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_国家与儿童发展_美国_德国和日本儿童政策的比较研究_杜亮
关于中日幼儿家庭教育对比研究

关于中日幼儿家庭教育对比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和日本作为两个东亚国家,在教育领域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传统。
家庭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教育环境之一,在教育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中日两国的幼儿家庭教育在传统、现状、影响因素、改进措施以及教育效果等方面存在着不同之处,这也是本研究的出发点。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拥有着丰富的家庭教育传统。
自古以来,中国家庭注重尊重长辈、重视孝道、注重家族价值传承等特点在教育中体现。
而日本在家庭教育方面也有着独特的传统,强调孩子的礼仪教育、尊重他人、注重集体意识等。
这些传统价值观念对幼儿的教育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中日两国的幼儿家庭教育也在不断演变和改进。
新时期下,家庭教育对幼儿成长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通过比较中日两国在幼儿家庭教育方面的异同,可以更好地总结经验、借鉴教训,为未来的家庭教育工作提供参考和启示。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比分析中日幼儿家庭教育的差异,探讨其中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通过比较中日两国幼儿家庭教育的传统特点、现状和改进措施,探讨其对幼儿成长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双方的优势经验,为中日两国的幼儿家庭教育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研究旨在挖掘中日幼儿家庭教育的异同点,总结其优势和不足之处,为促进中日两国幼儿家庭教育的互相学习和交流提供理论支持。
通过深入研究中日幼儿家庭教育的比较研究,希望可以为幼儿家庭教育的改进和提升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幼儿的全面成长和发展。
1.3 研究意义中日幼儿家庭教育对比研究的意义在于深入了解中日两国家庭教育的传统、现状、影响因素、改进措施及效果,从而为促进幼儿教育质量提升、家庭教育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比较中日两国幼儿家庭教育的不同之处,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各自优势和不足,进而取长补短,共同提升幼儿教育水平。
研究中日幼儿家庭教育也有助于促进中日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理解,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日本德国美国的幼儿教育

日本的《家庭教育手册》家庭是什么●孩子最大的愿望是家里人都能愉快地过日子当问及孩子“你对家庭有什么更高的期望”时,孩子回答得最多的是“家里人都能愉快地过日子。
”孩子们在企求这么理所当然的事,作为父母应该认真面对这样的现实。
只要给孩子提供必要的东西,孩子就能自然地成长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现在,安宁、愉快的家庭需要全家人有意识的共同努力。
为了孩子,为了自己,请对家庭进行一次再认识吧。
●不会珍惜自己的人也不会珍惜孩子养育孩子确实很重要,但是整天神经绷得紧紧的也吃不消,父母的烦躁不安会传染给孩子。
正因为养育孩子很辛苦,所以,拥有属于自己的时间,保持心理健康很重要。
父母应互相配合,共同承担。
有效利用孩子去托幼机构的时间,可让你的身心有个“休整”。
另外,有什么事别自己一个人烦恼。
鼓起勇气去家庭教育咨询中心、保健中心、儿童咨询所等处跟专家谈谈。
在家里,父母充满幸福的笑容,会使孩子感受到幸福。
●“养育孩子是母亲的事”,有这种想法的父亲要当心一般认为,在现代家庭里,父亲的权威变得越来越弱,对孩子辨别善恶、分清好坏的社会教育也越来越马虎。
通常,父亲和母亲的育儿方针基本一致,但父亲和母亲站在不同的角度教育孩子,能纠正过于密切的母子关系。
父亲自然地参与养育孩子,发挥父亲的影响力,父母的互相积极很有必要。
母亲应注意不要在孩子面前贬低、瞧不起父亲。
父亲也应注意,不要在孩子面前大声斥责母亲。
●未必“一说就知道”,但不说就更不知道了在现代社会,如果什么都不说,要互相理解是很难的。
不断增加夫妻之间、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对话,是建立幸福家庭的基础。
无论是夫妻之间还是父母和孩子之间,不管什么事都可以交谈是最好不过了。
全家人一起吃饭,一起交流各自的近况,早晨的问候,让孩子帮忙做家务,和孩子一起玩,一起参加社区的义务活动等等,这些对增加交流都很重要。
●全家人一起吃饭这件事真的很重要饮食生活不仅对儿童身体的健康,也对儿童心理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中美家庭教育的比较研究

中美家庭教育的比较研究近年来,随着中美两国的交流日益频繁,人们越来越关注两国在各方面的差异和相似性。
在家庭教育方面,中美二国也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从教育目标、家庭价值观、教育方式等几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教育目标的比较中美两国在家庭教育的教育目标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中国家庭更加注重学术上的表现和成就,许多家长认为孩子的成绩越好,就能够获得更多的机会。
