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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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第三节报批备案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第六节工商登记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第三章法律意见书附则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3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第3条特别事项3.1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3.2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3.3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等事项。

律师可以主协调人身份全程参与国企改制与公司治理过程,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全面主导改制工作组的活动,安排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的活动,以充分发挥律师在国企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律师所工作流程

律师所工作流程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附律师工作登记表)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律师承办的一切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

(二)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的职业形象。

二、接待、咨询、代书(一)接待1.律师事务所主要由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律师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无偿而敷衍。

4.律师接待来访人,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以备入卷查考。

(二)咨询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

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

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

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

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

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

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解答。

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4.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了《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业务操作流程2.1 案件接受与调查1.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出专业的建议。

3.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合规的取证工作。

2.2 法律分析与策划1.律师在收集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律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诉讼代理与辩护1.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与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3.1 保护当事人权益1.律师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应当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首要任务,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操作。

3.2 保持专业素养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3 保守客户机密1.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3.4 提供优质服务1.律师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格条件及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格条件及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格条件及基本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看法书的资格条件及根本要求第一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看法书的资格条件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看法书。

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已对出具异样经营专项法律看法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出了详细的资格条件。

除此之外,对出具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的其他类别的法律看法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资格条件,中国基金业协会未作强制性要求,申请机构可依据实际须要选择适合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因此,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看法的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看法书。

一、中国基金业协会鼓舞〔非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的主体〔一〕满意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1、内部管理标准,风险限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2、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惩罚。

〔二〕满意以下条件的执业律师:1、最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2、最近三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3、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探究工作,或者承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惩罚。

二、出具异样经营专项法律看法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需满意的条件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限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特定情形,可能影响其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当提交经营异样专项法律看法书。

出具经营异样专项法律看法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实力,并同时满意以下条件:1、未曾为该出现经营异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登记、备案法律看法书;2、内部管理标准,合规风控健全,执业水准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3、签字律师证券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经历丰富;4、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惩罚或者被采纳行政监管措施,也未被中国基金业协会列入不予承受法律看法书的限制性名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本指引的目的是规范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律师做到合法、规范、高效地执行合同审查任务。

第二条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慎重的原则,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保持商业秘密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关系。

第四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的预见和管控,全面了解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关注表面条款的合法性,还要对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综合考量。

第五条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律师应当遵循客户意愿原则,充分与客户沟通,依法进行合同审查,向客户提供合同相应的合法意见,并谨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六条律师在接受合同审查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确认合同的审查要求和时间要求,明确委托人的期望和诉求。

第七条律师在开始合同审查前,应当向委托人索取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并进行认真辨别核对,确保审查的对象正确无误。

第八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各类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审查。

第九条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查时,应当注重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的完整性,并结合具体情况,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定。

第十条律师在完成合同审查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将审查结果和意见写成书面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阐述审查的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提高效率第十一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采取科学、高效的工作方式,合理规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利用各类工具,如模板、软件等,提高审查效率,并主动与业务团队和委托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合同审查工作的进度。

第十三条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当重视合同的事实基础,充分利用相关证据和信息,提高对合同效力的评估能力。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律师见证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业务,为了确保见证过程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律师需要遵循一定的操作指引。

以下是律师见证业务操作的指引,详细介绍了见证前、见证中和见证后的各项具体步骤。

一、见证前的准备工作:1.调查了解案件或事务的背景和相关法律文件,确保对事务的性质和法律要求有清晰的理解。

2.确认受托人的身份和授权文件的合法性,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权利和资格。

3.安排见证地点和时间,确保双方都能够参与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4.预先准备好见证所需的文件、证据和记录表格,并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见证中的操作流程:1.开始见证前,律师需要核实受托人的身份并向其解释见证程序和法定责任。

2.律师应仔细审查受托人提供的文件和证据,确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3.在开展见证程序之前,律师需要向各方当事人确认他们的身份,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4.见证过程中,律师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的程序进行记录,并将见证过程的重要事实和证据详细记录下来。

5.如有需要,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注意法定规定和程序,以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在见证过程中,律师应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得有偏袒或附和一方的行为。

三、见证后的整理和记录:1.见证结束后,律师需要对见证过程进行整理和记录,包括见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讨论的主要内容等。

2.律师应准备见证报告,详细列出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以及见证过程中发现的重要事实和证据。

