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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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二)2024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二)2024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二)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物业管理在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市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品质,南京市政府于XXXX年制定出台了《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一)》,旨在强化物业管理的规范性、公平性和高效性。

本文是对《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二)》的详细解读,将重点讨论该办法的内涵、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以及对南京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

二、办法的内涵《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二)》是在《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一)》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而成的。

该办法通过对物业公司资质要求、物业服务内容、物业费用收取、纠纷解决等方面的细化和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推动物业管理从无序到有序、从低效到高效的转变。

三、适用范围《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二)》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等。

无论是商业物业、住宅小区还是办公楼宇,都需要严格按照该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物业管理。

四、主要内容1. 物业公司资质要求《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二)》对物业公司资质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强调物业公司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并在公司名册中注册,明确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资质条件。

其次,物业公司必须具备合格的从业人员,包括物业经理、保安人员、清洁工人等,确保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保障。

2. 物业服务内容该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管理、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安全防范工作等。

物业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负责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3. 物业费用收取《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二)》对物业费用的收取进行了规范。

物业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规定制定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规则,并向业主和租户提供明细、清晰的收费项目说明。

同时,物业公司还需要定期公示和报备收费标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逐步实现房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新机制,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为房屋使用人提供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使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以有偿服务方式对物业的管理和修缮,并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其他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各种产权性质的物业。

新建高层楼宇、住宅片区,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落实物业管理措施。

已建成使用的高层楼宇、住宅片区和同幢异产的多层住宅应当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市、区房产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国土、规划、市政公用、市容、园林、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自治管理与经营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物业管理的具体办法;(二)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审查;(三)负责管理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费和物业管理用房;(四)组织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五)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一)2024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一)2024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一)南京市是中国的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物业管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提高南京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南京市政府在日前颁布了《南京物业管理办法》。

一、物业服务责任根据《南京物业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卫生和安全;2. 组织开展小区内的环境保护、绿化美化工作;3. 维护小区内的消防安全,并做好相关演练;4. 组织小区内的安全巡逻和治安维护;5. 协助解决小区内的居民纠纷,提供相关调解服务;6. 对小区内的异动人员进行登记并及时通报居民;7. 提供便民服务,协助为居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二、物业费用管理《南京物业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物业费用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 物业费用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由居民业主大会决定;2. 物业费用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由居民按时缴纳;3. 物业费用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居民有权了解物业费用的支出情况;4.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主的利益,不得擅自挪用或滥用。

三、居民权益保障《南京物业管理办法》对居民权益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包括:1. 居民有权享有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2. 居民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有权制定和修改物业服务协议;3. 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4.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回应居民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四、物业管理机构为了落实《南京物业管理办法》的要求,南京市政府还设立了物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监督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确保其履行相关责任;2. 解决居民与物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纠纷,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3. 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提高物业服务的水平。

五、违规处罚《南京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提供者违规行为作出严格的处罚规定,包括:1. 未履行或不按照要求履行物业服务责任的,将依法进行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吊销其物业服务许可证。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2002年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价格、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循有偿服务、自负盈亏的原则自主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决定;业主人数多于一百人的,可以按幢或者单元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原则上以封闭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予以确定。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行业自律、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商共治机制,发挥社区(村)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

三、物业管理的职责
1. 维护小区内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的生活便利。

2.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互动交流。

3. 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保持环境卫生。

4. 协助居民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四、物业管理的权利
1. 对不遵守小区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处理。

2. 对小区内违规停放车辆进行处理。

3. 组织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

4.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

五、居民权利和义务
1. 享有物业提供的基本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等。

2. 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 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同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4. 对于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六、物业管理的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物业管理规范有序进行。

七、处罚措施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部分,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以上为《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各物业管理单位和居民共同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南京市物业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南京市物业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南京市物业费管理办法【范本一: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房屋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互利互惠的原则,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和公约的原则,为业主和利益相关方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物业公司第五条 物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房屋物业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有依法批准的物业管理资质。

第七条 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二)确保物业服务质量和安全;(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业主可以依法自己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物业管理,但是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管理规定,保障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二)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费用第九条 物业费用是指为维持、管理和改善共有部分的费用。

第十条 物业费用由业主依照物业费管理办法缴纳,并由物业公司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缴纳的物业费用公开使用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 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保业主能够负担得起。

第四章 维修维护第十三条 业主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物业公司对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四条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自己房屋建筑内部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安全和整洁。

第十六条 对于因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问题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7(1)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7(1)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物业管理费:–标准:根据小区建筑面积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确定,不得高于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缴纳周期:按月缴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公共维修基金:–标准:按照小区建筑面积确定,专门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与修缮。

–缴纳方式:与物业管理费一同缴纳,但独立核算独立使用。

3.其他附加费用:–如停车费、水电费等需要另行收费的项目,需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明确的协议,并依法履行。

三、收费管理1.收费依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应当依据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依据收取,不得擅自变更标准或内容。

