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执法执纪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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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鲁司〔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司〔2024〕27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24年7月1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中聘任的兼职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使用、动态调整和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觉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二)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法治素养,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三)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知识,熟悉相关行政执法业务,能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四)善于听取和反映企业群众意见,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五)自身有条件参加、所在单位支持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六)年龄在22岁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

特殊情况下,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受年龄限制;(七)司法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通过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定向发函、组织推荐等方式,明确选聘相关事项,组织报名;(二)按照选聘原则、条件、范围等,组织对候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了解,择优选出拟聘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执纪职责过程中,坚持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公正公平、奋勇争先的工作原则,明确了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职责、程序和方法,以及执纪工作中的一些基本规则。

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依法依规原则:坚持党纪国法作为执纪的最高准则,严格按照党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依法行使监督执纪权力。

2. 严肃认真原则:认真履行执纪职责,不折不扣地执行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纪法面前人人平等。

3. 公正公平原则: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不偏不倚地办理案件,不以私心私欲影响执纪决定,保障纪律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奋勇争先原则:勇于担当执纪使命,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发挥表率作用。

5. 规则程序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监督执纪工作,确保执纪工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6. 严肃党纪原则:充分发挥党的纪律作用,坚持纪法并举,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党员干部的廉洁、清正、奉公守法,增强党内干部和党员的纪律观念,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章主要内容概括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章主要内容概括

文章标题:深度解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章主要内容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它对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纪律政治,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今天,我将为大家深度解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章主要内容,并共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总则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监督执纪的基本任务、原则和对象、主体、范围等内容。

作为整个规则的首部分,总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追求廉洁自律是党的一贯要求,而总则部分为我们提供了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为后续各章的内容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二、监督执纪工作体制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体制部分主要包括了监督执纪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这部分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工作程序和流程、工作职责和监督制约等,是监督执纪工作的基本依据和保障。

三、监督执纪工作内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内容部分主要包括了监督执纪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方式和方法、工作重点和重要环节等内容。

这部分规定了监督执纪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的重点和着力点,为纪检监察干部提供了具体的工作指导。

四、监督执纪工作程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程序部分主要包括了监督执纪工作的程序和流程、工作记录和报告、案件处理和决定等内容。

这部分规定了监督执纪工作的程序性要求和程序保障,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行使监督执纪权力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引。

五、监督执纪工作责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责任部分主要规定了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各类责任、责任追究和监督等内容。

这部分规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为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结通过以上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章主要内容的概括,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全貌和具体要求。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严格遵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的有效开展。

司法局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司法局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司法局行政检查工作计划一、背景行政检查是司法行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

司法局是法律监督机关,为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管,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

为推动全国司法行政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广泛开展行政检查,促进司法行政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安全和平稳,本次制定行政检查计划。

二、总体要求(一)坚持依法行政,合法、公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二)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破解纠风反腐新问题,对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功能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检查。

(三)对纠正行政失误,削减行政成本,推进以人为本,改建大众性便民服务业务,提高行政公开透明度的重要区域实行行政检查。

三、依据和基本内容(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检查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

(二)基本内容:1.司法局及下属机构的依法行政。

2.监管重点领域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检查。

3.突出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重点,对涉及大众亲身体验的业务领域进行检查。

4.对纪检工作者、执纪监察干部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定行政检查计划的内容和流程1.在每个年度初制订下一年的行政检查计划。

2.行政检查计划包含年度内需要检查的对象、时间、范围、目的、标准和方法等。

3.定期举行行政检查计划会议,听取检查情况汇报,审定下一年的行政检查计划。

4.行政检查计划一经制定,即生效,对计划中列出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必须进行严格检查,不能因涉及领导交代或个人感情受到干扰。

五、行政检查的方法和程序依据法律法规,以企业考核评估的方式,认真剖析调查、证据清晰,严格把握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考虑审批结果合理性等环节,形成行政检查报告。

行政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对象情况、检查过程、发现问题、整改措施、检查结果、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期限等。

六、保障措施(一)建立立体监督制度。

(二)加强行政监管流程和方法,提高行政检查效率。

(三)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档案、违法行为人档案、行政检查实施档案等档案制度。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党的纪律执行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了本规则。

一、总则。

1.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任务是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事业长期坚持正确方向。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2.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坚持纪律严明、执纪必严,旗帜鲜明反对和纠正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3.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监督执纪工作的原则。

1. 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开展工作,不得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2.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对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3. 坚持纪律严明。

对违纪行为要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4. 坚持问题导向。

重点查处党的十九大以来新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深入开展执纪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监督执纪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加强党内监督。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整治“四风”问题,严肃查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

