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案管办规章制度
检察机关管理规章制度

检察机关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的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保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下设各级检察机关,包括地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检察机关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便民的原则,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约束和教育,推进科学办案和廉洁执法。
第四条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设立机构,按照职能划分部门,明确分工,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加强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事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激励优秀员工,约束不端行为,确保公正执法。
第九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效率,保障数据安全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条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科学制定办案计划和工作方案,确保办案进展和质量。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和决定案件,公正、严谨、客观地执行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纠正,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干预。
第十三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和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信访和投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第四章纪律管理第十五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纪法规教育,严格执行党内纪律,惩治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廉洁文化,加强廉政教育,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并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执法纪律和工作秩序。
检察院日常办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日常办公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院领导、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
第三条检察院日常办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二)高效便民原则;(三)廉洁自律原则;(四)团结协作原则;(五)勤俭节约原则。
第二章办公秩序第四条院内办公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非本院工作人员需凭有效证件进入。
第五条院内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院内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场所整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不得在办公场所吸烟、饮酒。
第七条院内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设备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维修。
第八条院内工作人员应保持通讯设备畅通,不得随意更改电话号码,不得将通讯设备用于私人事务。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九条院内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检察职权。
第十条院内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院内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院内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
第十三条院内工作人员应团结协作,互相尊重,共同维护我院良好形象。
第四章文件管理第十四条院内文件实行统一收发、登记、保管制度。
第十五条院内文件分为秘密文件、内部文件和公开文件,分别按照国家秘密、内部事项和公开事项的保密等级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院内工作人员接收文件后,应及时登记,并按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院内文件传阅时,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办理,不得随意转发、泄露。
第十八条院内文件归档时,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会议制度第十九条院内会议分为全体会议、部门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全体会议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一条部门会议应由部门负责人主持,会议内容应围绕工作重点和任务进行。
案件管理中心规章制度

案件管理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案件管理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支持人员等。
第三条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宗旨是服务人民、执法公正、服务社会,为实现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目标不懈努力。
第四条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案件管理、案件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要求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条案件管理中心坚持依法行政、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服务群众,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案件管理中心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忠诚履行职责,维护案件管理中心的形象。
第七条案件管理中心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关心员工,关爱员工,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八条案件管理中心严格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案件管理中心设立领导班子,包括主任、副主任等领导职务,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决策工作事务。
第十条案件管理中心设立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第十一条案件管理中心设立工作人员支持部门,负责为工作人员提供后勤支持,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案件管理中心设立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发现并及时处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案件管理中心设立考核部门,负责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评价,激励优秀,惩戒不端。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案件管理中心的主任是中心的负责人,负责统一领导全面工作、决策重大事务、代表中心出席重要场合等。
第十五条案件管理中心的副主任是主任的协助者,负责处理各项具体工作、协调部门工作、协助主任处理事务等。
第十六条案件管理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中心的工作流程、推进工作进度等。
第十七条案件管理中心的业务部门负责案件的管理、调查、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独立负责相关工作。
检察案件审批规章制度

检察案件审批规章制度1. 引言检察案件审批是司法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和进一步处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公正、透明、高效地进行案件审批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套检察案件审批规章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批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2. 制度目的检察案件审批规章制度的目的是:1.规范案件审批程序,确保案件审批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2.提高案件审批效率,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案件;3.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批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4.推动检察机关的法治建设和刑事司法改革。
3. 制度内容3.1 案件受理1.案件受理的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符合管辖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案件受理的程序:当事人提起申诉或检察机关主动调查发现案件后,应立即受理并组织调查核实;3.案件受理的时限:案件受理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2 案件审批1.戒严案件审批:涉及重大刑事犯罪、涉外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案件应由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并及时提交至法院;2.案由审批:对于各类刑事案件的立案、撤案等事项,应经过审批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3.证据审查:案件审查过程中,对于相关证据的充分审查是必要的,要求审查的证据是否合法、可靠、真实;4.审查意见:对于案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审核人员应及时作出审查意见,对于需要补充证据的案件,应明确要求补充;5.合议审批:对于复杂案件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应组织合议审批,确保多人多方面的审查意见。
3.3 审批结果1.审批决定书:每个案件审批结束后,应出具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2.审批结果的法律效力:审批决定书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相关权利;3.审批结果的监督:对于审批结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审批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 制度实施4.1 培训和宣传制度实施前,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检察案件审批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检察案件受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察机关案件受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案件依法、及时、准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工作。
第三条检察机关案件受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受理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
(二)及时受理原则: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登记,并依法办理。
(三)公开透明原则:受理案件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服务群众原则:以人民为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受理范围第四条检察机关受理下列案件:(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二)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
第五条检察机关不受理下列案件:(一)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三)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章受理程序第六条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控告、举报书;(二)身份证明材料;(三)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检察机关收到控告、举报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应当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信息、案件来源等;(二)审查: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三)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四)通知:将受理决定通知当事人。
案件处理办规章制度有哪些

