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附件: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联网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法规类别】债券【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02]55号【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日期】2002.04.09【实施日期】2002.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联网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中汇交发[2002]55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联网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联网管理办法(暂行)二○○二年四月九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联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精神,为了安全、有序和高效地实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的联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均有资格申请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交易。
第三条金融机构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相关金融机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3、商业银行分行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4、填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申请表”(见附件);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的公告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文号】中汇交公告[2012]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的公告(中汇交公告〔2012〕84号)为保障利率互换冲销业务的规范、平稳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规则》(中汇交公告[2012]38号),现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
请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利率互换冲销的市场成员根据细则要求,于2013年1月31日之前签署《计算服务协议》并提交冲销业务申请表,从该日起交易中心组织的利率互换冲销将适用该协议,未签署《计算服务协议》的市场成员不得参加利率互换冲销业务。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精神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规则》(中汇交公告〔2012〕38号),为进一步规范利率互换冲销业务,保障冲销参与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1.业务开通1.1参与机构应签署《计算服务协议》并提交冲销业务申请表。
《计算服务协议》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应同时提交授权文件并附签字样本),并加盖机构公章。
冲销业务申请表应加盖部门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部门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应在《计算服务协议》中预留样本。
1.2参与机构应在冲销业务申请表中真实、完整、准确填写申请信息。
申请表中列明的冲销结果确认函签署人应获得参与机构充分和必要的授权,其签署的冲销结果确认函对参与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参与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方书面签署的冲销结果确认函与对手方履行收付义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交易系统增加买断式回购业务交易功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交易系统增加买断式回购业务交易功能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4.05.17•【文号】中汇交发[2004]136号•【施行日期】2004.05.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交易系统增加买断式回购业务交易功能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汇交发[2004]136号)各交易成员: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的有关要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将于2004年5月20日在交易系统中增加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交易功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成员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除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应急规则》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买断式回购,以询价交易为主,点击成交为辅。
三、进行买断式回购报价时,债券首期价格和到期价格均报净价(零息债券报全价),单位为元,报价保留三位小数;交易系统根据首期资金支付额和到期资金支付额计算回购利率作为交易参考,回购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保留四位小数。
同时,为方便成员报价,交易系统提供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利率的互算功能。
四、当交易系统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时,按照《银行间债券交易应急规则》办理,“买断式回购应急申请单”请到中国货币网“新版本币系统信息专栏”查询打印。
五、交易成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以下与买断式回购交易有关的信息:(一)市场实时行情:包括各交易品种的前加权价、开盘价、最新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加权价和成交量;(二)本方报价:包括本方当日和历史的公开报价、小额报价;当日匿名报价和对话报价;(三)本方成交:包括本方当日和历史成交;(四)市场成交:当日市场成交明细;(五)保证金(券)情况:本方保证金(券)设置情况;(六)市场公告;(七)其他信息。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与职能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与职能1. 概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着推动金融机构间融资融券的功能。
它的成立对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利率市场化程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2. 业务范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同业拆借交易: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借贷交易,包括拆入和拆出。
- 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提供银行间市场各种债券的买卖交易服务,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
- 利率互换业务: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利率互换交易,以对冲利率风险。
- 休眠资金管理:通过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渠道,为金融机构提供短期闲置资金的管理服务。
3. 职能定位同业拆借中心作为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其职能主要包括:- 利率形成:通过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活动,形成短期市场利率,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 资金融通:提供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评台,促进了金融资源的配置和流动。
- 风险管理:通过对交易参与方的准入、交易监管、违约事件处置等,对风险进行管控,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4. 价值意义同业拆借中心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意义:- 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通过同业拆借市场,金融机构可以更快速地获得资金,从而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
