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司法民主监督工作的建议【最新】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国家安全和大局稳定,促进法治湖北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落实刑事诉讼法定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职能,开展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依法指控证明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民主监督建议书

民主监督建议书尊敬的相关领导、代表和委员们:我代表广大群众,向您提交一份重要的建议书,以推进民主监督的深入发展和完善。
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方式,民主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此,我希望通过这份建议书,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建议,以进一步推进民主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加强法律保障民主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我们建议加强监督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确保对行政机关进行民主监督的权限明确、程序规范和责任落实。
同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构,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构建多元化监督机制除了政府内部的监督机构和职能部门,我们还应积极引入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民间力量等多元化监督主体,发挥他们在监督中的作用。
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互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政府决策和政策评估,真正实现政务公开和民主决策。
三、提升透明度与公开性政府的工作应当更加透明化,让公众了解政务信息、监督政府决策,并能有效参与其中。
为此,我们建议政府加强信息公开的工作,建设权威可信的政务信息平台,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和实施。
鼓励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和数据,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
四、完善监督渠道与机制监督渠道和机制的畅通与规范是保障民主监督有效开展的关键。
我们建议政府加强对监督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诉渠道,确保监督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相关部门,并对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让他们能够放心、安全地发声。
五、推进民主监督教育加强民主监督教育,提高公众对民主监督的认知和理解,培养公民的监督意识和能力。
我们建议政府加大对公众的培训力度,开展针对不同层次和群体的监督教育活动,以普及监督知识、提高监督水平,促进全社会对民主监督的关注和支持。
六、加强民意收集与反馈民意的收集和反馈对政府决策和政策调整至关重要。
我们建议政府建立健全民意调查与反馈机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认真听取各方建议和批评,将民意纳入决策的考虑范围,并及时向公众反馈政策效果和处理结果。
法院监督工作意见建议3篇

法院监督工作意见建议3篇法院监督工作意见建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
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发现和纠正违法情形的专门法律监督活动。
诉讼监督的范围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诉讼监督工作,为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民诉法,对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的手段、方式、方法进一步予以明确,但实践中诉讼监督工作仍存在着监督质量不高,监督线索单一,措施缺乏强制性等问题。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存在为考核而监督的现象。
诉讼监督工作作为当前检察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为了增加考核分值,对共性问题逐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或对一些轻微可以口头纠正的问题上升到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这种只注重监督数量,不考虑监督效果的监督,导致监督的质量不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使监督流于形式。
二是监督手段乏力,保障监督效果难。
诉讼监督制度机制不健全,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刚性不足等问题仍突出。
刑诉法只规定公安机关、法院应当执行检察机关所作的纠正违法意见,并未明确拒不纠正违法的法律后果,而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态度,最终致使侦查监督软弱无力,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局限于卷宗审查,发现监督线索难。
当前,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的途径主要是书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这些材料完全具备形式要求,就材料审查很难发现监督线索。
如石某强奸、故意伤害一案,现场指认从书面上看完全符合要求,但案件复查后发现,现场指认的见证人根本就没到过现场,而是侦查人员为了省事,找个人签名就算有了见证人。
加强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加强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加强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就人民政协工作再一次作出了新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意见》对人民政协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对民主监督职能,从理论、政策和措施上都有一些新的提法,在内容、形式和程序上都有一些新的规定,对推进民主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全面推进的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创新民主监督方式、增强民主监督实效,既是各级政协必须极大关注和深刻思考的一个理论课题,也是基层政协组织需要认真研究和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现状近年来,各级政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党政领导关心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难点问题,充分利用例会、视察、提案、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形式进行民主监督,为党政科学决策提供了较有价值的参考依据,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
虽然在民主监督方面做了一些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就当前政协履行职能情况而言,民主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与新时期新阶段政协工作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仍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民主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上有误区。
一些部门和人士对民主监督的性质把握不准,对民主监督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从而产生政协民主监督不同于法律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可有可无等思想;而有的同志则走向另一个极端,要求加大力度,力争达到人大那样的监督权利和效果,对政协民主监督的党派界别性、民主协商性、内容广泛性、形式灵活性、相对客观性等方面的认识简单化,进而导致基层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大打折扣。
(二)民主监督的主客体在思想认识上的障碍没有真正消除。
关于加强新时代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时代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工作的意见
加强新时代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工作的意见主要包括:
1. 建立健全执法司法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加强对执法机关和法官的行为监督,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并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2. 加强对执法司法权力的监督和约束,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
推行法治化执法,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公正、合法、文明。
3. 加大对执法司法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打击力度。
严厉打击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反腐败体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保障。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荣誉,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人事管理和纪律监督。
5.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法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推行电子诉讼、电子卷宗等技术手段,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互动,提升执法司法工作的公信力和效能。
以上是对加强新时代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工作的意见,希望能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提供有力保障。
为法治建设工作建言献策内容

为法治建设工作建言献策的内容应该结合实际、注重实践,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提出有建设性、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建议:1. 加强法治教育:法治建设的基础在于公民对法治的理解和尊重。
因此,应该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可以通过学校教育、社会宣传、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完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应该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修改过时的法律法规。
同时,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3. 推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对于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应该加强司法制度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应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加强司法公开透明、完善监督机制等方式,推进司法公正。
4.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建设不能忽视道德建设。
应该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法律和道德的共同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可以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式,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
5.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执法队伍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应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可以通过培训、考核、奖惩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6. 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弱势群体和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来说,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非常重要。
应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应该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7. 加强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媒体是法治宣传的重要渠道。
应该加强对媒体的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可以通过媒体报道、普法节目等方式,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总之,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法治教育、完善法律体系、推进司法公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多方面的措施,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建设。
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建议