案件处理办规章制度有哪些
案件处理办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处理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规定案件处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和职责分工,明确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二、案件受理和登记规定:规定案件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确保案件受理工作有序进行,避免因不规范受理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三、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规定:规定案件调查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明确证据的收集、保
存和分析流程,确保案件调查工作严密、全面。
四、案件审理和裁决规定:规定案件审理的程序、法律适用和裁决方式,确保审理过程公正、严谨、合法。
五、案件执行和监督规定:规定案件执行的程序、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确保裁决的有效
执行和监督。
六、案件监督和评估规定:规定案件处理工作的监督、评估机制和效果评估标准,确保案
件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案件处理工作的保密和安全规定:规定案件处理工作的保密制度和安全措施,确保案
件资料和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以上述规章制度为基础,案件处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完善和细化相关规定,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案件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案件处理机
构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特定的规章制度,如紧急案件处理规定、特殊案件处理规
定等,以应对特殊情况和需求。
总的来说,案件处理办规章制度对案件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推
动司法公正和案件解决的重要保障。
只有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才能有效保障案件处理工
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确保司法公正得到有效实现。
检察院案件管理规定

检察院案件管理规定一、引言检察院的案件管理工作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案件管理流程,保障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特制定以下检察院案件管理规定。
二、案件受理(一)案件来源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移送的案件。
(二)受理审查案件管理部门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案件移送的手续是否完备、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案件证据材料是否规范等。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移送单位补充或者更正。
(三)案件登记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案件的基本信息,如案件编号、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移送单位、受理日期等。
三、案件分流(一)业务部门分配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管辖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的规定时间内将案件分流至相应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特殊案件处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案件,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的承办部门。
四、案件办理流程监控(一)监控节点设置设置案件办理的关键流程节点,如立案、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公诉等,对案件在各个节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二)期限预警建立案件办理期限预警机制,对于临近办案期限的案件,及时向承办部门发出预警提示,督促承办人员依法及时办理案件,防止超期办案。
(三)流程异常处理发现案件办理流程存在异常情况,如违规操作、程序违法等,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纠正,并向检察长报告。
五、案件质量评查(一)评查方式采取定期评查、专项评查和随机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
(二)评查标准制定明确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包括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文书制作等方面。
(三)评查结果运用根据评查结果,对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相应的表彰、奖励或者批评、问责。
检察案件管理制度范本

