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明确派出所与刑侦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形成职责分明、协调配合的工作关系,提高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能力,现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派出所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立即接受,认真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记录人和报案人要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接受案件时,应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填表内容应真实完整,并注意保存或随案移送。
对巡逻盘查、现场抓获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刑事案件线索,也应照此办理。
二、派出所应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接受控告、举报时,应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派出所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将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刑侦部门。
四、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和公民报案,有发案现场的,应迅速赶到现场。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和危及群众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果断地予以制止,并注意疏散群众,保护现场。
发现受伤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将其带至派出所盘问、检查。
现场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通报有关部门。
五、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时,依法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留置的,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对需要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六、对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侦查的案件,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查明的案件,应由派出所办理。
派出所经工作已具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条件的,移交刑侦部门提请逮捕。
派出所在办案中,发现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线索和情况时,要及时移交刑侦部门。
七、派出所对受理或发现的犯罪线索,应迅速进行审查,或按照刑侦部门的要求开展初步调查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正文:
---------------------------------------------------------------------------------------------------------------------------------------------------- 公安部令
(第9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已经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施行。
公安部部长 XXX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一、将第三百三十一条修改为:“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二、将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地(市)级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
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结束——。
【2022年】黑龙江省黑河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真题(含答案)

【2022年】黑龙江省黑河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判断题(10题)1.公安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是为了满足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的信息资源获取、共享、交换、应用,以及对外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A.否B.是2.经济活动的效率和公平是辩证统一的,从而在经济制度的设计时应当统筹兼顾。
A.是B.否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措施是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A.是B.否4.“云搜”是基于省厅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汇聚的数据资源,通过全文检索技术面向全警提供基本信息查询服务的应用。
A.是B.否5.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是B.否6.违法行为人李某在A市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该行政案件已由A市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李某在B市被查获,B市公安机关可以对李某的此行为进行处罚。
A.是B.否7.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原件送达被侵害人。
A.是B.否8.党章规定的各项纪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而最首要、最核心的就是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群众工作纪律。
A.是B.否9.2021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下而上分三批进行。
A.是B.否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要求是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A.是B.否二、多选题(10题)11.要做到中国共产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坚持()。
A.人民警察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B.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C.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和保证作用D.充分发挥公安系统每个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E.以上选项都正确12.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内容包括()。
A.政治领导B.思想领导C.组织领导D.决策领导E.法制领导13.违反考勤制度和作息时间规定,无特殊情况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三次以上,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
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精心整理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2005年12月30日?公通字[2005]100号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派出所工作改革和刑侦工作改革的总体部署,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派出所、刑警队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明显提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改革过程中思想认识不统一、改革措施不到位,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一些地方派出所与刑警队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协作配合不够密切,领导协调不够有力,奖惩机制不够合理,从而影响了这两支队伍作用的发挥。
针对这些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加强12(1)(2)(3)(4)(5)3(1)(2)(3)(4)(5)(6)(7)(8)(9)投放危险物质案;(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对发生在辖区内、已查明属于上述十一类刑事案件的,应按照《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4、派出所和刑警队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精心整理5、治安情况复杂、警力较为充足的大中城市和县城镇派出所,可以成立专业办案队伍,负责承担治安案件和第2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办理任务。
警力较少的小城镇、建制乡派出所或5人以下派出所,原则上只设办案工作岗位,不另设专业办案队伍。
6、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旗)公安局要根据本辖区行政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状况、治安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划分若干个侦查破案责任区,在每个责任区内建立一个刑警队,承担辖区内侦查破案和办案任务。
《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局,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 为规范轻伤害案件的办理,有效化解社会⽭盾,提⾼司法效率,促进执法司法的规范化,省⾼级⼈民法院、省⼈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级⼈民法院、省⼈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东省⾼级⼈民法院 ⼭东省⼈民检察院 ⼭东省公安厅 2016年10⽉27⽇ 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轻伤害案件的办理,正确理解适⽤法律,及时惩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盾,提⾼司法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受⽴案 1、对轻伤害案件,被害⼈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被害⼈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轻伤害犯罪⾏为的,以及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轻伤害犯罪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对于因证据不⾜或者犯罪嫌疑⼈、被告⼈下落不明,⼈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经说服被害⼈撤回⾃诉的,⼈民法院作出决定时可以告知被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被害⼈要求公安机关⽴案侦查或者⼈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审查作出是否⽴案的决定,并及时告知被害⼈或者⼈民法院。
3、公安机关受理的轻伤害案件,⼀般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对需要采取现场勘验检查等刑事技术性侦查措施、重⼤疑难复杂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应当为公安派出所办理案件提供协助,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办理。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办理,待伤情鉴定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各市、行署、县、系统公安局: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刑法修正案(一至六)》、《刑事诉讼法》、《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8]9号)、《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和《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05]10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并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二、公安机关各刑事案件办案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要报请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确定管辖。
对因地域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性质,由有管辖职责的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各刑事案件办案部门和刑事技术等部门,对办案单位提出的协助、配合请求,要主动、积极办理,要做到分工不分家,正确处理管辖分工与相互配合的关系。
三、各刑事案件办案部门在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其他犯罪时,应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但法律和公安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省厅以前制发的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地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贯彻意见,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2021年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课件
2021/12/15
三、主要修订内容---管辖
此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
句 已 删
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 可以按Y其ou自r t报ex的t 姓名提请批准 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 逮捕。
除 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符合逮
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
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2021/12/15
逮捕羁押期间不讲真实身份的,照旧 仍可以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第152条
三、主要修订内容---立案
第一百八十四条,新增了移送案件管辖后的告知义务
移送案件后 三日以内 书面通知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Your text
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通知 其家属
2021/12/15
三、主要修订内容---侦查
进一步完善了取证程序要求,明确见证人的资格问题:
进行:(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 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 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 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 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对于已送交看守所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讯问。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 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 执行场所进行讯问。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1999年8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就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尽快部署、落实治安部门承办刑事案件的工作。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是防范与打击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大治安管理工作的力度,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对此要充分认识,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要求,尽快做出统一部署,切实由治安部门承担起办理刑事案件的任务。
二、抓紧规范办案机制。
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涉及多方面业务,而办理刑事案件又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确保办案质量,省、地(市)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组织专门办案力量,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确定专门的办案人员,承担直接办案和协助业务处科办案的任务,同时负责办案工作的研究指导和侦查业务的基础建设。
组建专门办案队伍所需人员编制可以从公安机关内部调整。
已组建治安行动队的,也可由治安行动队来承担。
当前要特别注意选调一些有刑侦工作经验、政治素质好、有专门知识技能的干部充实治安办案队伍。
在各地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尚未完成、刑事案件管辖尚未按公安部要求做出调整之前,各地办理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统一归口指导和掌握情况。
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有关部委、省直各有关单位:《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问题,依法惩治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领导,推进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党委政法委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有关机关及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
第二章衔接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书面报告,经法制审核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七条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接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存移送案件的相关证据。
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公通[2013]1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04.28
【实施日期】2013.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
(黑公通〔2013〕15号)
各市(地)、林业、垦区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江苏会议”和省公安厅“宝清现场会”精神,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
1.依法主动打击刑事犯罪的原则。
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
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
必须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基础工作、防范工作、群众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时发现、依法主动打击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活动。
2.依据规定有限度地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
派出所主要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区、县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公民或单位报案、控告、举报的;
(4)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5)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6)轻伤以下(含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
(7)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3.及时移交案件线索的原则。
派出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区、县进行侦查的线索和情况时,要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专业侦查部门办理。
4.积极协助专业侦查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
市、县级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