3.见证报告中应包含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证据的清单,以及律师收集到的其他相关材料。

4.律师应在见证报告中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意见,并对案件的结果给出建议。

通过遵循以上的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可以合理高效地进行见证工作,确保见证过程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这样可以增加律师的专业声誉和信誉,也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指引

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指引

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指引一、前言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指引是我们律所的重要管理规定,要求律所全体律师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以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性。

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资产,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提升律所的法律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对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指引进行系统的评估和探讨。

二、业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指引首先明确了业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档案的分类、存储、检索和销毁等方面。

在这些要求中,不仅涉及到对于档案的规范化管理,还包括保密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业务档案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和性质进行科学分类,以便于后续的管理和利用。

在分类的基础上,档案的存储应当符合规范,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档案的检索应当方便快捷。

在业务档案不再需要保留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销毁,以免造成信息泄露和浪费资源。

三、深度探讨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良好的档案管理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服务中,业务档案是律师工作的原始记录和依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诉讼过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只有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才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档案管理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声誉和业务水平有着直接的影响。

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是否规范,不仅关系到律所自身的形象,还关系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信誉和影响力。

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律师事务所才能提升自身的法律服务能力,赢得客户和社会的信任。

四、广度探讨业务档案管理的挑战和对策在全面评估业务档案管理指引的过程中,我们不得不直面档案管理中存在的挑战和问题。

随着业务量和档案数量的增加,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日常工作的需求。

如何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如何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如何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事务所如何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一、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需要,基金产品备案不需要。

大家知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一般有两个备案,一是管理人备案,一是基金产品备案。

在这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这两个备案都是行业管理性备案,不作为私募基金业务运作过程中合同效力有前提要件。

不备案,就意味着要被公示、被处罚,公信力缺失,从而导致私募基金业务难以开展,但不一定影响与其他主体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二)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要。

2016年2月5日及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但基金产品未备案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况要求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五)重大事项变更时需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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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2012年6月19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规范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已知的事实及证据,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判断,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承办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应当按执业规范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尊重事实、依照法律、审慎及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二章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就以下事项,接受当事人委托,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业务范围):
(一)民商事法律事务:1、公司法律事务。

2、证券法律事务。

3、金融法律事务。

(二)行政法律事务。

(三)刑事法律事务。

(四)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认真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与所涉特定事务的关联性。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相关事实可以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仅作形式审查的,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提示。

委托人仅作口头陈述而没有提供任何事实材料的,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提示。

在法律意见书中如果列举委托人陈述的内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经办律师面前制作笔录留存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书面确认。

第九条法律意见书中所列举的事实材料或陈述的内容,表述应当客观。

第十条律师对作为其发表法律意见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法律文件、资料以及经调查的证据,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罗列,不得遗漏。

第十一条法律意见书中如需对相关法律事实做出实质性审查的,应当符合律师出具见证意见书的相关职业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制作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第十三条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工作底稿的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号码。

第十五条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的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二)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三)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四)与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五)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六)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七)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

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第十六条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保存。

第十七条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明确、完整提示相关法律事务的法律风险。

提示法律风险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上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二)相关法律文件、资料因不完整、不全面、不及时、不正确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
(四)因承办律师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全面而出现的风险;有关专家、学者专著所作的解释可能出现的风险。

(五)因相关税务、审计、会计、技术等方面不属于律师法律意见范围可能出现的风险;
(六)其他方面的风险。

第十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由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签署日期。

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应经二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相关资料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一条法律意见书出具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出具公司法律事务、证券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符合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节基本格式
第二十三条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
(一)封面
1、标题:居中写明“关于【】的法律意见书”
2、律师事务所名称、标志及联系方式
(二)目录和索引
(三)首部
1、标题
2、案号
3、主送对象
4、引言
(1)表述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2)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5、释义
(四)律师声明
1、列举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或陈述的内容;
2、经承办律师审查、调查的法律文件和资料;
3、表述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或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提示及必要的免责陈述;
4、表述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使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五)正文
1、主体的概况;
2、特定事务的基本事实;
3、法律分析和判断;
4、解决方案或建议;
5、需要明确的有关事宜;
6、结论意见。

(六)尾部
1、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2、出具日期。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适用于除证券律师业务以外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经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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