因此,中国家庭的教育目标更多地聚焦在孩子学习方面,这也是中国家长常用的育儿策略。
相比之下,美国家庭更加注重孩子的整体发展,包括智力、情感和社交方面。
美国的家长们认为,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孩子成为一个有思想和有见解的人,同时也能够在社会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并且在生活中感到快乐和满足。
因此,美国的家庭更加注重孩子的全面发展。
家庭价值观的比较家庭价值观对家庭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家庭价值观更加注重家庭纪律和孝顺的表现。
许多中国家庭会要求孩子尊重长辈,尊重家庭的传统和规矩。
在过去的文化传统中,中国人一直强调家庭的重要性和纯朴的生活方式。
这一点在家庭教育中得到了延续。
在美国,家庭价值观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和人性的尊重。
美国的家长们希望孩子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并且遵循公平、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美国社会倡导个性和差异性,所以在家庭教育中也比较注重对孩子的自由发展。
教育方式的比较在教育方式上,中美两国家庭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差异。
中国家长更加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所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都会用在学习上。
华人家庭常常采用“神童教育”,也就是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培养孩子的成就感,教育模式比较死板。
相比之下,美国家庭更加注重孩子的主观能动性和想象力,鼓励孩子们通过参观和互动等实践活动来学习。
美国的家庭教育更加强调孩子的主观能动性,鼓励他们用自己的方式探索事物,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总结中国和美国的家庭教育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两种不同的家庭教育模式。
国家的相关家庭教育文件政策

国家的相关家庭教育文件政策
不同国家对家庭教育都有不同的政策和法规。
以下是一些国家的相关家庭教育文件政策的例子:
1. 美国:美国没有明确的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政策,但各个州有相关法规和政策。
例如,每个州都有不同的法定学龄和每年的学校日历。
此外,美国还有联邦家庭教育法案,规定了家庭教育家庭的权利和义务。
2. 英国:英国的家庭教育政策是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各自的政府管理。
虽然英国鼓励孩子接受正规教育,但家长可以选择在家庭中进行家庭教育。
居家教育者需要向当地教育部门注册,并接受定期检查。
3. 加拿大:加拿大的家庭教育政策由各个省份管理。
孩子的家庭教育可以从小学开始,一直到高中。
家庭教育者需要向当地教育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的教学标准。
4. 日本:日本的家庭教育政策鼓励家长对孩子的教育和培养负责。
家长可以选择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但需要提前向当地教育委员会报备,并接受教育委员会的检查评估。
5. 中国:中国的家庭教育政策强调家长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公民的义务教育,家长有义务确保孩子接受9年义务教育。
此外,中国还有相关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支持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国家的例子,每个国家的家庭教育政策都可以有所不同。
此外,家庭教育的具体政策和法规也可能随时间而变化。
因此,需要查阅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获取最新的信息。
中国儿童家庭教育与日本韩国美国儿童家庭教育的比较研究3000

中国儿童家庭教育与日本韩国美国儿童家庭教育的比较研究3000一、中国幼儿家庭教育现状(一)社会环境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幼儿家庭教育。
正确且科学的家庭教育是成就孩子的必要条件。
不同的家庭教育会造就出不一样的孩子。
通过以往的经验,我们知道孩子性格,道德观,行为习惯等各个方面的形成无不与家庭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这些还关乎着孩子未来的发展。
政府也正在努力通过各个方面培养幼儿的求知欲,激发幼儿的潜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儿童。
(二)家庭环境近代家庭受独生子女政策影响,一个孩子的情况逐渐增多,孩子也因此获得了更多的爱,不论做错什么事,都会以“还是孩子呢”为借口原谅,以致于孩子过于依赖他人,哪怕是力所能及的事也不愿亲自动手,严重缺乏独立意也是因为父母的溺爱,很多幼儿常常以自我为中心,不顾忌他人的感受,对待他人没有礼貌,大多数幼儿呈现的都是“小公主”,“小少爷”的状态。
二、日本幼儿家庭教育现状(一)社会环境日本的幼儿家庭教育一直以来在世界上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广受世界各地关注。
