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档案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试行)为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和结构合理的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源体系,完整记录、安全保存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真实面貌,科学划定成都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的市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成都市档案馆收集工作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本着维护历史真实面貌,全面反映成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发展历程,便于社会各界共享和利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
第三条列入成都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成都市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
第四条成都市档案馆依法接收和征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以及有助于了解立档单位历史和档案内容的文件汇编、部门志、论坛文集、纪念画册等资料。
其中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均包括纸质档案和内容对应的电子档案或数字化副本;音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等;电子档案包括磁带、磁盘、光盘等;实物档案包括纪念品、礼品、样品、印章、字画、奖状、奖牌、各类证书等。
第五条成都市档案馆收集范围(一)依法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1.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2.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和办事机构;3.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和办事机构;5.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6.各民主党派成都市委员会机关;7.成都市总工会、共青团成都市委员会、成都市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8.属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单位;9.成都市国有骨干企业、事业单位。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川教[2009]204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教〔2009〕204号)各市州教育局、档案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校档案,是指高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必须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全省高校档案工作,四川省档案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全省高校档案工作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继续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它处。
第七条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八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与评选先进、劳模材料,处分、劳教与刑罚材料;(八)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审批、退职审批等材料;(九)提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2019年1月9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要求,为了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背景下加强行政执法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现将《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单位,请予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档案局2019年1月9日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及其他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部委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包括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行政执法电子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理、行政执法档案存量数字化和增量电子化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一、背景在当代社会中,每个组织或个人都会产生大量的档案和文档,这些档案和文档的管理对于组织和个人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
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能够提高组织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安全,促进知识共享和传承。
因此,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是组织管理的基础。
二、档案管理的目的1.维护组织的知识产权和历史资料。
2.保护组织合法权益。
3.提高组织工作效率。
4.促进信息共享和传承。
5.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三、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1. 档案的分类和归档•档案应根据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建立明确的归档体系。
•各类档案应设置统一编号和索引,方便查阅和管理。
2. 档案的存储和保管•按照档案的重要性和保密等级确定存储和保管措施。
•采取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档案的利用和处置•提供必要的档案查询和借阅服务,保证档案的及时利用。
•根据规定的保管期限和流程规范处理档案的销毁或归档。
4. 档案管理责任•设立档案管理和监督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保障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四、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1. 档案管理制度的宣贯和培训•向全体员工宣传档案管理政策和制度,提高员工的档案意识。
•对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和遵守档案管理规定。
2. 档案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估•定期组织对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对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
五、档案管理制度的意义建立并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组织和个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其次,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信息检索的时间和成本。
再次,档案管理制度能够促进知识的共享和传承,加强组织内部协作与沟通。
总的来说,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是现代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组织的发展和运作至关重要。
六、结语档案管理制度细则是组织管理的基础,它的建立和实施对于组织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7.23【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国卫办发〔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发〔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档案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档案局制定了《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档案局2017年10月13日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以下简称许可档案)管理,更好地为行政许可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许可档案,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许可办理机构对许可档案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许可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许可办理机构应当设立许可档案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档案管理场所和工作条件,保证许可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许可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许可档案的损毁或丢失,确保许可档案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和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部门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五条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和扫描进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
第二章档案分类和部门管理职责第六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围包括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
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一般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围见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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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档案更有效地为公司管理、经营、研发等各项工作服务,充分发挥档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是公司管理基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档案是在管理、经营、研发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本公司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图纸、典型样品、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经济利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资料。
第四条公司档案是公司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属于公司所有。
公司各部门及个人对本单位档案具有管理、保护、使用的义务和权利,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组织与分级管理、实施相结合及保密与充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档案是公司所有员工的重要资源,员工可在权限内充分利用档案,但档案在部门之间严格隔离,如跨部门查看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公司集团办负责公司档案管理规划与组织工作,集团办总裁办下设公司档案室。
第七条公司建立“2+1”档案管理体制。
“2”即建立两级档案管理体制:公司档案室、各子公司、本部及财务、物流档案室(不含DCMS);“1”是公司特别档案室(绝密档案室、薪酬档案室)。
