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南长区威孚地块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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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的通知-锡建房管〔2018〕6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的通知-锡建房管〔2018〕6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的通知锡建房管〔2018〕6号各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市区公房出售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方便群众,服务百姓,现就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明确如下:一、政策依据公有住房房改出售主要政策依据为:《市政府印发无锡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锡政发[1998]354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调整无锡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3]107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保房管局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7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35号)。

二、审核备案工作职责1、审核市区公有住房房改购房申请的审核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负责。

公房房改出售审核内容主要有:申购公房是否属于可售范围;申购人是否具有房改购房主体资格(比对租赁契约、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与征租底册是否一致。

比对申请人工龄证明或身份证明,审核申购人是否具有购买资格。

查实是否有租赁纠纷或者欠租);申购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比对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收取租赁合约、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原件,离异人员应提供使用权归属依据)。

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写“出售公有住房估价表”、“无锡市市区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6〕9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6〕9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省政府关于调整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6〕9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对惠山区洛社镇等7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请示》(锡政发〔2016〕15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惠山区洛社镇、阳山镇、堰桥街道、前洲街道、玉祁街道、钱桥街道、长安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

在上述7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0.757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21.3163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10.757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21.3163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

规划修改后,洛社镇等7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等建设用地管制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你市要指导惠山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惠山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你市要指导惠山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

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南长区威孚地块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的批复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南长区威孚地块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的批复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南长区威孚地块征地拆迁安置房建
设计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0.04.13
•【字号】锡建开[2010]15号
•【施行日期】2010.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南长区威孚地块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
的批复
(锡建开〔2010〕15号)
南长区人民政府:
你区南政发[2010]46号文悉。

为解决市重点工程蓉湖路和“城中村”危旧房改造等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的需要,缓解拆迁和安置的矛盾,加快南长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步伐,经研究,同意你区在建业路以东、蓉湖路以西、人民路以南、大池路以北的威孚地块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33万平方米(具体位置以规划定点为准)。

希你区凭本批复到市发改委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抓紧办理土地征用等相关手续。

该地块拆迁安置房住宅要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有关规定,并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保护水资源的“6699行动”和环保优先“八大”行动的两个《决定》,确保该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生活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锡政发[2007]8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相关手续的意见》(锡政
办发[2007]178号)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抓紧办理前期手续,加快启动项目建设。

无锡市建设局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红星路改造项目曹张新村520号202室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批复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红星路改造项目曹张新村520号202室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批复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红星路改造项目曹张新村520号202室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29
•【字号】锡政发[2008]268号
•【施行日期】2008.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红星路改造项目曹张新村520号202
室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批复
(锡政发〔2008〕268号)
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对红星路改造项目曹张新村520号202室卢三桂(户)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请示》(锡建发〔2008〕72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意见,责成南长区人民政府(执行机关)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该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以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于广洲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成片建设的应当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及子女转学、转托等事宜。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妥善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完成搬迁。

第七条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房屋补偿标准和有关具体规定,审核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房屋拆迁工作;(五)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等争议,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六)其他有关拆迁管理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锡政办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3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5日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土地所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和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事宜。

第六条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进行产权分割、突击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征收住房”)的,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方式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07]136号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07]136号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07〕13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推进高水平节约集约用地争创全国节约集约用地先导区示范区的意见》(锡委办发〔2006〕7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依法集约保障用地的水平,全力服务于“一当好、三争创”发展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对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务院在2004年、2006年相继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依法集约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一系列的决策部署。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

无锡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全省最少,有限的土地资源不仅要保证当代人的生存发展,还要确保子孙后代可持续发展。

因此,一定要正确处理好严格依法保护国土资源和依法集约保障用地的关系。

在中央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控紧“地根”的新形势下,只有依法集约才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

如果违法批地用地,群众必然投诉举报,上级纪检监察、土地督察等部门必然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将严重影响我市来之不易的良好用地环境。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蒋家湾四期征地拆迁安置房地块公建配套项目立项的批复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蒋家湾四期征地拆迁安置房地块公建配套项目立项的批复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蒋家湾四期征地拆迁安置房地块公建配套
项目立项的批复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建总[2008]109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8.04.10
【实施日期】2008.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蒋家湾四期征地拆迁安置房地块公建配套项目立项的批复
(锡建总〔2008〕109号)
无锡市北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告悉。

根据市建设局锡建开[2005]27号、发改委锡发改资[2007]第317号、市规划局锡规定设[2007]第098号规划设计要点、国家有关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以及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块周边配套设施情况,经研究,同意按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约8.3万平方米、总户数约1080户的规模建造公建配套项目12项,公建配套建筑面积约25780平方米,土建总投资约3093.6万元。

蒋家湾征地拆迁安置房地块公建配套项目按照统一考虑、整体平衡的原则进行配置。

希公建配套项目布局合理,以利于社区管理,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确保同时交付使用。

小区内居民子女的入学、入幼问题须妥善安排。

小区建成后,公建配套用房的交接,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蒋家湾四期征地拆迁安置房地块公建配套项目一览表
无锡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附:蒋家湾四期征地拆迁安置房地块公建配套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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