在日本,大多数妈妈都会选择在家全心全意照顾孩子,政府对于幼儿家庭教育也大力投资,社区也经常举行亲子活动,幼儿绘画展览等,努力促进幼儿智力,美感等各个方面的发展。
(二)家庭环境日本在幼儿家庭教育方面有他们独特的见解,从小对幼儿进行礼仪教育,培养他们独自面对困难的能力,只要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父母大多不会插手,但由于日本的家庭观念的影响,所以孩子与父母以外的亲人相处并不是很多,而且日本男人还过于大男子主义,常与妻子因为琐事争吵不休,到最后行同路人,这无疑对孩子的心灵造成无法抹去的伤害。
三、中日幼儿家庭教育对比(一)共同点(1)智育。
对于人的智力发展最关键的幼儿时期,家长也愈发了解了其中的重要性。
“不要让你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已经成为了许多家长内心的声音。
多方面培养幼儿求知的兴趣和欲望,也是为幼儿未来的学习打下坚良好的基础。
中美少年儿童家庭教育比较研究

中美少年儿童家庭教育比较研究家庭教育是影响孩子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同国家的家庭教育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比较中美两国少年儿童家庭教育的异同点。
一、家庭结构和核心价值观家庭结构是影响家庭教育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中国,家庭结构一般是多代同堂,父母、祖父母和孩子共同生活在一起。
中国的核心价值观是以家庭为重,强调孝道和家族观念。
相比之下,美国的家庭结构更倾向于核心家庭,父母和孩子独立生活。
美国的核心价值观更注重个人的独立和自由。
二、家庭教育方式1. 角色分工在中美两国家庭教育中,父母在子女的教育中起着不同的角色。
在中国,父亲通常承担更多的责任,包括纪律和学业方面的教导。
母亲则更注重孩子的情感和生活需要。
而在美国,父母的角色更加平等,在孩子教育中分工更加灵活。
父母通常都参与到孩子的教育中,并共同制定教育策略。
2. 教育方式在中国,传统的家庭教育方式更加倾向于对孩子的严厉要求和纪律要求。
父母通常会严格要求孩子的学业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
美国的家庭教育则更加注重孩子的自主性和快乐。
父母更倾向于鼓励孩子发展个性和兴趣,重视孩子的自我实现。
三、亲子关系和沟通方式在中美两国家庭教育中,亲子关系和沟通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家庭教育中,父母通常是权威性的,以他们的话语为主导。
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沟通方式多是单向的,父母很少倾听孩子的意见和想法。
而在美国的家庭教育中,父母倾向于和孩子平等地对话和交流,尊重孩子的想法和意见。
四、教育目标和期望教育目标和期望也是中美两国家庭教育的差异之一。
在中国,父母通常将教育的重点放在学习成绩上,追求孩子在学业方面的优秀表现。
而在美国,家长注重培养孩子的综合素质,包括培养孩子的创造力、人际交往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中美两国少年儿童家庭教育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中美家庭结构、核心价值观、角色分工、教育方式、亲子关系和教育目标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了解和比较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的家庭教育模式,并从中吸取经验,为优化我国的家庭教育提供参考。
中外家校合作政策的比较研究

中外家校合作政策的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家庭教育在各国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外家校合作政策成为了各国政府和教育部门关注的重点。
家校合作政策涉及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共同促进学生的综合发展。
中外家校合作政策的比较研究有助于吸取各国经验,为我国家庭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借鉴。
本文将对中外家校合作政策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中国家庭教育政策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中外家校合作政策的基本概念及特点1. 中方家校合作政策在中国,家校合作政策是指学校和家庭之间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关心、教育、培养和管理学生。
中方家校合作政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中方家校合作政策倡导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认识到家庭对学生成长的重要影响。
(2)强调学校和家庭之间的密切联系。
中方家校合作政策提倡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共同为学生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3)重视学校和家庭的互动。
中方家校合作政策倡导学校与家庭之间的互访、互通,增进双方的了解和信任。
在国外,家校合作政策也是教育领域的重要政策之一,各国对于家校合作政策的理念和实践也有所不同。
(1)美国家校合作政策。
