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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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范本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范本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铁路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乘客和职工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电力工作。

铁路电力工作包括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铁路电力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四条电力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经专业机构的审查和批准,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要健全,包括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配电线路的过载保护、设备的漏电保护等。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第八条电力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电力设施的操作应遵守相关规程和操作规范,并按照操作手册进行。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巡视和检修应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的故障和隐患。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事故应及时上报,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确保事故不扩大影响。

第四章应急措施和灾害防范第十二条电力设施应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的容灾和备份工作要做好,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在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的火灾防范工作要加强,安装相关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五章电力设施的技术改造与创新第十六条电力设施应根据技术的发展和需求的变化进行定期的技术改造与升级。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可以运用新的技术手段,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技术改造应遵守相关的设计和运行规范,确保改造后的设施符合要求。

第六章电力安全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第十九条电力安全工作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日常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最新整理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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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道部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道部1983年7月 [83]铁机字1000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1条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经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人员、电力调度、试验人员的定期考试。

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人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人员的定期考试。

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第4条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人员参加工作时,应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第二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第6条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模版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模版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模版一、概述铁路电力安全工作是保障铁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旨在贯彻执行国家和铁路行业相关法规、规范,提高铁路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规程适用于全体铁路电力系统工作人员,包括电力设备及线路的维护、修理、检测和运营人员。

二、安全生产责任1. 铁路电力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自身安全以及他人安全。

2. 所有负责设备维护、修理、检测和运营的员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之后,方可上岗工作。

3.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拆除电力系统及设备的防护措施,如有需要必须取得相关负责人的同意,并进行防护措施记录。

4. 对于电力设备及线路的故障、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和排除。

三、电力设备运营管理1. 对于新设备的投运,必须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包括进行设备性能测试、调试等。

2. 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巡检,若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3. 电力设备使用期满后,必须进行设备的翻修、改造或更换,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4. 严禁在电力设备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有需要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隔离和防护。

四、电力线路管理1. 对于电力线路的巡检,必须确保线路完好、无受损、漏电等情况存在,并及时进行维修。

2. 实施电力线路的全面检测,包括对绝缘、接地、导线等进行检测,确保线路安全可靠运行。

3. 电力线路的施工、修复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设备安全。

4. 电力线路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并进行事故原因及处理方案分析记录。

五、应急措施和演练1. 制定电力系统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及责任分工。

2. 定期组织电力系统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3. 对于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总结归纳,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六、安全培训和考核1. 对所有从事铁路电力系统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包括操作规程、事故处理等方面。

2023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023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023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电力设备的管理,保障铁路电力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进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电力系统的设备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环节,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三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的目标是保障铁路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防范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四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该按照规范、程序化、标准化的原则进行,确保各项工作合理、有序进行。

第五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二章设备建设管理第六条铁路电力设备的建设应根据线路的需要和客流、货流的情况进行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铁路电力设备的建设应采用优质材料,保证设备的质量和寿命。

第八条铁路电力设备的建设应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九条铁路电力设备的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十条铁路电力设备的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调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十一条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应进行定期巡视和检修,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和隐患。

第十二条铁路电力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第十三条铁路电力设备的管理应做到专人负责,明确责任,确保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铁路电力设备的管理应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第十五条铁路电力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应根据需要进行,确保设备的现代化和高效运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第十七条铁路电力安全生产应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铁路电力安全生产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能够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铁运[1999]103号《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运[1999]103号《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运[1999]103号《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总则由于电力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经常接触或接近高、低压电力设备,存在着触电危险,因此在作业时必须保证人身安全。

为了防止事故发生,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认真抓好宣传、教育、检查和总结工作,不断改善职工的安全作业条件,对所发生的事故本着“三不放过”的精神严肃处理。

水电段和基层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电力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电力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努力钻研技术业务,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坚决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广大职工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广大电力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对防止事故有功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对造成事故者应分别情况给予教育、纪律处分;对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其性质恶劣者,除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外,并追究领导责任。

本规程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设备上的各项作业。

第一章基本要求第1条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第2条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精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2.临时考试:(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第4条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三篇)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三篇)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维护国家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

第三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依法依规、科学管理、严格执行。

第五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落实责任,明确部门间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强化应急准备,及时响应,严格处置。

第七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章责任第八条铁路电力设施的负责单位应明确责任,完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铁路电力设施负责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并确定相应的安全考核及奖惩措施。

第十条铁路电力设施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监督和指导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电力设施责任人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铁路电力设施责任人应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督导检查,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要设置专门的电力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铁路电力设施的施工、维修等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许可证及操作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第三章安全第十五条铁路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铁路电力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应按照计划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铁路电力设施的运行状态应及时监测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铁路电力设施的维修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实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档案记录。

第十九条铁路电力设施的事故风险分析与评估应定期进行,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铁路电力设施的突发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

第四章效益第二十一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与铁路运输运营相结合,充分发挥安全工作的效益。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 引言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为了确保铁路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旅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电力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要求。

2. 安全责任2.1 铁路电力系统的安全是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共同的责任,任何人不得有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

2.2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规和规程,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2.3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3. 安全控制3.1 铁路电力系统应配备完善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报警装置、防火措施、事故处理程序等。

3.2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遵循安全控制措施,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3.3 安全控制措施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程。