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建议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建议,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改进和优化:一、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司法行政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专业的人才来从事。
因此,应该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此外,应该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以激励他们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二、优化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体系司法行政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工作内容,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以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积极搭建交流平台,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为司法行政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司法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因此应该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应该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听取公众的意见,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真实情况,以便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优化。
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司法行政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一项必要的工作内容。
通过推进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效率和便利性,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因此,应该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化体系和网络平台,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总之,司法行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为了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应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优化管理体系,加强监督和评估,推进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在不断优化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才能够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并为社会的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
民政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十二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十二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09.21•【文号】民发[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信访局等十二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纪委、组织部、农委(农工部、农办)、文明办、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厅(局)、人口计生委、信访局(办):村级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重要保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下发以来,全国各地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日益规范,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为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有的地方出现了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村干部用钱用权行为不够规范甚至引发贪污腐败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创新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农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落脚点,着力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规范民主评议制度,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推动乡村治理机制不断完善,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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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司法民主监督工作的建议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
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整个国家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主体的多元性、内容的广泛性、形式的灵活性、实施的组织性等显著特点,既区别于其他监督形式,又与其他监督形式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在新形势下,如何对司法工作实行有效监督,既反映政协组织履行职能水平的高低,更表明司法工作民主、公正的程度。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民主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司法民主监督工作现状
1、司法民主监督措施不力。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立案、侦察、起诉、审判、执行……在司法的各个环节中是环环相扣的,法治的真谛在于生命,法治的真谛更在于公平公正,在于彰显正义的力量,如果某个环节脱离法律的规制,失去应有的监管,受伤的将不仅是人的尊严和权利,更会使得这一项制度处于尴尬的境地。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虽然先后出台了系列措施,开展了系列活动,比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观摩庭审等活动,在民主监督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司法民主监督机制建设不够完善,司法民主监督措施不力,再加上受怕“越位”、怕“添
乱”的消极认识,往往形成监督走过场的现象较为突出。
2、司法民主监督意识不强。
由于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司法民主监督工作机制,以致对民主监督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只有法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才是被社会所认可的监督,只有有强硬手段和有制约职能部门才能有效的开展监督。
而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政治组织,主要的和重要的工作就是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团结、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好服务就行了。
而且、在履行监督权时,很多人还心有疑虑。
虽说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胸怀全局,关心国事,敢讲实话而著称;但是监督工作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有很大的不同,很容易得罪人,因为监督谁谁就会不高兴,批评谁谁都会有意见。
存在着不愿、不敢进行民主监督的心理。
3、司法民主监督宣传不力。
司法公开是推进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的前提条件。
随着社会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监督和司法公开期待更高。
但由于对司法民主监督的导向不够,对司法民主监督的宣传不力,对司法民主监督的认识不到位,以及目前尚未形成全社会认可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社会氛围,有的领导干部对民主监督不以为然,认为目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监督形式已经不少,政协的民主监督无足轻重,可有可无。
二、加强司法民主监督工作的建议
1、创新司法民主监督意识,增强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
要按照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文件规定,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维,把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探索司法民主监督工作的有效形式,进一步完善司法民主监督机制,加大对司法民主的监督力度,不断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要引导社会各界,尤其是党政领导和国家公务人员正确理解和认识民主监督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价值所在,增强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
2、完善司法民主监督机制,确保民主监督权利落到实处。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行政机关,要完善司法民主监督机制,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沟通联系,要确保委员提出批评、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保障委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做到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同时,在行使民主监督权是,也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监督的问题要到位,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时,要找准关键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吃透基本情况;二是建言献策要到位,在民主监督中所提建议和批评要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三是反馈问题要到位,对在民主监督中提出建议和批评,必须有反馈,要建立和实行回复制度,做到所提建议和意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四是跟踪要到位,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反馈的要跟踪调查。
3、依托“两代表一委员”,大力开展司法民主监督活动。
建议分批次定期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法院庭审活动,参加法院案件执行活动,参加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接待活动,参加法院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活动。
活动的开展,将法院各项工作置于广泛监督之下,有利于有效约束司法行为,及时弥补司法过失,确保司法公正。
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代表、委员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让法院工作更加关切基层群众司法需求。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让党外人士通过近距离的接触法院,对司法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或者受聘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进案件的审理当中,还能够有效地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法院、法官的了解,增强了人民法院工作的透明度与公开度,真正使司法更民主、更‘阳光’。
”
4、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倾力打造“阳光司法”。
司法机关要为司法民主监督创造条件,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接受监督的有效方式,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创新接受监督的载体和平台,加强宣传力度,以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有效的方式:一是要加强与政协的沟通和联系,为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提供组织和人事保障;二是要坚持邀请政协领导、政协民主监督员参与法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三是要坚持向政协及民主监督员报送重要文件、法院工作总结、《工作简报》等资料,让政协领导和政协委员广泛深入了解法院工作;四是要坚持邀请政协委员旁听重大影响案件和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的审理,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认真听取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是要主动聘请政协委员担任法院民主监督员,及时向民主监督员通报
法院工作情况,定期召开民主监督员座谈会,以便民主监督员更好地了解、监督法院工作,通过“阳光司法”,进一步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与支持,夯实了法院工作接受民主监督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