要件。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现状(一)我国商品房预售市场发展到现在,仍处于尚未成熟的初步发展阶段,伴随着的是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初步形成和相应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城镇住房商品化制度的推行,房屋预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新的、特殊销售形式,在最早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城市出现,并逐步扩展到全国其他地区。
十多年来,商品房预售经营在整个商品房交易市场中,占有了越来越大的比例和份额。
商品房预售的经营方式对于搞活房地产经营,广泛筹集建设资金,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消费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具有积极的意义。
对购房消费者来说,能以比现房较低的价格买到合适的房屋,也未尝不是件好事。
从我国房地产开发市场和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发展状况来看,商品房预售经营的方式还会稳步发展,至少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存在。
但是,在建商品房的预售毕竟不同于商品房现房买卖,政府部门管理不善,房地产开发商违规经营或蓄意诈财、偷工减料、延迟交房或中途倒闭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等大量存在。
为此,我国相继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的专款专用制度,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等,都做了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及其有关纠纷处理,也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尽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公布和实施近十年,但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和预售市场中的经营方式仍未定型、管理方法和监督手段还不够成熟,原有的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及其配套的监督管理体制也显得不够完善。
众多的购房消费者对商品房预售的法律制度还不甚了解,购卖预售房的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明显不强,面对商品房预售开发商不断变化的违法、违规经营形式或手段,以及合同出现的问题束手无策,往往处于被动状态。
据我国南方某市的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去年的不完全统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增长幅度很大,已占该中院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的64%.其中,开发商为被告的占90%;开发商败诉的竞占到80%.充分表明,开发商的信用和守约意识仍较淡薄,房地产开发企业侵犯购房者利益的情况更为突出。
购房者作为群体性诉讼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因此,我国目前的商品房预售经营市场,尤其是对商品房预售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形势仍很严峻,形势不容乐观。
对此现状,我们必须有充分估计和冷静的预测。
(二)我国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法律制度仍不够完善。
尽管在十年前我国就公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作为商品房预售及其市场规范化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来讲,显然存在不少缺陷。
尤其是最近几年商品房预售市场发展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凸现了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超前性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房地产纠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仍难以适应商品房预售市场在发展中的变化。
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对于商品房预售的开发商未按照该项规定将预售合同申报两个法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或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拒绝接受登记,或有关政府部门随意指定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接受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申报,并将这种应当作“登记备案”的合同转作“预售登记”管理等问题如何处理,则没有做出规定。
尤其是对有关部门拒绝接受登记备案和随意指定事业单位接受申报或随意将登记备案作为“预售登记”的,则缺乏明确规范或有效的约束。
再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