4. 安全培训4.1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

4.2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安全知识的掌握和应用。

4.3 安全培训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相关培训内容和考核结果。

5. 安全检查5.1 铁路电力系统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巡检、线路检查等。

5.2 安全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

5.3 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追踪整改情况。

6. 安全通报6.1 铁路电力系统在发生安全事故、事故隐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通报。

6.2 安全通报应包括事故原因、处理方法、预防措施等内容。

6.3 安全通报应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安全隐患的排除和整改。

7. 安全记录7.1 铁路电力系统应建立健全的安全记录系统,记录相关的安全信息和事件。

7.2 安全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记录、巡检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

7.3 安全记录需要及时更新和归档,便于回溯和查询。

8. 安全意识8.1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始终保持安全意识,时刻关注安全工作。

8.2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一、概述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为了规范铁路电力设备的安全操作和维护工作,防止电力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保障铁路交通正常运行的一套操作规程。

该规程适用于铁路电力设备的施工、维护、检修、拆卸、更换等操作。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所有操作必须在明确了风险和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2.严格按标准作业程序操作。

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3.责任到人,落实责任。

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操作规程1.操作前准备(1)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结构特点、操作程序和运行情况。

(2)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戴好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手套、绝缘胶鞋等。

(3)电气设备的操作前必须进行清洁和检查,检查前必须切断电源。

2.操作中控制(1)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2)操作过程中,必须认真观察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设备可能造成较大伤害的部位,必须设置保护措施。

3.操作后处理(1)操作完毕之后,必须按照程序恢复电力及设备正常运行。

(2)操作完毕之后,必须检查设备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3)操作完毕之后,必须清理设备及周围环境。

四、管理措施1.安全培训和考核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掌握最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

2.安全检查和监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电力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并提出改进建议。

3.事故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转,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记录。

五、总结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保障铁路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

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落实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使铁路电力设备始终在安全稳定的状态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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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requisite for vigorously developing our productivity is that we mus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of our company and our own live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标准版)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标准版)导语:建立和健全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引我们生产劳动的方向。

而大力发展我们生产力的前提,是我们必须对我们企业和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可用于实体印刷或电子存档(使用前请详细阅读条款)。

铁道部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道部1983年7月[83]铁机字1000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1条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经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人员、电力调度、试验人员的定期考试。

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人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人员的定期考试。

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第4条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人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第二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第6条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作业。

如更换绑桩、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修外灯灯伞等的作业。

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测量低压负荷电流、电压,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2.工作许可制度;3.工作监护制度;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工作票制度第8条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4.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

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票: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2.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当任一机组停电作业;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结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4.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11条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2.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腐朽、电杆裂纹、拉线地锚,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3.低压电缆上的作业;4.测量低压负荷电流和电压;5.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内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12条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铁路分局、水电段时,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

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1.工作票签发人: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工作的必要性;(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

2.工作领导人: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两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及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执行人: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4.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措施,坚决制止继续作业;(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

5.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

6.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3)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

工作中如需要改变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

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工作票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1.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或由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工作领导人时,发给工作领导人)。

上述以外的作业,可填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

2.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区段填发一张工作票。

但如在一个发、变、配电所内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内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应按转移工地办理。

当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禁止发给另一张工作票。

3.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应注明工作组数及各工作执行人的姓名。

4.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内容有疑问时,应向签发人询问明白,然后进行工作。

5.工作结束后一份由值班员、另一份交回签发人保存三个月。

第18条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条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应向水电段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所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二节工作许可制度第20条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1条凡经变、配电所停电的作业,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在完成所内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后还应:1.会同工作执行人检查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2.对工作执行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接地线安装处所和注意事项;3.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2条工作执行人、工作许可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员不得变更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

遇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

第23条停电作业的线路与其它单位的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安全距离不够时,应同有关单位办理停电许可手续。

第24条严禁约定时间停电、送电。

第三节工作监护制度第25条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和正确操作的重要措施。

在作业过程中,工作监护人和工作执行人都应在现场认真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

工作组员应服从工作执行人和监护人的指挥。

第26条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执行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组员交待带电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工作执行人可参加具体工作。

1.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作业;2.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邻近带电作业,工作组员不超过三人,且无偶然触及带电设备可能时;3.架空线路停电作业的工作地点较集中,且附近又无其它电线路时。

第27条对工作条件复杂,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应设专职监护人。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28条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工作组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工作。

第四节工作间断及转移工地制度第29条在白天,因吃饭或休息暂时中断变、配电所作业时,全部接地线可保留不动,但工作人员不宜单独留在高压室内,暂时中断电线路作业时,如工作人员已离开现场,应派人看守工地。

恢复工作前,工作执行人应检查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30条使用数日有效的停电工作票,每日(次)收工时,应清理工地,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但临时接地线、防护物及标示牌可保持不动,次日开工前,工作许可人必须检查工地所有安全措施,重新履行许可开工手续,方可开始工作。

第31条当一个工作组按照工作票在几个工作地点依次进行工作时,应按下列规定转移工地:1.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只可在指定地点工作,如无工作执行人命令,不得自行转移工地;2.每次转移到新工地时,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新工作地点及在安全措施栏内记入装设接地线的电杆号数;3.转移工地时,应在工作票上填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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