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正式版
2024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煤矿作为一个特殊的工作场所,一直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
为了加强对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的统计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员工权益,制定一套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一、煤矿入升井人员的统计管理制度(一)人员登记1. 在煤矿的入口处建立完善的人员登记处,设置多个登记口,提高工作效率。
2. 每位入升井人员需要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和煤矿发放的工作证明进入煤矿工作区域。
3. 登记处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核对人员证件和工作证明的真实性,同时将登记的人员信息录入电脑系统进行统计和管理。
(二)进出煤矿的统计管理1. 在煤矿入口处设立门禁系统,对每一位入升井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只有合法入场人员能够进入。
2. 登记处应设有监控摄像头,对人员进出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3. 每日对进出煤矿的人员进行统计,分析和比对进出数据,确保人员的正常流动和数量准确。
(三)应急情况处理1. 对于遇到突发状况导致人员被困或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通过登记处的系统对人员的情况做出及时响应。
2. 煤矿应设有应急求援设施和设备,提供良好的通信条件,快速与外界取得联系并进行信息传递。
(四)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利用1. 登记处应设立数据分析岗位,负责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利用。
2. 结合煤矿的生产情况和工作需求,通过统计数据分析,合理安排煤矿的人员配置和调整。
3. 根据统计数据,及时发现和解决人员进出煤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煤矿生产的持续和稳定。
二、煤矿入升井车辆的统计管理制度(一)车辆登记1. 煤矿入口处设立专门的车辆登记处,设置多个登记口,提高工作效率。
2. 车辆进入煤矿需要提供合法的驾驶证和煤矿发放的车辆通行证。
3. 登记处负责核对车辆的登记证件和通行证的真实性,并将车辆信息录入电脑系统进行统计和管理。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6441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时、准确统计入升井人员和车辆数据,为矿井防灾、救灾提供准确的井下人员数据信息,保障井下人员安全和矿井生产秩序,建立健全矿井人员统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安监〔2011〕4号》要求编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圪台煤矿所属各单位、部门以及驻矿单位、专业化服务队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罚款事项由管理部门在调度会通报,罚款单(二联、四联)每月3号,统一交安全管理办公室汇总存档,交经营办和财务科代扣。
第二章人员统计职责第五条矿井所有入升井人员(工业广场4个井口入升井人员)必须在井口检身处填写登记表、清点检查。
第六条矿井新分配人员和调换单位人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由区队办事员联系相关单位办理齐全(或更新)入井相关信息证件后方可入井,否则不得入井;离矿人员必须由经营办确认注销入井相关信息证件(包括矿灯、定位仪、入井证)后方可办理相关离矿手续。
第七条矿井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须遵循:1、射频卡实行“一人一卡制”,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与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不得随意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否则一经查出,按“三违”处理,将对双方当事人(携带者和被携带者)处罚通报批评。
矿区员工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区车辆管理,保障矿区交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矿区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区所有员工使用的私人车辆、公务车辆以及临时租赁的车辆。
第三条矿区车辆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登记与使用第四条所有进入矿区的车辆,无论公私,均需在保卫部门进行登记,办理《车辆通行证》。
第五条私人车辆进入矿区,员工须提供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车辆信息。
第六条公务车辆使用前,由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七条员工因公使用车辆,需填写《用车申请单》,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车辆使用完毕后,驾驶员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并关闭所有电源。
第三章车辆停放与保管第十条车辆停放应按照指定区域和车位进行,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等。
第十一条车辆停放时,驾驶员需确保车辆锁好,防止被盗。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车辆维修与保养第十三条车辆维修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驾驶员需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
第十四条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车辆保养由车辆管理部门按照车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确保车辆性能。
第五章车辆事故处理第十六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车辆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扣分等处罚:(一)未办理《车辆通行证》进入矿区的;(二)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的;(四)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矿区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煤矿产能的提升和煤矿安全管理的加强,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的统计管理成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率,煤矿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以规范管理煤矿的人员和车辆流动情况,为煤矿的安全运营提供可靠的统计数据支持。
