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编制)
医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医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一、编制目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引导医院全员参与,系统、规范、严格地实施医院生活垃圾分类,加强对垃圾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达到提高医院环境卫生、改善医疗服务质量的目标。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医院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
三、管理要求:(一)医院生活垃圾分类范畴1、可回收物:包括玻璃瓶、塑料瓶、金属罐、废纸等;2、有害垃圾:包括电池、废灯管、废油漆等;3、湿垃圾:包括厨余垃圾、餐厨垃圾、草木花卉等;4、其他垃圾:不属于上述范畴但不可回收、不属于有害垃圾和湿垃圾的垃圾。
(二)垃圾分类处理流程1、垃圾产生:医院内生活垃圾产生,须经过分类,并分别放置于指定的垃圾桶或袋中。
2、垃圾分类:医院内所有人员应积极配合,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并放入相应的垃圾桶或袋内。
3、垃圾收集:医院环境部门将不同分类的垃圾定期收集、运输至指定的中心或处理场所。
4、垃圾处理:经过统一清理后的垃圾,分别处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
(三)垃圾桶分类规范1、可回收物:垃圾桶标识应为绿色,内置可回收物的袋子。
2、有害垃圾:垃圾桶标识应为红色,内置有害垃圾袋。
3、湿垃圾:垃圾桶标识应为棕色,内置湿垃圾袋。
4、其他垃圾:垃圾桶标识应为灰色,内置其他垃圾袋。
(四)工作责任制1、医院全体员工均应参与医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确保垃圾的正确分类并及时清理。
2、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垃圾分类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并明确医院内垃圾分类负责人,对垃圾分类工作负责。
3、医院环境部门应明确垃圾分类处理程序,并定期检查各区域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五)奖惩制度对垃圾分类管理中积极主动、积极配合的人员进行表扬、奖励,对不遵循医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者,予以警告、批评;对情节严重者,予以严肃处罚。
四、实施方法:1、社会宣传:医院需加大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教育全体员工正确理解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业经2020年8月10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19日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8月10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大连,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动物尸体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标准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目标,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九九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九九号《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日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四章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第五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是指政府或社区为了实现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的目标,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和措施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垃圾分类要求:规定垃圾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明确应如何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等不同分类。
2. 收运和处置要求:规定各类垃圾的收运和处置方式,包括相应的收集、运输、处理站点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3. 宣传和教育:要求政府、社区和相关单位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行动。
4. 奖惩制度:规定相关的奖励和惩罚措施,鼓励和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同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5. 监督和管理措施:确定监督管理的机构和责任,明确有关部门对垃圾分类实施监督和检查,以及对垃圾分类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估,并形成相应的机制和报告。
6. 其他支持措施:为了鼓励和推动垃圾分类,规定相关的支持措施,包括资金支持、技术支持、装备和设施支持等。
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城市垃圾分类水平,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也需要与公众的生活习惯和行为密切配合,才能发挥最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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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减量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三)厨余垃圾,指家庭、餐饮经营场所、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有机生活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1•【字号】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1号)《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8月30日由益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11日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30日益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体、粪便、市政污泥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示范引领、循序渐进的原则。
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精选14篇)

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精选14篇)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1我校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一严禁、两分类、一鼓励”(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类生活垃圾,做好日常干、湿垃圾两分类,鼓励将可回收物通过售卖方式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或投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校内教职工、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一、分类投放标准校园生活内垃圾按照规定的四种类别进行分类。
校园内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及实验室废弃物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二、投放、收运工作(一)学生和教职工宿舍区宿舍内干湿分离,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单独放置。
师生定时带到集中垃圾箱房分类投放。
房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到操场、卫生间等公共区域。
(二)教学、实验及办公楼宇生活垃圾分类小组指导师生分类投放,各室垃圾桶由各负责人及时收集,并定时放置到户外指定位置,干湿垃圾日产日清。
(三)食堂师生用餐完毕后,应将餐具和垃圾统一带至餐具回收处分类投放。
外带食物残余等湿垃圾也投至食堂厨余垃圾桶统一处理。
食堂厨余垃圾对接负责人日产日清,其余垃圾按规定投放。
(四)实验室实验室的垃圾自产自清,实验废物分类收集后单独妥善处理,无危险性垃圾放至垃圾站,不得将垃圾随意倾倒、堆放。
(五)校园道路和室外公共区域校园道路垃圾桶由负责人清运,并进行必要的二次分拣,对于垃圾易满溢时间及区域,增加清运频次。
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最新版)

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动物尸体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灯管、水银产品(温度计、血压计等)、电池、药品、胶片、像纸、日用化学品以及油漆、杀虫剂、消毒剂、矿物油的容器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中药药渣、茶渣等,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有机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并将生活垃圾分类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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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公司垃圾收集点的设置、标识、分类;划分管理范围,明确管理职责;认真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回收一切可利用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科学处理危险废物,防止污染环境。
2范围
适用公司内所有垃圾分类收集点、项目施工建设的建筑垃圾堆放点。
包括项目施工现场、职能部门、各事业部、食堂产生的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危险废物收集点。
3定义
在项目施工建设、生产、办公、生活中产生的垃圾按照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危险废物、废溶剂分类收集,严格按垃圾分类管理。
3.1不可回收垃圾:在生产、办公活动、生活中产生的没有利用、再生利用价值的垃圾。
如:废弃餐盒、餐余废弃物,
腐变的食物等。
3.2 可回收垃圾:在生产、办公活动、生活中产生的可利用、再生利用价值的垃圾。
女口:废铁铝屑,
包装物(木材、原材料编织袋、纸箱)、饮料瓶等。
3.3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废物有:
3.3.1 有机溶剂废物(编号HW06:从有机溶剂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HW42
类的废有机溶剂),主要有废催化剂,清洗剥离物,反应残渣及滤渣,吸附物与载体废物);
3.3.2 废矿物油(编号HW08:废机油、原油、液压油、真空泵油、柴油、汽油、重油、煤油、
热处理油、樟脑油、润滑油(脂)、冷却油);
3.3.3废乳化液(编号HW09:从机械加工、设备清洗等过程中产生的废乳化液、废油水混合物)
3.3.4 染料、涂料废物(编号HW12: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3.3.5 有机树酯类废物(编号HW13:从树酯、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
废物;
3.3.6 含镉废物(编号HW26;
3.3.7 含铅废物(编号HW31;
不得进入公司垃圾收集点。
如:保温棉,渣土、混凝土块,油漆桶等。
4职责
5 作业要求
5.1 .办公场所、食堂、生产车间内部自行设置垃圾桶,垃圾桶按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危险
废物明确标识(车间、研发、检验部门还需增设废溶剂收集桶)。
使用人按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
圾桶内,在收集过程和送到公司收集点过程中不得混放;
5.2 .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垃圾,由各车间收集包装盒好送到规定的收集点。
如废纸、塑料、
木材、铁铝屑、废桶等;
5.3 .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零星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工程承包商自行分类处理,项目部、动力设备部负责监督管理,垃圾外运过程中不得有抛洒,必须加以遮蔽避免二次污染;
5.4 .公司产生的可回收垃圾由综合管理部分类收集、处理处置;不可回收垃圾由综合管理部外委做环保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由安环部负责监督处置单位分类运输,确保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6 .表单
6.1 危险废物内部转移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