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压载水管理检验发证.pdf
JFE_BWMS说明资料20110420(PD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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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有效氯浓度:5 mg/L 试验时的有效氯浓度: 20 and 50 mg/L
160
140
Untested
50 days
120
210 days
100
340 days
80
60
40
20
0
Untested
Artificial Seawater
Artificial
Artificial
Seawater + Seawater +
・不需要供给药剂
・有氢气产生,要防爆 ・杀菌效果易受海水成分影响 ・需要电极更换 ・耗电量大(1000m3/hr >> 50kw)
・有臭氧产生,对身体有危害 ・设备多,故障率高,成本大 ・耗电量大(1000m3/hr >> 87kw )
可通过2种溶液的混合在现场制 ・原液错误混合时有爆炸的危险性 造,原液浓度高,储存容器小 ・分解物(游离氯)对身体有危害
Ballast water Volume(m3)
5,000 10,000 15,000 25,000 50,000 100,000
Biocide (m3)
0.25 0.5 0.75 1.25 2.5 5.0
Reducing agent
Powder (kg) Solution (m3)
15
0.14
30
IMO公约实施日程(假设)
2012年1月
2014年1月
2017年1月
2019年1月
新造船DWT15000以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新造船DWT15000以上
旧船DWT15000以下
旧船DWT15000以上
第三方检测船舶压载水检测标准

第三方检测船舶压载水检测标准第三方检测船舶压载水检测标准是确保船舶压载水的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措施。
在船舶运输中,为了保持稳定性和提高载货能力,常常需要借助压载水的使用。
然而,由于船舶的使用环境复杂多变,且压载水的来源和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制定一套科学严谨的检测标准来确保压载水的质量。
船舶压载水的检测标准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物理性质检测:包括压载水的温度、密度、酸碱度、溶解氧和浊度等物理参数的测定。
这些物理参数的检测结果可以评估压载水的稳定性和适用性,以及对船舶结构和设备的腐蚀性。
2.化学成分检测:通过检测压载水中的含盐量、溶解氧、硅酸盐、腐蚀性物质等化学成分,可以评估压载水的锈蚀、污染和腐蚀程度。
同时,还需要检测压载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和微生物含量,以评估压载水的卫生和环境影响。
3.微生物检测:压载水中存在大量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和藻类等。
这些微生物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需要对压载水中的微生物进行定量和定性检测,以评估其对船舶和环境的危害程度。
4.处理工艺检测:船舶压载水一般需要经过处理才能使用。
因此,需要对压载水处理工艺进行检测,包括沉积物处理、滤波、消毒和除盐等工艺的效果检测。
这些处理工艺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压载水的质量和安全性。
5.船舶压载水的监测和记录:为了确保船舶压载水的质量和安全性,需要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记录。
监测过程中,应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将监测数据和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以上仅是对第三方检测船舶压载水检测标准的一个概要描述。
具体的检测标准需要由相关的标准制定机构或业界专家进行细化和具体化。
然而,无论具体的标准如何制定,都应尽可能地科学、严谨和可操作,以确保船舶压载水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船员和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压载水处理装置(BWMS)功能检验大纲

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BWMS)功能检验大纲(第一版)20XX年X月XX日发布20XX年X月XX日实施拟制:批准:日期:日期:为了确保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对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各种功能进行系统有效的检测验证,特编制本大纲。
本大纲适用于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产品出厂或现场交付前对相关功能进行检验和检测。
2. 术语和定义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储存:数据显示:显示告警:通讯:3. 基本功能描述见工艺描述相关内容。
4. 基本功能检验4.1 基本功能检验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系统检验前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P&ID;●设备配置表;●接线测试记录(包括查线记录、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系统检验报告(包括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系统已经完成全部的内部和外部连线,确认正确;4.2 基本功能检验项目4.2.1资料文件电气原理图用户手册接线检查表产品检验单产品合格证4.2.2 电源输入:工作电压供电电源频率其它参数4.2.3 柜内功能项柜内开关:-主电源开关-24VDC电源开关-PLC/触摸屏电源-其它开关柜内照明:15W柜内通风:排风扇温度控制:温控器过载保护:柜内电源插座:3孔、2孔多功能模数化插座4.2.4 柜面板和触摸屏功能确认指示灯:-电源指示:主电源合闸,电源指示灯亮-运行指示:UV预热指示:指示灯红色指示UV运行指示:指示灯绿色指示UV冷却指示:指示灯红绿闪烁-故障指示:故障指示灯闪烁,且蜂鸣报警转换开关-就地/远程转换开关-压载/旁通/排放转换开关按钮开关-急停开关触摸屏显示:10寸彩色屏4.2.5 触摸屏画面显示开机页面次页面-过滤器页面-UV页面运行模式参数设定系统状态报警状态阀门检查工程师模式-工程师模式1:参数设定数据查询-工程师模式2:过滤器参数设定UV参数设定5. 