美国家校合作政策注重学校和家庭的紧密联系,鼓励家长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促进学校与社区、学校与家庭的合作。
美国家校合作政策主张“家庭与学校合作伙伴关系”,强调学校和家庭共同为学生的发展负责。
1. 家庭教育理念的差异中外家校合作政策中,家庭教育理念的差异是显著的。
在中国,强调家庭对学生成长的重要影响,提倡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结合;而在美国和日本,也同样重视家庭教育,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
2. 学校与家庭的合作模式3. 家庭教育参与的程度三、借鉴国外家校合作政策的启示中外家校合作政策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我国吸取国外经验,为我国家庭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
1. 加强家长教育家长教育是家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家校合作的重点之一。
中外儿童权利保护法之比较

中外儿童权利保护法之比较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社会的希望。
为了保护儿童的权利和利益,各国都制定了儿童权
利保护法。
本文将比较中外儿童权利保护法的异同点。
比较的是儿童权利保护法的覆盖范围。
在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法适用于0-18岁的青少年。
而在其他国家,如英国、美国,有类似的法律保护,但对儿童的年龄定义上有所不同,一般是18岁以下的人都被视为儿童。
比较的是儿童权利保护法中对教育的保护。
中国的儿童权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儿童受
到教育的权利,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禁止剥夺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而英美两国的儿童
权利保护法中也对教育给予了重视,保护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比较的是儿童权利保护法中对健康的保护。
中国的儿童权利保护法规定了保障儿童的
生存发展权和健康权,要求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和健康保护措施。
类似的,在英美两国的
儿童权利保护法中,也对儿童的健康给予了关注和保护,例如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和保健
项目。
比较的是儿童权利保护法中的惩罚措施。
中国的儿童权利保护法规定了针对儿童权利
侵害行为的处罚措施,例如在虐待、遗弃、拐卖、强迫儿童工作等方面。
而在英美两国的
儿童权利保护法中,也有针对侵害儿童权利的处罚措施,例如虐待儿童和性侵儿童等行
为。
中外儿童权利保护法在覆盖范围、教育保护、健康保护和惩罚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相似
性和差异性。
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在制定和完善儿童权利保护法时,都应当注重儿
童的权益和需求,加强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和落实,为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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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第17卷/第1期/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JOURNAL OF HEBEI NORMAL UNIVERSITY/Educational Science Edition/Jan.2015Vol.17No.1收稿日期:2014-11-12基金项目: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2011D009012000001)作者简介:杜 亮(1976—),男,四川射洪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社会学、教育人类学研究;王伟剑(1992—),男,浙江台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社会学、教育人类学研究。
家庭、国家与儿童发展:美国、德国和日本儿童政策的比较研究杜 亮,王伟剑(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摘 要:儿童政策背后的核心理念之一是儿童、家庭、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儿童在美国、德国、日本三国均有很高的地位,并且通过完善的法律政策来加以保障。
三个国家儿童政策的实施,均基于家庭是儿童照顾和发展的最主要责任者的理念,国家通过替代性支持和补充性支持等方式来介入家庭中的儿童保护与发展。
三国儿童政策理念对我国儿童政策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儿童政策;儿童福利;儿童发展;美国;德国;日本中图分类号:G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15)01-0056-06DOI:10.13763/j.cnki.jhebnu.ese.2015.01.009 在当下中国,儿童的保护与发展日益成为社会的重要关注点之一。
