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
四川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四川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部门和其他事业性组织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公益性服务的机构,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机构,事业单位的退休政策是退休人员的福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介绍四川省事业单位的退休政策,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适应。
一、退休年龄和条件1. 退休年龄:根据四川省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但针对一些特殊岗位及工作条件特殊的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后退休。
2. 退休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退休待遇:(1)达到退休年龄要求;(2)已在事业单位工作满15年以上;(3)身体健康,不存在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宜继续工作的情况。
二、退休待遇1. 养老金:根据工作年限和个人工资基数等因素计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以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计算是以个人的工资基数为基础,工作年限越长,基数越高,领取的养老金也相应增加。
2. 退休金:退休人员还可享受退休金的待遇。
退休金是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职工工资中提取的一部分,包括基本退休金和个人月附加费等。
根据退休人员的职务、职称和工作年限等因素,退休金的数额也有所不同。
三、退休人员权益保障1. 医疗保障:四川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这包括在退休后,仍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政策,减轻退休人员和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
2. 福利待遇: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一些特殊的福利待遇,如购买优惠房、享受旅游、文化娱乐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这些福利待遇可以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品质。
四、流程和申请1. 退休申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退休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工龄证明、健康检查报告等。
2. 审批程序:单位经过初审后,将申请材料上报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经过审批程序后,最终由所在单位审批通过,并办理退休手续。
3. 退休手续:退休人员需要办理一系列的退休手续,如工龄证明、退休证等。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 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实施办法》时一并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一)从2006 年1 月1 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解体、撤消或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其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川财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川财规〔2020〕5号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6月22日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第三章答辩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会计师职称,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按照本条件规定,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经评审通过者,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会计师的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绵委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委办发〔2009〕47号)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05〕4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老干部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组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认识(一)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以让党放心、让老干部满意为目标,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从2009年起,将离退休干部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党务目标考核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每年考核的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健全、完善离退休干部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审批和财政支付相结合运行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审批和财政支付相结合运行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川人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审批和财政支付相结合运行机制的通知(川人发〔2008〕71号)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为建立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离退休费)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财政直接支付工资工作,进一步完善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审批和财政支付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通知》(川人发[2007]39号)精神,现将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审批和财政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省级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离退休费)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二、职责分工1.各单位职责:依据国家和省规范的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政策,建立完善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数据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调整和申报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变动信息。
2.各主管部门职责:认真做好下属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及相关扣款项目的审核工作,严格把好政策关。
3.四川省人事厅职责: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政策,对经主管部门审核的各单位申报的人员工资(离退休费)进行审批,对各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四川省财政厅职责:依据省人事厅审批确认的各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数据,做好工资(离退休费)支付划拨工作。
三、工资(离退休费)申报审批及发放程序1.各单位使用“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升级版),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人事基本信息和工资(离退休费)信息。
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精)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川人发…2006‟ 48 号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 6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2006 年7 月1 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 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50 %计发。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3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三)退职人员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职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5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6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四川省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出炉)

四川省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出炉)四川省公布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7月27日,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印发了《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式公布了我省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2022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3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于2023年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三、调整办法认真贯彻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实行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相统一,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调整相结合。
定额调整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落实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进行倾斜调整,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二)挂钩调整。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下同)挂钩。
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人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1%;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一年增加0.7元/月,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一年增加1.9元/月。
(三)适当倾斜调整。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对以下三类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累加调整。
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干部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确认的记载为准,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
1.高龄退休人员。
年满70周岁未满8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未满9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60元;年满9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7•【字号】川委办[2002]30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2002年11月7日川委办[2002]30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关系到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关系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2]17号),现就我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有利于理顺体制,精简人员,进一步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促进人才的优化配置,使分流人员尽可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政策措施(一)乡镇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其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全部随同划转。
其中原由财政安排经费的,转为经费自筹后,在3年过渡期内,由同级财政按划转的人数及其原工资标准补助人头经费。
(二)鼓励财政拨款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往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在3年过渡期内,由同级财政按其原工资标准补助给用人单位人头经费。
(三)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由原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辞职费,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最高不得超过36个月的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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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人发[2006]4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2.08
【实施日期】2006.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
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人发[2006]48号)
经国家人事部和省政府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关怀。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部署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准新开口子。
在实施工作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
的,按70%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