检察案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要任务:检察机关依法承办刑事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刑事案件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正、合法、严肃、高效、便民。
第二章案件受理和登记第五条案件受理: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保证当事人依法申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案件登记: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进行案件登记,做好案卷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条信息共享: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办案效率。
第三章案件审查第八条审查侦查决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决定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回绝决定。
第九条案件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对案件的补充侦查意见,提高案件审查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第十条案件审查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予追究。
第十一条受案登记: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受案登记,并分发到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办理。
第四章案件办理第十二条严格依法办案: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做出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保护当事人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确保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监督制度,定期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案件结案第十五条结案审批:检察机关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批结案,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结案通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发出结案通知,告知当事人有关申诉、申请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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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案管办规章制度【篇一: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具体职责为:一、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二、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三、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四、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监管;五、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六、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七、配合政治部门开展执法考评;八、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九、负责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十、负责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统计数据查询管理规定为规范统计数据查询工作,确保数据提供及时、准确、快捷,统计数据查询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受理。
查询单位提供由各有关科、室、局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查询申请。
具体内容包括:1、查询单位;2、提出时间;3、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4、查询内容。
书面查询需求在送案件管理办公室前,可通过电话就查询事项与本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查询。
查询项目应表述准确,意义明确。
必要时查询单位应向统计人员作出说明。
涉及复杂、大量的数据查询,以及较多的案件登记卡数据查询,查询单位可派员到案件管理办公室协助查询。
三、反馈。
查询工作完成后,查询单位取回查询结果,并在统计部门登记签字。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原则上不通过电话反馈查询结果。
律师会见与阅卷规定一、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需要会见案件承办人的,可以到案件管理办公室预约。
二、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约见案件承办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转告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及时答复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并自行安排会见事宜。
三、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提出阅卷申请的,应提供身份证、律师证、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并提前预约,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预约后应审查证明文件并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商定阅卷的具体日期,通知申请阅卷人。
四、其他人员提出阅卷申请的,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征得相关业务部门同意或经批准后安排阅卷。
五、律师阅卷或其他诉讼代理人阅卷时,可采用纸质阅卷或电子阅卷的方式,并根据规定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六、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安排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阅卷。
统计数据保密规定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汇总和处理全省案件统计数据,为确保涉密数据的安全,规定如下:一、高度重视对统计工作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切实增强保密安全意识。
二、严格落实统计数据归口管理,统一保管,统一提供,严格执行涉密统计数据的查询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严防在查询服务环节失泄密情况的发生。
三、切实加强统计涉密计算机及统计资料的管理。
1、严禁将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联接,严格落实物理隔离,严禁涉密信息进入互联网传输和存储。
2、严格管理涉密u盘、光盘等涉密载体,确保涉密载体安全。
3、明确涉密计算机的责任人,做到专人管理、使用。
4、不得将涉密文件堆放在桌面上,离开办公室时,应将涉密文件收藏在抽屉或文件柜,安全上锁。
5、相关场所应采取监控、警报、设置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
案件查询工作规定一、案件查询是指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为有关单位、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检察环节的案件办理情况。
二、案件查询范围为本院办理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案件,查询内容为检察环节各阶段案件的基本信息。
案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可以提供检察环节正在办理的各类案件中依法可以公开的程序性信息,并可以按规定范围提供有关复印材料。
三、案件查询应在本院专设的服务窗口或者专门的触摸屏上进行,并由专人接待。
本院不受理以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查询要求。
四、查询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等证明文件,经案管部门审核或者办理审批手续后予以查询。
科室牌《案件管理办公室》【篇二:cx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规定】关于印发《**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内设机构:《**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月日**人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月日**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的管理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
案件管理办公室与其他相关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案件管理,是指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管理、统计分析、综合业务考评、涉案物品管理、律师阅卷接待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确定案件知情范围,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人经办、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对本人经办、管理权限以外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了解。
第五条案件管理办公室每月向检察委员会书面报告各业务部门月度工作情况,并按季度发布案件质量分析报告。
第六条业务部门之间在业务流程活动中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商请案管办进行协调。
不能协商一致时,由案件管理办公室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案件管理第一节管理范围第八条下列侦查监督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报请决定逮捕的案件;(三)不捕复议案件;(四)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报请重新审查案件;(五)侦查机关(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六)立案监督案件;第九条下列公诉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一)侦查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诉案件;(二)不诉复议案件;(三)法院刑事再审案件;第十条刑事上诉、提请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自侦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一)决定初查的举报线索;(二)撤案审批案件。
第十二条下列民事行政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一)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二)民事行政建议提请抗诉案件;(三)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四)民事行政提请纠正违法案件。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自立案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控告申诉案件自立案开始纳入案件管理:(一)刑事申诉案件;(二)刑事赔偿案件;(三)赔偿监督案件。
控告申诉刑事赔偿复议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监所检察的案件,按照诉讼阶段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第二节案件受理第十五条本院侦查部门经分管检察长决定对举报线索初查的,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初查请示》送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受理登记、编号。
初查终结决定立案的,在决定立案的第2个工作日,本院侦查部门将《立案请示》送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立案登记、编号。
第十六条侦查监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对立案线索决定监督的,案管办在收到相关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进行受理登记、编号。
第十七条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民事行政申诉线索决定立案的,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受理审查结案报告送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立案登记、编号。
第十八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刑事申诉、赔偿线索决定受理或立案的,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立案复查报告或立案呈报表送案管办进行立案登记、编号。
第十九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卷宗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三)在押犯罪嫌疑人换押手续俱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具备明确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案件管理办公室接收案卷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分办,并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篇三:xx检察院技术制度流程图】xxx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工作职责主负责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审讯、搜查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本院“检察三级网络”(全国检察机关专网)局域网建设运行及管理维护;对本院“统一业务应有软件”进行系统管理升级维护等;对检察数据库(办案办公)进行安全维护;配合本院各科室建设完成并维护分级保护工程。
互联网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网上检察宣传、法治宣传;信息化建设和科技强检等工作职责;负责本院“检察三级网络”及外网终端计算机的管理和维护及保障、管理和维护视频会议设备正常工作。
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信息化建设,提高检察工作的技术含量,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设备购买、使用、维修等管理规定的标准化、制度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信息化设备管理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科技装备发展规划,信息化设备的购买,必须围绕业务,突出重点,实用先进,完善配套,安全稳定,效用优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全面考虑、逐步解决。
第二条购置设备必须严格实行“阳光操作”,严禁违规操作和营私舞弊,严守财经纪律,经办人员必须廉洁清正。
第三条所需设备的购买程序:1、凡是由本院自行购买的信息化设备、工具和备品由技术信息部门负责组织。
信息技术人员填写《物品采购申请表》。
2、技术信息部门和计划装备部门认真作好市场调查,提供参考价格。
3、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统一购买使用。
4、所发生的一切发票报销,按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条所有信息化设备必须严格登记:1、技术信息部门将信息化设备,登记录入网络办公平台固定资产理数据库中。
2、各部门申领设备时须按照计财装备部门规定的资产发放流程办理领用手续。
3、技术信息部门与计财装备部门定期核对信息化设备的资产台账。
第五条计财装备部门是器材设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申报计划,对上级院调拨的器材进行管理和分配。
第六条电子设备管理:1、器材设备,由计财装备部门统一管理,各使用部门妥善保管。
2、科室发现硬件有使用故障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使用部门应及时与技术信息部门取得联系,不得自行拆卸或维修。
3、设备需要更新的,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使用部门写出报告,提请主管财经领导批准,由计财装备部门统一购置。
第七条办案软件管理:1、办案软件服务器禁止连接其他网络或外来存储介。
2、办案软件服务器密码应定期修改,定期更新防病毒软件。
2、月初应对办案软件服务器做本地热备份,年底做一次全面数据备份并刻录光盘保存。
3、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由技术科管理员统一管理,各使用部门使用。
4、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密码不得泄露他人,应定期修改密码。
如密码登陆错误或忘记密码请联系案管中心网络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