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关于印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关于印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门:现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18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深入推进以案促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号)、《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财行〔2014〕2号)、《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号)等规定,经本院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财会法规,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分清资金渠道,监督各项资金的合理开支,保障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和机关日常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经费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节约、实效的原则,实行先批后用、管办分离、逐级把关、集中核销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预算、决算工作第七条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财务部门编制预算。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第十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检察院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审计等相关岗位。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工作合法合规。
(二)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三)公开透明: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责任明确:财务人员各司其职,责任到人。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财务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财务人员的职责包括:(一)会计:负责编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参与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二)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现金、票据、印章等财务凭证,确保资金安全。
(三)审计:负责对财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工作合规、合法。
第三章财务工作流程第六条财务工作流程如下:(一)预算编制:财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资金需求,编制年度预算,报院领导审批。
(二)资金收支:财务部门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收支平衡。
(三)凭证管理: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登记、归档等工作。
(四)账簿管理:财务人员应按规定登记、保管会计账簿,定期进行对账、盘点。
(五)报表编制:财务部门定期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及时报送院领导及相关部门。
(六)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工作合规、合法。
第四章财务人员管理第七条财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学历,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财务人员应接受以下管理:(一)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原文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财务报销、凭据管理制度1.使用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账户零余额管理,积极推行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除了金额较小、不具备刷卡环境和必须用现金支付的情况外,应当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或采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2.发票的种类应与开具的经济内容相符,经营性质的企业应提供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索取财政票据;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发票一律不得报销;开具发票的单位应与其所记载的经济内容、经营范围吻合。3.发票必须内容真实、要素完整。发票上所填写的购货单位或付款单位应与本单位名称相符,详细填写品名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必要时后附清单。4.经办人(发票取得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票报销时须签注经办人、证明人。证明人对与发票相应的事务完成情况负责证明作用。5.报销时由具体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列明开支事项、事由、大写金额,内容填写完整,所附单据张数要在经费报销单上注明,由部门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计财工作的院领导,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别审核、签批。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制度1.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考察等须事先经院领导批准。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相关规定开支。按照“走前预算、全程用卡(公务卡)、周内报销、及时公开”的流程报销差旅费用。公务出差前填报《公务出差审批表》,列明出差事由、时间、费用预算,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将《公务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销单》、各类票据、凭证,按报批权限审批。报销时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天数及人数。2人以上出差的,报销时应列明所有出差人。2.报销按次归集、按次报支。除发票外,须将会议(培训)申请审批表、会议(培训)通知、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薄、以及会议(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作为报销凭证附件。3. 会务费等支出应当与住宿费分开开票。住宿费按《XX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开支、报销。报销的票据必须是会议组织或经办单位出具的合法凭证,并按发票所列项目填清有关内容。4. 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支出的路费及其他开支应当合理,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均应自理,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5.除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外,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包括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和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学习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单位经费报销。三、业务经费管理制度1.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所需业务经费,由业务部门提出业务经费支出申请报告,写明需使用经费的数额、用途及用款时间,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2.各业务部门所借业务经费,每月25日前须到办公室结算一次。3.业务经费实行一案一报销制度,所借业务经费只能用于和本案有关的开支否则,不予支出。四、建设项目、大项维修及大额采购等费用报销规定1.建设项目、大项维修及大额采购等经济活动报销时须附有关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书或政府采购合同、结算清单、固定资产调拨单等财务结算资料。2.如属按合同规定分次付款的,应在第一次报销时将上述资料附上,此后报销应附财务结算资料复印件,或在报销单附注栏简要说明项目合同中有关付款办法的主要内容,如项目支出总额、付款次数、每次付款比例、已付款数及第一次附财务结算资料报销的记账号等。五、公务、业务车辆费用报销规定公务、业务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车辆运行维护经费需在预算内合理支出。报销时需提供发票、车辆维修清单等凭证。
检察院的财务制度

检察院的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检察院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管,保障财务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目标1.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管。
2. 做好资源配置,保障检察院日常经费支出和特殊经费使用。
3. 健全财务管理流程,确保财务资金安全。
4. 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简化操作流程,优化资源配置。
三、财务管理原则1. 依法办理。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财务管理工作。
2. 真实凭证。
财务凭证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虚假、冒名、重复开立。
3. 及时审核。
对财务凭证应当及时审核核对,杜绝错误。
4. 限额经费。
各项支出必须按照规定限额进行,不得超标准支出。
5. 资金安全。
严格管理资金入账、支出环节,做到安全可控。
6. 会计核算方法。
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规范,采用准确可靠的会计核算方法。
7. 防范风险。
对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要及时预警,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四、财务管理流程1. 预算编制。
各级检察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年度预算。
包括经费、工资、社会保险等预算,并报送审批。
2. 预算执行。
各部门按照预算安排开展经费支出活动,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预算管理。
3. 资金核算。
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对资金入账、支出进行核算,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4. 财务报表。
每月及时编制财务报表,报送上级部门审查,确保财务状况透明。
5. 资金监管。
严格管理财务证照,保障财务安全,定期审计,加强内部监管。
五、财务风险防范1. 严禁私存公款。
严格规定财务管理权限,杜绝私存公款现象。
2. 加强资金投放监管。
对于使用资金,要有明确的使用计划,并进行监督和跟踪。
3. 防范财务风险。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前发现、预警、处置财务风险。
4. 加强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查,防止内部腐败行为。
5. 预防外部风险。
规范与外部单位的财务往来,建立合理的财务监管机制。
六、财务管理责任1. 财务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对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检察院财会制度汇编范本

