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若干规定正式版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若干规定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前言为了确保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架空乘人装置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1.架空乘人装置指用以支撑、悬挂或者牵引的方式,在空中或者地面以上提供人员运输服务的运输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空中索道、空中缆车、旋转式观光茶杯、云霄飞车等。
2.管理人员指负责架空乘人装置日常管理、维修、保养以及风险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运营管理1.运营资质架空乘人装置的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营资质,相关证书和执照应当齐备。
2.安全检查1.每日开放运营前,应当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2.定期进行机械、电气、结构等方面的专项检查,保证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运营。
3.风险管理1.加强旅客安全提示和监管措施,保证旅客和救援队伍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安全地撤离装置。
2.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别是针对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的应急措施。
第四条:日常维修1.管理人员负责架空乘人装置日常维护和保养,监督设备维修、更换和更新等。
2.设备检修1.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
检查建筑构件、设施、机电设备、电器设备、通讯装置等设备的状态,及时更换和维修存在问题的设备。
2.保证设备及时更新,升级重要部件,更新技术和配置,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经营行为1. 清晰标识运营单位应当在架空乘人装置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规范运营单位名称、属地单位等信息。
2. 安全保障1.运营单位应当设置专业保障队伍,保障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运营。
2.运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安全和消防规定,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
3. 服务质量运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规,确保旅客的安全、舒适和合理权益。
第六条:监管措施1. 监管机构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2.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若干规定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若干规定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架空乘人装置安全管理工作,搞好业务保安,坚持预防为主,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绝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xx)和相关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我矿的架空乘人装置。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三条矿每季度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新建架空乘人装置投运前,必须经机电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还必须有防爆合格证。
第五条新安装架空乘人装置应具有自动化控制及上传接口,满足远程控制需要。
推广应用架空乘人装置集中控制,并在机头、机尾、中间上下人平台等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确保无人值守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试验报告,检测周期为1年。
第七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超速保护。
(二)打滑保护。
(三)全程急停保护。
(四)防脱绳保护。
(五)变坡点防掉绳保护。
(六)张紧力下降保护。
(七)越位保护。
(八)制动器失效保护。
(九)机头机尾通讯中断保护。
()液压驱动应有驱动油压过压、欠压、超温和液压马达超速等保护。
(一)机械驱动应有减速机油温异常报警装置。
(二)系统防静电保护。
(三)断轴保护措施。
(四)使用可摘挂抱索器,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静态上下车时有放行装置。
(五)系统延时启车预警信号。
(六)机头、机尾下车点语音提示装置。
(七)机轨合一布置时,必须有与绞车电气闭锁保护。
(八)固定式和卡钳式抱索器,应有防过摆装置。
(九)驱动轮和迂回轮的入绳口处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
(完整版)架空乘人装置乘人管理规定

架空乘人装置乘人管理规定为保证员工乘坐架空乘人装置(以下简称猴车)安全平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猴车司机注意事项:(1)、井口、井底猴车司机要认真对上下井人员所携带的材料、工器具进行严格检查,发现超规定材料,要及时制止。
(2)、主斜井皮带检修时要与井口、井底猴车司机提前联系,主皮带检修、更换皮带托辊时禁止开动猴车,并要在井底及井口设好警戒,防止人员靠近井底及井口。
(特殊情况确需运行时检修需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要有专人进行监督)二、允许乘坐人员随身携带部分物品,但需符合下列规定:(1)、所带物品重量不得超过10kg,圆形滚动的物品、风煤钻、成捆、成串的超重物品不准乘坐猴车携带。
(2)、所携带物品长度不得超过 1.5m,并要顺着绳道方向携带,还须将两头包裹,防止脱落下滑。
(3)、所携带物品不得刮帮、刮顶或拖地运行。
(4)、所携带物品不得卡入索道钢丝绳和托绳轮之间。
(5)、携带刀、斧、锯等带有刃口的工具时,其刃口部位应妥善包扎,以免上、下车时或乘坐途中伤人。
(6)、各类物品必须由乘坐人员随身携带,不得以单独座椅捆扎携带。
三、其它管理规定1、乘人高峰期间,司机必须监视乘人情况,监督挂绳是否正确,现场示范给与正确的操作方法;主井猴车乘人间距不得小于15米,吊椅存放应有足够的空间,吊挂整齐。
2、爆炸品必须由专人妥善携带,不得刮卡巷道和其他物体。
不得发生碰撞和落地现象,携带炸药与携带雷管人员的乘车间距不得小于100M.携带爆炸物品应避开乘坐高峰期。
3、乘坐人员不得在中途随意上下车。