- 促进市场利率的市场化: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活动直接影响了市场利率的形成,推动了我国市场利率的市场化进程。
- 降低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同业拆借市场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为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降低了它们的融资成本。
- 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通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等职能,同业拆借中心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减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5. 个人观点对于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与职能,我个人认为其作用不仅仅是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个融资渠道,更重要的是在金融市场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基础设施角色,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规则

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利率互换交易确认规则⽂号:中汇交公告[2012]38号颁布⽇期:2012-05-29执⾏⽇期:2012-05-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定义第三章确认⾏为及其效⼒第四章参与机构责任及违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1.1 为规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民银⾏相关⽂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前款所称利率互换交易确认,是参与机构通过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以下简称交易中⼼)系统确认利率互换交易条款、要素定义及其他必要合同条款的⾏为。
1.2 参与机构应根据交易中⼼要求签署相关法律⽂件,遵守本规则及交易中⼼发布的《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利率互换确认细则》。
第⼆章定义2.1 交易中⼼系统:是指由交易中⼼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利率互换交易确认及其他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络。
2.2 参与机构:是指完成与交易中⼼联⽹并签署交易确认相关法律⽂件的利率互换市场成员。
参与机构应在交易中⼼系统中建⽴系统⽤户并为其设定相应确认操作权限。
参与机构在交易中⼼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中⼼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2.3 系统⽤户:指由交易成员建⽴并⽀配的,⽤以在交易中⼼系统中进⾏利率互换交易确认及相关操作的系统帐号。
2.4 交易确认书:交易中⼼系统依据交易双⽅达成⼀致的利率互换交易条款、要素定义及其他必要合同条款出具的、对交易双⽅具有法律约束⼒的利率互换交易合同。
2.5 ⼯作⽇与确认时间:⼯作⽇为每周⼀⾄周五,遇法定节假⽇调整除外,确认时间为每⼯作⽇8:30-19:00;如遇变更,交易中⼼将提前发布市场公告。
第三章确认⾏为及其效⼒3.1 ⾃交易中⼼通过中国货币⽹()更新参与机构名单之⽇起,该等参与机构之间通过交易中⼼系统达成的利率互换交易,亦应通过交易中⼼系统进⾏确认。
3.2 利率互换交易达成前,参与机构应当在交易中⼼系统中正确维护机构信息、资⾦账户信息。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拆借业务交易流程,防范同业拆借业务风险,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同业拆借,是指本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三条同业拆借业务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同业拆借风险管理纳入全行风险管理总体框架。
拆出资金要确保安全回收和合理收益,拆入资金用途要确保符合规定并有效监控成本;拆出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场当天同期限最低利率,拆入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场当天同期限最高利率,特殊情形需经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分工第一节部门职责第五条资金营运部职责:(一)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详细办理及资金调拨工作;(二)负责组织同业拆出业务交易对手授信申请工作;(三)负责同业拆借业务风险的日常监测与监控;(四)负责监测同业拆借业务资金划转和收付情形;(五)履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资产负债管理部职责(一)依据有关全行管理要求,向资金营运部发送交易指令,通知资金拆入(拆出)额度、期限等;(二)履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结算运行部职责:(一)负责同业拆借业务会计核算工作;(二)履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同业业务审查部门职责:(一)负责同业拆出业务交易对手的授信审批工作;(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法律事务部职责:(一)负责协助解决同业拆借业务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审计稽核部职责:(一)负责对同业拆借业务进行定时与不定时的监督与检查;(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银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模版

附件2银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中汇交发[2008]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运用于总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则第三条网上拆借指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达成的同业拆借交易;网下拆借指在同业中心交易系统之外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中达成的同业拆借交易。
第四条同业拆借的交易要素包括:拆借利率、拆借金额、拆借方向、拆借期限、清算速度等。
第五条每笔拆借交易的最低拆借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最小拆借金额变动量为人民币10万元。
日计数基准为实际天数/360。
第六条利率计算和利息支付(一)拆借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一般保留小数点后4位;应计利息精确到“分”,利随本清。
(二)计息天数按照实际占款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到期日是节假日的,到期还款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应计利息= 拆借金额×拆借利率×日计数基准第七条交易限额我行资金拆借限额分为拆入限额和拆出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第八条同业中心交易系统交易时间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时间为9:00-12:00、13:30-16:30;如遇变更,以同业中心发布的市场公告为准。
第九条交易部门本操作规程所指交易部门为总行金融市场部下设的资金营运部及综合管理部。
第三章拆借业务办理第十条同业拆借业务操作流程包括市场询价、业务送审、成交确认、资金清算。
第十一条市场询价。
交易员根据资金头寸需求计划,寻找交易对手,核实交易限额、拆借业务交易对手的拆借限额和同业授信额度,并就拆借方向、金额、期限、利率、清算速度等要素达成初步意向。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中汇交发〔2024〕95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24〕95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于2024年4月10日,联合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并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业务简介通用回购业务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担保券库,上海清算所每日计算交易额度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达成交易,交易结算全流程均显示上海清算所为对手方,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担保品管理和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参与者发生结算违约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