自2010年被认为是“中国儿童福利元年”之后,[1]我国对儿童福利方面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在2013年,我国开始实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试点工作,2014年第二批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工作也开始推进。
儿童福利制度和儿童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成为重要的社会议题。
美国、德国、日本作为世界上重要的发达国家,他们在儿童政策的演变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完善儿童政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之所以选择美国、德国和日本来进行研究,主要是基于三国社会福利体制的类型特征。
按照蒂特马斯(Titmuss)的分类,美国属于典型的剩余福利模式,德国和日本则为辅助福利模式。
如果按照埃斯平·安德森(Esping-Andersen)的分类方法,美国属于自由主义福利体制国家之一,德国、日本则属于保守主义福利体制[2](P15-17),[3]。
这三个国家的福利制度既有共性,也体现出各自的特点。
虽然德国和日本一般被认为是同一福利模式,但是考虑到日本与我国同为亚洲国家,因此最终选择美国、德国和日本三国来进行具体分析。
有学者指出,法律并非是一系列写在纸上的条文,它的背后总有一定的伦理价值观作为依托,它本身是一种伦理价值观的肯定与体现。
[4]儿童政策背后的理念,其核心是儿童、家庭、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儿童政策的指导理念具有鲜明的动态性和历史性。
一个国家现有的儿童政策,往往体现了该国社会和政府对儿童的主流看法和态度,也体现了政府在儿童照顾和发展问题上对家庭、国家责任的认识。
因此,本文将以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国家的儿童政策为切入点,来探讨三个国家儿童政策的理念及其特点。
一、儿童与儿童政策的概念界定“儿童”概念在各国政策法律中没有统一的界定,这主要体现在对儿童年龄的界定上,有时即使在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中,也存在差异。
如在德国,《联邦德国儿童与少年救助法》、《德国少年保护法》中对儿童和少年的年龄划分以14周岁为界,即将未满14周岁的人看成是儿童,超过14周岁而尚未满18周岁的人则是少年。
但是在《德国少年劳动保护法》中,这两者的划分则是以15周岁为界,规定儿童是未满15周岁的人。
[5]美国和日本多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人,例如日本在1947年颁布的《儿童福利法》第四条中就明确规定,儿童指的是未满18岁者,该法案中对少年概念的界定与德国不同,日本认为少年是指“从小学就学开始至满十八岁者”,将少年纳入到儿童中而成为其中的一个阶段。
[6](P340)美国虽然将儿童的年龄上限划定为18岁,但由于各州的情况不同,因此在对儿童概念的界定中,也考虑到了各州的差异,例如《预防虐待儿童及处理法案》中规定,儿童年龄的上限选择下列两者中较小者的一项:一是18岁,二是儿童定居的州有关儿童保护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年龄(除性虐待案件之外)。
[7](P49)有数据表明,美国儿童福利的服务对象以“所有十八岁以下者”为主,占到了总数的42.9%。
[8]儿童政策的概念:有学者从广义和狭义层面总结了儿童政策的概念,[9](P24)认为从广义上看,儿童政策包括了“所有直接或间接影响儿童的政府策略和政党策略”,尤其体现在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公共政策中,这些政策的直接或主要作用的对象并不是或并不仅仅是儿童,但是其具体内容涵盖了对儿童群体的相关规定。
从狭义上看,儿童政策则具有明显的对象性,即指专门针对儿童的有关政策,具有明确的指向性。
本文在使用“儿童政策”这一概念时,主要是从广义层面来理解的。
二、儿童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由于儿童的成长性和发展性,因此他们通常被看成是未来社会的主人和领导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未来发展的希望。
在日本,2005年修订版的《培育下一代支援对策促进法》的第2条中指出,儿童“肩负未来社会的重任”[10](P25)。
有些人认为,“美国是儿童的天堂,青年人的战场,老年人的坟墓”,美国社会把儿童看作是社会的财富。
[7](P14)同是“孩子的天堂”的日本,人们倾向于认为“日本的儿童其本身都是清纯的,儿童时期往往是长大成人之后饱尝人生种种辛酸时希望回归的心灵上的故乡和乐园”,因此日本人往往把孩子看成是神灵一般的存在,并对其倍加爱护。
[11](P143)基于这种文化底蕴及对儿童社会价值的认识,几国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福利制度来用于保障儿童的各项权利,并且充分体现了儿童权利优先的原则。
(一)完善的儿童法律法规目前,美国、德国和日本均已有较为丰富的直接或间接与儿童或青少年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美国有《社会保障法》、《儿童福利法》、《预防虐待儿童及处理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等,在德国则包括《社会法典》、《民法典》、《联邦儿童津贴法案》、《领养法案》、《青少年保护法案》、《(地方)青年人传媒保护法案》、《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法案》、《职业教育法案》、《少年法院法》、《日间看护法案》、《儿童和年轻人服务的发展法案》等等法案。