3. 推进“三重一大”专项斗争。

深入推进“三重一大”专项斗争,严厉打击腐败分子,加强对“关键少数”监督。

4. 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

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四、监督执纪工作的保障措施。

1. 建立健全监督执纪工作制度。

完善监督执纪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律检查和监督执纪工作是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纪律检查、纪律监督和实施纪律处分的具体业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为了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健全纪律检查、纪律监督和实施纪律处分的规范化工作,本文通过详细阐述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弘扬廉洁文化,严明工作纪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一、纪律检查和监督范围纪律检查和监督执纪工作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的,以申诉、检举、督办、检查、调查等方式,对党及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的政策法规,以及公开发表的意见,对党的纪律和政治纪律的执行(包括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全党的廉洁从政行为,以及纪律处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纪律检查和监督方式1.诉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自己遭受的政治纪律或者廉洁从政方面的问题,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申诉,以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介入处理的工作。

2.举检举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关当事人违反政治纪律、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将有关问题书面检举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工作。

3.办督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书面投诉、检举,对党及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的政策法规,党及国家机关纪律和政治纪律的执行,以及全党的廉洁从政行为,进行查办的工作。

4.查检查是指纪委、监察委等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的要求,对相关对象的纪律违纪行为进行检查,了解其是否构成违纪行为的工作。

5.查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等,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以便查清违纪行为的真实情况,以便维护社会公正。

三、纪律检查和监督程序1.发现早查处纪律检查和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查处”的原则,要尽早发现违纪行为,在确定其存在违纪行为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措施,不得拖延处理。

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任务清单

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任务清单

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任务清单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任务清单导言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承担着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

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是司法所不可或缺的职能。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司法所需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任务清单,明确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以保障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和公正执行。

本文将从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性、职责任务清单的重要性、任务清单内容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性1.1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意义行政执法是政府权力的具体表现,其公正性和合法性对于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司法所作为行政执法的监督者,有责任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执行。

只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才能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 司法所开展监督的合法性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所享有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司法所的监督职责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具备合法性和必要性。

二、职责任务清单的重要性2.1 清晰界定监督范围和内容职责任务清单的制定能够明确司法所监督的范围和内容,避免监督过程中的模糊性和随意性。

通过设立具体的监督指标和标准,可以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有针对性监督,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2 便于监督过程的规范和实施职责任务清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监督工作的进行。

在明确监督职责和要求的基础上,司法所能够更加有针对性地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信息和材料,提高监督过程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职责任务清单也便于监督结果的总结和评估,为司法所提供改进工作的依据。

三、任务清单内容3.1 监督范围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行政执法活动。

不仅要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还要关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等其他类型的行政执法活动。

监督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原文

监督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原文

监督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原文第1条为了加强监督机关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制定本规定。

第2条监督机关是指依法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机关,包括纪检监察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人民监督员及其他经批准的监督机关。

第3条监督机关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和提高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4条监督机关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检查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规程要求;2.监督执法过程是否公正、合法;3.指导和帮助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4.接受并调查人民的举报和投诉,打击违法行为。

第5条监督机关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审查执法机关的文件、资料等相关材料;2.要求执法机关提供相关的工作记录;3.随机抽查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4.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等;5.依法约谈相关责任人;6.纪律审查执法人员。

第6条监督机关对执法机关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履行执法机关裁决的法定职责,纠正不当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7条监督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依法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8条监督机关应当建立监督工作制度,规范监督行为,并定期开展评估和监督结果的总结。

第9条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10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监督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的原文。

注: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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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执法执纪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正当执法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本机关各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三)行政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四)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五)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六)法律咨询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七)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八)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执法情况。

第六条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
(二)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三)对执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调查;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核;
(五)对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机构和个人提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建议;
(六)决定采取的其他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第三章执法监督检查的实施和处理
第七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本机关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对本机关各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局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红山区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
(一)检查的目的;
(二)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的组织;
(四)检查的时间;
(五)检查的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全面的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工作,每年进
行一次。

日常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就执法监督检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专项执法检查、调查中有权扣押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案件材料。

第十三条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本级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向本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提出修改建议:
(二)本机关各部门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令其改正;
(三)本机关各部门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拒不执行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执法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或者建议表彰。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书面处理决定,并限定整改时间。

本机关部门在收到上级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纪或者违法行为的,依据不同情况,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做出答复。

第十七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将执法监督检查情况按年度呈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重大执法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特别重大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当经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司法部。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报告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法
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补充建议;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
(四)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建议。

第十八条区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接受或者参与红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组织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并于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区司法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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