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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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公共设施的分级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南京市大型公交场站布局规划

南京市大型公交场站布局规划

第四章大型公交场站布局规划一、总体思路和框架1、总体思路大力加强公交停车保养场的建设,彻底改变目前主城公交停车难的状况,转变场站建设落后的局面。

结合主城外围城镇的建设,超前做好这些地区的公交场站的规划和建设,以促进外围城镇的进一步发展。

完善对外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结合火车站、港口、汽车站等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加快公交枢纽站的建设,以方便居民的换乘。

2005年地铁1号线将建成通车,因此必须考虑公交站点的配套建设,尤其是地铁端点处公交枢纽站的建设和公交线路的接驳,以保证各地铁车站与公交之间良好的衔接。

在主要外围城镇与主城的出入口处,根据需要布置若干公交枢纽站,截流外围城镇、郊区等进入主城的客流。

2、场站布局规划的框架见框图4.1。

二、公交停车保养场规划公交停车保养综合车场主要为公交车辆的停放、保养和维修服务,兼有管理指挥功能。

停车场为线路运营车辆下班后提供合理的停放空间、场地和必要设施,并对车辆进行低级保养和重点小修作业。

保养场主要承担运营车辆的高级保养任务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燃料的储存、发放等。

图4.1 南京大型公交场站布局规划框图1、停车场、保养场布局的原则(1)停车保养场布局是城市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工业、居住和第三产业等的布局;(2)要新旧兼容,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公交场站用地、设施,以节省投资,易于实施;(3)统一规划,远近结合,要根据城市土地的开发,逐步完善场站的建设,正确处理好现状与远景的关系;(4)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畅通安全,停车保养场要避免建在闹市区、居民区和主干道内,应该选择在交通情况比较清净、进出方便的次干道旁;(5)根据预测的场站规模,确定合理的场站个数,大中小结合,并分片区均匀布置,以减少公交车辆的空驶距离和公交司乘人员的通勤距离,保证公交停车保养的使用方便、经济合理。

2、场站数量的确定根据场站发展需求分析的预测结果,2010年主城公交停车保养场的面积为51-52公顷。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公共设施的分级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12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12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送审稿)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二 一一年二月目录1、总则 (2)2、术语 (3)3、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3)4、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4)5、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8)本指引用词说明 (10)本指引编写说明 (11)1、总则1.1(目的)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乡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乡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依据)本指引以《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江苏省、南京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乡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结合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制定。

1.3(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在进行已建成的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应用原则)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规划,按照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乡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乡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 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 本指引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2.1 乡村地区是指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副城和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市政设施等。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1. 背景介绍南京市是中国东部地区的重要城市,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底蕴。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南京市的城区和乡村地区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

而其中,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乡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当前情况目前,南京市乡村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相对不够完善,存在着设施滞后、设施不完善的问题。

一些乡村地区的卫生设施不够齐全,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也不够完善,给乡村居民的生活带来一些不便。

3. 改进措施为了提高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有必要进行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需要加大对乡村地区公共设施的投入,提高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供给水平。

可以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加快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另外,也可以引进一些先进的技术和理念,提高公共设施的智能化水平,为乡村居民提供更加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4. 个人观点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提高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只有不断完善公共设施,才能提升乡村居民的生活品质,也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这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促进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改善和提高。

5. 总结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提高,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加大对公共设施的投入,加快建设步伐,提高设施的质量和智能化水平,才能真正改善乡村居民的生活环境,也为乡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以上就是我根据你提供的主题撰写的一篇文章,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提高,是一个涉及全面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的重要课题。

乡村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提高,直接关系到乡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加大对乡村地区公共设施的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和质量,提高公共设施的智能化水平,为乡村居民提供更便利、舒适的生活环境。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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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6日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南京 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

南京 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

南京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南京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一、背景南京作为我国四大古都之一,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南京的交通问题也日益凸显。

公交作为城市重要的交通工具,其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篇文章将以南京公交场站为主题,探讨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的深度和广度。

二、前期调研1. 公交站点的定位南京公交站点的定位应充分考虑市民的出行需求及乘车密度,选择在繁华地段、住宅区、商业圈、教育区、医疗机构周边进行站点规划,以方便市民出行。

2. 站点规划站点规划应坚持“便民、快捷、绿色”的原则,站点的设置应合理布局,站点面积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同时要保证有足够的候车庇护设施,以应对天气变化。

3. 环境配套南京公交站点的环境配套应该符合城市绿色出行的要求,加强站点周边的景观绿化,提高市民出行的舒适度。

站点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等也是不可或缺的。

三、建设标准1. 候车庇护设施公交站点的候车庇护设施应该有保温、遮风挡雨的功能,建议施工材料选择坚固耐用、易于清洁的建材,保证市民在候车期间的舒适度。

2. 环境景观建议在公交站点的周边增加绿化植被,打造宜人的环境,提高市民的出行体验。

3. 信息提示设施在公交站点增加实时公交到站信息提示设施,提高市民对公交出行的便捷性。

四、展望南京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的不断提高,将进一步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我们可以期待更加智能化、便捷化的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的实现。

