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设计施工参照要点(试行)2015年颁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和优化城镇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要求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部署要求,依据“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厂网并重、区域统筹”的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切实增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能力,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全省城镇截污纳管和污水处理全覆盖,污水处理率明显提高;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实现有序管理。
到2020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面提升,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实现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二、提高处理能力(一)全面提升处理水平。
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总体不足且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超过85%的市、县(市),要根据区域范围内供水量的提升情况,加快建设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率较低且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于75%的市、县(市),要加大管网维护和截污纳管力度,切实提高运行负荷率和污水处理率。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前款规定的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由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组成。
户内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处理终端等。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和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计管理和文件编制导则 (一)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计管理和文件编
制导则 (一)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问题变得日益严重。
浙江省乃至全国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指导浙江省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制定了《浙江省农村生活
污水治理设计管理和文件编制导则》,以下是本文重点介绍的内容:
1.设计准则
首先,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设计准则。
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和环境条件,制定不同的设计要求,包括污水处理工艺、设备技术、建设原则等等。
同时,还要考虑到经济成本、技术可行性等方面的因素,尽可能地实
现最大的效益。
2.管理规范
其次,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管理也要做到规范化。
包括了项
目审批、现场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在项目的施工、验收以及运行后维护等方面,都需要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
项目能够安全运行,达到预期效果。
3.文件编制
最后,文件编制也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在实
施治理项目的过程中,需要编制一系列的文件,包括了项目申请书、
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收报告等等。
除此之外,还需要建
立完整的档案系统,对整个治理项目的各个阶段和细节进行规范化、
详细化的记录和归档。
补充说明:
总体来说,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计管理和文件编制导则,总结了浙江省多年的治理经验,对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可适度地进行调整和补充,但总体上需要贯彻“科学、规范”的态度,以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在良好的运行状态下发挥最大的效益,为建设美好的乡村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ICS 13.060.30P3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68—20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ste water treatment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2012-11-29发布2012-12-29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868—2012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设计水量与设计水质 (3)5 总体设计 (4)6 工艺选择 (4)7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 (5)8 恶臭控制 (10)9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0 施工与验收 (10)11 运行与维护 (11)附录A(资料性附录)用水定额 (12)IDB33/T 868—2012II 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安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大学、浙江环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红玉、王浙明、曹杰、龚跃、邱琳、梁志伟、卓明、张华岳、沈琴琴。