控制系统功能5.1 数据采集功能过滤器单元:差压控制信号自清洗行程正向位置信号自清洗行程反向位置信号UV消毒单元:UV强度信号UV腔体温度检测信号UV自清洗行程正向位置信号UV自清洗行程反向位置信号管路系统:系统电磁流量计流量信号On/Off阀门位置信号流量控制调节阀开度信号系统状态:包括UV灯管的运行状态,故障状态和工作状态电子镇流器的运行状态,故障状态和工作状态动力柜温度信号其它:船舶运行GPS地理位置信号日期及时间数据采集功能可通过所配备的监测设备和触摸屏页面各原始数据记录表进行验证。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4)年度检验:在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的三个 月内进行,并应在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上签注 (5)额外检验:可为全面或部分检验,应在实现 完全符合本公约所必需的结构、设备、系统、配 件、装置和材料的改变、更换或重要修理后进行。 此检验应在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上做出签注 船舶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或主管机关授权的 验船师或组织进行。
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E)
2、证书的颁发或签注 (1)初次检验合格,颁发“国际压载水管理证 书”,有效期最长5年。 (2)证书可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授权的人 员或组织颁发或签注,但在所有情况下,主管 机关均对证书承担完全责任。 (3)证书应使用规定的格式,用颁证国的官 方语言写成,如果使用的语言不是英文、法文 或西班牙文,则条文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 文。
公约组成
定义
附则B部分规定的压载水管理时间表
船舶建造时间 2009年之前 压载水容量C (m3) 执行标准 2014 年之前至少符合压载水置换或压 1500≤C≤5000 载水性能标准,其后至少符合压载水 性能标准 C <1500或 C >5000 C <1500 2016 年之前至少符合压载水置换或压 载水性能标准,其后至少符合压载水 性能标准 至少符合压载水性能标准 2016 年之前至少符合满足压载水置换 或压载水性能标准,其后至少符合压 载水性能标准
压载水记录簿的要求
压载水记录簿的要求
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E)
Biblioteka 1、检验 公约适用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不包括浮 动平台、移动储存装置(FSUs)和移动生产、 储存或卸载装置(FPSOs),应接受下文规定 的检验: (1)初次检验 (2)换证检验:不超过五年 (3)中期检验:在证书的第二或第三个周年 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并应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并在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上签注
压载水公约生效后对证书和文件的要求

压载水公约生效后对证书和文件的要求
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IMO)第29届大会(A29)上,11月24日印尼在大会一般性发言后,向IMO秘书长提交了加入压载水公约的文书。
IMO秘书处表示这意味着加入压载水公约的签约国的商船总吨位已经达到或超过35%,IMO同时表示将与专业机构对吨位数据进行仔细核实确认,如果确认无误,压载水公约将于2016年11月24日正式生效实施。
公约生效后,对船舶证书和文件有如下要求:
1、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
为符合公约要求,船舶应持有一份按照MEPC.127(53)决议制定并经船级社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
在压载水公约出台前,IMO 曾通过A.868(20)决议,其中也规定了BWMP 的编写要求,一些营运船舶持有按照A.868(20)决议编制和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
但MEPC.127(53)决议通过后,自然取代了A.868(20)决议。
因此,公约生效后船舶必须备有符合MEPC.127(53)决议的BWMP,但允许按照A.868(20)决议编制和批准的BWMP 继续有效,直至船舶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而需要更新时。
2、压载水记录簿(BWR)。
船舶应备有一份压载水记录簿,以记录船舶关于压载水的一切相关操作。
3、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a)适用范围: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按照公约要求进行检验发证。
对小于400 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这些船舶符合公约要求。
b)检验类型:船舶应进行检验发证,应持有一份有效的《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检验包括: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附加检验。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中文版)

