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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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一、引言为了确保公共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保障政府采购各方的合法权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规定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阐述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内容和意义,并对其进行深入剖析。

二、评标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评标委员会是负责公共采购活动评标工作的组织机构,旨在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评标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从法定代表人、中介机构、专家学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中选拔并组成。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评审相关文件及材料,确保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条件;2. 依法组织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3. 制定评标标准及评审办法,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4. 根据评审结果,提交评审报告并提出中标建议;5. 参与采购合同的签订环节,确保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且应独立、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拥有保密和不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

三、评标方法的制定和实施评标方法是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的评审办法,旨在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准确。

评标方法的制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 评审标准及权重: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价格、服务等因素,确定评审标准,并为其赋予相应的权重,以确保综合考虑各项因素。

2. 评审流程:规定评标的具体程序和流程,明确评审活动的起止时间、评标委员会的会议安排、材料提交和审查的要求等。

3. 评审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采购项目,制定适应性强的评审方法,包括评审表格的设计和使用、评审会议的组织和记录等。

4. 评审结果的公示和申诉程序:规定评标结果的公示时限和方式,确保供应商和相关方能及时了解评标结果,并设立申诉程序,以保障评标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评标方法的实施应严格按照制定的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方法及时进行评审工作,且在评标过程中要保持独立、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干预供应商间的竞争和其他违反评标规定行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确定中标人名称、中标项 目名称数量、中标总金额、商谈签订合同的时间 和地点等内容# 中标结果通知书的内容:未中标 的投标人名称、中标人名称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 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 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则
※适用范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遵循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操作条件: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接受行政监督。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 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有评委成员推举或招标人确 定。负责人与评委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评标价格比较表(表11)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 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 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 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 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评委回避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 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 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XXX、XXX、建设部、XXX、交通部、信息产业部、XXX令第12号。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XXX、XXX、建设部、XXX、交通部、信息产业部、XXX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XXX主任XXXXXX主任XXX建设部部长XXXXXX部长XXXXXX部长XXX信息产业部部长XXXXXX部长XXX二○○一年七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需招标项目的评标举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步伐,保证评标举动在严格失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举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失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大概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一律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方法操作指引

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方法操作指引

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方法操作指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本操作指引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谷琪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产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适用于XX公司范围内各类招标项目。

第二条本操作指引未涉及之事项,应依照《办法》及集团公司颁布的其他操作指引执行。

第二节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第三条评标委员会依照《办法》及本操作指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组织实施机构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组织实施机构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组织实施机构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项目实施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组织实施机构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是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评定的机构,其作用至关重要。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定。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标方法的制定,对于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资格的人员组成,包括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拔应当公开、透明、公正,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干预。

评标委员会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程序和评审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客观和透明。

其次,评标方法的制定应当科学、合理、公正。

评标方法应当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评标指标和权重,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准确。

评标方法应当明确规定评审程序和标准,避免主观性和歧视性,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评标方法应当注重综合评价,充分考虑技术、经济、质量、服务等方面的因素,确保最终评定结果符合招标项目的实际需求。

最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暂行规定应当不断完善和改进。

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总结评审经验,完善评审制度和规定,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

评标方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评审结果能够真实反映招标项目的需求和目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暂行规定应当与时俱进,适应市场变化和发展需求,不断提升评审水平和公信力。

总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暂行规定对于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建,评标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公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暂行规定应当不断完善和改进,确保评审结果能够真实反映招标项目的需求和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重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制定和执行,促进招标活动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专门组成的机构或团队,用于评审、评估和决定招标过程中的投标方的资格和招标文件的符合度。

评标方法则是评标委员会采用的一套具体的操作步骤和标准,用于评估和选择最合适的投标方。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通常由一些独立、公正、有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如业务专家、工程师、财务专家等。

他们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招标过程提供专业的评估和决策依据。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评估投标方的资格:评标委员会会对投标方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检查投标方的经验、信用、财务状况等。

这是确保投标方具备足够能力执行工程或提供服务的重要一步。

2. 评估招标文件的符合度:评标委员会会对投标方提交的招标文件进行评估,检查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这包括技术规格、价格、交货期等方面的评估。

3. 选择最合适的投标方: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方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资质、符合度、价格等因素的权衡,选择最合适的投标方。

