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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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颁布时间:1996-6-17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什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什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什么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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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同时,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此,《规范》第二章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计机构设置《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这一原则与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致的。
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即是否能保证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一个单位既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则应当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以使单位的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不影响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另外,为了兼顾国家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规范》规定,事业行政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1988年9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九条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独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
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学习

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学习
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学习
• • • • • • • 《规范》共六章一百零一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总则
• 制定依据:《会计法》 《规范》在遵循《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和各项要求的基础上,对会计基础工作方 面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可以说,《规 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会计基础工作 方面的内容的具体化,是《会计法》重要 配套规章之一。
会计核算
• 第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 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 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 第五,允许各单位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会计核算
• 第六,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 件和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 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七,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 第八,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 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 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 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会计核算
• 对会计凭证的要求 • 1.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明确经 济责任,并用作记帐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它是会计核算 的重要资料。因此,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 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得以 顺利进行;同时,为了保持原始凭证记录的实际情况,对 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 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 的公章。根据《规范》规定,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要 素是: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 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 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股份各级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第一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
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不得由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合同的临时招聘人员担任。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撤换,应征求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意见,相关手续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及其他投资者权益;应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规定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具有较强组织能力。
第八条中交股份所属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

财务档案归档时间
当年形成的会计材料,由财务部门的专
(兼)职人员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按立卷要求 分类整理装订,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由 财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向本单位综合档案 室移交统一保管。
财务档案归档要求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按 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编制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要建立立卷归档、移交、复 印、借阅、 保管、销毁等制度。 2、月度、季度报表不用按归档要求整理,可由 财务部门自行保管至5年期满后编制清册销毁。 3、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等按要求 装订成册,保管期限为5年。 4、已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存根联,整本的不 用装订,保管期限为5年。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俗称传票,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 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 簿的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 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
1、记账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日期和编号 3、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4、经济业务应借、应贷会计科目和金额 5、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6、填制、审核、记账等人员签章
记账凭证的审核:
(一)审核的内容 1、所附原始凭证的审核 2、会计分录的审核 3、内容的审核 (二)审核结果的处理 备注:只有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记账 的依据。
记账凭证的填制的注意事项
1、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 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 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 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2、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 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 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 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 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 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最新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完整全文(最新)
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我管理组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一、各单位要按《会计法》的规定,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
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书写正规的文字和数字,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也是会计基础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
凡未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数字与文字书写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篮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
2020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基础。
下面是为你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同时,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此,《规范》第二章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计机构设置《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这一原则与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致的。
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即是否能保证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一个单位既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则应当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以使单位的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不影响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另外,为了兼顾国家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规范》规定,事业行政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1988年9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九条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独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
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
(选读)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实务02
(选读)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实务02内容提要1.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2.会计人员职业道德3.会计工作交接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一)会计机构含义会计机构是指为了实现会计职能所建立的、由专职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物质条件等若干要素构成的、相对稳定的、直接从事和组织领导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会计机构设置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设置会计机构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选择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三)会计人员配备所谓的会计人员,就是指直接从事本单位会计工作的人员,是会计工作中最基本的主体。
1.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是:除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3. 总会计师的设置要求是: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要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其任职条件是:除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很强的工作能力外,还必须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并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四)会计岗位的范围会计岗位是指设置的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
包括:1. 总会计师2. 会计机构负责人3. 出纳4. 稽核5. 资本基金核算6. 收支往来核算7. 工资核算8. 成本费用核算9. 财务成果核算10. 财产物资核算11. 总账核算12. 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3. 会计电算化14. 会计档案管理(五)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一)如何做到爱岗敬业?1. 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学习与思考冯树清教授、硕士生导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第二节会计凭证第三节会计账簿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第五节会计电算化第六节会计核算档案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控制制度【1】总则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一、制定《细则》的背景二、二、《细则》主要框架第一章总则5条1-5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8条6-33第三章会计核算52条34-85第四章会计监督11条86-96第五章内部会计控制制度14条97-110第六章附则4条111-114三、制订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家和重庆市有关会计政策四、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五、责任主体《细则》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六、管理体制《细则》第五条:重庆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单位会计基础工作。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机构设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一、会计机构设置原则二、任职条件一般会计人员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其他条件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其他条件总会计师1.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 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2.其他条件三、总会计师的任免规定任免: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免;事业单位依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必须存在: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存在。
是行政领导:有总会计师就不能有分管会计工作的副总!四、会计岗位设置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收发核算、总账、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会计档案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系统管理、税收策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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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字体:大中小打印:省纸版>>清晰版>>自定义>>会计机构设置与会计人员任用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
基于成本考虑,在会计机构设置上,有的民营企业干脆不设置会计机构,有的即使设置会计机构,一般也是层次不清、分工不太明确,而且设施简陋,缺乏一些必要的硬件设备,办公条件差。
在会计人员任用上,民营企业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任用自己的亲属当出纳,外聘“高手”做兼职,这些人往往身兼数个单位,一般定期来做账,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
有些企业管理者也愿意聘请能力强的会计人员,但是,民营企业由于其发展前景及社会上得到人们认同程度较低等,使得其对优秀人员的吸引力远不如一些大企业,会计队伍不稳定,跳槽较为频繁。
第一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大小。
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规模很小、经济业务简单、业务量相对较少的单位,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将会计职能并入其他职能部门,并设置会计人员,同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案例】2006年1月,大通公司张总经理,以加强对公司财务部管理为由,将自己同学的侄女李某,调入该公司财务部担任出纳,并兼管会计档案工作。
李某到公司财务部工作后,经过两年的努力,取得了会计从业证书。
2008年2 月,张总经理即任命李某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全面主持该公司财务部工作。
要求: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张总经理将李某调入该公司担任出纳并兼管会计档案工作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理由是:①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②根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二、代理记账(一)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曾广泛推行的以代理记账为基础的政府会计集中核算,会计核算从单位独立出来,由核算中心代理会计核算工作,但财务管理职能仍属于单位,单位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的财务管理权没有变,单位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变,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的一切开支必须经单位同意,核算中心才能处理。
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仍是单位。
核算中心是代理记账,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责任,会计核算中心不能越权、越位,更不得平调单位资金。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负有以下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负有以下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六)法律责任《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黑事业规范)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至少设置包括出纳员的两名会计人员;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一名出纳员。
单位可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在业务、采购等部门配备会计人员。
此外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管理的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有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首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国家对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也就是说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都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 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单位开具的已办理会计工作移交证明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原单位开具的已办理会计工作移交证明向原注册登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从而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1)针对性(2)适应性(3)形式多样性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接受培训的学时要求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4 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1.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科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分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个科目,考试成绩以2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采取滚动计算的方法,即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