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docx
南京物业管理若干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京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管理、法制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业主大会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需要和物业现状划分。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物业类型为基本单元;(二)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相对独立,便于物业管理活动的开展;(三)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消防、环保等要求。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业主大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参加;(三)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过半数业主同意。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四)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三)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具有符合物业管理要求的设备、设施。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宁价房[2002]182号各区县物价局,各物业管理单位:现将《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宁价房字[1999]611号文件同时废止。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所签合同(协议)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等级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省、市物业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停车管理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公平及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应按照有利于物业管理价值补偿、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模经营、加强经营管理的原则,以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为基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提供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质量水平,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2002年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价格、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循有偿服务、自负盈亏的原则自主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决定;业主人数多于一百人的,可以按幢或者单元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原则上以封闭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予以确定。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行业自律、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商共治机制,发挥社区(村)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南京物业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1.1 定义与范围1.2 管理原则1.3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2.1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2.2 服务标准与要求2.3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三、物业维护与维修3.1 物业设施的维护3.2 设施维修的责任与费用承担3.3 紧急维修处理四、公共秩序管理4.1 公共区域的使用与管理4.2 安全保障措施4.3 违规行为处理五、环境卫生管理5.1 环境卫生标准5.2 清洁工作的组织与实施5.3 废弃物处理六、车辆管理6.1 车辆停放与管理6.2 交通秩序维护6.3 车辆违规处理七、业主权益保障7.1 业主权益保护措施7.2 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与运作7.3 业主投诉处理八、合同期限与终止8.1 合同期限8.2 终止条件与程序8.3 终止后的处理九、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承担9.3 解决争议的方式十、其他条款10.1 不可抗力10.2 合同变更与解除10.3 法律适用附件:附件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清单附件二:服务费用明细表附件三:物业设施维护与维修责任划分附件四:公共区域使用与管理规定附件五: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与要求附件六:车辆停放与管理规定附件七:业主权益保护措施及投诉处理流程南京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与范围本合同所指的南京物业管理办法是指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二条管理原则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有权收取服务费用。
2. 业主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并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具体的服务项目详见附件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清单。
第五条服务标准与要求具体的服务标准与要求详见附件二:服务费用明细表。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
三、物业管理的职责
1. 维护小区内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的生活便利。
2.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互动交流。
3. 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保持环境卫生。
4. 协助居民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四、物业管理的权利
1. 对不遵守小区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处理。
2. 对小区内违规停放车辆进行处理。
3. 组织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
4.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
五、居民权利和义务
1. 享有物业提供的基本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等。
2. 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 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同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4. 对于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六、物业管理的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物业管理规范有序进行。
七、处罚措施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部分,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以上为《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各物业管理单位和居民共同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南京市物业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南京市物业费管理办法【范本一: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房屋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互利互惠的原则,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和公约的原则,为业主和利益相关方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物业公司第五条 物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房屋物业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有依法批准的物业管理资质。
第七条 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二)确保物业服务质量和安全;(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业主可以依法自己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物业管理,但是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管理规定,保障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二)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费用第九条 物业费用是指为维持、管理和改善共有部分的费用。
第十条 物业费用由业主依照物业费管理办法缴纳,并由物业公司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缴纳的物业费用公开使用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 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保业主能够负担得起。
第四章 维修维护第十三条 业主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物业公司对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四条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自己房屋建筑内部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安全和整洁。
第十六条 对于因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问题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7(1)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物业管理费:–标准:根据小区建筑面积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确定,不得高于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缴纳周期:按月缴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公共维修基金:–标准:按照小区建筑面积确定,专门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与修缮。
–缴纳方式:与物业管理费一同缴纳,但独立核算独立使用。
3.其他附加费用:–如停车费、水电费等需要另行收费的项目,需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明确的协议,并依法履行。
三、收费管理1.收费依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应当依据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依据收取,不得擅自变更标准或内容。
2.收费公示:–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内容以及缴纳方式等信息,确保透明公平。
3.收费咨询:–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渠道,解答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疑问,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四、收费监督1.审核机制:–当地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投诉举报:–对于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合法权益。
五、处罚规定1.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公司,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并有可能解除合同。
2.违法追责:–若涉嫌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六、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修订,另行公告。
2.其他未尽事宜,请遵循《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望广大业主和物业公司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环境。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doc14(1)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建设项目为相关联的项目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若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有多个物业区域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零散建设的不封闭区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范围,协助组织物业服务活动。
第七条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实际,在15日内予以答复。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与广大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居住环境的质量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南京市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且切实可行的物业管理办法。
一、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诸多权利。
首先,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这意味着业主有权了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状况,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合理、合规地进行管理。
其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按照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有权提出质疑和要求改进。
同时,业主还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享有被选举权。
然而,权利与义务总是相辅相成的。
业主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比如,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的行为准则,业主有责任遵守,以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公共利益。
业主还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维持小区正常运转和提供服务的重要资金来源,按时交纳费用是业主的基本义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众多重要职责。
其首要任务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这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在安全管理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例如,加强小区的巡逻,确保门禁系统的正常运行,对陌生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和登记等。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并改进服务。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是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
南京市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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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办法对每一个省市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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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的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建设项目为相关联的项目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若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有多个物业区域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零散建设的不封闭区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范围,协助组织物业服务活动。
第七条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政府),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实际,在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物业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且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成熟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政府),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告知,业主可以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或业主的书面要求的15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政府),组织建设单位和业主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应为不超过15人的单数,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推荐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政府)会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筹备组成员。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派代表参加。
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交大会讨论,并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业主应当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筹备组对业主投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住宅物业区域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其他物业区域可以根据业主产权证书记载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平方米不计票。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并可推选小组代表出席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业主本人不签字的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选举;委员资格、义务和任期;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等事项。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拟定和修改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处分区域内共有财产的决定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委员的产生应当兼顾物业的不同类型和不同楼幢,其组成人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分期开发的物业区域可以先期成立业主委员会。
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区域新的一期业主入住百分之五十以后,重新补选或改选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入选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应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织。
业主委员会怠于筹备组织的或者在任期内怠于履行职责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提议,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政府)可以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之日起的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用房和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选举、换届、改选、补选业主委员会的,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政府)。
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业主大会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政府)组织召开。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一条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别墅总建筑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的,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首份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应当包括: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和共用能耗计量部位及费用分摊办法,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共用场地,不得移装共用设备和擅自改变经营用房用途,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付时按规定无偿提供具有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产权,移交后的房屋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设备用房不能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移交。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交付。
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临时用房。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按该项目销售时的平均售价的95%的标准乘以应交面积,向业主大会交纳补建价款。
该补建价款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房屋应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续约事宜;业主委员会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组织全体业主对是否续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表决。
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
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和财物,不得以合同纠纷等理由拒绝移交。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可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