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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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管理规定为了不断加强《广告法》的贯彻力度,进一步规范本台广告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一、广告登记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承接办理一切广告业务。

凡在本台播出的广告必须手续齐全,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单位证明、身份证,经营性广告须查阅营业执照;获将产品广告要出示相应获将证件;药品及行医广告,须按有关规定,审查各级卫生部门的批件。

2、严格执行办理广告业务签订合同的制度,并做好广告业务的建档登记工作。

二、广告播出1、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每条广告、点播、点歌在播出前均由主任审批,未经审签,不得播出。

2、每条广告必须手续齐全、合理收费,应在播出三联单上写明经办人,播出时间、收费数额。

因审核不严播出虚假广告,造成经济及信誉损失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三、广告收费1、广告部门根据合同的内容,填制广告制作单(一式三联,广告部门留存一份,财务收费记帐一份,制作部门一份),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到局收费处办理交费手续,并在三联单上加盖“费已收讫,请执行”印章和在制作单上填写交费发票后,制作部门方可执行。

2、对部门须先播出、后付款或需分期付款的广告业务,必须先填制广告制作三联单,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送交局财务科,将制作三联单的记帐凭证联留存,在制作单上加盖“费待收,请执行”印章后,由制作部门再制作播出。

付款时,再由广告部门到财务科领取记帐凭证联到收费科交费。

3、对文字广告、如通知、通告、寻人(物)启示等必须先填写广告制作三联单,其运转程序同第二、三条规定。

4、办理广告业务,原则上不得以物抵收。

确属无法收款需以物抵收的,必须先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并经局财务科核准价格后方可执行。

所抵物资应及时交财务科记帐入库。

5、广告客户要求计提奖励的比例应从严控制。

对广告费较高、播出时间较长的个别大客户,可以给予广告总额的10%计提奖励(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但必须持广告收入的总额到帐后方可办理计提奖励部分。

6、对全局非广告人员联系着的广告、点播业务提奖标准:单位点歌一次性十首以上,单位点播一次性在三本(集)以上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收费后,按到帐收入总额的10%予以计提奖,广告提奖按月上缴额的10%一次性奖励。

XX电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XX电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XX电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台广告经营工作,使所属各专业台广告工作衔接紧密、流畅,配合默契,保证电台广告经营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凡通过我台所属专业台的频率及直播车发布的不同形式广告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2、有洽谈广告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树立团队精神,自觉维护电台声誉和利益,杜绝有偿新闻、免费广告。

(政府、地委的公告类需经台长批准)3、广告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17号令(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告业务员为一级审核,首席执行官为二级审核。

4、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禁止吃、拿、卡、要的一切不正当行为。

5、各专业台要建立齐全的广告档案包括:广告合同、广告播出单、广告客户资料存档不得少于2年。

二、广告管理制度1、广告财务由总台统一管理,各专业台分别立帐。

任何专业台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现金、私设小金库或以各种手段索取物品,化公为私,或找借口吃喝挥霍,一经发现3倍处罚,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所有广告提成一律按10%给予提成,(维语专业台按本部门规定执行)完全进帐后,经首席执行官、台长分别签字后于次月初即可兑现。

实物不顶帐,确需要的实物由台长决定后方可发生。

3、应要求广告客户在开播10日之内交不少于30%首付款,以后的延续性广告应做到先付款后作广告,以保证不出现呆帐、死帐,一但出现则由经办人或担保人自负。

4、各专业台必须按各自的广告价目表标准进行操作,(未经台委会通过,不得随意更改广告价格表,各专业台不得超出各自价目表价格的最大优惠幅度40%,进行不良竞争。

5、宣传车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调度,谁先签定合同谁优先使用。

如撞车双方可协商。

6、对大型户外活动(有偿或无偿)都必须经台长批准,不经过领导批准,私自承办将严肃处理。

监督人员,可采取不定期抽查广告播出情况,对于多播、没付款、未签合同、私自加播等现象一经查出,除立即取缔外,并给予罚款和严厉处罚。

2023修正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播出管理,提高广播电视广告质量,依法保护广告主和广告受众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体责任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广告主要责任:广告主应当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提供合法、有效的广告播出素材。

广告主应当自觉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编造虚假宣传,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2. 广告经营者要责任: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广告主提供的播出素材播出广告,并确保广告播出符合相关规定。

3. 广播电视台要责任: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严格的广告播出审核机制,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承担对广告播出质量的监督责任。

三、广告内容审核1. 内容审核标准: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广告内容审核标准,对所有广告进行内容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适宜。

2. 审核程序:广播电视台应当按照事先审核、实时审核、事后审核的原则,对广告进行审核,确保广告播出符合相关规定。

3. 审核机构:广播电视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广告内容审核,但应当建立严格的合作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可信。

四、广告播出时段限制1. 时段分级: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24小时分为多个时段,分类制定不同时段的广告播出规定。

