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投放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1月29日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社区,下同)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垃圾倾倒管理规定范本

垃圾倾倒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1.1 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垃圾的合理处理和环境的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1.2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垃圾倾倒行为。
1.3 垃圾倾倒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第二章:垃圾分类投放2.1 全市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公共设施应当对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2.2 垃圾分类投放应当区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2.3 垃圾分类投放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垃圾收集3.1 市政府应当组织并投入足够的人力和物力,保证垃圾收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垃圾收集应当根据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进行,确保各类垃圾被正确收集。
3.3 垃圾收集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并保持车辆状态良好,不得影响公共卫生。
第四章:垃圾处理站建设和管理4.1 市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垃圾处理站,确保垃圾的合理处理和环境的保护。
4.2 垃圾处理站应当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条件,确保垃圾处理过程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影响。
4.3 垃圾处理站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加强对垃圾处理站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罚5.1 对违反垃圾分类投放、垃圾倾倒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5.2 处罚的具体方式和金额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依法执行。
5.3 对严重违反垃圾倾倒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同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6.1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倾倒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6.2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举报垃圾倾倒违法行为。
6.3 市政府应当对垃圾倾倒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公布结果。
第七章:附则7.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7.2 其他与本规定相冲突的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7.3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垃圾处理,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生活垃圾投放工作制度

生活垃圾投放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水平,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活垃圾投放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物业主导、业户参与、供方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投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投放管理制度,提高生活垃圾投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生活垃圾投放工作涉及的政府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业户和供方等各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垃圾投放工作。
二、生活垃圾投放第六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几类:(一)可回收物: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纺织品等适宜回收的废弃物;(二)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类、废荧光灯管类、废药品类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活废弃物;(三)厨余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废弃食品调料、瓜皮果核等厨房废弃物;(四)其他垃圾:包括混杂、污损、易混淆的纸类、塑料、废弃日用品等不能准确判断类别的废弃物。
第七条生活垃圾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可回收物应当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分别投放;(二)投放的垃圾应当尽量减少包装,减少污染;(三)投放的垃圾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投放;(四)投放的垃圾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和体积要求。
第八条居民、单位和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体或者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
第九条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应当设置在便于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地方,并标明垃圾种类。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生活垃圾投放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定期由专业运输车辆运输至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三、生活垃圾处理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采用分类处理、生化处理、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
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0•【字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4年3月30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循序渐进、共建共治共享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第五条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以及对经集中收集后的有害垃圾贮存、转移、处理等环节实施监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回收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促进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相融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23

前言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重要环保问题之一。
城市化的进程,让每个城市都面临着庞大的垃圾排放问题。
管理这些垃圾成为了城市发展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了更好的管理城市生活垃圾,2023年1月1日起,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一、垃圾分类管理根据城市垃圾产生量,垃圾分类管理是城市垃圾管理的基础。
在新的城市垃圾管理办法中,将会继续强调垃圾分类管理。
根据垃圾的不同分类,采取不同的垃圾管理方案,比如制定不同的回收制度、开展垃圾分类宣传等。
在实践中,要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垃圾分类管理中,鼓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减少垃圾的排放和浪费。
二、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是城市垃圾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新的城市垃圾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垃圾分别收运和统一收运的基本原则。
对于逐步淘汰的食品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可回收垃圾,在垃圾收运处理中采用优先分别收运的方式。
而对于其他生活垃圾,则必须按照统一收运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垃圾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垃圾产生的不同地域特点,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服务的分级制度。
同时,应当采用多种方法,包括焚烧、填埋等技术,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在处理垃圾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垃圾处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三、推动减量处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长,对城市环境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
为了推动减量处理,城市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了减少垃圾产生总量的目标。
推动减量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强化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垃圾回收率,促进可循环利用的资源回收和再利用,避免浪费资源。
同时,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将监督和检查作为垃圾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垃圾管理效果的评估,促进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改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四、强化更严格的处罚制度垃圾是环境和公共卫生的重要问题。
对于违规排放垃圾的行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对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垃圾区分投放点的布局与管理办法

