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卫生检验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从原料采购、加工、运输和储存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企业。
本标准也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中可能直接接触食品的组件的生产企业。
2术语和定义2.1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包括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层。
2.2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3通用准则3.1 生产全过程及最终产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和影响食品感官特性。
3.2 生产全过程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法规,并在可以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原辅料的使用量。
为达到以上目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要求。
3.3 企业经营者应建立、实施并遵守有效的文件化的质量保证体系。
该体系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并充分考虑人员及其知识技能、生产场所和设备等生产要素。
原辅料应根据预先制定的规范进行筛选,各类生产操作应按照预先制定的相关规范进行。
4厂区环境4.1 厂区应与有毒有害源保持相应的规定距离。
4.2 厂区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生产区的空气、水质、场地应符合相应生产要求。
4.3 企业的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避免交叉污染。
4.4 企业厂区应无鼠、蝇、害虫等滋生地,并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等聚集和滋生。
5厂房和设施5.1 厂房5.1.1 厂房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需要。
5.1.2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需求进行合理布局。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31•【字号】成府发[1999]153号•【施行日期】1999.03.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1999年3月31日成府发〔1999〕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五条食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
食品生产、经营和贮存场所不得同时生产、经营和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洁物品。
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冷库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构筑材料应无毒无害。
食品堆码应当隔地离墙,设架分类存放。
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备专用清洗消毒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防腐等设施,对餐饮具进行消毒。
提倡采用物理方法消毒。
第八条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或用同一货厢货柜装运。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长途运输的食品应当有外包装,运输易腐食品应当有冷藏或隔热措施,运输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九条制作食品的用具、油料、调味品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不得污染食品。
第十条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使用专用工具,防止食品变质。
三章食品质量法规与标准一节中国食品质量法规与标准

测试项目:标签、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耗氧 量、偏硅酸、铅、砷、铜、氰化物、氟化物、游离氯、亚硝酸盐、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和酵母菌等。
测试结果表明:大部分桶装饮用水符合标准要求, 只有一小部分桶装饮用水在亚硝酸盐、菌落总数、霉菌、 酵母菌及标签方面未达到标准要求。 具体如下表:
市消委会建议: 消费者在选购桶装饮用水时,最好选择有一定生 产规模的、产品质量较好较稳定的、有专门销售渠道的、 售后服务好的企业的产品; 最好先了解水店的位置及环境,购买时索取并保 存好有关凭证,以便于维权; 最好货到付款,若购买水票,先确认水票的真实 性;选购标识说明完整、详细的商品,并留意其生产日 期和保质期;注意在保质期内尽快饮用完,在饮用后期 尽量加热后饮用较为卫生;与桶装饮用水配套使用的饮 水机不要日晒或靠近热源,并要定期清洗、消毒。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 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 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 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 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 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 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广州市捷仕达贸易有 限公司出品 广州市捷仕达贸易有 限公司益康泉水厂生 产 广东中侨发展有限公 司广州分公司
不符合标准要 求项 亚硝酸盐 0.073 菌落总数 2.7×102 菌落总数 1.2×103、霉 菌、酵母菌
图型
金凤凰优质 天然泉水
20050418
怡沁山泉
八杯
怡沁山泉饮 用天然净水
八杯饮用纯 净水
食品标准与法规B

一单项选择题1.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
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
A行政限权制度B行政许可制度C行政确认制度D行政授权制度2.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A县B市C镇D乡3.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地方卫生标准B行业卫生标准C其他卫生标准D企业卫生标准二多项选择题1. 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属于()标准。
A强制性标准B推荐性标准C食品的产品标准D食品的基础标准2. 食品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是()。
A临时性B强制性C具体性D非制裁性3.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本项的含义为()。
A从没有食用习惯的原料中提取食品添加剂B“非食品原料”指食品工业用原料以外的工业原料C没有大多数人食用习惯的原料当成食品D直接将非食品当作食品E在食品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4. 《食品卫生法》第十二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这类产品必须遵守相应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主要要点包括()。
A接触食品后不得有原材料单体、助剂或有害金属向食物中迁移造成食物污染B 生产这类产品所采用的原材料必须是国家卫生标准规定允许使用的品种,其质量达到卫生标准要求C生产这类产品所采用的助剂必须是国家卫生标准规定允许使用的品种,其质量达到卫生标准要求D一般不得使用回收材料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用器具E食品用塑料制品、涂料等,要求注明“食品用”或“食品容器”等标识5. 以下()不是《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污染及其预防.