2. 禁播时段:广播电视台应当严格禁止在儿童时段、新闻节目时段、宗教节目时段等特殊时段播出不适宜的广告内容。

3. 限时播放:广播电视台应当对某些类型的广告进行时间限制,确保广告播出时长不超过规定的时间。

五、广告播出监督1. 监督机构:广播电视台应当设立独立的广告播出监督机构,负责对广告播出进行监督,及时处理广告违法违规问题。

2. 投诉受理: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便捷的投诉受理渠道,接受广告受众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结果。

3. 违规处理:广播电视台对于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广告,应当立即停止播出,并根据情况给予处罚,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一、总则1、广告经营是全台各项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是发展电视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把广告经营与宣传工作置于同等位置抓紧抓好,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2、为规范全台广告创收行为,严格运作程序,避免恶性竞争,杜绝跑冒滴漏,提高广告创收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3、广告经营要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要求,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基础,以客户为中心,增强策划意识、引导意识、竞争意识、培育意识。

坚决反对内耗式压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大力倡导全员广告经营意识,鼓励全员承担广告经营责任,重奖对广告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严惩诋毁、败坏我台广告经营声誉及阻止分化我台广告经营收入的言行。

5、所有广告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广告法》及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坚决杜绝不良广告在我台播出。

6、本规定所称的广告,包括硬广告、特约、冠名、挂角、游飞字幕及收费节目等各种广告形式。

二、目标任务7、广告经营全台一盘棋统筹运行。

各有关部门(栏目)按每年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及签订合同的规定完成相应的任务。

8、广告部是全台广告经营的主体,承担除制片人栏目本身承载的广告之外的全部广告创收任务。

制片人栏目每期给2分钟广告时段,广告创收按比例留存栏目作为人员奖金及栏目运行的有关费用。

栏目创收应立足内部挖潜,不得突破时限。

9、其他不承担广告经营任务的部门在不做有偿新闻的前提下,要尽量利用本身拥有的资源,积极为台上创收,对成绩突出的,台上可参照广告经营的有关政策予以奖励。

三、广告的承接10、所有广告承接时必须填写《杨凌电视台广告业务承接单》(附件一)或《杨凌电视台收费节目业务承接单》(附件二)。

承接单必须由经办人、部门主任(制片人)、分管领导及台长签字后才能生效。

11、承接单会签中各环节负责人应根据台上规定的广告价格、形式、内容、长度等严格把关。

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

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

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7.31•【字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1996.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已于1996年7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31日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1996年7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户外或者公共场所从事商业广告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明白,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功效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不得有损国家尊严、民族尊严和国家利益,不得含有民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第四条广告不得与新闻、非广告信息相混淆。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明示语言或文字的广告标记,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六条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有权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举报。

第七条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和展销会、订货会等涉及广告经营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2009-09-22 10:15:20 【字号】【】【关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着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经营行为,保护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广告经营主体第三条广告主体资格1.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

2.广告经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可以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的资质。

第四条广告经营主体责任1.广告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维护广告业的正常秩序。

2.广告经营主体有责任保障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和道德。

第五条广告经营主体合作不同广告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应当遵循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广告内容管理第六条广告内容审查1.广播电视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2.广告主体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内容合法、真实。

第七条特殊类型广告管理对特殊类型广告,如医疗、药品广告等,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的合规。

第四章广告经营监管第八条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九条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的广告经营主体,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广告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各广告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共同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告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广告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广告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告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告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广告经营活动应坚持诚实守信、文明规范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所有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并完善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广告经营管理机构第六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广告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广告审核、广告监测、广告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广告行业规范和政策,指导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

第九条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经营者信用管理体系,维护广告市场的信誉和稳定。

第十条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广告经营者管理第十一条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资质,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资质许可的范围。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立广告经营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广告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建立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广告经营活动的流程、责任人和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申请手续,不得擅自发布未经审核的广告。

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的内部审查和外部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广告内容管理第十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欺骗消费者,不得违法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广告内容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涉及淫秽暴力、迷信谣言等内容。

第十八条广告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肖像、名誉等权利。

第十九条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性声明或不当竞争行为,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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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一、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
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广告部在承接广告业务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建立严格的编审、审批制度,设立专职审查员,做到广告审查专人专职负责。

承接登记时广告审查员初审,发布前由两名广告审查员终审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广告业务合同制度
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经审查、审批合格可以依法发布时,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自觉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广告书面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时,应同时向客户索取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三、广告业务存档制度
依据《广告业务建档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人专职负责管理广告经营中的合同、样件、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有效复印件、审查员审查意见及广告文案。

广告文案分门别类存档,并妥善
保管各级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管理法规和文件,存档资料随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广告档案存档两年。

四、广告送样备案制
凡发布属工商管理部门审查范围内的广告均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执行报送样本备案制度,并严格按审批内容发布。

五、《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专人负责制度
《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设专人负责,如实填写,依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6月5日、12月5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审查。

六、广告部人员法规学习及工作制度
广告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文件,认真履行广告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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