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系统内人民币资金拆借业务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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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

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金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防范资金拆借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ⅩⅩ银行总行同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亦称人民币信用拆借交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中心的本币拆借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第四条我行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上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我行资金拆借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六条ⅩⅩ银行资金定期存放同业业务(掉期业务除外),照此办法办理。

第二章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第一节交易清算第七条总行应该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中资金前台由资金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中台由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后台由财务会计部工作人员担任: (一)资金前台的职责为:1、择优达成交易;2、开拓市场;3、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4、收集利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5、控制成本;6、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为后台清算筹集资金,或运用剩余资金)(二)资金中台的职责为:1、风险控制。

2、流动性管理3、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4、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5、损益监测;6、交易员清算额度管理;7、数据分析及报告;8、交易的正确性审核;(三)资金后台的职责为:1、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2、资金清算;3、业务资料保管。

第八条在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前,我方应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资产质量、效益以及所在地区的金融环境等因素为对方核定授信额度,并由中台业务人员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对该额度进行维护。

农商行资金业务操作规程

农商行资金业务操作规程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金业务的操作流程,进一步控制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本行相关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资金业务是指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存放同业务等人民币资金业务。

第三条董事会对行长授权,行长对分管行长进行授权,行长对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进行授权。

行长、分管行长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资金业务审批,授权权限可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和经济环境变化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第四条同业拆入业务操作流程(一)申请资金交易员根据当日资金头寸情况计算出当日资金余缺,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可选择进行同业拆入业务。

资金交易员与各交易对手询价后,确定合适的交易金额、期限、价格等要素后,填制业务审批表并签字确认,递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审批经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业务审批表报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审批,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在行长授权审批范围内进行审批,超出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权限报分管行长进行审批。

(三)交易1.网上交易的交易员需在交易系统内查询并联系和询价拆借资金的交易对手、期限、金额、利率等交易要素。

拆借利率应首先参照当日同期限SHIBOR利率再结合市场以及本行的实际情况确定。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确定与对手方正式进行交易。

2.网下交易的应由拆借双方协商进行签订拆借合同,网下交易的拆借详细要素还应及时向人行电子备案系统备案。

3.资金结算岗及时关注资金到账情况,若拆入资金超过16点仍然未到账,资金结算岗要催促对手方划付拆借资金,直至资金到账为止。

(四)到期处理1.拆借资金到期前一个工作日,资金结算岗要按照大额资金划付要求及时向金融市场部经理报告资金到期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我分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相关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许可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进行的同业拆借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与其他市场成员进行的拆借;以及金融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资金拆借电子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资金拆借电子备案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进行的拆借。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10.08•【文号】银办发〔2015〕21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银办发〔2015〕210号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国巴黎(中国)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明确对CIPS参与者的管理要求,保障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明确参与者管理要求,保障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CIPS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CIPS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运营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清算机构。

运营机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CIPS为其参与者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等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

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包括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跨境资本项目结算、跨境金融机构与个人汇款支付结算等。

第五条CIPS按照北京时间运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工作日为系统工作日,年终结算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年最后一个法定工作日。

兴业银行昆明分行客户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分级授权和审批实施细则

兴业银行昆明分行客户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分级授权和审批实施细则

兴业银行昆明分行制度兴银滇规〔2013〕18号兴业银行昆明分行关于印发《兴业银行昆明分行客户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分级授权和审批实施细则(2013年9月修订)》的通知大理分行、各支行、各部门、曲靖分行筹建组:为进一步规范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管理,保障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防范洗钱风险,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按照《兴业银行会计处理事权划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分行实际,特制订《兴业银行昆明分行客户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分级授权和审批实施细则(2013年9月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分行会计结算部反馈。

附件:兴业银行昆明分行客户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分级授权和审批实施细则(2013年9月修订)兴业银行昆明分行•二○一三年十月八日•抄送:分行行领导,存档。

兴业银行昆明分行综合部2013年10月8日印发•兴业银行昆明分行客户人民币大额资金(2013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管理,保障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防范洗钱风险,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按照《兴业银行会计处理事权划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大额资金交易系指大额现金支取、大额转账及汇划业务。

对额度以上的客户资金汇划业务及大额现金支取业务(不包括同一客户的定活互转,发放和归还贷款、转入及划出保证金业务),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涉及信贷客户资金流向监督管理及保证金内容的,按总分行有关信贷资金流向监督及保证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受理机构指受理支付结算业务的营业机构,开户机构指客户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归属机构,维护团队指负责维护该客户营销关系的企业金融业务团队。

第四条本规定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分辖同城各级机构,异地分行可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章大额结算资金转账、汇划第一节单位客户大额结算资金的转账、汇划第五条单位客户大额结算资金的汇划,是指开户单位(不含同业客户及个体工商户)提交的转账支票、单位汇款委托书等要求银行办理对外转账付款业务(包括网上银行业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6.08.09•【文号】中汇交发〔2016〕347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16〕347号各金融机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相关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我中心起草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同意(银市场[2016]16号),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6年8月9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办理交易联网开户手续、市场监测、信息披露服务、更名和终止联网等事项。