二、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以安全为核心,确保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的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2.科学统计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的统计模板和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信息化管理原则: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实现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的实时、准确、高效的统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三、管理流程1.入井人员统计管理流程1.1.接班员在接班时应清点并确认所接班人员的数量和姓名,并在统计表格上记录下来。
1.2.入井人员应当佩戴工作证,并向井口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由井口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和统计入井人员的数量并签字确认。
1.3.井下安全员在巡视过程中负责统计核对入井人员数量。
2.升井人员统计管理流程2.1.井下安全员在巡视过程中,核对并统计升井人员的数量,并在统计表格上记录下来。
2.2.升井人员应佩戴工作证,并向井口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由井口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和统计升井人员的数量,并签字确认。
3.车辆统计管理流程3.1.进入矿井区域的车辆必须向门卫出示相关手续和车辆证件,并由门卫记录和统计车辆的数量。
3.2.车辆进入井下作业区域后,由井下安全员负责核对和统计车辆的数量,并在统计表格上记录下来。
3.3.车辆离开井下作业区域后,再次由井下安全员核对并统计车辆的数量,并在统计表格上记录下来。
四、管理要求1.入井人员和升井人员的统计流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或省略任何环节。
2.入井人员和升井人员的统计表格必须清晰、整齐地记录人员的数量和姓名,并确保表格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3.井下安全员和井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对人员的统计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完整。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的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的统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人员和车辆安全有序进出矿井。
第二章入井人员统计管理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入井人员统计管理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的报到、记录、统计、监督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五条人员报到时,应当按规定前往报到通道,配合矿山企业工作人员核对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排队等候。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入井人员统计工作人员,负责入井人员的信息统计、记录和监督。
第七条入井人员报到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面部识别采集,确保身份信息的准确与安全。
第八条入井人员应当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规或危险项,应积极配合处理,确保人员安全。
第九条入井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参加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第三章出井人员统计管理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出井人员统计管理制度,明确出井人员的登记、记录、统计、监督和放行等工作。
第十一条出井人员离岗或交接任务时,应按规定前往登记处登记离岗或交接信息,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核验。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出井人员统计工作人员,负责出井人员的信息登记、记录和监督。
第十三条出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放行,并在放行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人脸识别采集,确保信息的准确与安全。
第十四条出井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归还个人防护装备,并参加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第四章车辆统计管理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统计管理制度,明确车辆的登记、记录、统计、监督和出入矿井等工作。
第十六条车辆进入矿井前,应按规定前往登记处进行车辆登记,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核验。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车辆统计工作人员,负责车辆的信息登记、记录和监督。
石圪台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

石圪台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一、入井人员统计管理:1.入井前需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确保人员身体状况符合入井条件。
2.入井人员包括矿工、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等,每个队伍需配备一名队长负责管理。
3.入井人员需佩戴好个人防护设备,并按规定线路进入矿井。
4.入井人员需在入井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工作时间结束后,需在出井记录表上签字记录离井时间。
5.矿井入井和离井时间需统一安排,避免发生拥堵情况。
二、入井车辆统计管理:1.入井车辆包括矿用车辆(运输煤炭、工人和物资)和矿用机械设备。
2.入井车辆需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4.入井车辆需按照指定线路进入矿井,并遵守相关交通规则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
5.出井时,入井车辆需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离开矿井,并在出井登记表上填写相关信息。
三、统计管理:1.矿方设立专门的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入井人员和车辆的统计工作。
2.统计管理部门需定期对入井人员和车辆进行统计,制作统计报表并上报煤矿安全管理部门。
3.统计报表中需包括入井人员和车辆的数量、人员职务和车辆用途等详细信息。