压载水公约中文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本公约各当事国,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96(1)条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使用技术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或由于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环境某一特定部分引进外来的或新的物种致使海洋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和有害的变化”,注意到《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目标和通过船舶压载水传播和引入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所造成的威胁以及CBD1998年当事国大会(COP4)关于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第?/5号决定,以及CBD2002年当事国大会(COP6)关于威胁生态系统、栖息地或物种的外来物种的第?/23号决定,包括应对入侵物种的指导原则,进一步注意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要求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考虑通过适当的压载水排放规则,考虑到在《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第15条原则中所述的和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第MEPC.67(37)号决议中提及的预防措施,还考虑到2002年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在其实施计划第34(b)段中要求采取所有级别行动,加速制定处理压载水中外来入侵物种措施,———————————————————————————————————————————————意识到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无控制排放已经导致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造成损伤或损害,认识到本组织为处理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的目的而通过的1993年A.774(18)号和1997年A.868(20)号大会决议对此问题所给予的重视,进一步认识到若干国家业已采取旨在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通过进入其港口船舶而引入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风险的单方行动;该问题,因其世界范围的关切,要求基于全球适用的规则及其有效实施和统一解释的导则的行动,希望继续制定更安全和更有效的压载水管理选择方案,以持续防止、尽量减少并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决心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来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因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并避免此 1 种控制造成的有害副作用和鼓励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发展,认为缔结《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可以最好地实现这些目标,兹协议如下:第1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政府。
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监督管理办法-上海海事局

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引入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对我国水域生态环境、人体健康及财产和资源造成污染、影响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国际航行船舶。
本办法不适用于以下船舶:(一)设计或建造不携带压载水的船舶;(二)仅在我国管辖水域营运的中国籍船舶;(三)军用船舶、渔船及政府所有的非商业营运的船舶;(四)密封在压载舱内不排放压载水的船舶;(五)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免除其压载水管理的船舶。
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相关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发现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中涉及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要求纳入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指定人员应当熟悉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的管理。
第六条船舶应当持有《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压载水记录簿》等相关证书文书。
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船舶还应当持有《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第七条《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应当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船检机构签发。
《压载水管理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船舶的操作实际并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船检机构签发。
《压载水记录簿》应包括公约附录II规定的信息。
该记录簿可以是一种电子记录系统,也可以合并到其他记录簿或系统中。
第八条对外开放的港口应当具备满足其作业需求的压载水接收能力,其使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应当持有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船检机构签发的型式认可证书。
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指南