34
(二)食品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 (radionuclide of food )
1. 分类:天然放射性核素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宇宙射线的粒子与大气中的 物质相互作用下产生,主要有14C,3H
(3)塑料中添加的有些助剂可向食品中迁移,因而对人 体可能具有毒害作用。
塑料中使用的助剂有增塑剂、稳定剂、爽滑开口剂、着色 剂、抗氧化剂、抗紫外线剂、抗静电剂、填充料等。
添加剂 增塑剂
增塑剂 稳定剂 催化剂
残留物
毒性作用
邻苯二甲酸酯类
雌性激素的特征和抗雄性 激素的生物效应
己二酸二己酯[DEHA] 致癌作用
吸收剂量是电离辐射给予物质单位质量的能量,是辐射作用于物质引 起各种变化的一个重要物理量,由于辐射类型不同,同一物质吸收相同的 剂量,引起的变化却不等同。
辐射因子品质与辐射引起的电离密度有关
3.放射性活度: 在单位时间内,处于特定能态的一定量放射性核素
发生核跃迁(衰变)的数目,叫做放射性活度 (radiation activity),也叫做放射性强度
另一类是地球形成时就已存在的核素和它们的衰变 产物,如238U,235U(铀),232Th(钍)三个反射 系和40K,87Rb(87铷)
食品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
2. 食品天然放射性本底:
是指自然界本身固有的,未受人类活动影响的电离 辐射水平。它主要来源于宇宙射线和环境中的放射性核 素。食品的天然放射性本底取决于天然放射性污染的机 会规律和生物富集作用。
食品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
226Ra Hf=1.6×103 年, 在体内与Ca 代谢类似,体内蓄 积于骨骼中,粪便排出。属极毒性放射性核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79.08.28•【文号】•【施行日期】1979.08.2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失效](发布日期:1982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8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79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品中有害因素引起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和其他疾病,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集体食堂)所生产、经营的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许上市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在生产、加工、收购、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卫生状况,都属于本条例管理的范围。
本条例所称“食品”,指已经过加工和能够直接食用的各种食物和饮料、豆制品、调味品、瓜果、茶叶等:“食品原料”,指粮食、油料、糖料、肉类、蛋类、薯类、蔬菜、水产品等:“食品添加剂”,指在食品生产、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为防腐、改善色香味和品质等而加入的和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纸等。
第二章食品卫生标准第三条一切销售的食品必须做到无毒、无致病病菌病毒、无寄生虫、无腐败霉变、洁净无杂质,于人民健康有益无害。
卫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这一原则,共同研究,逐步制订出各类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以及检验方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标准)。
第四条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部门要分别纳入食品产品标准,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产品标准应包括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方法,由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订。
食品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区标准。
国家标准,指量大面宽、涉及广大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或有关部门会同卫生部制订,报国家标准总局,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1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食品卫生法全文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凤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概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攻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信品生产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检测规范
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检测规范一、引言食品包装材料在保障食品安全和卫生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性,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检测的规范要求。
二、检测对象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检测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包装材料表面的附着物;2. 包装材料中可能迁移的物质;3. 包装材料的溶出物;4. 包装材料的特定功能物质。
三、检测项目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检测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微生物检测:检测包装材料表面的细菌、霉菌、致病菌等。
2. 防腐性能检测:检测包装材料中防腐剂的含量和利用率,确保其不对食品产生危害。
3. 重金属检测:检测包装材料中重金属元素的含量,如铅、汞、镉等,以确保其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限量。
4. 食品接触材料溶出物检测:主要检测包装材料中可能溶出的物质,如印刷油墨、溶剂等,确保其不对食品产生污染。
5. 迁移性物质检测:检测包装材料中可能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如添加剂、塑化剂等,以确保其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限量。
四、检测方法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检测的方法应根据不同的检测项目选择合适的方法。
一般常用的检测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 微生物检测方法:采用菌落计数法、酶标仪法等常规微生物检测方法。
2. 化学分析方法: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等化学分析方法,进行物质含量的测定。
3. 重金属检测方法:采用原子吸收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检测方法,进行重金属元素的分析测定。
4. 食品接触材料溶出物检测方法:采用提取溶剂法、色谱法等检测方法,进行溶出物的分析。
5. 迁移性物质检测方法:采用模拟食品接触法、迁移模型法等检测方法,模拟真实情况下的物质迁移情况。
五、检测标准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检测需要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如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T 5009.XX等。
