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一、总则1.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处罚原则1. 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违规行为及处罚1. 无证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 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3. 虚假宣传:对食品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卫生条件不达标: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 使用违禁物质:在食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6. 记录不完整: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原料、添加剂、产品检验等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应急处理不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隐瞒不报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处罚程序1. 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2.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条例未涉及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其他1. 本条例不适用于家庭自用食品的制作和分享。
2.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鼓励公众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餐饮厨房卫生差处罚依据

餐饮厨房卫生差处罚依据餐饮厨房是直接涉及到人们的饮食健康的场所,因此其卫生状况也是非常重要的。
依照相关的法规和规定,以下是餐饮厨房卫生差处罚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供应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包装或者附有说明标签等明显位置标明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必要信息,并按照国家规定对食品进行标识和标注。
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和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停止使用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食品。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食品,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验,食品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食品。
未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以及使用过期或者变质食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程》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保证餐具、用具、设备消毒充分,并对食品烹饪、储存、加工等环节进行安全控制。
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暂停使用,并进行整改。
如发现违反了该规程的规定,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以上就是一些关于餐饮厨房卫生差处罚的依据,希望这些规定可以引起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重视,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
厨房卫生管理制度罚款

厨房卫生管理制度罚款为加强厨房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卫生质量,制定如下罚款办法:第一条:违规处罚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厨房卫生管理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被处以罚款。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储存不当、加工过程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设施不清洁、使用过期食材、食品存储过程中温度控制不当等等。
第二条:罚款标准1. 食品卫生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罚款金额为500元。
2. 食品储存环境卫生不达标,罚款金额为1000元。
3. 食品加工过程中出现卫生问题,罚款金额为2000元。
4. 大型厨房设施消毒不到位,罚款金额为3000元。
5. 食品存储过程中出现温度控制不当问题,罚款金额为5000元。
6. 使用过期食材,罚款金额为8000元。
第三条:罚款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将立即责令整改,并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
2. 针对严重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据罚款标准进行罚款决定,并出具《罚款通知书》。
3. 被罚款单位或个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并出示缴款凭证。
4. 如被罚款单位或个人拒不缴纳罚款,监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行动。
第四条:实施机构负责1. 监管部门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罚款程序的执行,确保罚款程序的严格实施。
2. 相关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厨房卫生进行抽查,强化监督,确保罚款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法律责任对拒不缴纳罚款或者干扰罚款程序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追诉。
第六条:补充条款1. 罚款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但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 对于累犯情况,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可能的停业整顿等措施。
以上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即行施行,违反者将依法受到处罚。
希望全体厨房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卫生管理制度,并不断提升卫生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为食客提供优质的饮食环境,确保食品安全,共同营造和谐的饮食环境。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卫生部令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
第五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决定,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认定违法所得时,至少应当包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批食品的营业收入。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

一、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危害人身体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追究直接负责人员。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法的食品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2、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3、“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卫生罚款制度

一、前言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安全卫生罚款行为,明确罚款标准,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成本,保障食品安全。
二、制度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监督条例》5.《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三、制度目的1. 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促进食品安全行业健康发展,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四、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或者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五、罚款标准1.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未按规定实施食品安全追溯、记录、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检验、检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堂违规处罚条例