4.统计管理部门还需对入井人员和车辆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入井人员和车辆驾驶员需接受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2.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需定期组织入井人员和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3.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还需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总结:石圪台煤矿入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工和设备的安全。
煤矿需要严格执行制度要求,加强统计管理,及时反馈相关数据,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这将为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第三章管理处罚细则第十五条井口检身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定入井人员登记总人数和定位系统在线人数,罚当班检身工200元/次。
第十六条井口检身工每班交接班,未详细说明本班入升井人员相关信息和遗留问题,罚当班检身工200元/次。
第十七条入井人员未携带与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500元,监管责任单位200元。
第十八条入井人员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按三违处理,罚携带者和被携带者各1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入井车辆未安装与本车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200元,监管单位500元。
第二十条入井车辆安装车载射频卡与车辆信息不一致,罚当事人200元,监管单位500元。
第二十一条随意呼叫、拆卸或破坏人员定位仪和车辆射频卡,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十二条各区队值班队长未按时限向调度室汇报出勤情况,罚值班队长200元。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填写入升井登记表人员,罚当事人200元/次。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时限正常交接班,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跟班队长未及时向井口检身房、矿调度室汇报说明原因,否则罚跟班队长200元,监管单位300元。
第二十五条调度室监测监控人员未及时查出有连续12小时未升井的员工、射频卡呼救等情况,未作出相应处理,罚当班监测员200元,监管单位200元。
第二十六条入升井车辆司机未填写车辆入升井登记表,罚该车辆司机200元/次。
第二十七条外来人员入升井未接受井口检身工检查及填写入井审批单中升井时间并汇报调度室,罚井口检身工200元。
第二十八条矿灯房未按要求登记、统计分析的,罚矿灯房负责人300元。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凡本管理制度未列入的处罚细则,可比照本制度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未遵照本制度执行产生严重后果和事故的处罚,由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召开事故调查会议,通过事故调查报告追究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矿内其它处罚标准与本制度处罚细则相抵触的,遵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入井人员车辆管理制度.doc

入井人员车辆管理制度1入井人员及车辆管理制度1 入井须知1.1 每位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必须戴安全帽、携带自救器,戴防尘口罩。
进入综采工作面时,必须要佩戴防护眼镜。
1.2 入井前严禁喝酒,入井时严禁携带香烟和点火工具,严禁穿化纤衣服。
1.3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经哈拉沟矿驻矿安监处处长签发并加盖安监局公章的入井安全资格证方可入井。
1.4 参观及上级部门检查的人员必须有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方可入井。
在井下因某种原因走散时,要在原地等待接应,不得自行寻找。
1.5 辅运平硐是人员、设备入井的唯一通道,所有入井人员、机电设备、车辆必须按规定接受检查。
对不配合检查者,检身员有权阻止其入井。
1.6 入井人员要主动出示入井证接受检查,乘车入井的人员(包括司机)必须下车接受检身员的检查。
1.7 入井人员和车辆在井下巷道必须执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严禁进入采空区、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机电硐室、水仓等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1.8 参观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不得妨碍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不得随意跨越和攀登运转中的设备。
1.9 如遇险情,要沉着冷静,在现场有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下,顺着避灾路线共同脱险。
1.10 入井人员乘车时,要等车辆停稳后有序上下,严禁抢上抢下,上车后要坐稳扶好,严禁在车厢内打闹、站立和将身体任何部位超出车身以外,司机开车前要查看人员乘坐情况,开车前要鸣笛示警,车辆行驶中或未停稳时不得扒跳、上下车。
1.11 入井车辆严禁客货混运和驾驶室超员。
1.12 每一入井人员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1.13 每一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应知应会。
1.14 每一入井人员需知道井下与地面调度室的联系电话。
2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2.1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主动出示入井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正式版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时、准确统计入升井人员和车辆数据,为矿井防灾、救灾提供准确的井下人员数据信息,保障井下人员安全和矿井生产秩序,建立健全矿井人员统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安监〔2011〕4号》要求编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圪台煤矿所属各单位、部门以及驻矿单位、专业化服务队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罚款事项由管理部门在调度会通报,罚款单(二联、四联)每月3号,统一交安全管理办公室汇总存档,交经营办和财务科代扣。
第二章人员统计职责
第五条矿井所有入升井人员(工业广场4个井口入升井人员)必须在井口检身处填写登记表、清点检查。
第六条矿井新分配人员和调换单位人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由区队办事员联系相关单位办理齐全(或更新)入井相关信息证件后方可入井,否则不得入井;离矿人员必须由经营办确认注销入井相关信息证件(包括矿灯、定位仪、入井证)