根据不同的包装材料和使用情况,制定了不同的限量标准,以确保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卫生检验课件
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可以根据其制造材料、用途、形状等进行分类。
分类
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主要作用是保护食品,防止食品在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受到污染、损伤和变质。
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不会对食品造成二次污染,同时具备良好的阻隔性、耐久性和印刷性。
要求
作用
法规
各国政府均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使用和生产,确保食品安全。
国际化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推广国际统一的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安全标准。
05
CHAPTER
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安全使用指南
03
避免使用非食品级材料
避免使用非食品级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如塑料袋、纸杯等,以减少有害物质迁移的风险。
01
了解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材质
选择无毒、无异味的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如玻璃、陶瓷、不锈钢等。
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卫生检验课件
目录
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基本知识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卫生检验方法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安全风险及控制
目录
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市场监管与展望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安全使用指南
01
CHAPTER
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基本知识
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容器和材料,包括塑料、金属、玻璃、纸等。
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质量检测体系,对市场上的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进行定期抽检。
加强
提高信息透明度
智能化监管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智能化监管。
绿色环保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未来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将更加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02
查看产品标识和认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容器包装材料直接和食物接触,很多材料成分 可迁移到食品中,造成不良后果,如:
纸、竹、木、天然纤维的卫生问题主要是微 生物污染 ;
金属、搪瓷、陶瓷、玻璃等包装容器卫生问 题主要是有害金属的溶出; 塑料、橡胶、化学纤维、涂料的卫生问题主要 是低聚物、游离单体、添加剂和降解产物向食 品迁移等。
适合食品的耐冷冻、耐高温、耐油脂、防渗漏、
抗酸碱、防潮、保香、保色、保味等性能 ;
特别为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即不能向
食品中释放有害物质,不与食品中营养成分发生
反应; 许多国家制定了食品包装材料中有害物质的限制 标准 。
采样时要根据不同的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进行采 集;
针对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理化特点,其检验的
方法常采用浸泡试验。
一、样品的采集与制备
浸泡条件 • 不同的样品其浸泡温度与时间不同; • 浸泡温度通常为室温、60℃、100℃,浸泡时间 为0.5h、1h、2h、6h、24h; • 具体条件依样品和检验项目而定。
二、样品的浸泡检验
检验项目 特殊项目的检验按样品性质而定,综合项目 的检验有: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蒸发残渣(提取物); • 重金属(以铅计);
• 匙浸泡面积• 碗边缘浸来自面积• 汤勺浸泡面积四、结果和评价
计算: X=(c×V)/(A×2)
评价:
检验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应复检。
一、样品的采集与制备
3、对塑料树脂颗粒,每批随机取包装数的10%, 总量≥3包,每包再随机取2kg颗粒混匀,用四分 法分500g/份;对食品容器涂料6~10片供检验。
4、所采样品应完整、无变形、画面无残缺,容量 一致,不具有影响检验结果的其他疵点。部分样 品须先用餐具洗涤剂清洗,保持洁净以备检验。
1、对塑料成型品及金属、瓷器类食品容器,常按 产量或批次的0.1﹪随机采样。塑料制品≥10件, 容量<500ml为20件;金属、瓷器类制品≥6件, 容量<500ml为10件。
2、对食品包装用原纸、橡胶制品则按重量采样, 通常随机取样500g;管材按长度采集,随机截 取材质、内径相同并有一定长度的管材5根。
二、样品的浸泡检验
浸泡液用量 • 空心制品及袋形制品,浸泡液液面至离容器上缘 0.5~1cm;
• 扁平制品、板材、薄膜、试片、吸管和橡胶制品, 直接浸泡单面或全部浸泡; • 溶剂用量按接触面积以2ml/cm2 计算,无法计算 接触面积的样品按重量20ml/g,空心制品直接按 盛装体积计算。
二、样品的浸泡检验
的 卫 生 检 验 检 验
食 品 容 器 和 包 装 材 料
包装是实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之 一,是商品生产和消费之间的桥梁,绝大多数商 品只有通过适当的包装,才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
销售,以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其作用有:
保护商品;
便于运输、搬运、装运、储存;
促使商品增殖。
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food 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materials)是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 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 天然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 脱色试验。
二、样品的浸泡检验
浸泡注意事项
• 浸泡液选用4%乙酸时,应加热,再加36%乙酸, 是浓度至4%;
• 浸泡液总量不能太少,应满足各测定项目的需要; • 浸泡时适当搅动,样品表面如附有气泡要清除; • 对带彩饰的容器食具,应将其倒扣于浸泡液,离 边缘2cm.
三、样品体积、面积计算
1、空心制品体积的计算; 2、形状简单样品面积的计算; 3、形状不规则样品面积的计算: • 圆柱形杯口边缘浸泡面积
二、样品的浸泡检验
浸泡试验(soak test)是模拟所接触食品的 性质,选择适当的溶剂,在一定的温度和时间内, 对食品容器、食具和包装材料(或其原料)进行 浸泡,然后对浸泡液中有害物质进行分析。
二、样品的浸泡检验
溶剂选择 • 按容器、食具和包装材料接触食品的种类而定。 • 常见浸泡液有: 蒸馏水(代表中性食品及饮料) 4%乙酸(代表酸性食品及饮料) 20%或60%的乙醇(代表酒类及含醇饮料) 正己烷(代表油脂性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