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T 868—20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和环境保护验收以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设计水量为150t/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 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即验收规范GB/T 4752 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 4750 户用沼气池标准图集CJJ 123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4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T 54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7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2005-2010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1DB33/T 868—20122 全国通用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217-8-6:隔油池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2S701:砖砌化粪池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3S702:钢筋混凝土化粪池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215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 号)《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浙水政〔2004〕46号)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 XXXXX —XX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ste Water Treatment Projects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1.6)浙江省XXX 发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3)5 总体设计 (4)6 工艺选择 (6)7 污水处理 (9)8 恶臭控制 (15)9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5)10 施工与验收 (15)11 运行与维护 (18)(资料性附录) (23)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农村生活污水污染,规范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当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我省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基本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其余技术及设施可参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安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环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大学。
本标准由XXX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全过程环境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和环境保护验收以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所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涉及农村人口参考人数为1500人以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19年11月—2—目录第一章 总 则 (5)1.1 编制目的 (5)1.2 适用范围 (5)1.3 编制依据 (5)1.4 工作流程 (6)第二章 农村黑臭水体排查 (7)2.1 农村黑臭水体定义 (7)2.2 农村黑臭水体识别 (7)2.3 排查任务 (8)2.4 排查方式 (9)第三章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编制 (10)3.1 编制思路 (10)3.2 环境现状调查 (11)3.3 污染源调查 (11)3.4 治理技术选择 (12)3.5 治理工程及投资概算 (12)3.6 治理效果预测 (13)第四章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措施 (14)4.1 选择原则 (14)4.2 控源截污措施要点 (14)4.3 清淤疏浚措施要点 (17)4.4 生态修复措施要点 (17)—3—第五章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示范 (19)5.1筛选原则 (19)5.2示范类型 (19)5.3申报程序 (19)5.4试点示范任务 (20)第六章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评估 (21)6.1 评估程序 (21)6.2 监测要求 (21)6.3 评估内容 (21)第七章 组织实施 (23)7.1 职责分工 (23)7.2 政策保障 (23)—4—第一章 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解决农村突出水环境问题,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19〕48号)《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方案》(农社发〔2018〕1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农牧发〔2017〕11号)《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47-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5—— 