2.收费公示:–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内容以及缴纳方式等信息,确保透明公平。

3.收费咨询:–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渠道,解答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疑问,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四、收费监督1.审核机制:–当地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投诉举报:–对于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合法权益。

五、处罚规定1.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公司,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并有可能解除合同。

2.违法追责:–若涉嫌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六、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修订,另行公告。

2.其他未尽事宜,请遵循《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望广大业主和物业公司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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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治理行为,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治理行为健康进展,按照《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区范畴内的物业治理。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治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制造条件,实行物业治理。

配套设施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治理。

第三条南京房产治理局是本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

各区房产治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物业治理的行政治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价格、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协同做好物业治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治理行业应当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治理机制,提升物业治理水平。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物业治理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物业治理的各项制度。

物业治理企业应当遵循有偿服务、自负盈亏的原则自主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待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治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治理。

业主大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治理的组织形式上能够由业主决定;业主人数多于一百人的,能够按幢或者单元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物业治理区域的范畴,由各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有关情形划定,原则上以封闭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予以确定。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益: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选择物业治理企业; 与所交纳物业治理费用相符的服务; 监督物业治理企业的治理服务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遵守物业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业主公约;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治理服务费;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修理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消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 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治理企业的报告; 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拥有 物业治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能够临时召开业主 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的投票权数,住宅实行一户一票;非住宅按其总建筑面积除以相 应的业主总数得出的平均数为一票,每增加一平均数增加一票;业主拥有(四) (五) (六(四) (五) (四) 定;(五)的物业建筑面积不足平均数的计一票。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大会决定事 项,应当由参加会议的业主进行投票,超过投票权总数一半以上的,视为 通过。

第九条物业治理区域区,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十, 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 已超过一年的,应当由所在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 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代表和爱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的组织,对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二) 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 主大会通过;(三) 经业主大会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治理企业,并经业主大会 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治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治 理合同;(四)(五) (六) 动,关心物业治理企业落实各项治理服务措施;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同意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成立业主委员会能够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一)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托付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其选聘的物 业治理企业,也能够由业主代表直截了当向所在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 经业主大会批准,负责修理基金的治理,使用和续筹;审定物业治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打算和物业治理重大措施; 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治理企业的服务活(七) (八) (九) (十)提出申请;(二)所在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该物业治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后,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五至十五名的单数,其组成人员不得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实施治理的物业治理企业中兼职。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能够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能够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托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确认。

登记确认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业主委员会申请登记确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确认表;(二)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法;(三)业主大会会议纪要及选票。

业主委员会登记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业主委员会终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的会务活动经费、活动场所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的使用、爱护、治理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行为守则,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当在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栏或者其他明显位置予以公布,并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办。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该决定无效。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和使用人。

第十七条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同意投诉。

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对决定受理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时意见回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能够向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门提出书面复核要求。

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核意见回复投诉人。

第三章物业治理企业第十八条物业治理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备案的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后,物业治理企业方可从事物业治理服务活动。

申请物业治理资质应当交验下列材料:(一)物业治理企业资质申请书;(二)物业治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三)营业执照;(四)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治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治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已领取国家统一制发的物业治理等级资质证书的外地物业治理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应当到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物业治理企业的权益:(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治理工作制度; 收取物业治理服务费用;禁止违章搭建或者其它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四)(五)物业治理企业的义务:(一) 执行物业治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二) 履行物业治理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治理服务,爱护业主利益;同意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公布物业治理公共服务费和修理基金的收支帐目,同意质 同意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治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治理企业,承担物 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治理合同前的物业治理服务。

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应当与物业购买人签 认前期物业治理协议。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治理企业并签订物 业治理合同。

第二十一条物业治理当事人应当就以下物业治理服务事项进行约定:(一)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爱护和治理;(二)物业治理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绿化治理;(三)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协助治理物业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运等治理服务;应业要紧求进行的室内特约修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的治理。

第二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等单位开展修理施工时, 物业治理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任何单位不得强行要求物业治理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

确需托付的, 应当与物业治理企业签订托付合同,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物业治理行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鼓舞建设单 位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治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物业治理服务费用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 及提供(四) 询和审计; (五) (六) 事项;(四) (五)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的费用。

收取物业治理服务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布以及与服务质量相习惯的原则。

一般住宅的物业治理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公共服务费由当事人在前期物业治理协议或者物业治理合同中协商确定。

物业治理企业应业主的要求,提供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的费用,应当与业主协商确定。

物业治理服务实行等级评定,物业治理服务等级依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多种经营与社区文体活动、服务质量成效等内容综合评定。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爱护第二十五条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物业治理服务用房等必要的物业治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治理实施方案,并报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成后,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物业治理配套设施验收,未经物业治理配套设施验收的,不得实施物业治理。

新建物业的物业治理配套设施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开发建设单位向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治理配套设施验收,并提交各专业主管部门专项验收的认定文件;(二)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进行验收, 并经予书面答复。

对验收合格的,发给物业治理配套设施验收证明。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的比例,无偿提供物业治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并由受托治理的物业治理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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