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资源税现状及改革内容分析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背景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利用所产生的经济价值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在资源型国家中,它是非常重要的税种,不仅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还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国已经建立了资源税制度多年,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问题税率不合理现行的资源税税率较低,与当前国内外市场价格脱节。
以煤炭资源为例,目前煤炭资源税率为3%~10%,实际上在市场价值上,这个税率并不高。
由于税率过低,导致了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环境的恶化。
征收难度大由于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复杂,导致了征收难度大。
一些企业通过虚报数据、合理避税等方式,从而逃避资源税的征收和缴纳。
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利益。
分配机制不合理目前的资源税分配机制并不合理。
资源税的大部分收入都归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能获得很少的收入。
由于地方政府并未从资源的开发中获得足够收益,因此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了一些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
改革和完善调整税率应当提高资源税税率,尤其是对于一些大力开采的资源,如煤炭、沙石等,应当逐步提高其资源税税率,以引导资源的有效利用。
同时,税率的调整应当以市场价格为标准,以实现税收与资源价值的匹配。
改善征收方式在征收资源税时,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同时建立完善的征收机制,确保资源税能够得到有效的征收和缴纳。
对于违反税收制度、拒不缴纳资源税的企业,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完善分配机制应当修改现行的资源税分配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对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同时,应当加强地方政府的环保工作,加大环保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结论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是必要的,它不仅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还可以改善环境,提高政府财政收入。
当前,我国正处于资源优势型国家转向资源转型型国家的重要阶段,加强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当前的重要工作。
税收财务数据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报告概述本报告旨在通过对税收财务数据的深入分析,揭示我国税收收入的结构、发展趋势以及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报告数据来源于我国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官方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
二、税收收入概况1.税收收入总量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总量持续增长,表明我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
以下为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总量情况:年份税收收入(万亿元)2015年 11.062016年 11.662017年 12.202018年 13.312019年 13.902.税收收入结构我国税收收入主要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关税等组成。
以下为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结构情况:年份增值税占比企业所得税占比个人所得税占比消费税占比关税占比2015年 49.3% 22.5% 14.7% 4.5% 4.3%2016年 49.5% 22.3% 15.0% 4.5% 4.1%2017年 50.0% 21.8% 14.8% 4.5% 4.0%2018年 50.1% 21.5% 15.0% 4.5% 3.8%2019年 50.3% 21.3% 15.1% 4.5% 3.7%三、税收收入发展趋势1.税收收入增长趋势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税收收入总量逐年增长,其中增值税占比最大,表明我国经济结构持续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升级。
2.税收收入结构变化趋势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增值税占比逐渐上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比相对稳定。
这表明我国税收政策逐步向增值税转型,减轻企业税负。
(2)消费税和关税占比逐年下降,表明我国对外贸易结构不断优化,对外贸易依存度降低。
四、税收收入存在的问题1.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不匹配虽然我国税收收入总量持续增长,但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不完全匹配。
部分原因是税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2.税收收入结构不合理我国税收收入结构仍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如增值税占比过高,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比相对较低。
资源税全面改革培训

第一部分 资源税改革背景资料
• (六)国际资源税费制度 • 1、在出让和保有环节,分别征收权益金和 地面租金。 • 2、在开采环节,主要征收资源税(采矿税) 和资源租金税。
第一部分 资源税改革背景资料
• (七)国际资源税费制度对我国资源税改 革的借鉴和启示 • 1、资源税征收方式以从价定率为主,从量 定额为辅。 • 2、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矿产品和其他自然 资源。 • 3、在资源税管理中赋予地方较大的自 (十二)我省测算拟定税目税率的依据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要求,测算年度选 取2012年-2015年的企业财务数据,铁矿石 资源税全部按照原规定税额标准的40%计 算,以应征资源税和实际缴纳的矿产资源 补偿费占矿产品销售收入比重,分品目测 算税费负担率。
第二部分 资源税全面改革政策解读
• (十)有哪些税目的适用税率由各省级人 民政府确定并上报备案 • 此次改革除继续保留原由各省级人民政府 确定适用税率的税目外,还对原《资源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名称的30个税目, 下放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其适用税率。
第二部分 资源税全面改革政策解读
• (十一)中央对各省提出和确定具体适用 税率的要求 • 一是尽量从价计征。 • 二是慎用高税率。 • 三是尽量简并税率。 • 四是兼顾邻省税率。
第三部分 资源税全面改革征管规定
• (四)换算比、折算率的计算方法 • 选矿比计算公式: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 量; 选矿比=精矿品位÷(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 品位×选矿回收率)
第三部分 资源税全面改革征管规定
• (四)换算比、折算率的计算方法 • 成本法是通过原矿售价、原矿加加工精矿的平均 成本及利润来计算换算比或折算率的一种方法。 • 精矿的销售收入-加工精矿的成本和利润=用以加 工的原矿的销售收入 • 换算比=精矿的销售收入/用以加工的原矿的销售 收入 • 折算率=用以加工的原矿的销售收入/精矿的销售 收入
2016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2016税收收入分析报告2016年税收调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12年度税收调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领导,大力提高对调查工作的理解认识税收调查工作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是各级财税部门掌握税源情况、完善财税政策、研判经济形势的有效手段。