1.3同业拆借中心仅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联网信息、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书面说明等材料做形式核对,金融机构应对其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联网流程2.1 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六)本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七)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银综[1994]138号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银综[1994]138号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5日中银综〔199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为了适应新的金融管理体制,建立国有商业银行运行机制,促进各项业务稳健发展,经人民银行批准,总行决定从1994年起对人民币资产负债实行比例管理,现将《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是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要求和我行具体实际制定的,鉴于实行这项制度要有一定的客观条件,因此,必须贯彻“积极改革、稳步过渡”的指导思想。

二、在向国有商业银行过渡时期,总行将对省级分行下达贷款限额进行控制,即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贷款限额是指令性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

各项比例完成情况好的,经总行考核批准后,可以增加贷款限额。

三、指标管理体系中,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等六项比例指标今年开始执行。

资金利润率、资本充足率(全行汇总考核)等二项指标可采取逐年提高的办法,但最后期限不得超过1996年底。

贷款质量指标,现在达不到,各行具体研究制定出分步实施计划,报总行批准备案,由总行和分行的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督执行。

对股东贷款比例指标暂不作考核。

四、存贷款比例指标,人民银行对中国银行要求按当年新增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5%,总行对各行要求按当年新增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0%,其余的5%主要作为总行对信贷计划执行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调控的手段。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人民币头寸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人民币头寸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人民币头寸资金管理办法(修订)1?目的为加强中心支行的资金调控能力,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实现资金管理的规范化、集约化、制度化,根据总行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支行营业部、各支行、各部门。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银行头寸资金是指商业银行能够运用的资金数量,就是款项的意思,是银行系统对于可用资金调度的专业叫法。

3.2资金头寸管理的内容:资金头寸的报告管理、资金头寸的调拨管理、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控管理及考核管理。

3.3资金头寸的上报部门为各支行营业部及中心支行相关业务部门,资金头寸的收报部门为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

4.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计划财务部按时向总行计划财务部上报头寸资金变动情况。

合理规划中心支行自有资金,按照不同的期限进行上存,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及时向主管行长上报大额资金变动情况。

实时监测中心支行及辖属支行的备用金账户,避免账户空头。

各支行应及时、准确地向计划财务部上报人民币资金变动情况。

每日按时向计划财务部上报资金头寸。

柜面发生超大额资金(5000万元以上)走款时,应及时上报一级支行长和中心支行业务主管部门。

各业务部门 1.中心支行各业务部门应在资产业务发生或到期的前一日,向计划财务部上报资金计划。

中心支行资金管理岗每日向总行资金管理岗上报中心支行的大额资金变动及头寸资金变化。

每日汇总中心支行的头寸情况,进行资金的上存上借。

及时将大额资金变动情况上报中心支行主管行长。

建立中心支行上存上借资金台账。

按季与总行进行往来账户的对账,与支行的拆借资金对帐。

各支行综合员每日按时上报支行的交换差和大额收付款情况。

每日按时上报资金头寸。

支行应定期进行与总行的往来账户余额核对,按季与中心支行进行拆借资金核对。

每日汇总支行1000万元以上的账户资金变动,及时上报支行长和计划财务部。

各支行柜员 1.柜面发生1000万元以上账户资金变动时,通知支行综合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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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系统内人民币资金拆借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系统内资金运作,完善内控机制,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实现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统一,并实现分行与各经营单位之间资金往来业务的电子化操作和电子化管理工作,根据《##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分行人民币系统内资金拆借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日常资金拆借业务、特别拆借业务和专项贷款资金拆借业务。

第三条系统内资金上存下拆业务通过综合信息系统办理,不进行实际的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

第四条各经营单位应根据上一工作日头寸表上的资金缺口,选择相应的操作方向(上存或下借),进行资金的有效配置。

第五条系统设置了分支机构主动上存下拆业务的截止时间,各经营单位的日常资金上存、下拆业务,应于系统设置的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之前办理。

如分支机构在超过截止时间的情况下办理上存下拆业务,系统将提示“已超过资金业务受理时间”,拒绝受理该笔业务。

如有资金缺口的分支机构,只能按透支下借执行.
第六条各经营单位办理资金上存业务(向分行拆出资金),应先向分行发起上存申请,经分行同业业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上存业务。

上存申请应注明上存资金的金额、利率和期限等相关要素。

上存到期时由系统自动归还本金和利息。

第七条各经营单位办理资金拆入业务(向分行拆入资金),应向分行发起下借申请,经分行同业业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下借业务。

下借申请应注明拆借资金的金额、利率和期限等。

下借到期时由各经营发起归还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各经营单位办理人民币专项贷款资金拆借业务,应凭经分行审批同意的专项贷款审批通知办理专项贷款资金拆借业务。

专项贷款资金的拆借业务由各经营单位发起,到期时由各经营发起归还本金和利息。

第九条各经营单位应合理控制存贷比。

各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各自超存贷比的额度。

分行将于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对上一个月超存贷比的部分,实行特别下借,期限一个月,根据存贷比的不同,执行不同的利率。