4、运行时乘车人员不得前后左右摆动吊椅,不得用手抓住运载索和触摸托(压)绳轮,以防伤手;乘坐中严禁将脚触及地面;不得以手脚和身体其他部位触及邻近巷道及巷道壁上悬挂的任何物体,以避免发生意外。
5、猴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如发现异常,立即停车,报队值班人员查明原因,安排处理。
6、运行中听到下信号工打异常的停车信号,立即停车。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若干规定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若干规定一、前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构想中的架空乘人装置也变得越来越多。
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在此制定一些规定,管理架空乘人装置。
二、定义架空乘人装置是指一种交通工具,其设计基于航空器、地铁或者其他相似的交通工具。
这种装置可安装在城市街道、建筑物或调度设备的顶部或底部,例如地下停车场或高架公路。
三、基本原则架空乘人装置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管理架空乘人装置的首要原则是确保乘客和其他行人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装置上的行驶安全、紧急事故后的救援、安全出口设置等。
2.经济高效:集约利用城市空间,优化交通路线,提高运营效率,降低人力成本和成本支出。
3.环保节能:合理规范架空乘人装置的运营和管理,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能源的浪费。
四、安装与接入架空乘人装置的安装与接入应满足以下要求:1.安全性要求:架空乘人装置安装的地点应在达到一定的高度,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乘客的安全。
同时还需要保证装置与原有的设施无冲突,功能正常可靠,并符合相关标准。
2.接入管理:企业需递交申请,按照一定的规定验收后方可接入。
验收时应检查企业的资质等安全性要求。
3.其他要求:需要通过市政工程和检验机构的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五、运营管理架空乘人装置的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运输规划:定期根据乘客客流量和需求,对架空乘人装置的路线安排和运营时间进行调整,提高运输效率和质量。
2.安全保障:设置特殊设备,保障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提供及时准确的处理方案。
3.计价方式:应明确运价标准,打破垄断,根据市场需求和成本,配置不同的车型,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4.维护保养:定期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修、保养、清洗,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运营效益。
同时,制定一定的检测标准,对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并对检测结果进行管理和记录。
六、管理机制架空乘人装置的管理机制需满足以下要求:1.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架空乘人装置的申请、验收、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矿井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

矿井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矿井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管理,改善其运行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矿井架空乘人装置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煤矿架空乘人装置的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安全责任划分: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管理责任的原则,各单位明确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安全体制建立:公司、矿井必须明确一名主管矿井架空乘人装置的负责人,矿井机电主管部门和主管(区)队必须配齐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第五条按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井大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对架空乘人装置的选型、改造、新装、移装后的调试和验收进行规范管理。
设备选型、改造必须经公司组织论证,所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
施工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厂家技术文件要求进行。
第六条新安装、移装、大修和重大技术改造后的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按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井大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组织验收,经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第七条新安装、移装及重大技术改造后设备和系统的各项制度及图纸等相关资料均要及时完善修订,做到完整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第八条必须按照《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 1038-200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规定要求,由有资质单位每年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各生产单位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九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及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训。
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十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运行速度、乘坐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若干规定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其运行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架空乘人装置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管理与维护1.架空乘人装置的管理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士负责,确保其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2.每日运行前,应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不得有任何安全隐患。