2012年是“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税制改革任务更加艰巨,进一步做好税收调查工作意义重大。
各级税务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深化对税收调查工作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方法,积极主动做好税收调查工作。
税收调查工作涉及与企业有关的所有税种,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等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难度较大。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坚持实行定员、定岗管理,保持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
二、以落实范围为重点,积极探求调查企业的全面精准2012年税收调查分为企业调查与企业集团调查两项任务。
(一)企业调查范围。
企业调查的对象由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组成。
抽样调查企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和营业税纳税人数据库中相关数据随机抽取确定具体名单,各地要将列入名单的所有企业进行调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制改革、政策调整和税收管理的需要确定了重点调查企业的选取条件,各地可以将本地具有代表性的重点营业税行业的全部企业纳入调查范围。
重点调查企业由各地按以下要求确定:(1)各级地税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关、停、并、转企业除外);(2)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3)所有以营业税业务为主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汇总会计报表的下属单位;(4)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5)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20%以上;(6)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全部列入调查;(7)纳入企业集团专题任务调查的全部以营业税业务为主的企业集团;(8)调查的房地产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该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50%以上;(9)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免税、先征后退)的企业户数的50%以上;(10)调查企业2011年度营业税入库数占本地区营业税入库数的40%以上; (11)货物劳务表中所填报的货物劳务比重,不低于企业表总计税收入的80%;(12)在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内注册的所有企业。
资源税改革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分析

资源税改革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分析——以某某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摘要本文选择与企业息息相关的资源税改革对财务的影响。
先写了资源税制度的变革历程。
然后,重点分析对煤炭企业的财务影响,从中得出资源税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存在的问题。
最后,应对煤炭企业的问题,给予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包括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利用从价计征契机筹划资源税、完善煤炭定价机制、完善煤炭价格传导机制以及提高资源的回采率等。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煤炭企业;财务影响一、资源税制度的变革历程和从价计征改革(一)资源税制度的变革历程1.第一阶段:起步阶段从建国以来一直到1983年,煤炭资源税的征收制度仍未开始,实行的是无偿开采制度。
到1984年,我国才开始对煤炭采取超率累进税率的方式征收资源税。
1986年,当时进行的是从量计征的煤炭资源税改革,同时,规定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需要缴纳的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
2.第二阶段:初创阶段1984年,资源税的征收开始,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是在我国境内进行开采的,依照应税产品销售的数量定额征收,即从量定额。
我国当时拥有的矿产资源有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等。
1994年,我国进行财税体制改革,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被扩大了,由改革前的三大类变为改革后的七大类。
2007年,焦炭被规定为采取从量计征的方式,以8元/吨作为征收标准,直到2011年,标准被提高为8-20元/吨。
2010年,新疆被选为改革试点,仅对原油以及天然气,采取从价计征的方式,后续改革的范围不断扩大,2011年更是全国范围内普及了油气的资源税改革。
3.第三阶段:发展阶段从价计征的煤炭资源税改革在2014年12月1日开始,与此一并进行的是清理各项收费基金。
2%-10%被确定为资源税税率的变动幅度,不同的省份可以在变动幅度内根据本省份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所以每个省份的税率并不一样。
2016年,全面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大部分应税产品采取从价计征的方式,而从量计征的方式则被用于经营管理分散、不易控制的黏土和砂石以及大部分为现金交易之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6.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
•【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附件3、附件4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
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
为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同时废
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2.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3.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
4.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地方税务局税收收入与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收入与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3日来源: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十三五”时期,是吐鲁番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的攻坚阶段,也是实现“五个吐鲁番”奋斗目标的关键阶段。
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乌吐区域经济一体化、乌吐机场建设运营一体化和乌吐空铁联运一体化的实施,以及吐鲁番被自治区确定为新能源基地为我们发挥独特优势、开创发展新局面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牢牢把握机遇、用好机遇,是我们争取主动、形成优势的关键。
一、税收与经济总体情况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我局克服了宏观经济复杂多变和政策性减收等因素的影响,实现了税收平稳增长。
上半年,吐鲁番全市税务系统(包括国税、地税)税收收入完成159762万元,同比增长4.52%。
其中:我市地税系统完成税收收入99277万元,同比增长23.12%,高于全市税务系统平均水平(4.52%)18.60个百分点,增收18645万元;其他收入4641万元,下降1.63%,减收77万元。
累计完成地方一般预算税收收入83268万元,同比增长25.12%,增收16718万元,完成区局一般预算收入计划174000万元的47.86%,慢于时间进度2.14个百分点。
截止6月底,税收收入完成进度在21个地州市中处于第4位。
吐鲁番全市上下紧紧围绕夯实“一个基础”、打造“三个版本”、建设“五个吐鲁番”的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增长,攻项目,促发展,优服务。
上半年,吐鲁番市工业投资平稳增长,大宗工业品产量增长,产品销售率持续回升,工业经济呈现出“逆势上扬和逆势增长”的态势,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均实现两位数增长,增速居全疆前列。