选择最合适的投标方不仅仅是选择价格最低的,还要考虑到质量、可行性、信誉等因素。

评标方法是评标委员会用来评估和选择投标方的一套操作步骤和标准。

常见的评标方法包括:1. 技术评估:评标委员会会对投标方提交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检查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这包括检查技术规格、工艺流程、设备配置等方面的评估。

2. 价格评估:评标委员会会对投标方提交的价格进行评估,检查其是否合理和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价格评估通常包括对投标方的报价和付款方式的评估。

3. 综合评估:评标委员会会对投标方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估,综合考虑技术水平、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因素,权衡各种因素后做出决策。

4. 客观公正性评估:评标委员会要保证评标过程的客观、公正和透明,遵循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决策。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委员会组建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招标采购,并通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保证招标采购过程公正、公开、透明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重点探讨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过程。

一、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和成员评标委员会主任是评标工作的核心和重要领导者,其责任包括组织协调评标工作、保证评标过程公正、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等。

评标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单位领导或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具备丰富的采购评审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成员的人选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考虑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背景、经验以及职业操守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二、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评审和决策采购项目的中标人选,确保招标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权限包括:1. 审查和评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 组织评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评分;3. 验证投标人的资质和经验,确保投标人能够履行合同;4. 监督评标过程,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三、制定评审规则和流程评标委员会应制定详细的评审规则和流程,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准确和高效。

评审规则应明确评审标准、评审指标、评分方法等,并且要在评审前向所有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公示。

评审流程应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查看投标文件、评分、讨论和确定中标人选等环节。

同时,评审流程还应考虑到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确保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评标委员会应保持独立性,避免与投标人和招标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

为了确保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保密协议,保证评审过程的保密性;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是涉及项目的投标人或招标单位的员工;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五、加强评标委员会的培训和监督为了提高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水平和公正性,可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和学习,使其了解评审规则、评审标准等相关知识。

简述评标的程序

简述评标的程序

简述评标的程序评标是指在采购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审方法,对投标单位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从而确定最终中标单位的过程。

评标程序是指评标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的过程,下面将对评标的程序进行简述。

评标程序的概述评标程序是评标工作进行的一系列步骤,以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和有序进行。

评标程序的主要步骤包括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组建、评审会议召开、评审工作进行和评标报告编制等环节。

评标程序的详细步骤1. 评标准备评标准备是指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对评标文件进行准备和修订的过程。

评标准备的主要工作包括:•评标文件审核: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文件的完备性和合规性。

•评标标准制定:制定评标标准,明确评标指标和权重,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投标文件复制和分发:将招标文件复制并分发给评标委员会成员。

2. 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评审投标文件并出具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包括:•委员会成员的确定: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和职责。

•委员会组织架构的确定:确定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和指导:对委员会成员进行评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指导。

3. 评审会议召开评审会议是评标工作进行的核心环节,主要是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

评审会议的召开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的确定:确定评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

•评审会议的组织和主持:确定评审会议的组织者和主持人,安排会议的议程和流程。

•投标文件的展示和讨论: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展示和讨论,对每个评标指标进行评议和打分。

4. 评审工作进行评审工作是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的过程。

评审工作进行的具体步骤包括:•投标文件初评: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排除不合格投标文件。

•评标指标的量化和打分:根据评标标准,将每个评标指标进行量化,并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

•综合评定和排序:根据投标文件的打分结果,综合评定每个投标单位的综合评分,并进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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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方法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操作指引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类招标项目。

第二条本操作指引未涉及之事项,应依照《办法》及集团公司颁布的其他操作指引执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第三条评标委员会依照《办法》及本操作指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组织实施机构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组织实施机构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组织实施机构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项目实施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组织实施机构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六条集团公司范围内一类招标项目组建评标委员会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确定。

一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一般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组织实施机构直接确定。

第七条集团公司范围内二类、三类招标项目组建评标委员会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集团公司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二类、三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一般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如有特殊情况,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可在报请集团公司内部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哪级部门审批此事项)批准后直接确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二条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

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存在不平衡报价情况的。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操作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操作指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详细评审第二十四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五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六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二十七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二十九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组织实施机构。

“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一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

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三条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组织实施机构。

“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四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五条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

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三十六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第五章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组织实施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组织实施机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九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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