检察院财会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规范性。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预算管理第五条人民检察院预算编制应当坚持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预算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政策等因素编制。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按照预算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预算项目、额度和标准。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预算决算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三、收入管理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收入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确认和核算制度,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支出管理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支出管理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支出应当按照预算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对支出事项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财务报告和监督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和财政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检察院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院系统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院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检察院系统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二)公开透明,加强财务监督,接受社会监督;(三)勤俭节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检察院系统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二)负责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三)负责财务核算,及时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四)负责财务报告编制和报送;(五)负责财务分析和监督;(六)负责财务档案管理;(七)负责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检察院财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财务人员,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财务预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检察院要求和本院工作计划编制。
第七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各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建议;(二)财务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审核;(三)检察院领导审批;(四)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批。
第八条财务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检察院系统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资金收支应当符合国家财政法规和政策;(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三)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定期核对银行账户余额;(四)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真实、合法、有效;(五)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支付限额。
第五章财务核算第十条检察院系统财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二)及时、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三)建立健全财务报表体系,确保报表真实、完整、准确;(四)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检察院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检察院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检察院在维护法律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检察院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需要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保障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确保公共财务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一、内部财务制度的重要性内部财务制度是检察院财务管理的基础,是规范和约束检察院财务活动的制度框架。
健全的内部财务制度可以确保检察院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防止腐败和浪费现象的发生,保障检察院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内部财务制度的内容1. 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是保障检察院财务活动的正常运作的基础。
检察院应设立专门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明确各级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 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检察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公共财务合理使用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检察院应根据其职能和任务制定合理的预算计划,并进行严格管理和执行。
预算管理制度应明确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预算执行的方式和标准,保证公共财务的有效使用。
3. 支出管理支出管理是检察院财务管理中的核心环节,也是最容易存在问题的方面。
检察院应建立健全的支出管理制度,规范支出审批和报销程序,加强对支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侵占公款、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
4. 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检察院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保障财务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
检察院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规定资金的募集、使用、保管和监督程序,保障检察院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 财务监督财务监督是确保内部财务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关键。
检察院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制度,明确财务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保障检察院财务管控的有效性。
三、内部财务制度的实施1. 加强财务人员培训财务人员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财务管理的效果。
市检察院财务制度

市检察院财务制度一、总则市检察院财务制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在市检察院党组织的领导下,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合理、规范、透明处理市检察院各项财务事务的规范性制度。
二、财务管理责任1. 市检察院院长是市检察院财务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政策和法规,对市检察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市检察院的财务预算、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工作负终审责任。
2. 市检察院委员会对市检察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财务预算、财务审计、财务监督等进行评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3. 市检察院财务管理部门是市检察院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市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组织执行市检察院的财务预算、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工作。
4. 各部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市检察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保护市检察院的财产安全,保障市检察院的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预算管理1. 市检察院财务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制市检察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明确收支渠道、数额和用途,合理分配财政资源,制定财务管理措施。
2. 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市检察院的财务预算安排,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和规定,合理制定部门各项支出预算,加强财务预算的执行控制,严格控制支出。
3. 对于财务预算需要调整的情况,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公示,确保调整合理、公开、透明。
四、会计核算1. 市检察院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2.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市检察院的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准确记账,保证会计账簿的清晰、规范、有序。
3. 对于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问题和差错,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正,保证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审计监督1. 市检察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审计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活动的审计监督,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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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依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市政府、市财政局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内控规定
(一)本院财务设财务主管、报帐员各1人,隶属于办公室管理。
1、财务主管负责帐务的核算与监督,报帐员负责具体的款项收支与记帐。
财务主管和报帐员要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2、本单位财务印鉴票据的管理:本院财务专用章由院财务室保管,票据等空白凭证由报帐员保管。
3、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严禁贪污、挪用或擅自处理款物,确保财务资金安全。
(二)财务工作由副检察长分管,实行财务报销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检察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三)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四)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非财务室设立资金帐户。
(五)严格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任何资金的支出及转出都要经分管领导审批,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将资金转入其他地方。
(六)对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向外支出或转出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七)财务人员对执行财经制度、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反映。
(八)各部门在开展经济活动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经费预算,超支部分不予报支。
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承办人员经手的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加强预算管理
预算10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副检察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报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报销手续
(一)建立严格的报销制度。
干警应凭公务卡结算业务,除遇特殊情况方可事先借款。
原始发票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1、发票必须是加盖税务章的正规发票,严禁收款收据及白条报销。
2、房屋及车辆等设备修缮须有合同、决算单作附件。
3、购物发票须有详细物品清单作附件。
4、学习、培训发票须有通知书或报到书等材料作附件。
5、其他有附件的都应随发票一并附上。
(二)办公用品等物资应按本院制定的《x市人民检察院物资、装备采购管理制度》报批,统一由办公室购买,未经办公室或分管领导同意,科室自行购买的,财务应当拒绝报销。
(三)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不予受理,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应当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或不予受理。
四、财务报销规定
(一)差旅费开支规定。
1、公务出差外地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超支自负。
2、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按组织单位规定标准给予报销。
通知书、报到书及有关文件作发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