垃圾区分投放点的布局与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加,垃圾分类成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重要举措。
而垃圾区分投放点的合理布局和有效管理,对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垃圾区分投放点的布局原则1、便利性原则投放点应设置在居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便利位置,如小区出入口、居民楼附近、公共场所等人流量较大且易于到达的地方,以方便居民投放垃圾,减少因距离过远而导致的随意丢弃现象。
2、安全性原则避免将投放点设置在消防通道、地下车库出入口等可能影响安全通行的区域。
同时,要考虑垃圾投放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如防止垃圾散落造成滑倒等事故。
3、环保性原则投放点应远离水源地、食品加工区等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区域,以减少垃圾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此外,应采取有效的防臭、防渗漏等措施,降低对周边空气和土壤的影响。
4、合理性原则根据小区或区域的人口密度、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放点的数量和规模。
避免出现投放点过于密集或过于稀疏的情况,确保垃圾能够及时得到清理和处理。
5、美观性原则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尽量使投放点的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可通过绿化、遮挡等方式减少其对景观的影响。
二、垃圾区分投放点的类型和设置要求1、住宅小区投放点(1)对于多层住宅小区,可在每栋楼前设置一个小型投放点,配备相应的垃圾桶。
(2)高层住宅小区可在每单元楼下设置投放点,或者在小区内合理分布几个集中投放点。
(3)投放点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引导牌,标明各类垃圾的投放要求和时间。
2、商业区域投放点(1)商业街、商场等商业区域应根据店铺数量和垃圾产生量,合理设置投放点,可采用垃圾桶集中摆放的方式。
(2)餐饮集中区域应单独设置厨余垃圾投放点,并配备专用的收集容器。
3、公共场所投放点(1)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在出入口和人流集中区域设置投放点,可结合景观设计进行布置。
(2)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应根据人员数量和功能区域,合理分布投放点,并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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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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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投放及分类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三、内容
1、垃圾的分类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和危险垃圾三大类。
1.1可回收垃圾:是指在生产中产生的可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如工作中产生的金属类、纸类、木板类、书刊报纸类等垃圾。
1.2、不可回收垃圾: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一些在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垃圾,如生活中的塑料、果皮、菜叶、剩菜剩饭、建筑垃圾等。
1.3、危险垃圾: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一些对自然环境有一定危害的垃圾,如废旧的电池、荧光灯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药品、废机油等。
2、各部门对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2.1、投放位置:可回收垃圾需要投放到指定区域内,废钢铁类投放到公司西侧废铁存放区域;废木头和废钢铁投放到公司北侧废木头和废纸盒存放区域;不可回收垃圾投放到一期北一门和北二门之间垃圾投放点;危险垃圾请联系总务人员,统一放置到危险废弃物存放点。
2.2、每周由总务部门负责发放垃圾袋,各部门人员将垃圾进行分类
处理,每天按时放至相对应的垃圾区域,统一整理。
2.2、如在生产中产生的粉末或碎末状垃圾,要用多层的袋子进行包装,严禁未打包或单层袋包装丢弃至垃圾房。
2.3、生产中产生的大量纸类垃圾或木板类垃圾,需送至垃圾房前按垃圾分类标识进行整理、纸箱需拆开,木板需堆放整齐,不得随意乱丢。
2.4、各部门人员丢弃垃圾时,严格按照垃圾类别进行分类废弃,不得混放。
3、垃圾包装标准:
本标准仅针对不可回收垃圾有效,各部门需要将垃圾完全装垃圾袋中,将垃圾袋口扎好,放置到垃圾存放点。
4、垃圾收集处理办法:
4.1各部门送垃圾去垃圾存放点的时间为早上08:00-09:00、下午16:40-17:30,其他时间禁止乱丢垃圾。
4.2投放垃圾人员需按顺序摆放,严禁丢、扔等操作。
5、奖罚:
违反本规定者,公司将根据时间情况酌情根据《员工守则》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