各级档案室可根据需要设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公司档案室的职责:①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规划、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标准、流程并组织实施;②负责公司层面及公司职能部门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做好各类档案入库后的加工、整理、分类、登记、编目、建卡和排架工作;③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所属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并督促公司各部门及时将档案资料录入公司档案管理系统;④指导、培训、考核公司各级档案员;⑤开展档案查阅服务工作,为公司各项工作和活动提供档案资料。
本部、子公司档案室职责①执行公司档案室的各项规定并按时参加各种培训;②做好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督促本部门所属各二级部门将其录入到档案管理系统;③督查本部、子公司所属各部门档案管理员工作。
部门档案管理员①执行公司档案室的各项规定并按时参加培训;②按公司标准收集并定时上交本部门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档案资料,并按公司的要求及时将其录入公司档案管理系统;第八条公司档案室可不定期的召开公司档案工作会议,通报公司档案工作的进展、总结工作成果、制定工作计划、对各级档案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积累与归档第九条凡是公司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按规定由承办人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整理原则为:同一事件或项目的档案尽量保存在一起以方便利用,对上报文件的批复(示)及办理情况应与该上报文件存放在一起。
文件产生的部门或外部文件的第一接收部门为归档责任部门;但薪酬相关表格、上交财务的表格经以上两个部门确认并上报以上部门后由这两个部门负责存档,产生上述表格部门可不归档。
第十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由具体承办人负责积累、整理,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全部地移交给部门档案管理员。
公司总裁室在企业管理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公司(或部门)在各项活动中的真实过程;必须是定稿后由公司(或部门)负责人签发的原件,并附有相对应的电子文档。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遵循其形成的规律加以系统整理,按归档范围分类组成保管单位(卷、册、盒),并编制卷内文件目录与案卷目录。
(三)电子文件材料应有备份并有明显的性质标记(电子文件性质代码:R—稿性电子文件;U—非正式电子文件;O—正式电子文件;N—无纸电子文件;T—文本文件;I-图像文件;G—图形文件;V-影像文件;A—声音文件;M—多媒体文件;P—计算机程序;D—数据文件),重要的应与打印的纸制材料同时归档。
在“无纸化”计算机办公或事务系统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应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
同时必须随时备份,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井对有档案价值的电子文件制作纸质或光盘拷贝件保留。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原始文件材料归档问题,应明确列入合作合同、协议。
(五)档案管理人员对归档文件材料检查验收后,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上签字。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要认真验收, 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合同)类档案归档要求(一)合同是维护公司权益的重要凭证,合同一经签订经办人须立即将原件存到本部门档案室,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存合同原件。
(二)项目(合同)档案由签订和履行项目(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协议、单证、函电、传真、E-mail及其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形成。
(三)项目(合同)承办人为项目(合同)档案归档的第一责任人,由其负责项目(合同)进程记录、履约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归档,各本部、子公司业务管理部及档案管理员为归档的监督人。
(四)项目(合同)自签订或立项之日起,项目(合同)承办人即应将项目(合同)交付本部门档案管理员由其负责建立该项目(合同)归档案卷。
(五)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E-mail及回复)应尽快交本部门档案管理员归档;E-mail须抄送并将对方回复转发给档案管理员,由其按相关规定归档。
项目过程中的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材料、需求确认材料、项目(合同)变更及变更评审材料、执行阶段性成果总结、技术资料、验收资料及售后服务资料等。
(六)在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由他人代为办理项目(合同)时,双方应到本部门档案管理员处履行交接手续,由档案管理员将交接日期与交接情况写入《项目(合同)进度记录》中。
(七)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或经过某一里程碑后,本部门档案管理员应对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照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进行排列、整理、登记目录,并与项目(合同)承办人核对检查,无误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形成一件完整的项目(合同)档案。
(八)正式形成的项目(合同)档案以项目(合同)履约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档案保管期限。
(九)合同必须集中管理,各部门的合同(项目)档案可根据情况由各事业部按月或按季交存本部可公司档案室保存。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六条档案的整理公司各级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地进行分类登记与编目,档案的分类应以公司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档案分类大纲》及归档范围统一编号分类管理。
公司各级档案管理员应合理有序装订档案,并按问题的类别分别立卷、装册。
第十七条档案的保管(一)公司档案库房应配备专用的档案柜架,并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措施。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 发现有破损、虫蛀、褪色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三)各部门机构变动、撤消时,应先将原部门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
第十八条档案的保密(一)公司档案在存档时应设定密级及保密年限,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普通四级。
绝密级档案由具体经办人保管,其它档案可由档案管理员保管。
(二)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仅限于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即正在从事该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其它人员使用必须由本部门审批同意(跨部门还需档案所属部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或查询,但绝密级的档案仅限于授权人员使用。
.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资料一般不准翻印或摘抄,如确实需要者,应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准翻印或摘抄。
(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审批已无保密价值的保密档案材料,应按一般档案材料处理。
对已无保留价值的档案材料,应登记造册,按照档案规定的销毁办法,由档案室负责处理。
(四)各级档案管理员对其接触的密级档案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档案的鉴定(一)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0年、15年、30年)及短期(5年以下)三种,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遵循期限从短、到期鉴定的原则。
(二)公司对保管到期的档案应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公司主管档案的领导、业务部门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三方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
鉴定小组对经过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写出鉴定报告并编制销毁清册,报公司企划办或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由专人监销,《档案销毁清册》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入、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档案的利用(一)档案的借阅1、公司各部门查阅档案要在阅览室或通过公司档案管理系统进行,一般不外借。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或查阅重要及有密级的档案,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外借档案需限期归还。
2、各部门员工权限内的查阅可在档案管理系统或到档案室直接查阅,权限以外的查阅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各子公司、本部跨部门利用其他子公司、本部档案室的档案资料,需经本子公司、本部的本部长或业务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并经档案所属子公司、本部的本部长或业务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利用,但各职能部门的一般档案资料可对全公司员工开放。
对于需审批才能查看的档案,各级档案员只能在得到批准后才能给档案利用者。
4、档案利用者, 在借阅档案时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抽拆档案文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传阅、转借、复制档案材料。
5、利用档案者均需履行必要手续。
(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法规,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公布档案内容,对涉及侵犯公司利益者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档案管理员应根据需要编制各类档案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以保证及时准确地提供利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公司KPI考核。
对造成档案损失或利用档案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者,公司可根据损失大小给予相应处罚。
对于不及时归档或归档不全的业务人员,部门档案管理员应建议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集团办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项目及分销档案参考文件目录2、档案分类大纲3、归档工作流程4、项目(合同)档案归档流程5、档案借阅流程6、档案录入流程7、常用表格:表1、归档文件封面表2、卷内文件目录表3、卷内备考表表4、企业档案借阅申请表表5、档案销毁清册表6、档案移交清单附件一、项目及分销档案归档参考文件目录二、分销档案(一)、代理权1、产品市场调研资料2、代理权协议(二)、产品管理资料1、产品技术资料2、产品规划3、产品运作计划4、产品荣誉证书5、产品销售政策(三)、采购资料1、采购计划2、采购合同3、库存控制文件(四)、产品销售资料1、产品销售计划2、代理商资料3、代理商信用管理文件4、销售合同及执行文件5、渠道控制文件6、售后服务文件(四)市场活动1、计划市场2、市场活动总结、照片等附件二档案分类大纲第一条为实现公司档案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此分类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