二、合资格债券及保证金率通用回购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合格担保券及折扣率标准请参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格债券业务指引》。
通用回购业务保证金率为0.08%。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以上参数,并予以公布。
三、业务申请通用回购业务上线初期,支持市场成员以自营清算方式参与业务,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质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可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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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附件:附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办理交易联网开户手续、市场监测、信息披露服务、更名和终止联网等事项。
1.3同业拆借中心仅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联网信息、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书面
说明等材料做形式核对~金融机构应对其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联网流程
2.1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
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 1 -
,一,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
,二, 《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 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
,六, 本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七, 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
,二,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注册地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
,三,证明人民币清算行资格的文件,
,四,最近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
,六,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 2 -
2.3同业拆借中心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手续。
材料有部分缺失或有误的~同业拆借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机构进行补充提交。
第三章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3.1 同业拆借中心依据金融机构提交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拆借限额并进行事前控制。
金融机构用于计算拆借限额的财务指标发生变化的~可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最新财务指标及相关财务报表~由同业拆借中心按《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新的拆借限额。
同业拆借中心依据金融机构类型和《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拆借期限并进行事前控制。
3.2金融机构联网后~应当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要求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平台披露信息: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60日内应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及最近一次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 3 -
,二,每年1月15日以前~披露上一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的损益表,
,三,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
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四,每年7月15日以前~披露本年度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半年损益表, ,五,如发生股权变更~应在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同业拆借市场公
告股权变更情况。
3.3 除3.2披露要求外~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还应按以下要求
披露信息:
,一,保险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偿付能
力和监管指标专项审计报告。
,二,信托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关关系专项报告》~内容包括:截至上年末本公司股东中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
至上年末本公司持有股份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上年度本公司管理
的信托计划中~信托资金投资于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时持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基本情况,上
年度本公司与前述金融机构发生拆借交易的明细表。
- 4 -
,三,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关关系专
项报告》~内容包括:截至上年末本公司股东中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本公司持有股份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持
有本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时持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基本情况,上年度本公司与前述金融机构发生拆借交易的明细表。
3.4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真实、有效~交易达成后应当按约定履行交易。
若双方同意撤销、修改成交单的~应当于成交日当天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若出现未按约定履行交易的情形~交易双方应当在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书面报备。
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及时将履约信息报人民银行及相关分支机构。
第四章更名与终止联网
4.1金融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更名情况表。
,二, 监管部门更名批复,
,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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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涉及到改制~参照联网流程办理~并同时提供原机构的终止联网材料。
4.2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当在债权债务清理处置完毕后~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终止联网申请书~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并提交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情况~同业拆借中心据此办理终止联网手续~并定期向市场发布公告。
4.3 同业拆借中心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更名或终止联网手续。
材料有部分缺失或有误的~同业拆借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机构进行补充提交。
第五章附则
5.1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对本操作细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5.2 本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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