特别下借业务由分行或系统主动发起,不得提前归还,特别下借到期时由系统主动扣收本金和利息。

第十条系统内资金拆借的品种和利率由分行同业业务部
维护和设置。

第十一条资金交易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交易的有关规定,按时还本付息。

经分行同意,上存和下拆可申请部分金额提前归还。

上存提前归还部分资金执行的利率是资金上存日系统设置的实际上存期限所对应的利率,下拆提前归还部分资金执行的利率是原合同利率。

第十二条各经营单位在上存期间向分行拆借资金,原则上先使用上存资金的相应额度,利率按实际上存期限所对应档次的利率计算,剩余部分仍按原定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各经营单位因临时头寸不足无法及时归还到期
借入资金时,原则上不得借新还旧,但可向同业业务部申请办理展期。

经同业业务部同意后,双方办理展期业务。

展期利率按展期前后资金拆借期限之和相对应档次的利率执行。

一笔下借可展期一次。

若一次展期后的总期限不足一个月,二次展期至一个月,再展期则直接至半年;若一次展期后的总期限超过一个月,二次展期至6个月。

展期只能原金额。

第十四条资金拆借原则上应做到笔笔清,即第一笔拆借资
金归还后,才能拆借第二笔资金。

如遇特殊情况,经同业业务部同意后,方可办理第二笔资金拆借业务。

在有拆借余额的情况下,拆借金额只能为资金缺口额。

(各经营单位存在正缺口时不得拆借)
第十五条各经营单位要合理匡算资金,不得以短期借款进行长期上存,不得以短期拆借的多次展期达到长期占用资金的目的。

防止套取高档利率、变相转移分、支行间利差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各经营单位应合理运用资金。

一旦未进行及时的操作而造成透支,系统将主动对不足部分实行1天的透支拆借(如遇节假日,天数相应增加),执行透支利率。

透支下借到期时由系统主动扣收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条系统内的资金业务实行五级授权管理,分别是下级经办、下级复核、下级主管、上级经办和上级复核。

各级单位所有资金业务均必须按“岗位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配备专职人员分责操作。

下级经办主要负责资金交易的策略分析、具体操作等;下级复核主要负责资金业务的头寸核查、风险控制等。

第十八条资金业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各
项规章制度,廉洁正派,言行文明;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爱岗敬业,锐意进取;必须具备资金业务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分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年3月1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人民币内部资金
往来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支行、分行各部门:
为合理引导全行资金流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全行业务结构调整优化和资产负债协调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分行内部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当前市场利率水平和变化趋势,经研究决定,制订行内人民币资金往来利率及有关规定:
一、系统内日常资金拆借利率
系统内日常资金拆借(包括上存和下借)按品种分为长期拆借和短期拆借,按期限划分可分为7天、14天、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共6个品种。

短期拆借利率按周调整,长期拆借利率按需调整。

拆借期限在两个利率档次之间的,上存按低档次利率执行,下借按高档次利率执行。

二、系统内短期拆借利率
系统内短期拆借利率每周第一个工作日调整。

(一)7天拆借利率执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上一交易周7天品种(R007)加权平均利率上浮0.12个百分点;
(二)14天拆借利率执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上一交易周7天品种(R007)加权平均利率上浮0.15个百分点,。

(三)1个月拆借利率执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上一交易周7天品种(R007)加权平均利率上浮0.18个百分点。

(四)3个月拆借利率执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上一交易周7天品种(R007)加权平均利率上浮0.27个百分点。

(五)透支利率按六个月长期拆借利率执行。

二、系统内长期拆借利率
(一)6个月长期拆借利率为3.21%.
(二)1年期长期拆借利率为3.51%.
三、系统内票据融资利率另行发文通知。

四、存贷比计算口径及特别下借利率、专项贷款利率。

(一)考虑到人民银行对票据贴现余额口径作了调整,支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相应调整为:(各项贷款+票据贴现-专项贷款)/(各项存款+同业存款*60%);对机构日均存贷比超过75%的信贷资金缺口实行特别下借(新建分支机构的日均存贷比超过80%的信贷资金缺口实行特别下借)。

(二)特别下借利率根据不同的存贷比执行不同的利率水平,分段计息。

在每一个月的第三个工作日根据上月各机构的日均存贷比,由分行核定特别下借额度,直接以特别下借利率拆借支行。

存贷比在75-85%的资金缺口,特别下借利率水平为
3.93%;存贷比在85-95%的资金缺口,特别下借利率水平为
4.14%;存贷比在95%以上的资金缺口,特别下借利率水平为4.35%。

(新建分支机构的执行标准相应分为:80-90%,90-100%,以及100%以上)
(三)经营单位可按总行标准申请专项贷款规模,执行专项贷款利率(目前个人按揭贷款是3.45%,公司贷款是3.51%)。

五、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保证金存款和同业存放的上缴统筹资金比例根据总行要求由目前的8%调整为20%,其他存款统筹资金比例维持8%不变,上缴统筹金存款基数调整为上季度日均数,统筹资金利率为2.88%。

本通知自##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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