南京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的完善势在必行,而这也正是南京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

希望未来南京的公交场站能够更加贴近市民的出行需求,为城市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个人观点:作为南京的一名市民,我对南京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的不断提高感到鼓舞和期待。

我相信随着城市规划的不断完善和技术的不断创新,南京的公交场站一定会为市民的出行带来更多便利和舒适。

希望南京的公交场站能够成为城市交通发展的亮丽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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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2.1 公共设施的分级文案2.1.1 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2.1.2 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2.1.3 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片区。

2.1.4 居住社区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500-6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1.5 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服务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2.1.6 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形成各级集中的公共设施中心。

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2.2 公共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2.2.1 本《标准》所指的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种:(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公共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

考虑到空间布局关联性等因素,本《标准》将邮政普遍服务、停车场、公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公园绿地、公交首末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一并纳入考虑。

2.2.2 将公共设施按照公益属性和刚性控制要求分为三类。

一类为严格保障的公共设施,应移交产权至政府,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保障、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设施;二类为应予保障功能的公共设施,可不必移交产权,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中的菜市场、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和必备型商业等;三类为经营性公共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可以保障,包括各类商业服务设施等。

2.2.3 根据不同类型公共设施和市场力量的关系、公共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政府作用以及公共设施运营对于空间的要求,设置强制性配置规定和引导要求。

强制性配置规定包括内容、规模、用地控制和设置要求等。

2.3 公共设施的规划实施要求文案2.3.1 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邻避性设施一般应在住宅建设之前提前建设和移交。

无法提前建设的也应在现场或相关约定中予以标识和说明。

2.3.2 其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服务范围内的首期住宅建设同步进行、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各级公共设施中心和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在规定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前,用地不得占用。

3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3.1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片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 市级公共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作用为目标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

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3.3 地区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20—3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参照表3.3进行设置和用地预留。

具体可根据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情况和行政区划设置要求,以及地区人口规模和周边公共设施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文案3.4 规划引导形成集中的地区中心。

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地区级公共设施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20~30公顷,与地区公园绿地、广场共同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地区中心必备的功能构成包括上述医疗、文化、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4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4.1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500—600米内的3—5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居住社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居住社区公园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居住社区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7—10分钟、自行车3—5分钟以内可达。

文案4.2 居住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

用地规模控制在4—5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2.2—4公顷、居住社区公园1—2公顷。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2(附后)的规定设置。

根据行政辖区及有关管理要求以及社区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行政管理中心和派出所一般每街道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每个街道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一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处设卫生服务站,一般1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派出所也可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和人口具体情况确定设置规模。

4.3 社区中心布局要求4.3.1 居住社区中心包括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

4.3.2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1.4—2.8公顷,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社区商业服务、菜市场、邮政所、机动车停车场及公厕等设施。

在保证基本功能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体的经营性功能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4.3.3 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以院落组合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0.6—1.2公顷,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护理床位和康复中心)、社区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日托所)等设施。

4.3.4 派出所应独立占地,用地不小于1500平方米,可设置于居住社区中心中,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况(如需要设置更大规模的派出所),在社区中心之外独立安排用地。

4.3.5 周边有轨道交通线通过的居住社区,其中心应考虑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并专题分析以安排相应的换乘停车场地。

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公交站点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4.3.6 居住社区公园用地面积1—2公顷,宜与文化活动广场(≥300㎡)、体育活动场地合并设置,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公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4.4 教育设施包括小学和中学,均独立占地。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2的规定设置。

根据具体情况和用地条件,在居住社区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社区范围内选址,也可与居住社区中心邻近设置。

有条件的情况下小学和初中可邻近设置,便于整合利用设施资源。

中小学用地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文案不得有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网吧、娱乐场所,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加油站、加气站,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设施;五十米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

4.5 根据地区交通组织条件,应设置公交首末站,一般可安排2条公交线路,用地约为3000平方米,宜配备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并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

5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5.1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200~300米内的0.5~1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基层社区游园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实现居民在步行3-5分钟内可达。

5.2 基层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

用地规模控制在7000~8000平方米。

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2000~3000平方米,基层社区游园不小于5000平方米。

当基层社区处于城市公园服务范围内,可不集中设置游园。

5.2.1 基层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可以采取周边居住开发单元配建形式集中形成,也可以通过独立用地控制方式形成。

基层社区中心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2.1(附后)的规定设置。

如果以独立用地形式,在保证基本功能外,基层社区中心的经营性功能、用地面积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城市功能和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5.2.2 基层社区游园用地不小于5000平方米,兼容体育活动功能,宜临近体育活动站。

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游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5.3 独立设置、可与基层社区中心邻近设置的公共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其他独立设施的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场和环卫车辆停放场等市政公用设施。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2.1的规定设置。

托儿所、幼儿园用地设置应考虑周边一定范围内设施影响(同中小学设置要求)。

5.4 以下设施应在住宅开发单元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文案5.4.1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100㎡的按照100㎡配置,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3‰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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