6 — (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403号)《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1.4 工作流程省级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黑臭水体进行排查,根据排查和公众评议结果,确定黑臭水体清单,组织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在方案论证的基础上实施治理工程,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是指通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城镇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不含工业企业未连接城镇污水管网的自有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浙财综〔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部门:《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8月10日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切实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快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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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设计施工参照要点(试行)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设计和施工,进一步明确标准要求,依据市政、环境、建筑等相关规范,结合我省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参照要点。
一、农村生活污水基本特征和排水量测算标准1.农村生活污水构成。
农村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主要包括卫生间污水、厨房污水和洗涤污水,此三水污染负荷的占比约为6:2:2。
污水收集须实行雨污分流,雨水不得接入生活污水收集管网。
2.水质特征。
农村生活污水含有机物质、氮磷营养物质、悬浮物及病菌等污染成分,各污染物浓度一般为:化学需氧量(COD)为250~400mg/L,氨氮(NH3-N)为40~60mg/L,总磷(TP)为2.5~5mg/L。
3.水量状况。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量受经济条件、用水习惯、生活季节等因素直接影响。
确定具体用水量时,可参照表1。
确定排水量时,可根据农户实际产生的污水水量,在无实测数据时,可按表1的80%~90%采用,并充分考虑农房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农村实际。
表1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L/人·天)注1:全日供水是指日供水时间在12小时以上;注2:各地根据本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在相应的范围内确定用水定额。
水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取高值;反之取低值。
二、设计施工技术要点(一)接户工程1.对农户卫生间污水、厨房污水和洗涤污水等各类排污口接管,要在设计图纸上定点定位明确标示。
2.接户管安装一般应遵循横平竖直的原则,以保持适用和外观整洁。
3.接户管可选用管径范围75~160mm,管材一般选用U-PVC管。
厨房的排水管径不小于75mm,农户卫生间污水到化粪池前的排水管径不小于110mm,化粪池出水到支管的排水管径不小于110mm。
4.出户管坡度:管径选用75mm,坡度≥2%;管径选用110mm、160mm,坡度≥1%。
5.为防止臭气回溢,须在卫生间、厨房出水立管设置“S”型存水弯。
若不能满足最小离地距离,可在埋地横管设置“P”型存水弯。
6.户外裸露接户管应采取防冻防晒措施,一般可用保温材料包扎管道,并用胶带捆扎。
7.设置在户外的洗涤池要规范砌筑一板一槽(或几槽),板上洗涤污水收集入槽,槽内污水用软管收集接入管网,且收集软管与槽池底部必须连接严密,连接处要做好防漏处理。
8.农家乐、饭店等餐饮废水必须经隔油池(器)预处理后再接入管网系统。
(二)化粪池9.化粪池一般是指“三格式”化粪池,容积可根据农村实际和居住人口数量确定。
化粪池推荐容积一般3人为1.8 m3,5人为2.2 m3 ,7人为2.5 m3,人口超过7人或多户联用的,根据排水量测算确定容积。
10.项目设计时,应对农户化粪池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已建有化粪池和未建有化粪池农户情况。
11.农户没有化粪池的,一般要新建化粪池;有化粪池的,要对原化粪池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对于“漏底”、未设置掏粪口或其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化粪池,要进行改造或废弃新建;由于各种原因,新建或改造化粪池有困难的,提倡新建多户共用大容量化粪池;对于完全没有新建单户、联户化粪池条件的,且距污水主管或处理设施较近的,可将卫生间污水直接纳入污水管网,但必须满足管网坡度设置要求,加强清扫口、流槽式检查井和双井盖配置。
12.对于废弃的化粪池,要进行砂石填埋等无害化处理。
13.村内公厕化粪池,以及户外小型化粪池,也要对其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做好防渗处理,并便于清掏。
14.化粪池可根据农村实际,选择砖砌化粪池和新材料、预制式化粪池。
15.砖砌化粪池四壁和池底应做防渗漏处理。
池底板施工时,先将素土夯实,再铺上10cm 的碎砂石夯实,再用C15或C20的混凝土浇筑,厚度一般不小于8cm。
池壁施工时,砖砌结构的砖砌缝隙用砂浆填实,原浆勾缝后用1:2.5的防水砂浆抹面,厚度20mm,抹面要求密实、光滑,内外壁全抹;预制板池壁,应尺寸准确,外形规则,无缺棱少角。
建成后即加满水观察24小时,记录满水试验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和水位变化量,水位的升高或减少,不应超过10mm。
16.安装过粪管,应注意角度、方向和位置,过粪管位置应斜插安装在两堵隔墙上,与隔墙的水平夹角呈60度,管径一般为110mm。