1至6月,全市完成生产总值93.27亿元,同比增长9.15%,其中地方属完成75.88亿元,同比增长10.36%。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完成增加值34.05亿元,同比增长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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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资源税现状及改革内容分析报告
这段时间,雾霾已经困扰我国大江南北,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环境的治理更是刻不容缓。
资源税作为我国税制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我国环境污染、经济结构转型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国资源税经过几次改革,已经逐渐完善,但是其作用发挥不明显,仍存在很多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我国资源税制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一些改革资源税的改革的建议。
关键字:资源税;现状;问题;改革
(一)资源税简介
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从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资源在我国的税收体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为在调节资源极差收入,提高资源利用率,弥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的负外部性等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在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为了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资源税的改革更是势在必行。
(二)资源税发展历程
建国初期,我国的资源税实行的是资源无偿开采制度而未开征,到了1984年,我国开始开征资源税。
在1984年的税改中开始施行《资源税条例草案》,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进行征税。
此时开征资源税是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的,1984年资源税开征的初衷仅是调节级差收益。
在《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明确表示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就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到了1994年,我国进行了一次全国性大规模的财税体制改革,在资源税方面,对1984年的资源税进行了重大修改。
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这次改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一是恢复和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实际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七个类别,同时取消了盐税;二是拓宽了资源税纳税人的范围,将资源税的纳税人拓展为在中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是改变税额标准的确定办法,在沿用原有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对税额进行了重新核定;四是以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销售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五是规范了纳税地点,明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在采掘地。
近几年来,我国在资源税方面也进行了一些调整,例如从2004年起,我国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了全额征收;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3月份上调了焦煤资源税率、调整了盐资源税收政策,又在7月份下发通知,规定自8月1日起对铅、锌矿石、铜矿石以及钨矿石产品资源税率加以提高。
从这些调整上我们可以看出,资源税并没有实现根本上的变革。
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与1994年税制改革时的已经大不相同,因此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资源税制应当随着
经济条件的改变进行相应的变革。
2010年,资源税改革开始升温。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资源税改革”,发改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
2010年6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进行,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以将开采、利用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节能减排,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这些年的改革已经让资源税逐步获得了完善,但是还远远不够。
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遭遇资源瓶颈制约,资源税制还需要进一步的实现改革。
(三)关于资源税的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研究资源税的专家学者很多,他们大多是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现行煤炭资源税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改革建议,以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研究为主。
下面三种观点囊括了国内大部分学者对资源税的研究意见。
1、取消资源税
鲍荣华等(1998)认为矿产资源税的实际征收违背了其开征的初衷,起不到调节矿山级差收益的目的;我国矿产资源税与其他矿业税
收发生重复,建议取消征收资源税或者仍保留此税种,而采取零税率
征收。
张举钢等(2007)认为我国的矿产资源税并没有实现其征收目的,也未体现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建议逐步废除资源税,采用靠市场机制和明晰产权的方法完善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实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李显冬(2006)也明确提出取消资源税,完善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改革矿山企业增值税,降低矿产企业所得税基数等政策措施和建议。
袁怀雨等(2000)认为资源税“名不正”,矿产资源补偿费“实不符”。
因此,应取消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征权利金,由国家矿管部门征收。
关凤峻(2001)从土地的剩余征税出发,明确指出资源税没有立税的理论依据,补偿费理论解释存在错误,也建议取消资源税
和现在的补偿费,设立权利金制度。
最初殷燚(2003)也认为,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上是权利金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
前者属于从价征收的权利金,后者属于从量征收的权利金,我国实际上
在重复征收权利金,建议取消“税”“费”,重新建立“权利金”制度。
而后来殷燚等(2006)认为,对采矿权持有者征收绝对地租性质的资源税可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对资源条件优越者征收超额利润税(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使采矿者平等竞争,二者分开征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2、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
王广成(2002)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后的部分超额收益的征收,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级差收益的征收,二者都是矿
产资源价值的实现形式,所以,应将二者合一,以资源税或资源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