3.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维护时,应使用专业工具、设备和材料,确保维护质量。
4.处理设备故障应按照相关规定,并及时上报,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5.定期组织技术培训,提高管理和维护人员的技能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安全与应急处理1.架空乘人装置应严格管理,禁止未经授权或未经训练的人员使用。
2.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期间,应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3.架空乘人装置使用期间,如遇风雨、地震等天气自然灾害,应立即停止使用,确保人员安全。
4.如遇事故或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和运行时,着重保护环境。
在运行过程中,应注意减少噪声、减少废气、废水排放,保护周边环境。
第六条法律责任1.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因管理不当、维护不到位导致的事故,管理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附则本规定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对本规定内容有疑问或建议,可以向管理部门反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若干规定的条款和内容,希望能够引起广大管理和维护人员的重视,确保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运营,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为了减轻入井人员的劳动负荷,保证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运行和乘座人员的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乘人装置安全运行基本要求
1.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时1.2m/s;乘座间距为得小于10.0m。
2.驱动装置的制动器必须灵敏可靠。
3.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行脱扣。
4.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5.在上、下人员地点10m之内应有照明。
梯步必须规范,其长度满足人员上、下的要求,最短不低于5m。
6.检修或紧急停车后,第一次起动,检修人员或上车人员必须用手在传感器下晃动几下(机头处可以按控制台上猴车启动按钮),先是三声铃声响后,人车开始起动运行。
人员上车后,经过红外线传感器下方,传感器将信号传到控制系统,实现自动控制;若传感器未检测到(无人)信号,则7分钟后自动停车或下完人后自动停车。
7.各种保护装置动作停车。
如:掉绳脱槽、越位、人车欠速、过速保护等动作,沿线异常时的拉点停车,必须查明原因,解除故障后,先要按下控制台上的复位按钮,系统复位后,才能重新正常启动。
严禁使用检修按钮强行启动人车运行(特殊情况下,确保系统无机械故障或检修过程中可使用检修按钮强行启动人车运行)。
8.紧急停车,如遇意外情况时可以拉动沿线的拉点停车线(或控制台上的急停按钮),使整个系统断电紧急停车。
二、人员乘座规定
1.正确的乘车标准:上车时先双手握住吊椅的直线(或弯曲)杆,跨上吊椅坐下,双脚置于脚踏杆上,双腿并拢,双手握牢椅杆,集中精力注意前方;下车时先双脚着地,臀部离座,然后双手松开吊杆。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制度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乘人装置的管理,确保乘人装置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保障乘客和乘务人员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乘人装置的管理和运营单位。
第三条乘人装置是指电梯、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用于运输人员的设备。
本管理制度所称乘人装置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保养。
第四条乘人装置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管理人员,负责乘人装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乘人装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乘人装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确保所有管理和维护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乘人装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八条乘人装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保障乘人装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九条乘人装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乘客和乘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第二章乘人装置的安全管理第十条乘人装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乘人装置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定期进行更新和归档。
第十一条乘人装置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乘人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乘人装置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乘人装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乘人装置的故障排除和应急处置制度,确保在发生故障和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乘人装置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和消除。