[12](P332)日本涉及儿童的法律包括《日本国宪法》、《儿童福利法》、《儿童津贴法》、《儿童抚养津贴法》、《生活保障法》、《预防儿童虐待等的法律》、《少年法》、《有关处罚儿童性交易、儿童色情等行为即保护儿童等的法律》等。
这些法规内容涉及到儿童的基本权利、安全、看护、教育、司法等各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体现了国家对儿童地位的重视和权利的尊重。
(二)儿童利益优先原则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其中第三条提出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的原则,[13]也成为儿童权利保护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纳。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儿童往往被看成是社会进步的希望和动力,在国家和社会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以美国为例,早在1990年,国会的一项报告就显示,美国在联邦层次上跟儿童福利直接相关的法案就多达127项。
[8]虽然美国并没有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上签字,但在其儿童政策中也较多地体现了儿童利益优先这一原则。
例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UMDA)要求法院在判决监护权归属时,需要优先考虑“子女对住所、学校以及社区的适应性”、“精神的和生理的健康”等。
[14](P219)除了提出“子女最佳利益”这一原则,美国的法律还对各种影响这一原则实现的因素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一原则在各州法律层面也得到体现,有些州对法官在涉及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应纳入考虑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列举,如《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4 600条规定,法庭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的监护权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健康、安全、儿童幸福、父母有无虐待儿童的历史、父母子女的关系等几个方面,这些因素构成了儿童最佳利益的组成部分。
[15]这些详细的考量因素,表明了对儿童权利保护和成长发展的充分重视。
·75·三、儿童政策中家庭和国家的角色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重要场所。
一般认为,在历史早期儿童的养育与保护是在家庭私人领域内展开的。
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之后,政府的影响才在包括儿童政策在内的公共事业(hu-man services)方面急剧增加。
[16](P117)二战前的德国,儿童被视作家庭的一部分,当时认为儿童个体发展的权利可以通过对家庭即主要对家长的及时帮助得到有效的保障,抚养儿童是家长的个人事务,政府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干涉。
[17](P135-138)儿童政策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其作用的发挥必然是对家庭作为儿童养育和保护场所的一种改变和冲击。
(一)家庭是儿童养育与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即使美国、德国和日本都较为重视儿童的福利问题,而且国家和社会在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方面承当相当比例的责任,但是,儿童养育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依然落在家庭身上。
例如,《德国基本法》第6条规定“照料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自然权利以及最首要的义务;只有在有教养权者不尽教养义务或者子女基于其他原因而可能堕落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才可根据某一法律的规定违背有教养权者的意愿而脱离家庭”。
[18](P1)日本多部法律都明确了父母及其他保护人是培育子女的最主要的责任人这一基本理念,如在2003年施行的《少子化社会队则基本法》的第2条以及2005年修订版的《培育下一代支援对策促进法》的第3条都对此项原则作了说明。
日本在一项关于预防儿童虐待的法律中提到,国家和地方在进行有关儿童虐待预防与保护的干预时,需要充分考虑“促进亲子关系的再融合及其他能使被虐待儿童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生活”等因素,在这一情况下再对实施虐待的保护人采取一定的指导和支援。
[10](P37)因此有人指出,儿童福利在日本一直被看成是“父母和家庭天经地义的事”,尤其是妇女在这一方面所承担的责任更为重要。
[19]美国的儿童保护政策同样也体现出对家庭的重视,经历了一个“去家庭”到“回家庭”的过程。
最初,美国各州保护受虐待儿童的重要方式是将他们带离原来的家庭,送入寄养家庭。
但是这种做法遭到了公众的批评,人们认为儿童长期滞留在收养家庭会对他们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后期于1980年通过颁布《收养资助和儿童福利法》(Adoption Assis-tance and Child Welfare Act,简称AACWA)来减少儿童滞留在寄养家庭中的数量和时间。