食堂违规处罚条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堂管理,根据《食品卫生法》等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操作规程,有以下行为之一者,
发现一人次扣罚2元:
1.售饭时间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
2.在操作间和销售区抽烟。
3.留长指甲、蓄长头发、长胡须、戴戒指、涂指甲油;
4.带小孩进入操作间。
5.开会迟到、早退。
6.边吃东西边售饭。
7.在食堂内洗头,洗澡者。
8.无消毒记录。
9.不按规定乱倒垃圾。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发现一人次罚款5元
1.不按规定打卡。
2.生熟食餐炊具不分。
3.生熟食品混装。
4.操作间未及时打扫,脏乱差。
5.垃圾桶未加盖处理。
6.餐具未洗干净、未消毒。
7.餐厅未打扫干净,餐桌有油腻。
8.销售区未打扫干净、售台有油腻,窗口下班未抹干净。
9.冰箱未及时除霜、清理清抹
10.灶台及灶具未清洗干净。
11.切配台、架未清洗干净。
12.荤素洗菜池未清洗干净。
13.蒸饭柜、稀饭桶、蒸笼、蒸台、未清洗干净。
14.饭桶、推车、推菜车、盒具未清洗干净。
三、拾到失物不交,罚款20元。
四、责任范围内需要处理好的食物、食物,未处理好,造成浪费者,
按食物、食品赔偿。
五、顾客吵架斗殴、工作人员间吵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20-300
罚款,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给予开除处分。
后勤服务中心
2009-3-7。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五条禁止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四)食品中添加药品;(五)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七)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八)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五条其他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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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餐部食品卫生处罚条例
本处罚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法》及《西餐部厨房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拟定而成,具体条例如下:
一、违反健康管理规定:
1、食品从业人员未经健康检查或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上岗操作的。
——下岗办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回,每晚一天处罚责任人10元,厨师长5元。
2、健康证明过期或无效的。
——下岗办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回,
每晚一天处罚责任人10元,厨师长5元。
3、培训证明过期或无效的。
——下岗办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回,
每晚一天处罚责任人10元,厨师长5元。
4、患有5种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
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之一不汇报,仍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的,立即下岗,并处罚责任人100元,厨师长知情不报的,处罚100元。
二、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1、未每天更换工作服的,或工作服不洁的,处罚10元。
2、留长指甲,涂指甲油的,处罚10元。
3、在工作场所随处吐痰,处罚10元。
4、将私人物品带入操作间,处罚10元。
5、在操作间吃个人食品,处罚10元。
6、在操作间挖鼻孔、挖耳朵、剔牙,且结束后直接从事食品加工
工作的,处罚10元。
7、对着食品打喷嚏,处罚10元。
8、留长头发,露出工作帽外,处罚10元。
9、不洗澡,身体有异味的,处罚10元。
10、手指破损未采取措施的,处罚10元。
三、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操作要求的:
1、使用的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洗净,放于保
洁橱中或工作橱内备用的,处罚20元。
2、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不消毒的,处罚
50元。
3、洗碗机蒸汽温度不达90度的,处罚10元。
4、洗碗机未清理内部卫生的,处罚10元。
5、洗碗机未按规定配兑洗涤液的,处罚10元。
6、餐具、饮具未定时用84消毒液浸泡消毒的,处罚20元。
7、净餐具不入保洁橱内存放的,处罚10元。
8、脏餐具与净餐具混放,处罚20元。
9、保洁橱不处于密闭状态,处罚10元。
10、用非专用布草擦拭餐具的,处罚20元。
11、用非专用容器运送餐具的,处罚20元。
12、备用的餐具,不加盖布或用非专用的布草盖餐具的,处罚20
元。
13、用过的烟缸与餐具混合一起清洗,处罚20元。
14、使用的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洗净,直接提
供给客人使用,处罚20元。
15、餐具不经过刮垃圾及用洗洁精洗刷的工序直接过洗碗机
的,处罚10元。
16、擦拭餐具的布草不干净,处罚20元。
四、违反消毒要求的
1、冷房(裱花间、刺身房)刀墩使用前不消毒的,处罚20
元。
2、冷房(裱花间、刺身房)不定时做紫外线消毒的,处罚20
元。
3、加工直接入口的食品手部不进行消毒的,处罚20元。
4、冰箱不定时做消毒清洗的,处罚20元。
5、抹布不定时消毒的,处罚10元。
6、消毒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10元。
7、消毒的方法不安规定操作的,处罚10元。
8、制冰机未定期消毒,处罚10元。
9、制冰机冰铲存放不合卫生要求的,处罚10元。
10、可乐机嘴未定时消毒的,处罚10元。
11、饮料机未定时消毒的,处罚10元。
12、饮料桶中当餐剩余饮料留下供下餐使用的,处罚20元。
13、厅面对客使用的杯具不定时消毒的,处罚10元。
14、咖啡壶不每天消毒的,处罚10元。
15、筷子不定期消毒的,处罚10元。
五、食品加工操作不按要求的:
1、加工直接入口的食品不戴手套,处罚10元。
2、加工直接入口的食品不戴口罩,处罚10元。
3、工作中不戴帽子的,处罚10元。
4、工作中不戴围裙的,处罚10元。
5、进预见间不洗手,处罚10元。
6、刀墩混用,处罚10元。
7、抹布混用,处罚10元。
8、有放食品的容器混用,处罚10元。
9、使用不洁的抹布,处罚10元。
10、原料不洗直接加工,处罚10元。
11、水池混用,处罚10元。
12、刀墩案台使用后不清理的,处罚10元。
13、垃圾桶不盖盖,处罚10元。
14、带纸箱、塑料袋可以去除存放的食品,带外包装袋进加工
间,处罚10元。
15、使用过期的变质原料加工菜品,处罚100元。
16、热菜出品达不到规定温度,处罚20元。
17、餐具、用具不分区域放置或放地下,处罚10元。
18、生熟食品,海鲜、肉类混放,处罚50元。
19、放同一个餐台,无分区标识,处罚10元。
20、食品传递无防尘措施的,处罚10元。
21、热菜出品不测温度的,处罚10元。
22、放冰箱存放的熟肉制品不按规定加温直接提供给客人使用
的,处罚20元。
23、叠香巾违反卫生要求的,处罚10元。
24、直接用手抓拿食品的,处罚10元。
25、掉地上的食品捡起来直接使用的,处罚20元。
六、食品存放
1、不打保鲜膜的,处罚10元。
2、不打日期的,处罚10元。
3、食品混放的,处罚10元。
4、不按规定的存放方法进行存放的,处罚10元。
5、已开包装的食品超过内部规定的保存期限的,处罚10元。
6、存放食品的温度达不到保存要求的,处罚10元。
7、食品原材料落地或贴墙存放的,处罚10元。
8、存放的食品有霉变现象的,处罚20元。
9、食品过期的,处罚10元。
10、未定期查食品保质期的,处罚10元。
11、使用超过酒店内部规定的保存期限,如牛奶等食品的,处
罚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