第十四条乘人装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安全标准和安全管理文件,确保乘人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护保养工作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三章乘人装置的运营管理第十五条乘人装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乘人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测,确保乘人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乘人装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乘人装置的保险维修和保养维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乘人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时规范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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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架空乘人装置安全管理工作,搞好业务保安,坚持预防为主,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绝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和相关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我矿的架空乘人装置。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三条矿每季度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新建架空乘人装置投运前,必须经机电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还必须有防爆合格证。
第五条新安装架空乘人装置应具有自动化控制及上传接口,满足远程控制需要。
推广应用架空乘人装置集中控制,并在机头、机尾、中间上下人平台等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确保无人值守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试验报告,检测周期为1年。
第七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超速保护。
(二)打滑保护。
(三)全程急停保护。
(四)防脱绳保护。
(五)变坡点防掉绳保护。
(六)张紧力下降保护。
(七)越位保护。
(八)制动器失效保护。
(九)机头机尾通讯中断保护。
(十)液压驱动应有驱动油压过压、欠压、超温和液压马达超速等保护。
(十一)机械驱动应有减速机油温异常报警装置。
(十二)系统防静电保护。
(十三)断轴保护措施。
(十四)使用可摘挂抱索器,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静态上下车时有放行装置。
(十五)系统延时启车预警信号。
(十六)机头、机尾下车点语音提示装置。
(十七)机轨合一布置时,必须有与绞车电气闭锁保护。
(十八)固定式和卡钳式抱索器,应有防过摆装置。
(十九)驱动轮和迂回轮的入绳口处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
倾角为25°以上大坡度架空乘人装置推广应用断绳捕捉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架空乘人装置与胶带运输机同巷布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巷道断面及安全间距必须满足系统安全运行需要。
同时便于胶带运输机检查维修。
(二)必须有可靠的隔离防护装置,防护栏设计要合理,强度满足安全要求,防护网能够防止煤矸滚落伤人。
第十条架空乘人装置与斜巷绞车同巷布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巷道断面及安全间距必须满足系统安全运行需要。
(二)乘人吊椅不得影响轨道运输。
(三)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绞车不得同时运行,两者之间的电气闭锁必须可靠。
(四)巷道入口处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装置,防止矿车误入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区域。
第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驱动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基础及钢架结构1.混凝土基础牢固可靠,未出现开裂现象。
2.钢架结构无扭曲变形,螺丝紧固有效。
(二)驱动轮1.驱动轮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轮衬。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键不松动,紧固螺母不松动。
3.驱动轮转动灵活、无异常摆动和异常响声。
(三)制动装置1.驱动系统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
制动装置的最大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2.系统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0%或欠速20%时,制动装置应能自动合闸停车。
3.重车下行、空车上行时工作制动器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小于0.3 m/s2,重车上行、空车下行时不应大于1.5m/s2。
4.制动装置杠杆系统动作灵敏可靠,销轴不松晃,不缺油,闸轮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
制动闸瓦不得有龟裂、起泡、分层等缺陷。
5.工作制动装置闸带无断裂现象,余厚不小于3mm,闸轮表面沟痕深度不大于1.5mm,沟宽总计不超过闸轮有效面积10%。
制动时,闸瓦与制动轮接触的长度不应小于80%。
6.安全制动装置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mm。
制动时,闸块与制动盘紧密接触,有效接触面积不小于设计的85%。
第十二条架空乘人装置的迂回轮及张紧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迂回轮1.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轴不松动,紧固螺母无松动。
3.迂回轮运转无异常声响。
(二) 张紧装置1.能够随时灵活调节牵引钢丝绳在运行过程中的张力,活动部位移动灵活、不卡阻,转轴不歪斜。
2.重锤上下活动灵活,不卡、不挤、不碰支撑架,配重安全设施稳固可靠,重锤地坑内无积水。
3.滑动迂回轮架距滑动导轨的极限位置不小于500mm,否则要考虑更换钢丝绳。
4.收绳装置灵活可靠。
第十三条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抱索器设计选型符合标准要求,抱索器和吊杆联接灵活可靠。
(二)各部件齐全完整,螺丝紧固有效,无开焊、裂纹或变形。
(三)锁紧装置齐全、有效、无变形。
(四)摩擦衬垫固定可靠。