第 3 章 型式认可和发证程序.........................................................................................................9 3.1 型式认可申请...................................................................................................................9 3.2 图纸和技术文件.............................................................................................................10 3.3 认可试验.........................................................................................................................10 3.4 颁发证书/符合证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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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船 级 社船舶压载水管理检验发证指南GUIDELINES ON SURVEY ANDCERTIFICATION FOR BALLAST WATERMANAGEMENT OF SHIPS(2020)2020年4月10日生效北京目录第1章通则 (3)1.1 目的和依据 (3)1.2 适用范围 (3)1.3 定义 (4)1.4 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及压载水记录簿要求 (5)1.5 船舶压载水排放管理基本要求 (6)1.6 BWMS在船上的安装要求 (8)第2章船舶检验 (10)2.1 一般要求 (10)2.2 检验申请 (12)2.3 初次检验 (13)2.4 年度检验 (15)2.5 中间检验 (16)2.6换证检验 (17)2.7 附加检验 (17)附件1 《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格式 (18)附件2 《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格式 (25)第1章通则1.1 目的和依据1.1.1 本指南旨在为执行国际海事组织(IMO)《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第E节下船舶检验发证相关要求提供指导。
1.1.2 本指南主要依据下列IMO文件编制。
在使用本指南时,还应注意这些文件的后续修订:(1)《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及其修正案;(2)经修订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MEPC.279(70));(3)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MEPC.300(72));(4)压载水取样导则(G2)(MEPC.173(58));(5)2019年检验发证协调系统下检验导则(A.1140(31);(6)压载水管理系统调试试验指南(BWM.2/Circ.70);(7)压载水公约对挖泥船漏斗区域的适用性(BWM.2/Circ.32);(8)压载水公约生效前压载水管理证书签发和根据A.868(20)决议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BWM.2/Circ.40);(9)根据压载水公约和G2导则的压载水取样和分析试用指南(BWM.2/Circ.42/Rev.1);(10)对压载水公约第A-1.5条定义的“重大改建”的澄清(BWM.2/Circ.45);(11)压载水公约对海上移动平台(MOUs)的应用(BWM.2/Circ.46)。
1.1.3 如船旗国主管机关和港口国当局有特殊规定时,还需考虑满足其特殊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本指南适用于所有拟装载和排放压载水的受压载水公约约束的国际航行船舶申请签发和/或签署《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的检验。
1.2.2 除非船旗国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就压载水公约第E-1条和E-2规定的船舶检验和发证而言,根据BWM.2/Circ.46通函关于压载水公约对海上移动平台(MOUs)的应用的解释,适用于压载水公约的海上移动平台(MOUs),亦应满足压载水公约相关要求,且应根据压载水公约第E-1和E-2条要求检验并签发《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
1.2.3 压载水公约不适用的船舶包括:(1)设计和建造成的不承载压载水的船舶;(2)仅在某一当事国管辖水域内营运的该当事国的船舶;(3)仅在某一当事国管辖水域内营运、并得到该当事国授权免除的另一当事国的船舶;(4)仅在某一当事国管辖水域内和公海上营运的船舶;(5)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舶或国家所拥有和营运并在当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目的的其它船舶。
1.2.4 压载水公约不适用以下情况:(1)船上密封舱柜中的不排放的永久性压载水;(2)挖泥船漏斗舱内的水不是用来控制船舶的吃水、平衡、稳性和强度的,且挖泥船漏斗舱里的水不看作装在船内的水,因此,挖泥船漏斗舱里的水不作为压载水考虑,故压载水公约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挖泥船漏斗舱里的水①。
(3)对于MARPOL附则I第18.3.2条中油船在例外情况下在货油舱装载压载水的情况,可作为压载水公约中的例外情况,不必受到压载水公约制约。
1.3 定义1.3.1 就本指南而言,除压载水公约及相关导则中的定义适用本指南外,有关术语定义如下:(1)压载水公约:系指IMO《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2)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系指用于处理压载水使其满足或者超过压载水公约D-2条规定的压载水性能标准的任何系统。
BWMS包括压载水处理设备、所有相关控制设备、生产厂家指定的管系布置、控制和监测设备以及取样设施。
BWMS不包括未设置BWMS 时也会要求的包括管系、阀、泵等在内的船舶压载水配件。
(3)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系指压载水公约B-1条所述的说明每艘船上实施的压载水管理过程和程序的文件。
①参见IMO《压载水公约对挖泥船漏斗区域的适用性》(BWM.2/Circ.32)。
(4)压载水:系指为控制船舶纵倾、横倾、吃水、稳性或应力而加装到船上的水及其悬浮物。
(5)沉积物:系指船上压载水中的沉积物质。
(6)压载水管理:系指用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处理方法,单独或合并使用以清除、钝化、或避免加装或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中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