其中第一池到第二池过粪管下端(粪液进口)位置在第一池的下1/3处,上端(粪液出口)在第二池距池顶10cm;第二池到第三池过粪管下端(粪液进口)位置在第二池的下1/2处,上端(粪液出口)在第三池距池顶10cm。
进出口水平高度合理,两根过粪管出水口应低于进粪管口,高于第三池的排污口。
第三池出水口位置和水平高低,应与污水收集管网标高设计相衔接,方便接管和向低处排放。
17.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要求如下:砖强度等级在MU7.5以上;砂浆强度等级在M7.5以上。
18.新材料、预制式化粪池施工时,要安装在坚实、均匀的基础上,就位后要及时回填,回填前罐体内要灌满水,以防位移。
19.上述有关化粪池的条款,设计单位要在设计文本中单独设置篇章予以明确。
凡是设计文本中没有单独设置篇章予以论述,或者调查摸底、对应解决措施不详细的,不宜通过设计评审。
(三)检查井20.管道交汇处、转弯处、跌落处、管径改变处及直线管段相隔一定距离处应设置检查井,间距一般为20~40m,最大间距不超过40m,便于后期维护检修。
21.检查井一般不采用现浇混凝土检查井(含清扫井),井盖不允许使用雨水集水井盖,污水井盖上一般都应注明污水字样,避免与雨水井盖混淆。
车行道一般设置砖砌检查井,若设置塑料检查井,井盖应使用承重型井盖。
22.管道埋深≤1m,一般设置直径500mm圆形检查井(也可设置500mm×500mm方形检查井);1m<管道埋深≤2m,一般设置直径700mm圆形检查井;管道埋深>2m,一般设置直径1000mm圆形检查井。
700mm及以上圆形检查井要设置防坠网。
23.对直径700mm以下系列的检查井可设置塑料检查井;对直径700mm及以上系列的检查井,一般设置砖砌检查井,但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
24.砖砌检查井基础厚度不应小于15cm,严禁先施工管道再施工检查井,也不应先砌井壁后再浇筑砼底板,底板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15。
车行道检查井要求井壁厚度达到24cm以上,非车行道厚度达到12cm以上,同时井壁厚度充分考虑检查井大小。
检查井内外壁都要粉刷到位,且平整光滑,每侧厚度不少于2cm。
砖强度等级在MU7.5以上,砂浆强度等级在M7.5以上,砌筑或粉刷完毕后,须待其强度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后,方可回填。
25.实壁管与检查井连接处要安装水膨胀橡皮圈,并用防水砂浆做好防渗漏处理。
26.检查井一般应为流槽井,在必要的地方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落底井;对未设置化粪池的,则必须采用流槽井。
27.厨房污水和洗涤污水在出户后须设置清扫井,可根据实际单独设置,也可合并设置,清扫井内须设过滤网,在经过清扫井初滤后,再接入支管,并于支管连接处设置检查井。
28.化粪池排出污水可就近接入清扫井,如就近无清扫井,则直接接入支管,在与支管连接处应设置检查井。
29.接户管在转弯处可设置清扫口。
30.出户清扫井不同于清扫口,须规范设置,可采用圆形塑料井、预制式水泥井或砖砌方形井。
圆形塑料检查井和预制式水泥井一般为直径300mm,砖砌方形检查井一般为300mm×300mm。
(四)隐蔽工程31.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和相关规范要求,合理选择管径和管材。
管径75~160mm,管材一般选用U-PVC管;管径200mm及以上,管材一般选用双壁波纹管。
32.主管管径应根据接入户数科学选用,一般不小于160mm。
当接入户数在25~100户,可选用管径为160~200mm;当接入户数在101~400户,选用管径不小于200mm;当接入户数在400户以上,选用管径不小于300mm。
若经水力计算需选用更大管径的,以计算结果为准。
33.支管一般选用管径范围110~200mm。
若经水力计算需采用更大管径的,以计算结果为准。
34.管径为160mm、200mm、300mm最小坡度分别为:5‰、4‰、3‰。
35.混凝土路面切割前要先放样,确保切割平直美观,切割宽度与管沟开挖宽度相匹配。
管沟开挖根据土质条件考虑放坡系数,管沟底开挖宽度一般按照管外径两侧各增加20cm~40cm。
36.对软土地基,宜铺垫厚度不小于20cm砂砾基础;一般土质地基,铺垫厚度10cm砂砾基础,管道铺设前砂砾基础应整平压实。
37.管道铺设一般应沿道路,不宜铺设在河道、溪流、水田等地方。
38.管道铺设严禁带水作业,不应边开挖沟槽边铺管,禁止将管子推进沟槽就位。
管径大于200mm的管材下管作业,可采用人工压绳下管法:即用两根绳索各套住管道的端头,绳头一端固定在地面铁钎上,另一端由人拉住,下管时,统一指挥,缓慢放绳,使管材沿事先铺设在槽边斜立的轨道上平衡、均匀地溜送入沟槽中。
也可以采用搭架下管法等人机配合下管法。
39.管道铺设时,管材插口应顺水流方向,承口应逆水流方向安装,安装宜从下游往上游方向进行。
40.与检查井连接时,带承口的短管放在检查井的进水方向,带插口的短管放在检查井的出水方向。
41.闭水试验应在管道回填前进行。
试验管段应按不同管径分井段进行,串连不得多于5个井段。
42.闭水试验前,应在试验段管道灌水浸泡12小时后,观察检查井井身、管道及管道接口外露处有无渗漏。
如发现渗漏,应查明原因,将灌水抽出,对渗漏处进行返工处理。
未发现明显渗漏,则可进行闭水试验。
记录试验的起始时间,用注水容器不断向井管内注水,使试验水头保持恒定,注水及观察时间不得少于0.5小时,记录试验终止时间,计算注入井管中的水量。
将实测渗水量与允许渗水量进行比较,实测渗水量小于允许渗水量,闭水试验合格,方可进行沟槽回填。
43.管道周围及管顶以上20cm内用统砂回填,每次回填20cm应压实一次,管道周围50cm 回填范围内不应有5cm以上的石块或其他类似物质。
44.为确保管道的安全和长期运行,车行道管顶覆土深度不小于70cm;人行道或绿化带下的管道,管顶覆土不小于30cm;穿过水田时,管顶覆土不小于100cm;管线穿过沟渠时,管顶距沟底不小于10cm。
覆土厚度确有困难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在管道外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钢管加固、混凝土包管、增加面层厚度等)。
(五)终端工程终端工程设计要因村制宜地确定排放标准和技术工艺,并按照基础设施景观化、建筑用材本土化的理念搞好设计施工。
45.排放标准。
根据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经治理后农村生活污水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
建议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 暂名),(DB33/ - 暂注:1仅针对含农家乐废水的处理设施执行。
46.处理工艺。
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工艺常用的主要有:厌氧+人工湿地、A/O、A/O+人工湿地及A2/O+人工湿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