后方可办理相关离矿手续。
第七条矿井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须遵循:
1、射频卡实行“一人一卡制”,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与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不得随意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否则一经查出,按“三违”处理,将对双方当事人(携带者和被携带者)处罚通报批评。
2、车辆定位系统射频卡实行“一车一卡制”,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安装与本车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未安装车辆定位系统射频卡的车辆,不许入井,不得随意拆卸或破坏射频卡,否则一经查出,将对当事人处罚通报。
第八条机电科负责对矿井定位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对人员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新信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安管办负责井口所有入升井人员及车辆的统计工作,具体事项包括:
1、井口检身工负责对所有入升井人员及车辆的统计,井口每班设2名检身工,检身工必须统一穿着配发服装,要熟练掌握井口检身设备、计算机定位系统的使用。
2、井口检身人员不得随意关闭电脑上的验卡程序及监控系统,并做到认真监控,不得在电脑上做其他工作。
3、井口检身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将入井人员和车辆登记数据与定位系统在线数
据进行一次统计核对(三班统计时间分别为:早班10:00、中班18:00、夜班
02:00 ),掌握入井人员和车辆数据及分布情况,统计数据填至入升井人员清点统计表内,如有异常要及时汇报调度室。
4、井口检身工每班交接班,必须详细说明本班入升井人员相关信息和遗留问题。
5、安管办必须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入升井人员统计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条调度室监测监控人员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在线人员的统计分析:
1、监测监控员必须对全矿所有入井员工的定位仪进行查看,如出现射频卡异常
或超12小时未升井的人员,要及时做好记录,通知所属区队查明原因,并汇报调度室和安管办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因系统原因造成的射频卡异常情况,经核查确认后要及时清除,确保定位系统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矿井入升井统计数据原则上以定位系统数据为准,如领用矿灯人员数据和入升井人员登记表数据有出入时,调度室必须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矿灯房负责全矿员工领用矿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1、矿灯领用必须按区队进行登记。
干部浴池矿领导、机关人员、来访人员矿灯领用必须由浴池值班人员登记并汇报矿
灯房,矿灯房值班人员每班要对全矿员工矿灯发放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值班班长在交接班时必须详细说明本班矿灯领用情况和遗留问题。
2、对超过12小时未交回的矿灯领用人员,灯房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通知区队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不交回矿灯人员,必须作出相应处罚。
3、矿灯房必须对新办理入井、调换单位及离矿人员矿灯信息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各单位跟班队长负责每班向调度室汇报出勤入井人员数据,入井时跟班队长必须持本班入井人员登记表交井
口检身工,并在升井时由跟班队长或班长填写入井人员登记表中升井相应内容、说明情况;如有加班人员,升井后必须亲自到井口填写登记表,否则由安管办作出相应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十四条外来人员入升井管理依照《石圪台煤矿外来人员入井审批管理办法》。
入井时在浴池和井口入井审批单上签字,接受井口检身工检查;升井后,由井口检身员确认后并汇报调度室,检身房将入井审批单存档。
第三章管理处罚细则
第十五条井口检身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定入井人员登记总人数和定位系统在
线人数,罚当班检身工200元/次。
第十六条井口检身工每班交接班,未详细说明本班入升井人员相关信息和遗留问题,罚当班检身工200元/次。
第十七条入井人员未携带与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500元,监管责任单位200元。
第十八条入井人员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按“三违”处理,罚携带者和被携带者各1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入井车辆未安装与本车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200元,监管单位500元。
第二十条入井车辆安装车载射频卡与车辆信息不一致,罚当事人200元,监
管单位500元。
第二十一条随意呼叫、拆卸或破坏人员定位仪和车辆射频卡,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十二条各区队值班队长未按时限向调度室汇报出勤情况,罚值班队长200元。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填写入升井登记表人员,罚当事人200元/次。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时限正常交接班,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跟班队长未及时向井口检身房、矿调度室汇报说明原因,否则罚跟班队长200元,监管单位300元。
第二十五条调度室监测监控人员未
及时查出有连续12小时未升井的员工、射频卡呼救等情况,未作出相应处理,罚当班监测员200元,监管单位200元。
第二十六条入升井车辆司机未填写车辆入升井登记表,罚该车辆司机200元/次。
第二十七条外来人员入升井未接受井口检身工检查及填写入井审批单中升井时间并汇报调度室,罚井口检身工200元。
第二十八条矿灯房未按要求登记、统计分析的,罚矿灯房负责人3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本管理制度未列入的处罚细则,可比照本制度有关条款进行相
应处罚;未遵照本制度执行产生严重后果和事故的处罚,由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召开事故调查会议,通过事故调查报告追究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矿内其它处罚标准与本制度处罚细则相抵触的,遵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石圪台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各单位人员入升井登记表(此表由单位自行打印)
附件2:石圪台煤矿人员入升井人员清
点统计表
附件3:石圪台煤矿井口检身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流程图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