(7)船舶:系指在水域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潜水器、浮式艇筏、浮式平台、浮式存储装置(FSUs)以及浮式生产、存储和卸货装置(FPSOs)。
(8)重大改建:系指船舶的如下改建:.1 改变了船舶的压载水载运能力(指压载水舱容)达15%或以上;或.2 改变了船舶类型,船型改变应指实质性改变船舶的尺度或装载能力;或通过重大变化而改变了载货类型;或.3 主管机关认为,使船舶的寿命延长了10年以上;或.4 导致压载水系统的改变而非相同部件的替换。
为符合压载水公约第D-1条规定的船舶改建不应视为重大改建;.5 为满足D-2标准而在船上新安装BWMS不应视为重大改建。
(9)“建造的”船舶:系指船舶处于下述建造阶段:.1 安放龙骨;或.2 可以辨别出具体船舶已开始建造;或.3 船舶的装配已经开始,装配量至少有50吨或占全部构造材料重量估算值的1%,取其较小者;或.4 船舶经历重大改建。
(10)压载舱容量:系指船上用于装载、加装或排放压载水的任何液舱、处所或舱室(包括被设计成允许承载压载水的任何多用途液舱、处所或舱室)的总体积容量。
(11)活性物质:系指对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具有一般或特定的有利或不利作用的物质或生物,包括病毒或真菌。
(12)新船:系指在2017年9月8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13)现有船:系指非新船的船舶。
1.4 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及压载水记录簿要求1.4.1 每艘压载水公约适用的船舶,自压载水公约生效之日(即2017年9月8日)起,应根据压载水公约B-1条规定,在船上备有并实施经主管机关或授权的认可组织(RO)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
该计划应基于IMO制定的压载水管理导则(G4)(MEPC.127(53),并经MEPC.306(73)修订)编制①。
1.4.2 对于已经按照A.868(20)决议批准的BWMP可在2017年9月8日后保持有效,除非船舶由于安装了BWMS而需要对BWMP进行修订和重新批准。
对BWMP的修订和重新批准应按照MEPC.127(53)(并经MEPC.306(73)修订)进行。
1.4.3 每艘压载水公约适用的船舶,自压载水公约生效之日(即2017年9月8日)起,应根据压载水公约B-2条规定,在船上备有一份符合压载水公约附录II格式的压载水记录簿(BWR)。
该记录簿可以是一种电子记录系统②,或者可合并到其他记录簿或系统中。
1.4.4 对于压载水公约适用的、但由主管机关根据压载水公约A-4条获得免除的船舶,仍然应在船上备有并维护上述1.4.1和1.4.3条所要求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压载水记录簿,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
1.5 船舶压载水排放管理基本要求1.5.1 压载水性能标准(D-2标准)的实施时间表应按表1.5.1要求执行:表1.5.1 D-2标准实施时间表①参见CCS《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指南》(2020)。
②参见IMO以MEPC.312(74)决议通过的《使用电子记录薄导则》。
1.5.2 在表1.5.1的D-2标准实施时间表规定的强制实施日期之前应至少符合D-1标准。
船东可自愿申请提前符合D-2标准。
1.5.3 为符合D-2标准而安装上船的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应满足以下要求:(1)在2020年10月28日或之后安装上船的BWMS,应按照以MEPC.279(70)决议通过的2016年G8导则或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MEPC.300(72)通过并可能经修正)进行型式认可;(2)在2020年10月28日之前安装上船的BWMS,可按照以MEPC.174(58)决议通过的G8导则或者以MEPC.279(70)决议通过的2016年G8导则或者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进行型式认可。
(3)就上述(1)和(2)中的“安装”一词,系指压载水管理系统交付船舶的合同日期。
若无此合同日期,则指压载水管理系统交付船舶的实际日期。
1.5.4 当船舶选择采用仅将压载水排至接收设施的方法作为船舶常规压载水管理措施时,可替代D-1或D-2标准,但应满足下述所有条件:(1)船舶在特定区域或特定港口间营运,且船舶停靠港或装卸站设有足够的压载水接收设施;(2)应在压载水记录簿上记录压载水排入接收设施的数量、时间和港口名称等;(3)应在经批准的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中注明此种管理方式;(4)应在《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如适用)中注明。
1.5.5 当船舶采用其它可接受方法管理压载水时,可替代D-1或D-2标准,但应满足下述条件:(1)采用的其它方法应经IMO批准或者在相关港口国之间已达成协议;(2)采用的其它方法应在经批准的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中注明;(3)应在《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如适用)中注明;(4)应在压载水记录簿中记录任何压载水的作业信息(如加装、处理、排放、置换等)。
1.5.6 当船舶采用A-5条所述的等效措施管理压载水时,可替代D-1或D-2标准,但应满足下述条件:(1)采用的等效措施符合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2)采用的等效措施应在经批准的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中注明;(3)应在《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如适用)中注明;(4)应在压载水记录簿中记录任何压载水的作业信息(如加装、处理、排放、置换等)。
1.5.7 当船舶压载水舱不携带压载水进行国际航行时,可替代D-1或D-2标准,但应满足下述条件:(1)在开航前压载水舱应清洗干净,以清除船上剩余压载水及沉积物;(2)应在经批准的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中注明此种压载水管理方式;(3)应在《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如适用)中注明;(4)应在船上保留并维护记录压载水记录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