(五)抱索器在钢丝绳上安装位置,应每隔一段时间后,移动不小于一个抱索器距离(一般为400mm)的位置,以减小抱索器在驱动轮、迂回轮处对钢丝绳产生的扭曲应力,避免造成对钢丝绳的疲劳磨损,延长钢丝绳的使用寿命。
(六)应对乘人器编号管理,并增加乘人器检查记录,每日对所有乘人器进行检查,检查焊接部位是否牢固、是否变形,活动式抱索器摩擦衬垫固定是否牢固,磨损是否超标,滚动部件是否灵活。
第十四条架空乘人装置的轮系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所有的托绳轮、压绳轮应转动灵活,平稳、不晃动。
(二)轮衬贴合紧密、无脱离,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5mm。
托轮架稳固无变形、无位置偏移等现象。
(三)各部件连接螺栓紧固有效,焊缝无开裂现象。
(四)各种轮衬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
(五)托压绳轮轴应处于水平状态,设备运行时牵引钢丝绳应在托压绳轮轮槽中心,紧贴轮衬运行,相邻两组压绳轮沿钢丝绳方向的间距不应大于60m,巷道变坡点处,应加装压绳轮或防脱绳装置。
第十五条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检验、检查、维护、报废、更换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8~414条有关规定。
(二)驱动轮、迂回轮直径与牵引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小于60;采用密封式钢丝绳应将比值增加20%,即驱动轮、迂回轮直径与牵引钢丝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小于72;驱动轮直径与牵引钢丝绳最粗丝直径之比应不小于900。
(三)牵引钢丝绳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四)张紧钢丝绳可用绳卡连接,但卡接必须可靠。
(五)钢丝绳每天至少检查一次,以钢丝绳接头为重点。
检查钢丝绳断丝、锈蚀和变形情况,若发现有断股、打结或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六)钢丝绳检查记录中,应填写对插接绳头处的检查结果,如是否有窜股、打结、松散或抽动等现象。
第十六条架空乘人装置的控制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主控台各按钮、开关灵活可靠。
(二)指示灯指示正确。
(三)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
第十七条架空乘人装置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固定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8°,可摘挂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5°,机头、机尾应设在水平巷道内并有专用的设备硐室。
巷道无严重变形,地面平整,上无淋水,下无积水,巷道内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条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运行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巷道断面的净高,从巷道底板(或轨道面)起到托绳轮下沿的高度不得低于2m,同时满足综合机械化采煤设备的运输。
架空乘人装置巷道布置图见附件。
(二)蹬座中心与巷道两侧的间距均不得小于0.7m,即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另一侧蹬座中心至巷道(防护栏)的距离不得小于0.7m;采用低速架空乘人装置时,机头(尾)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m;采用高速架空乘人装置时,机头(尾)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三)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m。
(四)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1m。
(五)蹬座吊椅乘人后,脚撑距巷道底板应不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得大于0.5m。
第十九条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超过1.2m/s时,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1.4m/s时,应当设置调速装置,并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
第二十条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m。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m/s)见下表规定。
巷道坡度θ/(°)抱索器结构28≥θ>25 25≥θ>20 20≥θ>14 θ≤14固定抱索器≤0.8 ≤1.2可摘挂抱索器 - ≤1.2 ≤1.4 ≤1.7第二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乘人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乘人平台路面进行防滑处理,方便人员行走,斜巷中部上下人平台处应装设扶手。
(二)乘人平台长度和宽度应符合以下要求:1.使用固定式抱索器时,乘人平台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小于1m,坡度为水平或近水平。
2.使用可摘挂式抱索器时,乘人平台长度不得小于10m,宽度不小于1.5m,坡度为水平或近水平,且满足吊椅存储及人员行走需要。
第二十二条架空乘人装置托梁、设备等防腐良好;托梁应编号管理;巷道内管路及线缆吊挂整齐,布置在横梁上方,并应悬挂里程牌。
第二十四条架空乘人装置应配备1~2套救护病床(救护担架)。
第二十五条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必须悬挂以下制度:(一)司机岗位责任制。
(二)司机操作规程。
(三)司机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检查制度。
(五)设备包机制度。
(六)设备周期检修制度。
(七)安全保护试验制度。
(八)钢丝绳验绳制度。
(九)各乘人点有乘人须知。
第二十六条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内必须有以下记录:(一)设备运行记录。
(二)司机交接班记录。
(三)钢丝绳检查记录。
(四)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五)设备检修记录。
(六)干部上岗记录。
第三章运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司机开车前应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
检查各部位螺栓是否紧固;减速器或液压站油量是否充足;制动闸是否灵活可靠;各项保护是否动作灵敏;张紧装置是否符合要求;详细检查钢丝绳及接头状况;检查巷道是否存在影响运行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